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住房保障
體系建設的實施意見
蘇政發〔2011〕126號 2011年9月7日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七屆五中全會精神和胡錦濤總書記對江蘇工作“六個注重”的要求,根據省委十一屆十次全會關于實施民生幸福工程的總體部署,現就加強住房保障體系建設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充分認識加強住房保障體系建設的重要意義
住房是人民群眾生產生活的基礎條件,住房問題是重要的民生問題。近年來,全省各地、各有關部門認真貫徹黨的十七大提出的“住有所居”要求,建立健全廉租住房制度,改進和規范經濟適用住房制度,探索建立公共租賃住房制度,不斷完善住房公積金制度,大力推進城市棚戶區危舊房改造和各類保障性住房建設,取得了明顯成效。2008年至2010年,全省累計建設各類保障性住房43.1萬套,發放廉租住房租賃補貼6.4萬戶,完成棚戶區危舊房改造40萬戶、2002萬平方米,解決了89.5萬戶城鎮家庭的住房困難。到2010年底,具有江蘇特點的住房保障體系基本建立,全省住房保障工作實現了城鎮低保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廉租住房實物配租和租賃補貼應保盡保、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租賃補貼應保盡保。同時,也要清醒地看到,我省住房保障體系還不夠完善,主要表現為住房保障制度之間銜接不夠緊密,住房保障工作機制有待健全,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扶持政策沒有全面落實到位,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人員和外來務工人員的住房問題尚未得到很好解決,并存在部分保障性住房項目區位布局不合理、基礎設施不配套等問題。當前,我省正處于全面實現小康并向基本實現現代化邁進的關鍵時期,進一步完善住房保障體系,加快實現“住有所居”,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各地、各有關部門一定要從全局和戰略的高度,堅持把完善住房保障體系作為全面建設更高水平小康社會的重要目標,作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緊迫任務,作為增強經濟內生動力的重大舉措,作為履行政府公共服務職能的應盡之責,以奮發有為的精神、真抓實干的作風,下大力氣把這項工作抓緊抓實抓出成效,為建設美好江蘇、構建和諧社會作出積極貢獻。
二、進一步明確住房保障體系建設的總體目標和基本要求
(一)總體目標。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緊緊圍繞實現“住有所居”,進一步強化制度保障,進一步強化房源供應,進一步強化政策支撐,大力推進以公共租賃住房為重點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力爭到“十二五”期末基本形成比較完善的住房保障體系,全面實現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住房有保障、城鎮新就業人員和外來務工人員租房有支持、各類棚戶和危舊房片區改造全覆蓋,使享受住房保障的城鎮家庭比例擴大到城鎮家庭總數的20%,住房保障各項工作繼續保持全國領先水平。
(二)基本要求
——堅持立足各地實際,滿足基本住房需求。加強住房保障體系建設要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階段相協調、與發展水平相適應,著力在保障群眾基本住房需求上下功夫,切實增加房源有效供給,積極為保障對象提供安全經濟實用的居住條件。
——堅持政府主導地位,注重引入市場機制。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大對住房保障體系建設的投入,發揮好在制度建設、政策支持等方面的主導作用,同時,發揮市場機制作用,引導和鼓勵社會力量參與保障性住房投資建設和運營管理,增強動力活力,提高保障效率。
——堅持完善制度體系,提高科學性有效性。把健全住房保障制度作為重點任務,按照多渠道、分層次解決群眾住房困難的思路完善總體設計,努力使各項制度有效銜接,實現保障對象的全覆蓋。注重住房保障長效機制建設,形成住房保障工作整體合力。
——堅持規劃設計引領,加強功能設施配套。按照“當前可承受、未來可持續”的原則,科學制定“十二五”住房保障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合理確定住房保障方式、房源供應規模,并注意優化項目選址。精心編制保障性住房項目規劃設計方案,完善市政配套和公共服務設施,提升保障性住房建設品質。
三、全面落實住房保障體系建設各項重點任務
(一)進一步強化制度保障
1. 完善廉租住房制度。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為城鎮低保住房困難家庭、買不起經濟適用住房的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其中,廉租住房實物配租優先保障城鎮低保住房困難家庭和低收入無房家庭。城鎮低收入家庭收入線標準,原則上要覆蓋當地20%以上的城鎮家庭;住房困難標準為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不低于15平方米。各地要認真落實新建廉租住房單套建筑面積控制在50平方米以內的規定,并根據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居住需求,合理確定套型結構。推行廉租住房租賃補貼發放實名專戶存儲制度,鼓勵困難家庭積累住房消費能力,確保廉租住房租賃補貼真正用于改善居住條件。
2. 改進經濟適用住房制度。經濟適用住房主要用于解決城鎮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優先保障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城鎮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收入線標準,原則上要覆蓋當地40%以上的城鎮家庭。各地要嚴格按照家庭人口確定經濟適用住房套型和建筑面積,規范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行為。鼓勵通過“租售并舉、共有產權”的保障方式,讓困難家庭支付部分購房款先行改善居住條件,以后逐步付款取得經濟適用住房產權。鼓勵推行經濟適用住房保障貨幣化,對符合保障條件的住房困難家庭發放一次性購房補貼,支持其在普通商品房市場自主選購住房,所購住房進行經濟適用住房產權產籍登記,納入住房保障信息系統管理。
