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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辦公廳 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委宣傳部等部門關于《江蘇省法制宣傳教育第六個五年規劃實施情況考核驗收辦法》的通知
發布日期:2012-01-20 15:15 字體:[ ]

省委辦公廳 省政府辦公廳
轉發省委宣傳部等部門關于《江蘇省法制宣傳教育
第六個五年規劃實施情況考核驗收辦法》的通知
蘇辦發〔2012〕4號        2012年1月20日

 


各市、縣(市、區)委,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省委宣傳部、省依法治省領導小組辦公室、省法制宣傳教育協調指導辦公室、省司法廳、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于《江蘇省法制宣傳教育第六個五年規劃實施情況考核驗收辦法》已經省委、省政府領導同志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江蘇省法制宣傳教育第六個五年規劃實施情況考核驗收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深入開展,準確、客觀地考評各地法制宣傳教育第六個五年規劃的實施情況,依據省委、省政府批轉的《關于在全省公民中開展法制宣傳教育的第六個五年規劃》(以下簡稱《規劃》)、《江蘇省法制宣傳教育條例》以及相關文件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考核驗收對象:各省轄市。
        第三條 考核驗收內容:各地實施法制宣傳教育第六個五年規劃的情況。主要是黨委、政府的組織領導和保障力度;人大、政協督查情況;法制宣傳教育主管部門履行職能、各部門齊抓共管以及全社會共同參與實施的情況;實現“廣泛傳播法律知識,大力弘揚法治精神,全省公民法律意識和法律素質進一步增強,全社會學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自覺性進一步提高;深入推進法治文化建設,法治文化的滲透、導向、支撐作用進一步發揮,全社會崇尚法治的氛圍更加濃厚;廣泛開展依法治理,各領域各層面法治實踐進一步深入,全社會法治化管理水平進一步提高”總體目標的整體績效。
        第四條 考核驗收原則:實事求是、客觀公正、注重實效、綜合評定。
        第五條 考核評估由基礎分值和附加分值構成。基礎分值100分,扣分時,單項分值扣完為止;附加分,總分不超過20分。
        第六條 考核驗收結果將作為表彰和評選先進的重要依據,并作為“法治城市”和“法治縣(市、區)”創建考核的重要指標。
        第七條 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狀況,考核驗收工作將全省13個市分為蘇南(南京、無錫、常州、蘇州、鎮江)、蘇中(南通、揚州、泰州)、蘇北(徐州、連云港、淮安、鹽城、宿遷)三個類區,在總體框架下,部分條款的考核標準有所區別。


