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關于加快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實現人人享有
基本社會保障的實施意見
蘇政發〔2011〕128號 2011年9月8日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七屆五中全會精神和胡錦濤總書記對江蘇工作“六個注重”最新要求,根據省委、省政府關于大力推進“民生幸福工程”的整體部署,現就加快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實現人人享有基本社會保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充分認識加快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的重大意義
社會保障與人民幸福安康息息相關。黨的十七大明確提出,要加快完善以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為基礎,以基本養老、基本醫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為重點,以慈善事業、商業保險為補充的社會保障體系。各地、各有關部門認真貫徹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始終把完善社會保障體系作為一項重要任務,著力在制度建設和措施落實上下功夫,取得了明顯成效,全省社會保障體系框架基本形成,制度覆蓋范圍不斷擴大,社會保障能力明顯增強,為增進民生幸福、促進社會和諧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受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的制約,加上人口老齡化、就業方式多樣化和城市化進程加快,當前,我省社會保障體系仍然存在制度和運行機制不夠完善;城鄉之間和區域之間發展不夠均衡;提高保障待遇和基金支付壓力并存等問題,與又好又快推進“兩個率先”要求和人民群眾的期盼還有較大差距。“十二五”時期,是我省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并向率先基本實現現代化邁進的重要階段。完善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對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又好又快推進“兩個率先”,全面實施“民生幸福工程”,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和諧穩定,讓人民群眾共享改革發展成果,都具有重要意義。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深刻認識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的重要性、緊迫性,切實增強大局意識、責任意識,進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加快構建更加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
二、進一步明確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的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適應又好又快推進“兩個率先”的新要求,順應人民群眾過上更加美好生活的新期待,堅持“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方針,以人人享有基本社會保障為目標,以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為基礎,以增加公平性、適應流動性、保證可持續性為工作重點,注重效率與公平、統一性與靈活性相結合,立足當前、著眼長遠,統籌城鄉、整體設計,積極而為、量力而行,健全覆蓋城鄉的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實現社會保障事業健康、穩定和可持續發展。
(二)主要目標。
到2015年,基本形成與全省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覆蓋城鄉、制度完善、保障有力、服務優質的社會保障體系,實現人人享有基本社會保障。
——基本養老保險。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更加完善,參保率穩定在95%以上,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和城鄉居民基礎養老金逐年增加,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標準逐步提高,城鄉居民實現“老有所養”。
——基本醫療保險。城鎮職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農合制度更加完善,籌資水平逐步提高,參保率穩定在95%以上,參保人員個人自付費用比例控制在30%以內,城鄉居民實現“病有所醫”。
——失業及工傷、生育保險。失業及工傷、生育保險覆蓋城鄉各類用人單位職工,失業保險參保率穩定在95%以上,工傷、生育保險參保人數分別達1400萬和1200萬人以上;失業及工傷、生育保險待遇水平逐步提高,失業、工傷人員基本生活以及女職工生育期間基本生活、基本醫療需求得到有效保障。
——社會救助。以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五保”供養制度為基礎,以醫療、住房、教育、司法、災害及特殊困難殘疾人救助等專項救助制度為輔助,以臨時救助、慈善援助、社會互助為補充的社會救助體系更加完善。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分別按照上年度省轄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縣(市)農民人均純收入20%-25%綜合確定,增幅不低于城鄉居民收入增幅。
——社會福利。以老年人、兒童、殘疾人為重點服務對象的適度普惠型社會福利逐步向全民共享拓展,社會福利水平不斷提高,全省養老機構床位數達每千名老年人30張以上,老年人普遍享有基本公共服務,惠民殯葬政策覆蓋所有省轄市,孤兒養育水平進一步提高,制度完善、作用顯著、管理規范、健康有序的慈善事業發展格局基本形成。
三、全面落實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的重點任務