3. 規范公共租賃住房制度。公共租賃住房主要用于解決買不起經濟適用住房的城鎮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業人員和外來務工人員的住房困難,其中,對新就業人員主要提供階段性住房保障。供應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成套公共租賃住房,單套建筑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以內。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實行政府定價,非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實行政府指導價。公共租賃住房初次承租期一般為3至5年。初次承租期滿后,承租人仍然符合保障條件的可申請續租,其中,新就業人員續租期最多不超過5年,續租期租金標準為市場租金。
4. 落實住房公積金制度。住房公積金是住房分配貨幣化、社會化和法制化的主要形式,是國家法律規定的住房社會保障制度,單位和職工個人必須依法履行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義務。各地要嚴格落實“控高保低”的要求,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鼓勵支持城鎮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人員申請繳存住房公積金,其月繳存基數原則上按照繳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納稅收入計算。
5. 對住房條件和居住環境差、設施不配套且自身無力改善的家庭,主要通過實施棚戶區危舊房改造、提供限價商品住房或貨幣安置方式改善其居住條件。對居住環境差、生活設施不配套的家庭,主要通過老小區整治等方式改善其居住環境。
(二)進一步強化房源供應
1. 多渠道籌集廉租住房。各地要采取新建、配建、改建、收購、置換、公房騰退、社會捐贈等多種方式籌集廉租住房房源。新建廉租住房以在經濟適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中配建為主。要充分考慮城鎮低收入家庭生活、就業等方面的實際,盡可能把房源安排在近期重點發展區域、產業集中區域和公共交通便利的區域,并統一規劃、建設好小區內外市政基礎設施和生活配套設施,確保供水、供電、供氣和交通等達到使用要求。到2015年,全省規劃新建廉租住房2萬套,發放廉租住房租賃補貼4萬戶,實現低保住房困難家庭和低收入無房家庭申請廉租住房實物配租應保盡保。
2. 多主體興建公共租賃住房。各地要按照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市場運作的原則,通過新建、配建、改建、收購、租賃等多種途徑增加公共租賃住房。積極引導社會力量參與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經營,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和社會組織投資建設公共租賃住房,按照核定的租金標準出租給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人員和外來務工人員居住。市、縣人民政府直接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側重用于解決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人員的住房困難。外來務工人員集中的開發區、產業園區,應在規劃區域內集中建設公共租賃住房,用于解決用工單位和園區就業人員的居住問題。外來務工人員較多的大中型企業和新就業人員較多的高校等事業單位,根據省人民政府令第73號相關規定,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總體規劃確定的土地用途前提下,經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可利用自有土地、自籌資金建設公共租賃住房,或改造現有閑置房作為公共租賃住房。到2015年,全省規劃新建公共租賃住房48萬間(套),其中,3萬套用于解決城鎮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10萬間用于解決新就業人員的居住問題,35萬間用于解決外來務工人員的居住問題,實現公共租賃住房供需關系的基本平衡。
3. 多方式開發建設經濟適用住房。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可采取項目法人招標方式,選擇具有相應資質和良好社會信譽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實施;也可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或投融資平臺直接組織。在符合規劃和土地使用條件的前提下,支持鼓勵在普通商品住房項目中,按一定比例配套建設經濟適用住房;支持住房困難戶較多的獨立工礦企業、農(林)場,按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規定,利用自有土地集資合作建房。到2015年,全省規劃新開工建設經濟適用住房15萬套,實現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應保盡保。
4. 因地制宜改造棚戶區危舊房。各地要在深入調查、摸清底數、精確測算的基礎上,科學合理制定改造方案。對有商業開發價值的片區,可通過房地產綜合開發方式進行重建,并采用招標方式選擇房地產開發企業。對改造難度大、不具備商業開發價值的片區,可比照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方式進行改造,由政府及相關企業承擔基礎設施和公共配套設施建設費用,并在建筑安裝費用方面給予資助。到2015年,力爭全面完成各類棚戶區危舊房改造任務,改善70萬戶住房困難家庭的居住條件,其中,貨幣化安置37萬戶,限價商品住房實物安置33萬戶。
(三)進一步強化政策支撐