第二章 基礎考核內容和標準


        第八條 組織領導(12分)
        一、重視和加強法制宣傳教育工作(4分)。各級黨委、政府把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納入本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納入科學發展考核等綜合評價體系(3分);貫徹落實《規劃》,制定本轄區“六五”普法規劃(0.5分);市、縣(市、區)、鄉(鎮、街道)普遍建立健全法制宣傳教育領導小組(0.5分)。
        二、建立領導責任制(2分)。各級黨委主要領導親自過問,明確一名常委具體分管(1分);常委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專題研究法制宣傳教育工作(1分)。
        三、人員配備到位(3分)。配足與工作任務相適應的法制宣傳教育專職人員(不含分管局長),市不少于5人(常住人口500萬以下的不少于4人),縣(市、區)不少于3人(常住人口20萬以下的不少于2人)。達不到要求的扣3分。
        四、部門齊抓共管(2分)。各級法制宣傳教育領導小組每年至少召開2次全體成員會議,研究、部署和推進法制宣傳教育工作(0.5分);市、縣(市、區)分別選樹各類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典型,建立健全聯系點工作制度(0.5分);法制宣傳教育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認真履行職責,“誰執法、誰普法,誰主管、誰普法”原則有效落實,系統內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對專業法律法規普及、宣傳的部署、實施、檢查、總結工作全面落實(1分)。
        五、加強督查督辦(1分)。市、縣(市、區)人大通過聽取工作匯報、組織人大代表視察、專項檢查等,專題審議“六五”普法規劃落實情況不少于2次(0.5分);政協充分發揮民主監督作用,暢通社情民意反映渠道,促進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有效開展(0.5分)。
        第九條 基礎保障(15分)
        一、健全組織網絡(3分)。市、縣(市、區)建立健全法制宣傳教育聯絡員隊伍、講師團隊伍以及志愿者隊伍。有一項未達到要求的扣1分。
        二、落實經費保障(5分)。各級政府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制定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經費保障標準,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專款專用,并根據地方財力和法制宣傳教育工作任務,適時提高保障水平。市、縣(市、區)未專項、足額安排法制宣傳教育經費的,扣2分;司法行政部門未專款專用的,扣2分;未適時提高保障水平的,扣1分。
        三、強化陣地建設(3分)。市、縣(市、區)、鄉(鎮、街道)、村(居)建有固定的法制宣傳欄(櫥窗);每個鄉(鎮、街道)依托司法所建立一個法制宣傳教育輔導站,每個村(居)委會建有掛牌的村(居)民法制學校,農民工集中的企業、社區建有農民工法制學校;各級政府網及各行政執法機關門戶網站開辟法制宣傳教育欄目。有一項未達到要求的扣1分。
        四、教材配置到位(3分)。市、縣(市、區)及時組織征訂和編發普法教材、資料,基本滿足各重點對象的學法需求;市圖書館館藏法制類圖書20個種類、800冊以上,有法制類報刊、雜志8種以上;縣(市、區)圖書館館藏法制類圖書20個種類、600冊以上,有法制報刊、雜志6種以上;村、居(社區)圖書室有法制類圖書20個種類、100冊以上,法制類報刊、雜志2種以上。有一項未達到要求的扣1分。
        五、資料積累完備(1分)。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檔案整理規范有序,資料齊全,分類清楚;按時據實上報有關數據報表。有一項未達到要求的扣0.5分。
        第十條 重點對象學法用法(24分)
        一、領導干部法制教育(5分)。建立健全領導干部法制講座制度,每年舉辦法制學習報告會不少于1次(1分),各級黨政部門、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中心組每年集中學法安排不少于2次(1分),各級領導干部年終述法制度全面落實(1分),提請人大常委會任命人員任前法律知識考試制度全面實施(1分),非人大任命領導干部法律知識任職資格制度積極推進(1分)。
        二、公務員法制教育(5分)。完善公務員法律知識的培訓、考試、考核機制,把法律知識作為公務員職業準入的重要考核內容,納入年度考評和晉升考核(1分);把法制教育作為公務員初任培訓、任職培訓、在職培訓的重要內容,司法和行政執法人員每年不少于60課時的法律知識更新學習培訓(2分);各級黨校(行政學院)和各類干部教育培訓機構把法律知識教育納入培訓計劃,并把法律課作為一個獨立的課程體系(2分)。
        三、青少年法制教育(5分)。各級各類學校按要求落實大綱規定的法制教育計劃,把法制教育的內容有機統一于教學課程設計,每學年法制教育的內容在思想品德(思想政治)課程設計中不少于10%(2分);普通中小學(含民辦)、中等職業學校100%配齊兼職法制副校長(輔導員),每學年開展集中法制教育4次以上(2分);村(居)委會以及其他基層組織,重視加強對社會青少年的法制教育,整合利用各種社會資源、活動場所,開展富有吸引力的法制宣傳教育活動,形成“學校、家庭、社會”三位一體的青少年法制宣傳教育網絡體系(1分)。
        四、企事業經營管理人員法制教育(4分)。建立健全企事業單位經營管理人員法律知識培訓制度,每年不少于6天36課時的法律知識繼續教育(2分);職工法制宣傳教育有效開展,每年不少于4次6課時(2分)。
        五、農民法制教育(5分)。建立以“鄉鎮為主導、村居負首責”的農村普法工作機制;對兩委干部每年組織1天6課時以上的集中法律知識培訓;每一行政村配備大學生村官普法員或法律志愿者,每季度至少上門服務1次;重視對進城務工人員(農民工)的法律服務和法制宣傳教育,各地在進行職業技能培訓時,法制教育不得少于4課時;用工企業(社區)每年對農民工開展教育活動的時間不得少于4次6課時。有一項未達到要求的扣1分。
