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蘇北創業領軍人才
獎勵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蘇政辦發〔2012〕176號 2012年10月11日
各市人民政府,省各有關部門和單位:
《蘇北創業領軍人才獎勵實施辦法(試行)》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蘇北創業領軍人才獎勵實施辦法(試行)
根據《中共江蘇省委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蘇北全面小康建設的意見》(蘇發〔2012〕8號)關于“設立蘇北創業領軍人才獎,鼓勵更多的創業創新人才到蘇北地區投資興業”的要求,按照“公平、擇優、快捷、簡便”的原則,制定本試行辦法。
一、獎勵對象及條件
蘇北創業領軍人才是指已在蘇北創辦企業或合辦企業的高層次創業人才。創辦企業要求領軍人才持股比例不低于51%,企業的主營業務必須與其掌握的核心技術緊密相關。合辦企業要求領軍人才持股達到一定比例,并至少擔任副總經理或技術總監職務,其主營業務必須與其掌握的核心技術緊密相關。
蘇北創業領軍人才需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掌握關鍵核心技術、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引領和帶動蘇北產業發展,并取得較突出業績。
(二)創辦或合辦的企業一般應落戶在蘇北地區省級以上開發園區和共建園區,其產品應符合我省重點支持產業發展方向,有較大市場潛力和預期經濟效益。
(三)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紀守法,誠實守信,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一般具有本科以上學歷,有高級職稱或執業資格;截至申報之日起已在蘇北地區連續工作3年以上。
二、獎勵標準及數量
2012-2015年,每年從蘇北地區申報的創業領軍人才申請名單中評選出20名給予獎勵,每市最低不少于3名。獎勵標準為30萬元/人,每年獎勵資金600萬元,由省財政廳撥付。
蘇北創業領軍人才獎為一次性獎勵,已獲得此獎勵者不可重復申報。
三、工作組織及程序
蘇北創業領軍人才獎勵組織協調工作由省蘇北發展協調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省蘇北辦)牽頭,省發展改革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科技廳、財政廳等有關部門參加。
(一)組織申報。11月底,由相關企業、創業載體負責申報蘇北創業領軍人才獎,經蘇北各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科技部門初審后,統一報送省蘇北辦。來源于蘇南、蘇中地區的蘇北創業人才申報工作應征求來源地發展改革部門的意見。
(二)開展評審。12月中旬,省蘇北辦負責牽頭,由創業投資、企業管理、人力資源、科技等方面資深專家以及省有關部門業務處室負責同志組成的評審組對申報人才的創業能力、研發水平、取得業績等方面進行綜合評價,形成推薦意見。
(三)審定公示。12月底,經評審認可后的年度蘇北創業領軍人才名單、推薦理由和推薦意見,報省蘇北發展協調小組審定,審定結果采取適當形式予以公示。
(四)表彰獎勵。年度蘇北創業領軍人才名單經公示后,由省蘇北辦印發,進行表彰獎勵。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具體由省發展改革委(省蘇北辦)和財政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