(一)加快健全各項社會保障制度。圍繞人人享有基本社會保障的目標,在不斷完善已有制度的基礎上,加大制度建設和創新力度,形成全方位、系統化的社會保障制度。
1. 健全基本養老保障制度。鞏固“新農保”制度建設成果,全面實施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解決未參保城鎮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保障等歷史遺留問題。穩步推進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落實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2. 完善基本醫療保障制度。健全城鎮職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農合和城鄉醫療救助制度。普遍開展居民醫保、新農合門診費用統籌,逐步將門診常見病、多發病納入保障范圍。推進醫保付費方式改革,建立醫保與醫療機構風險分擔機制。
3. 推進失業及工傷、生育保險制度建設。鼓勵各地將靈活就業人員逐步納入失業保險范圍,充分發揮失業保險保生活、促就業、防失業的功能。探索建立工傷預防管理辦法,推進工傷康復工作,逐步健全工傷預防、補償與康復相結合的工傷保險制度。積極探索靈活就業人員參加生育保險辦法,健全農村婦女住院分娩補助制度。
4. 建立更加完善的社會救助制度。完善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農村“五保”供養制度,推進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信息化和農村“五保”供養機構規范化建設。落實城鄉醫療、特殊困難殘疾人及受災群眾救助制度,加大對困難群眾的專項救助力度。健全臨時生活救助制度和價格上漲動態補貼機制,積極幫助困難群眾解決突發困難。
5. 發展適度普惠型社會福利。加快社會福利事業發展,推動社會福利由補缺型向適度普惠型轉變。完善社會養老服務體系,提高殘疾人就業能力和社會保障水平,落實孤殘兒童保障制度,加強優撫安置工作,推行全民普惠殯葬服務政策。大力發展慈善事業,引導和規范社會各方積極參與慈善及公益活動。
(二)持續擴大社會保險覆蓋范圍。堅持把覆蓋面作為衡量社會保障制度可及性和有效性的首要指標,加大擴面征繳工作力度,將符合條件的人員全部納入制度范圍,做到“應保盡保”。
1. 健全擴面工作機制。堅持行政推動、宣傳引導、法律約束三管齊下,健全部門信息溝通聯動共享機制,發揮企業工會監督作用,督促各類用人單位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將用人單位依法參保繳費情況納入社會信用體系,對不依法參保繳費的用人單位,責令改正,對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處罰,并向社會公開曝光。
2. 推動重點人群參保。大力促進農民工、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從業人員、靈活就業人員參加社會保險,將城鎮非從業居民全部納入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在校大學生全部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健全參保繳費激勵機制,引導和鼓勵早參保、多繳費、長繳費。將未參保城鎮集體企業退休人員等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范圍,將“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
3. 強化參保續保幫扶。鞏固困難企業退休人員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成果,推進困難企業職工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將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失業人員全部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其應繳納費用由失業保險基金支付。鼓勵各地采取公益捐助、慈善幫扶、政府補貼引導等措施,幫助困難斷保人員續保繳費。
4. 加強基金征繳和監管。嚴格執行繳費申報核定制度,完善征繳稽核和征收考核機制,依法組織征收,加大欠費追繳力度,確保各項社會保險費應收盡收。從嚴監管各項社會保險基金,規范基金收支,完善社會保險基金、企業年金管理情況報告和信息披露制度,健全人大監督、行政監督與社會監督相結合的監管體系,實現對社會保險基金征收、管理、支付和運營的全程監督,確保基金安全。
(三)穩步提高社會保障待遇水平。綜合考慮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各方面承受能力,堅持基本保障與補充保障相結合,統籌提高社會保障標準,使人民群眾切實分享經濟社會發展成果。
1. 著力提高基本社會保險待遇標準。完善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建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正常增長和財政保障制度。建立與城鄉居民收入增長相適應的城鎮居民醫保、新農合籌資機制和財政補助增長機制,新農合人均最低籌資標準不低于本地區上年農民人均純收入的3%、財政補助不低于籌資的80%。健全失業保險金正常調整機制,完善失業保險動態物價補貼制度。完善工傷保險定期待遇調整機制。規范生育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適當提高生育保險待遇水平。建立征地補償標準動態調整機制,逐步提高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標準。
2. 加快提升社會救助和社會福利水平。健全城鄉低保標準和農村“五保”供養標準自然增長機制,將孤兒、城鎮“三無”老人供養納入財政預算并建立供養標準自然增長機制,落實80周歲以上老年人尊老金發放制度。全面推行普通門診救助、特殊門診救助以及大重病患者救助,逐步取消醫療救助起付線,提高救助比例和封頂線。完善優撫對象撫恤補助標準自然增長機制,“十二五”期間,各類優撫對象撫恤補助標準年增長10%。提高對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父母的補貼標準。健全物價上漲動態補貼機制,確保困難家庭基本生活水平和家庭經濟困難大中專學生及農村義務教育寄宿制學生伙食標準不因物價上漲而降低。積極推動慈善事業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一致,與人民群眾要求相適應,切實加強慈善人才和志愿者隊伍建設,努力營造慈善事業監督有力、規范有序、健康發展的良好環境。