        第十一條 工作措施(24分)
        一、充分發揮媒體的作用(4分)。市、縣(市、區)報刊(內刊)每周都有法制宣傳教育方面的內容,每年不少于6個專版;廣播、電視(未設置的城區除外)每周法制宣傳教育題材的內容不少于30分鐘。有一項未達到要求的扣2分。
        二、廣泛運用櫥窗、板報、圖片展覽等各種載體(3分)。市、縣(市、區)、鄉(鎮、街道)、村(居)委的法制宣傳欄(櫥窗)的內容更新每年不少于12次。每少1次扣0.3分。
        三、精心策劃和組織各項主題活動(4分)。每年就“12?4”等法制宣傳日、宣傳周、宣傳月活動及時進行部署,創新活動形式(1分);大力推進和實施“法律六進”,法制宣傳教育進機關、進鄉村、進社區、進學校、進企業、進單位每年各不少于2次,每少1次,扣0.3分。
        四、全面推進法治文化建設(8分)。90%以上的縣(市、區)建有法制宣傳教育中心、法治文化廣場(公園),每月定時組織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咨詢(4分);依托圖書館、博物館、展覽館、紀念館、文化館、文化站、農家書屋、社區文化中心等設立的基層法治文化公共設施體系基本完善,城鄉覆蓋率85%以上(1分);法治文化作品創作隊伍健全,書畫、攝影、漫畫、劇本、故事、動漫等法治文化作品富有特色(1分);縣(市、區)建有1支以上法制文藝演出、故事宣講專(兼)職隊伍,每年至少組織6次以上活動(1分);市每年舉辦1次以上法律知識競賽、法治圖書閱讀、法治征文等法治文化活動(1分)。
        五、全面開展民主法治村(社區)創建活動(3分)。建立健全村(居)民自治組織,完善村(居)民大會和村(居)民代表會議制度;健全村(居)務公開制度,保障村(居)民群眾的知情權;規范民主決策機制,保障村(居)民群眾的決策權;完善民主管理制度,保障村(居)民群眾的參與權;強化村(居)務管理的監督制約機制,保障村(居)民群眾的監督權;引導廣大群眾依法表達自己的利益訴求,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有一項不合格的,扣0.5分。
        六、認真組織調查研究,強化工作指導(2分)。加強對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特點、規律的研究,每年被省以上有關部門采用的理論研究文章3篇以上。加強各類典型的培養,及時總結經驗,以點帶面,每年被省法制宣傳教育協調指導辦公室采用的經驗材料5篇以上,采用的信息8篇以上。有一項未達到要求的扣1分。
        第十二條 工作成效(25分)
        一、各級領導干部依法決策、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進一步提高(4分)。黨委依法決策、科學決策、民主決策機制基本健全,自覺運用法律手段指導和管理經濟社會事務(1分);事關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或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事項經過人大審議并形成決議(1分);政府建立行政決策機制,全面推行政務公開(1分);有關涉及面廣、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決策事項,依法向社會公示并舉行聽證會(1分)。
        二、各級領導干部模范尊法守法(4分)。市黨政班子成員中發生違法案件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發生1起扣4分;縣(市、區)黨政班子成員中發生違法案件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發生1起扣2分。
        三、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能力水平進一步提高(4分)。依法應當公開的執法依據、執法程序、執法結果、收費事項、監督措施全部公開(1分);未落實執法責任制,發生執法部門對法定職責不作為或濫用執法權力亂作為的,有一起扣0.5分;行政執法過錯責任、錯案責任應追究未追究的,有一起扣0.5分;具體行政行為被行政復議機關撤銷、變更、確認違法、責令履行法定職責的比例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的,扣1分;市、縣(市、區)政府及其部門行政訴訟直接敗訴率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的,扣1分;執法不公正、不規范、不作為、不文明,在當地造成惡劣影響的,有一起扣1分;濫用職權、違法辦案,群眾反映并查實的,有一起扣1分。
        四、市場經濟秩序穩定,各類企業誠信守法經營意識增強(2分)。企業在生產經營中有違法生產經營行為或不落實安全生產管理措施,造成較大影響的,有一起扣1分。
        五、社會秩序穩定,公民法律素質明顯提高(3分)。到省集體上訪和進京非正常上訪人次在全省處于前3位的市,分別扣2分、1分、0.5分;刑事案件總量得到有效控制,公眾安全感達到93%以上,每低0.1個百分點扣0.5分;常住人口中發生有重大影響的刑事案件,每發生一起扣1分。
        六、行業和基層依法管理水平不斷推進,民主管理制度不斷完善,廣大公民的民主法治意識顯著增強(4分)。企業實行廠務公開制度沒有達到80%以上的,扣1分;勞動合同簽訂率沒有達到98%的,每低1個百分點,扣0.5分;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參保率沒有達到95%的,每低1個百分點,扣0.5分;發生有較大社會影響的克扣、拖欠職工和外來務工人員工資現象的,有1起扣1分;省級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區)的抽檢復查合格率不能達到100%的,扣1分。
        七、全面組織實施“六五”普法規劃(4分)。轄區法制宣傳教育開展覆蓋面達到100%,每低1個百分點扣0.5分;群眾對“六五”普法的知曉率達不到93%的,扣2分。


