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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水利廳關于印發《江蘇省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
發布日期:2011-09-21 10:09 字體:[ ]

省水利廳關于印發《江蘇省中小河流
治理工程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
蘇水規〔2011〕4號  2011年9月21日

 

 

各市水利(務)局:
        根據財政部、水利部《全國中小河流治理項目和資金管理辦法》(財建〔2011〕156號)精神,為加強我省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建設管理工作,明確職責分工,規范建設管理行為,經研究,我廳制定了《江蘇省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建設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江蘇省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建設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建設管理工作,規范工程質量、安全、工期和資金管理,明確參建各方職責,根據財政部、水利部《全國中小河流治理項目和資金管理辦法》(財建〔2011〕156號)以及國家、省有關基本建設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省范圍內納入全國中小河流治理專項規劃確定的項目,以及根據國務院要求,經財政部、水利部認定的其他重點中小河流治理項目。
        第三條 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建設嚴格執行項目法人制、招標投標制、建設監理制、合同管理制和竣工驗收制。
        第四條 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實行統一管理與分級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江蘇省水利廳、財政廳為我省中小河流治理項目的主管部門,負責工程項目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相關市、縣(市、區)水利(務)局根據建設項目事權劃分的原則,具體負責所轄工程項目的實施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市區境內或跨縣(市、區)的中小河流治理項目,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原則上由市打捆組建項目法人;對一縣(市、區)境內的項目,原則上由縣(市、區)打捆組建項目法人。
        第六條 工程建設項目執法監察由各市、縣(市、區)水利(務)局紀檢監察部門負責,對工程項目建設全過程進行執法監察,受理相關舉報和查處工程項目建設中的有關違紀違規行為。


