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公安廳等部門關于加強
電動自行車管理意見的通知
蘇政辦發〔2011〕129號 2011年9月8日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省公安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工商局、省質監局《關于加強電動自行車管理的意見》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關于加強電動自行車管理的意見
省公安廳 省經濟和信息化委 省工商局 省質監局
為進一步規范我省電動自行車生產、銷售和使用管理,根據公安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工商總局、國家質檢總局《關于加強電動自行車管理的通知》(公通字〔2011〕10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加強電動自行車生產監管
各地質監部門要嚴把電動自行車生產許可準入關,結合貫徹落實《助力車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對現有電動自行車生產企業的資質進行重新審查,凡生產設施、管理制度、技術力量、產品檢測手段及產品質量等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責令限期整頓;逾期仍不達要求、許可到期或已不再生產的企業,依法注銷其生產許可資格;2011年10月底前,重新公布全省準予生產電動自行車的企業名錄。自11月1日起,凡不在新公布企業名錄的,一律不得生產電動自行車;需要生產的,按程序重新申報審批。各地要監督生產企業嚴格執行《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GB17761),把好產品質量關,嚴禁生產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要嚴格落實電動自行車生產企業刻制編碼責任,監督生產企業將編碼刻制在車身易于查驗處,并在車身相關部位不易損毀處粘貼至少4張與刻制編碼一致的編碼標簽,以防非法改拼裝。自2011年11月1日起,不按規定刻制編碼、粘貼編碼標簽的產品不得出廠銷售。
二、加強電動自行車銷售監管
各地工商部門要嚴把電動自行車銷售商的市場準入關,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一律不予注冊登記。進一步加大電動自行車銷售市場巡查力度,對未取得經營資格擅自銷售電動自行車或超經營范圍銷售的,堅決依法予以取締。督促銷售企業建立并認真執行進貨查驗制度,對準予銷售的電動自行車產品,逐一驗明產品合格證明、編碼及其他標識,確保經銷的電動自行車符合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強化電動自行車商品質量的監督檢查,加大案件查辦力度,對銷售不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要求電動自行車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理,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對消費者涉及電動自行車質量、假冒偽劣、虛假宣傳、消費欺詐等方面的投訴舉報信息,要及時受理,快速處置,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維護電動自行車市場良好消費環境。
三、加強電動自行車備案管理
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要會同省公安廳、質監局、工商局制定《江蘇省電動自行車備案管理辦法》和《江蘇省電動自行車產品備案管理技術參數規范》,并對在我省銷售使用的電動自行車繼續實行備案管理制度。2011年10月底前,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要對現有備案信息進行清理,會同省質監局對照企業生產許可資格信息和《江蘇省電動自行車產品備案管理技術參數規范》重新審查核定,并通過互聯網公布《江蘇省電動自行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備案表》(以下簡稱《備案表》)。省公安廳也要據此及時通過公安內網發布更新《備案表》信息,方便各地公安車管部門核查登記。各地經濟和信息化部門要會同質監部門,于每年6月和12月組織對《備案表》中本地電動自行車生產企業、品牌型號等進行檢查,對不按標準生產或產品質量、技術參數不符合備案記錄的,以及已關停企業或已停產的產品,及時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更新或剔除相關信息。外省生產的電動自行車產品需進入江蘇市場的,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要嚴格審核,符合要求的列入《備案表》予以公布。凡不在《備案表》中的產品,一律不得在本省市場銷售,公安部門一律不予登記上牌。
四、加強電動自行車注冊登記管理
各地公安機關要依照《江蘇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對電動自行車實行登記上牌管理。注冊登記時,應當查驗車主身份證件、車輛合格證及來歷證明、車輛編碼,并對照《備案表》進行核查,對準予注冊登記的電動自行車,核發車輛牌照及行車證,登記信息錄入公安信息平臺;對已注冊登記的電動自行車產權轉移或登記信息發生變化的,要求車主及時到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轉移登記手續;對車輛合格證及來歷憑證損毀遺失,經核查符合注冊登記條件并排除非法改拼裝、盜搶嫌疑的,應當予以注冊登記;對違規生產、銷售的企業及產品,要及時通報當地經濟和信息化、質監、工商部門依法查處;對于非法改拼裝及有盜搶嫌疑的,要及時追查,堅決打擊。電動自行車牌照及行車證樣式由各地公安機關制定。自2011年10月1日起,全省實行新車帶牌銷售制度。所有準許銷售電動自行車的單位,要根據當地公安機關委托,對所銷售的電動自行車負責采集相關信息,辦理電動自行車登記上牌手續,并及時將登記信息傳遞給公安機關錄入信息平臺。
五、加強電動自行車通行秩序和治安管理
各有關部門要結合車輛銷售和辦理牌證,對車主進行簡易的操作規程、應急措施培訓和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各地公安機關要嚴肅查處電動自行車無牌無證行駛、占用機動車道行駛、超速行駛、逆向行駛、違法載人等交通違法行為,規范電動自行車通行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發生。要深入社區、單位,對電動自行車無牌無證、盜搶電動自行車等違法犯罪行為開展經常性的專項整治。進一步加強對舊車交易市場、電動自行車和機動車修理業的日常監管,及時掌握“黑市”窩點犯罪線索,堅決打擊取締不法行為。
六、嚴格電動自行車生產企業主體責任
各地要引導電動自行車生產企業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主動接受、配合相關職能部門的監管,建立健全產品質量管理體系,切實保證產品質量及技術參數一致性,嚴把產品質量關。支持生產企業大力推廣應用新材料、新技術,積極推進產品更新換代,運用技術手段取消限速線、增加防盜設施及自動限制最高行駛速度等功能,努力提高產品科技含量和安全性、經濟性、實用性。督促生產企業在電動自行車產品說明書中增加安全操作、文明行車常識等內容,告知正確的騎行方法及注意事項,提醒騎車人自覺遵守交通安全法規,保障行車安全。
七、妥善做好在用“超標”電動自行車平穩過渡工作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通過報紙、電視、廣播、網絡等媒體,廣泛宣傳駕駛“超標”電動自行車的危害,取得社會各界和群眾的理解支持,引導群眾購買、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公安機關要結合路面執勤、交通違法查處及事故處理,引導廣大群眾尤其是老人、婦女、兒童放棄使用體形大、速度快的“超標”電動自行車;對符合登記條件尚未登記的,督促車主及時辦理非機動車注冊登記;對不符合登記條件、來歷合法的電動自行車,督促車主到公安機關進行財產實名登記,勸導群眾更新淘汰。鼓勵生產、銷售企業開展“以舊換新”、“召回改造”等業務,對已生產和召回銷售的“超標”電動自行車進行必要的技術改造,提高車輛安全性、可靠性,尤其要保證實際最高行駛速度符合國家標準。在城區部分禁止摩托車通行的繁華路段,試行同時禁止“超標”電動自行車通行,促使在用“超標”電動自行車盡快淘汰。
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