1. 保障建設用地供應。各地要根據“十二五”住房保障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提前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項目儲備和土地儲備。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項目用地實行計劃單列、專地專供,其中,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政府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實行行政劃撥。嚴格按國家規定要求確定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棚戶區危舊房改造用地占當地城鎮住宅用地總面積的比例,并報省有關部門備案。對未按規定落實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的地區,暫停其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土地出讓公告。嚴禁借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后改變用途用于房地產開發。凡因建設用地計劃不足或計劃不落實影響保障性住房建設的地區,不得為其房地產開發項目供地。
2. 加大政府資金投入。從2011年起,省財政逐步增加保障性住房建設引導資金,加大對市、縣“以獎代補”力度。各城市人民政府要進一步增加投入,按規定渠道和標準足額籌集住房保障資金,確保滿足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資金需求。按土地出讓凈收益10%的比例提取住房保障資金不能滿足需要的,應適當提高提取比例。
3. 落實稅費減免政策。對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棚戶區危舊房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一律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對政府或經批準的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經濟適用住房,暫免征收營業稅。對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期間用地及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公共租賃住房經營管理單位建造公共租賃住房涉及的印花稅予以免征。
4. 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支持市、縣人民政府成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投融資平臺,通過銀行貸款、發行債券、信托投資等多種渠道籌集保障性住房建設資金。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通過發行中長期債券等方式籌集資金,專項用于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經濟適用住房、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可以在建項目擔保貸款,并給予一定的利率優惠。通過向商業銀行貸款籌集并用于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金,可由同級財政從今后年度歸集的住房保障資金和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中列支償還。
四、努力為住房保障體系建設創造良好條件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城市人民政府要切實承擔起做好住房保障工作的主體責任,把加強住房保障體系建設擺上重要議事日程,建立健全由政府領導負責、相關部門參與的組織協調與協作機制,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切實做到思想重視、措施扎實、推進有力。政府主要負責同志要經常過問這項工作,分管負責同志要用更多精力推進住房保障體系建設,確保每項工作有部署、能落實。要把各項目標任務分解落實到相關部門和具體責任人,切實做到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進一步健全住房保障管理和實施機構,加快形成統一、高效的住房保障工作網絡。加強住房保障服務窗口建設,充實工作力量,強化業務培訓,提高各級住房保障工作人員的政策水平、業務能力和工作效率,努力為保障對象提供優質、便捷的服務,真正把好事辦好、實事辦實。
(二)創新管理方式。根據新時期住房保障工作面臨的新形勢、新要求,注重管理方式創新,完善準入退出機制,健全保障性住房申請、審核、公示、輪候、分配等制度,不斷提高住房保障體系的科學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將目標任務、保障項目、資金投入、土地利用、獎勵激勵、責任追究等有機結合起來,全面推行和科學實施住房保障績效管理。大力推進住房保障工作信息化建設,加快建立全省統一的從立項審批、規劃許可、土地供應、施工管理、竣工驗收直至房源分配等全過程的動態監管信息平臺。加強保障性住房建設質量管理,嚴格執行國家有關住房建設的強制性標準,認真落實工程質量安全責任制。優選項目和住宅設計方案,力求在較小的套型內做到經濟、實用、舒適,同時,引導鼓勵各地按照國家綠色建筑評價標準,設計建造保障性住房并爭創綠色建筑。
(三)嚴格督查考核。省人民政府將進一步強化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目標責任管理,加大督查考核力度,實行年初分解下達目標任務,年中按序時進度進行督查通報,年終實施考核驗收。各市也要加強對所轄縣(市、區)的工作指導,通過強化督查考核推動各項目標任務的有效落實。對住房保障目標任務未如期完成、政策措施落實不到位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地區,要嚴格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對擠占、挪用、截留住房保障資金,建設保障性住房質量不達標,違反保障性住房管理規定以及以權謀私、失職瀆職等違法違規行為,要堅持依法予以從嚴處理。通過加大督查考核和責任追究力度,確保高質量完成住房保障體系建設各項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