第二章 建設管理職責


        第七條 省水利廳對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建設管理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工程總體規劃初審和轉報工作。
        (二)會同省級財政主管部門,批復工程初步設計和概算,涉及省界河流項目,報請流域機構復核后,再會同省級財政主管部門審查后批復初步設計。
        (三)負責工程重大設計變更備案管理,批復工程重大設計變更和動用預備費等。
        (四)負責會同省有關部門下達年度投資計劃,協調省級以上建設資金落實工作。
        (五)負責檢查指導項目法人組建、工程招投標、開工許可、驗收管理等工作。
        (六)負責或配合對中小河流治理項目稽察。
        (七)負責對工程工期、質量、安全、資金使用、工程驗收進行檢查指導,會同省財政廳對工程進行績效評價等工作。
        (八)負責影響到流域性、區域性河道行洪排澇或輸水,或流域性、區域性河道行洪排澇、輸水可能影響到工程建設的項目的施工導流方案的審批及其安全度汛方案的核備。
        (九)參加河道水下(或河道通水)驗收、工程檔案等專項驗收和竣工驗收。
        第八條 省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建設管理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作為省水利廳中小河流治理工程組織協調機構,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組織、協調和檢查指導全省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建設管理。
        (二)統籌安排全省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建設。
        (三)監督檢查工程年度實施計劃的執行情況和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
        (四)負責有關聯絡、宣傳和信息方面的工作。
        第九條 相關市、縣(市、區)水利(務)局按照省水利廳的部署要求,負責對轄管中小河流治理工程的建設程序、工程質量、安全、進度和資金使用等監督管理。
        (一)市水利(務)局主要職責是:
        1. 組織編報市區境內或跨縣(市、區)項目工程初步設計報告;負責縣(市、區)項目工程初步設計報告的初審、轉報;負責轄區內中小河流項目的重大設計變更報告的初審和上報;負責施工圖設計審查和報備等。
        2. 負責組建市區境內工程項目法人機構,審批轄區內項目法人機構。
        3. 負責項目招投標工作的行政監督,接收招標前需備案的招標報告,派員監督招投標活動,接受招標投標等報告。
        4. 負責其轄區內的中小河流治理項目的開工報告審批,按照批準工程項目的建設規模、標準、建設計劃和工程投資進行監督管理。
        5. 負責工程預備費動用的初審、上報工作。
        6. 負責省級以下地方配套資金的籌措、落實,并按時、足額到位。
        7. 負責初審和轉報工程年度實施計劃,協調處理建設過程中的地方矛盾。
        8. 負責對市區境內或跨縣(市、區)的河道輸水或行洪排澇有影響,或這些河道輸水、排澇可能會影響到工程建設的項目的施工導流方案的審批及其安全度汛方案的核備。
        9. 負責其轄區內工程質量監督、安全監督。
        10. 負責對轄管工程資金、工期、質量、安全等責任制落實進行督查。
        11. 負責組織河道水下(或通水工程)驗收、工程檔案等專項驗收及工程竣工驗收,負責將竣工驗收結果報送省水利廳。
        12. 負責轄管工程績效評價材料的初審及匯總上報工作。
        (二)縣(市、區)水利(務)局主要職責是:
        1. 組織編報轄管工程初步設計報告;負責向市水利(務)局報送工程重大設計變更報告;配合施工圖設計審查和報備等。
        2. 負責組建轄區內工程的項目法人機構,并向市水利(務)局履行報批手續。
        3. 按照批準工程項目的建設規模、標準、建設計劃和工程投資進行監督管理。
        4. 負責轄管工程預備費動用的初審、上報工作。
        5. 負責縣級地方配套資金的籌措、落實,并按時、足額到位。
        6. 負責初審和轉報轄管工程年度實施計劃,協調處理建設過程中的地方矛盾。
        7. 負責只對本縣(市、區)的河道輸水或行洪排澇有影響,或這些河道輸水、排澇可能會影響到工程建設的項目的施工導流方案的審批及其安全度汛方案的核備。
        8. 負責轄管工程安全生產的管理、檢查工作。
        9. 負責對轄管工程資金、工期、質量、安全等責任制落實進行督查。
        10. 負責協調落實轄管工程驗收計劃制定和驗收準備工作;配合市水利(務)局組織河道水下(或通水)驗收、工程檔案等專項驗收及工程竣工驗收。
        11. 負責轄管工程績效評價材料的初審及匯總上報工作。
        第十條 項目法人對工程建設全過程負總責,執行工程建設管理各項法規、規定。按照批準的工程規模、內容、標準、概算等組織工程建設,對工程項目建設標準、建設計劃、工程質量、建設工期、工程投資和生產安全、資金安全負責,并對項目主管部門負責。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工程建設需要,配備與工程建設相適應的主要行政、技術、財務負責人和工作人員。
        (二)具體組織初步設計文件的編報等工作;具體組織施工圖設計審查和技術交底工作;組織工程重大設計變更和動用工程預備費的編報工作。
        (三)做好確有需要的工程征占地和地方矛盾的協調處理工作;研究處理建設過程中出現的問題,重大問題按規定及時上報。
        (四)在滿足主管部門總體進度要求的基礎上,編制上報項目施工計劃和年度實施計劃,并落實具體措施。
        (五)負責辦理工程質量監督和主體工程開工報告報批手續工作。
        (六)負責落實工程建設資金,做好項目財務與資金管理;嚴格按批準概算控制投資,按時辦理工程結算;及時編制工程竣工財務決算,并按規定報請審計,做好相關審計配合工作。
        (七)負責組織工程勘測設計、工程監理和施工等招標工作,制定招標方案。組織工程招標設計及招標文件的編制、審查。組建評標委員會,審查投標人資質,擇優選擇中標人。
        (八)負責編制施工導流方案報省防指、市、縣(市、區)防指審批,編制安全度汛方案報省防指、市、縣(市、區)防指備案。
        (九)根據安全度汛方案及經批復的施工導流方案,落實細化安全度汛措施,加強與當地防汛部門聯系,并對在建工程安全度汛負責;管理工程建設范圍內的環境保護、水土保持、安全生產和文明工地創建等工作。
        (十)按照檔案管理要求,組織檔案資料的收集、整理和歸檔工作,檔案專項驗收通過后做好工程檔案的移交、上報工作。
        (十一)編制上報工程建設情況報告,定期報送計劃、進度,按規定上報統計、安全、財務報告、績效評價等統計和工程信息。
        (十二)負責制定工程驗收計劃,分部工程、單位工程或合同工程完工驗收。做好各項工程驗收準備工作。
        (十三)項目投入使用前,協助管理單位做好生產準備工作。


