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水利廳關于印發《江蘇省水文監測資料使用
審查辦法(試行)》的通知
蘇水規〔2012〕6號 2012年10月1日
各市水利(務)局、廳直各相關單位:
《江蘇省水文監測資料使用審查辦法(試行)》已經廳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江蘇省水文監測資料使用審查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了規范水文監測資料的使用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文條例》和《江蘇省水文條例》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水文監測資料,是指對本省行政區域內江河湖庫的水位、流量、水質、泥沙,地下水水位、水質、開采量,降水量、蒸發量、墑情等實施監測的數據和整編后的資料。
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編制重要規劃、進行重點項目建設和水資源管理等使用水文監測資料,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省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文監測資料使用審查的監督管理工作。
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所屬水文機構具體負責水文監測資料使用的審查工作。
第五條 下列行為所使用的水文監測資料應當進行審查:
?。ㄒ唬┚幹菩姓^域和行業發展規劃、流域和區域綜合規劃及重要專項規劃;
?。ǘ┻M行省、市重點項目建設的論證、可行性研究、設計;
?。ㄈ╅_展水資源調查評價、水資源論證、排污口設置論證、水環境影響評價;
(四)編制水土保持方案,核定水域納污能力;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六條 水文監測資料使用審查實行分級審查制度。
本辦法第五條所列行為,由省有關部門組織開展的,省級水文機構負責審查;其他由市級水文機構負責審查。
第七條 水文監測資料使用審查,由使用單位按照下列規定向有審查權限的水文機構提出申請:
?。ㄒ唬┚幹菩姓^域和行業發展規劃、流域和區域綜合規劃及重要專項規劃,開展水資源調查評價、水資源論證、排污口設置論證、水環境影響評價,編制水土保持方案,核定水域納污能力等在組織專家論證(審查)前提出申請;
(二)重點項目建設在報批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初步設計前提出申請。
第八條 使用水文機構提供的水文監測資料的,使用單位在申請時應當提供以下資料:
?。ㄒ唬┧谋O測資料使用審查申請表;
(二)水文監測資料來源說明和資料索引;
?。ㄈ儆诮ㄔO項目的提供項目有關批準文件;
?。ㄋ模┧谋O測資料使用單位法人資格證明材料。
第九條 使用其他水文監測資料的,使用單位在申請時應當提供以下資料:
(一)水文監測資料使用審查申請書;
?。ǘ┧谋O測資料提供單位的資質證書;
?。ㄈ┧谋O測資料使用單位法人資格證明材料;
?。ㄋ模┧褂玫乃谋O測資料內容及來源的證明文件;
?。ㄎ澹儆诮ㄔO項目的提供項目有關批準文件。
第十條 水文監測資料使用審查的內容主要包括:
?。ㄒ唬┦褂盟臋C構提供的水文監測資料的,重點審查資料的用途、來源及可靠性。
?。ǘ┦褂闷渌麃碓吹乃谋O測資料,重點審查:
1.資料用途;
2.提供資料單位的資質;
3.資料的完整性、可靠性;
4.是否符合規范。
第十一條 水文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水文監測資料審查,并出具審查意見書。
審查意見書內容主要包括:
(一)資料完整性、可靠性的綜合評價;
?。ǘ┵Y料是否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范;
?。ㄈ┐嬖趩栴}及處理意見;
?。ㄋ模┵Y料適用范圍和有效期限;
?。ㄎ澹彶榻Y論。
第十二條 經審查的水文監測資料,只適用所申請事項。
第十三條 未經水文機構進行水文監測資料使用審查的,相關部門不得組織論證、審批(審查)和驗收。
第十四條 規劃調整、重點建設項目重大變更,需要使用水文監測資料的,應當重新提出審查申請。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使用未經審查的水文監測資料的單位和個人,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六條 水文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水文監測資料使用審查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其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