3. 積極發展補充性社會保障事業。引導和規范各類社會機構和市場主體興辦補充保險和商業保險,滿足人民群眾更高或特定的保障需求。鼓勵用人單位積極發展企業年金,加快建立職業年金制度,不斷提高退休人員養老保障水平。鼓勵有條件的用人單位建立補充醫療保險,引導工會等社會團體開展多種形式的醫療互助活動,有效減輕參保人員特別是大(重)病困難參保人員的醫療費用負擔。大力發展居民商業養老、健康保險,充分發揮商業保險的補充保障作用。
(四)切實加強社會保障統籌銜接。順應城鄉發展一體化和區域協調發展的要求,強化城鄉、區域社會保障統籌協調和政策銜接,推進各類社會保障制度整合,促進社會保障事業統籌協調發展。
1. 提高社會保險統籌層次。全面實施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統一全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在確保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的前提下,統一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比例,實行基金省級預算管理,逐步擴大省級統籌基金調劑規模。全面實現基本醫療、失業、工傷和生育保險市級統籌,探索建立省級調劑金制度,并逐步過渡到省級統籌。
2. 推進社會保障城鄉統籌。抓緊研究并積極探索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新農保、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之間,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農合、醫療救助制度之間的銜接辦法,實現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統一。健全城鄉一體的失業保險制度,推動有條件的地區實現低保城鄉一體化。
3. 加強社會保障政策銜接。落實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辦法,完善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政策,保障參保人員流動就業時社會保險關系順暢轉移接續。健全低保制度與最低工資、失業保險、扶貧開發等政策以及醫療、教育、住房、慈善援助等專項救助制度的銜接機制。
(五)著力優化社會保障管理服務。按照“統籌城鄉、整合資源,完善體系、夯實基礎,規范服務、分步推進”的要求,有效整合和優化配置社會保障服務資源,加快推進服務規范化、信息化、專業化建設,全面提高服務能力和水平,為城鄉居民提供規范、均等、便捷、高效的社會保障服務。
1. 推進社會保障服務標準化建設。實施社會保障服務標準化工程,明確社會保障服務范圍、服務內容、服務流程以及提供服務所需的設施設備、人員配備、經費保障等標準,努力提高服務水平。開展標準化試點,加強標準體系宣傳貫徹,充分發揮標準化對社會保障事業的技術支撐和基礎保障作用。
2. 推進社會保障信息化建設。以實現社會保障“一卡通”為重點,加快建設覆蓋全省、聯通共用、安全可靠的社會保障信息網絡。加強“社會保障卡”發行工作,盡快實現服務對象、信息網絡、公共服務“全覆蓋”,探索推動“社會保障卡”向其他公共服務領域拓展。充分發揮社會保障信息網絡作用,有效提供網上申報等基本服務,實現基本醫療費用即時結算和異地就醫結算。
3. 推進社會保障服務平臺建設。完善省、市、縣三級社會保障服務機構功能,加強基層社會保障服務平臺建設,建成“15分鐘社會保障服務圈”,為廣大群眾提供參保登記、繳費申報、關系轉移、待遇領取等“一條龍”服務。穩步推進社會保障經辦管理資源的整合,實行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統一經辦管理,逐步實現城鄉基本醫療保險行政管理的統一。加強社會保障服務隊伍建設,科學合理配置工作人員,實行經辦人員持證上崗制度,探索政府購買服務和服務外包辦法,不斷提升社會保障服務能力和水平。
四、進一步強化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的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人民政府要把完善社會保障體系作為推動科學發展、促進社會和諧、又好又快實現“兩個率先”的重要任務,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和政府年度工作計劃,列入“民生幸福工程”和基本現代化指標體系。政府主要負責同志要親自過問,分管負責同志具體抓,及時研究重大事項,協調推進體系建設。
(二)健全工作機制。建立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目標責任制,逐級分解目標任務,明確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民政、衛生、財政、發展改革、國土資源、人口計生、工會等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各司其職,相互支持,形成工作合力。強化基層基礎,注重與基層的溝通銜接,調動基層干部和人民群眾主動參與、積極支持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建立督查考核制度,根據責任分工和時間節點,跟蹤督查,嚴格考核,確保責任、措施、資金落實到位,真正把好事辦好。
(三)加大投入力度。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加大財政對社會保障事業的投入,確保用于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的資金逐年增加。健全社會保障基金預決算制度,強化各級人民政府對社會保險基金收支平衡的責任。各級財政都要建立社會保險基金風險準備金。加大對經濟薄弱地區社會保障的財政轉移支付力度,落實好各項社會保障補助資金項目。鼓勵社會力量參與社會保障事業發展,加強對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確保社會保障資金發揮最大效益。
(四)營造良好環境。認真組織社會保障普法宣傳教育,制定完善相關配套政策措施,為社會保障制度實施提供完備的法律保障,為社會保障事業發展創造良好的法制氛圍。切實加強對社會保障工作的宣傳發動,不斷改進宣傳形式,豐富宣傳內容,增進社會各界對社會保障知識的了解,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創造性,形成全社會共同推動社會保障事業發展的良好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