第三章 招標投標管理


        第十一條 項目法人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規定》、《江蘇省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管理辦法》和《江蘇省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勘測設計招標投標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定,依法組織開展招投標活動。
        第十二條 項目實施前,項目法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確定招標組織形式。自行招標的依法履行報批手續,不具備自行招標能力的,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和業績的招標代理機構代理招投標活動。
        第十三條 項目法人或者招投標代理機構應當向市招投標管理部門報送招標報告、項目法人組建文件、初步設計批準文件、地方配套資金計劃落實情況以及征地拆遷完成情況等資料。招標公告和中標公示由省水利工程建設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負責發布,評標委員會成員應在省級專家庫中抽取。
        第十四條 對勘察設計、監理、施工有條件的地方可采取項目打捆方式招投標,選取符合資質要求、信譽良好、有較好業績和實力強的勘察設計單位、監理單位、承包商分別承擔勘察設計任務、監理任務、建設任務。
        第十五條 項目法人或者招投標代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投標人資格、資信的審查。工程招投標實行網上報名,對于沒有通過《江蘇省水利工程建設招標投標暨誠信檔案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簡稱《誠信管理系統》)進行網上報名的投標人,項目法人或者招投標代理機構不得準予報名和出售招標文件。
        第十六條 評標結束后,項目法人或者招投標代理機構應當按有關規定及時上報評標報告,并在《誠信管理系統》中進行網上招標備案。評標報告報備不及時或者評標報告內容不完整的,不予發布中標信息。
        第十七條 工程建設過程中,項目法人應當按季度對中標人履約情況在《誠信管理系統》中進行考核評分并及時上報,評分應客觀、公正。各市水利(務)局招標辦應當對項目法人報送的考核結果進行初評并認定,對考核結果和實際情況明顯不符的項目應當要求項目法人重新考核。


第四章 建設監理管理


        第十八條 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實行建設監理制,按照國家招標投標法和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設監理規定》(水利部第28號令),擇優選定監理單位。
        第十九條 監理單位承擔的監理業務必須與所持資質證書的級別相對應。禁止越級承攬、轉讓監理業務和未經項目法人批準進行分包。
        第二十條 監理單位應按照監理合同承諾,選派滿足要求的總監及監理人員組建現場監理機構,細化監理規劃和細則,確定監理工作制度、程序、方法和措施,并報項目法人備案。
        第二十一條 監理單位依據監理規劃、細則和合同規定開展監理工作,對工程實施全過程質量控制、進度控制、投資控制、安全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及組織協調工作。
        第二十二條 監理單位按照監理規范要求,加強旁站、巡視、跟蹤檢測和平行檢測,嚴格把好每道工序完成后的驗收簽字、確認關,對發現的問題及時發出整改通知予以糾正。


第五章 勘察設計管理


        第二十三條 項目初步設計須按照《江蘇省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勘測設計招標投標實施辦法》要求進行招標,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勘測設計單位編制,保證設計質量和設計深度,盡可能避免工程實施中發生重大設計變更。
        第二十四條 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勘察、設計業務。勘察、設計單位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所承攬的工程。按照水利部、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初步設計指導意見〉的通知》(水規計〔2011〕277號)及相關規程、規范開展勘察設計工作。
        第二十五條 勘察、設計單位須嚴格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并對工程勘察、設計質量負責。
        第二十六條 勘察、設計工程的建設位置、規模、標準、建設內容和投資控制等須符合全國中小河流治理專項規劃的要求,工程項目由市、縣(市、區)水利(務)局組織編報初步設計,省水利廳會同省財政廳審查,由省水利廳審批;涉及省際河流項目,省水利廳在報請流域機構完成初步設計復核后會同省財政廳審查,由省水利廳批復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審查由市水利(務)局負責,審查結果報省水利廳核備;涉及省際河流項目的施工圖審查由省水利廳主持。
        中小河流治理項目原則上不考慮新增永久占地,確需征用土地的,由市、縣(市、區)負責履行相關用地手續后報批項目初步設計,永久占地費用不列入工程概算。
        第二十七條 工程重大設計變更內容在完成事前備案后,原設計單位編制重大設計變更文件,并報原初步設計批復單位批準。
        第二十八條 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參與工程質量事故分析,并對因設計造成的質量事故,提出相應的技術處理方案。

第六章 工程質量、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條 工程建設管理各方要堅持“百年大計、質量第一”的方針,嚴格遵守《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水利工程質量管理規定》等法規、規章的要求,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落實專職機構和專職人員負責質量管理工作,建立質量檢查和缺陷備案制度。
        第三十條 省水利工程質量監督中心站負責質量監督的綜合管理和質量巡查;工程項目的質量監督工作由市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站具體負責。
        第三十一條 項目法人應當委托有資質的檢測單位進行第三方檢測。工程質量檢測單位應根據工程建設總體要求,制訂檢測計劃,由項目法人審核后報質監機構備案。
        第三十二條 各級水利(務)局和工程參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水利部和本省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要求,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方針,開展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建立安全生產組織體系。
        第三十三條 各市水利(務)局負責轄管工程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省水利廳負責對其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進行檢查指導。
        第三十四條 項目法人在工程安全管理方面應做好以下工作:
        (一)組建安全生產領導機構,配備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
        (二)建立安全施工應急處置領導小組,制定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及專項應急預案。
        (三)制定安全生產措施方案。
        (四)加強安全生產宣傳教育。
        第三十五條 發生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七章 建設資金管理