第三章 附加考核內容和標準


 

        第十三條 法制宣傳教育經費保障有力,“六五”普法期間經費撥付標準蘇南達到年人均2元、蘇中達到年人均1.5元、蘇北達到年人均1元的,加6分;流動人口法制宣傳教育經費按當地戶籍人口標準劃撥的,加3分。
        第十四條 創造具有原創性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典型經驗,并在省以上推廣,加1分;法制宣傳教育工作調研成果(經驗),在全國、省獲獎或交流的,分別加1分、0.5分。重復獲獎或交流的,以最高獎計分。
        第十五條 參加全省性法制文藝調演、法治文化作品征集等活動,獲得個人、集體一等獎或組織獎的,分別加0.4分。獲得全國法治文化作品征集活動一、二等獎的,分別加0.6分、0.4分。最高加3分。
        第十六條 參加全省法制新聞評獎,獲得一等獎的,加0.4分;參加全國評獎,獲得一、二等獎的,分別加0.6分、0.4分。最高加3分。
        第十七條 被評為“全國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先進市的,加3分。所轄縣(市、區)被評為“全國法治縣(市、區)創建活動先進單位”的,或連續5年被評為全省“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和平安創建”先進的,或被評為“江蘇省法治縣(市、區)創建工作先進單位”的,有1個加1分。


第四章 考核驗收方法


        第十八條 考核驗收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的領導下,由省法制宣傳教育協調指導辦公室統一組織,采取層級考核的方法,各級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門會同有關職能部門共同實施。
        第十九條 為確保考核驗收工作的客觀公正,省法制宣傳教育協調指導辦公室采取組織各市參與交流檢查、隨機抽查、抽樣評估的方式進行。根據實際情況,具體采取聽取匯報、查看臺帳資料、召開座談會、發放調查問卷以及對普法對象進行考試考核等方式綜合考評。
        第二十條 考核驗收工作分中期和期末驗收2次進行,中期考核占總分的40%、期末驗收考核占總分的60%。中期考核驗收結束后,由省法制宣傳教育協調指導辦公室通報結果。期末驗收考核,對成績突出的市、縣(市、區)以及單位(部門)、先進個人,由省委、省政府予以通報表彰。
        第二十一條 法制宣傳教育先進市、縣(市、區)的考核驗收,實行自評申報與考核審定相結合的方法。縣(市、區)由市法制宣傳教育領導小組組織考核,省法制宣傳教育協調指導辦公室組織復核審定;市直接由省法制宣傳教育協調指導辦公室組織考核,報省委、省政府審定。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中所指“不少于”、“以上”、“至少”等均包括本數。人口數為轄區的常住人口總數。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法制宣傳教育協調指導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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