        第三十六條 中小河流治理專項資金省以上獎補標準按蘇南、蘇中、蘇北分別不超過工程初步設計概算投資的40%、50%、70%控制(宿遷市為80%,其中中央專項資金均為30%),在批準工程初步設計中予以明確。省以上獎補資金暫留概算投資的10%,依據項目完成情況和績效評價結果進行獎勵。
        第三十七條 省財政廳會同省水利廳負責落實省以上建設資金,項目所在市、縣(市、區)財政部門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確保市縣配套資金及時、足額到位。對于配套資金未按要求落實到位的,與省投資計劃安排和競爭立項掛鉤。
        第三十八條 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建設資金要專款專用,不得以任何名義截留、擠占、挪用建設資金。其中中央專項資金須用于主體工程建設,主要用于直接關系到防洪安全的堤防新建加固、護岸護坡、清淤疏浚等工程建設材料費、設備費和施工作業費等支出,不得用于移民征地、城市建設、景觀、交通工具和辦公設備購置,以及樓堂館所建設等。
        第三十九條 項目法人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法律法規的要求,建立健全與中小河流治理工程管理任務相適應的財務管理機構,配備具有相應業務能力的專職財務人員并保持相對穩定。要嚴格按照《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和其他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制度的規定,專賬核算、管理。
        第四十條 工程完建后,項目法人要按照水利部《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編制規程》(SL19-2008)及時編制工程竣工財務決算,并按規定報請審計。依據水利部和省有關規定,結合項目管理需要,中小河流治理工程竣工財務決算審計工作由主持驗收的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四十一條 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實行績效評價制度。績效評價工作由省財政廳、省水利廳按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績效評價結果作為以獎促治、安排年度項目、下達建設資金和獎勵資金的重要參考。績效評價工作的程序和方法嚴格依據《中小河流治理財政專項資金績效評價暫行辦法》(財建〔2011〕361號)及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 廉政建設管理


        第四十二條 工程實行廉政公示制。在工地現場須設立廉政公示牌。內容包括:項目名稱、工程內容及投資額、質量、工期要求、建設、勘測設計、施工、監理、質檢單位名稱等,并公布省、市、縣(市、區)三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舉報電話,接受社會和群眾監督。
        第四十三條 工程實施“雙合同制”,建設、勘測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在簽訂勘測設計、施工、監理合同的同時,須簽訂廉政合同。


第九章 工程驗收管理


        第四十四條 工程驗收工作按照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驗收管理規定》(水利部第30號令)和《水利水電建設工程驗收規程(SL223-2008)》執行,各市水利(務)局要抓好工程驗收管理工作,項目法人在工程開工60個工作日內完成驗收工作計劃的制定,經市水利(務)局審核后報請省水利廳核備。
        第四十五條 工程驗收分項目法人驗收和政府驗收兩大類。項目法人驗收包括分部工程驗收和合同工程驗收等。政府驗收包括投入使用驗收、專項驗收和竣工驗收等。
        第四十六條 由市水利(務)局組織單位工程投入使用驗收,省水利廳派員參加。需進行征地拆遷及移民安置驗收的,由地方政府組織驗收。環境保護和水土保持驗收按相關行業規定要求執行。工程檔案專項驗收由市水利(務)局組織,省水利廳派員參加。
        第四十七條 竣工驗收由市水利(務)局組織,省水利廳派員參加,竣工驗收結果報送省水利廳。竣工驗收前,應完成工程質量檢測、參建單位工作報告匯編、專項驗收工作報告、質量監督報告、安全監督報告、竣工財務決算審計決定書以及竣工驗收自查報告等。
        第四十八條 按照驗收管理權限和要求及時組織驗收。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或者進行后續工程施工。


第十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由江蘇省水利廳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2011年10月22日起施行,《江蘇省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建設管理辦法》(蘇水規〔2010〕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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