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
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意見的通知
蘇政發〔2012〕32號 2012年3月18日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的意見》(國發〔2011〕46號,以下簡稱《意見》)精神,進一步推動我省消防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展開,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深入學習貫徹《意見》精神
消防工作事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事關經濟發展與社會和諧穩定。“十一五”以來,各地、各有關部門認真貫徹國家和省關于消防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堅持預防為主、防消結合,全面落實消防安全措施,不斷提升火災防控能力,確保了全省火災隱患防控形勢的總體平穩。但是,總體上看,我省消防工作還存在一些問題和薄弱環節,消防安全形勢依然嚴峻。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致災因素明顯增多,火災發生幾率和防控難度相應增大;一些地區、部門和單位消防安全認識不到位、責任不落實、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嚴格等問題不同程度存在,“習慣性”消防違法行為較為普遍;消防宣傳教育不夠深入廣泛,公眾消防安全意識有待增強;公共消防安全基礎建設相對滯后,社會消防安全保障能力與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群眾的安全需求不相適應。各地、各部門一定要從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高度,充分認識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的重要性、緊迫性,切實增強憂患意識、責任意識,認真組織學習貫徹《意見》精神,深刻理解精神實質,準確把握工作要求,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我省消防工作,為又好又快推進“兩個率先”提供良好的消防安全保障。
二、切實加強消防安全管理
要大力推行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建立鄉鎮、街道消防安全組織,明確專人負責消防工作,有條件的地方建立鄉鎮消防工作專門機構,全面提升農村和社區消防工作水平。加強消防安全源頭管控,嚴格依法審核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項,落實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和消防審核驗收終身負責制,強化建筑工地、建筑材料消防安全管理。建立城鄉消防規劃年度實施情況督查機制,確保公共消防設施與城鄉建設同步。加強天然水源取水碼頭(口)及消防取水配套設施建設,同步規劃建設開發區、專業園區、工業集中區以及舊城區、商業步行街或歷史文化街區公共消防設施,加快發展城市消防智能監控管理系統。將單位、個人消防安全信息納入社會信用體系,加強綜合運用,增強社會各方做好消防工作的自覺性。建立常態化火災隱患排查整治機制,完善火災隱患舉報、投訴制度,及時查處并督促整改各類火災隱患,尤其要加強對重點區域、重點部位、重點場所的消防安全整治,確保排查深入、整改到位、防患未然。
三、著力夯實消防工作基礎
要進一步推進消防工作法制化、標準化建設,針對消防安全存在的突出問題,制定、完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技術標準,形成高于國家標準、符合地方實際的消防法規標準體系。強化消防科技支撐,推進消防實用、新型等科技攻關及成果轉化,加快運用消防公眾服務、社區警務等信息技術,提升消防管理的科學化、信息化水平。加強滅火和應急救援隊伍建設,配強滅火和應急救援裝備,完善滅火和應急救援部門聯動機制,建立社會化滅火和應急救援保障體系,不斷提升滅火和應急救援能力。健全“全民消防”工作機制,整合社會各方資源,積極規范和發展公益消防組織、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等社會組織,鞏固和發展多種形式消防隊伍,不斷完善社會化消防格局。認真落實《全民消防安全宣傳教育綱要(2011-2015)》,扎實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和安全培訓,落實消防從業人員職業資格制度,普及消防知識,弘揚消防文化,進一步提升全民消防安全素質。認真貫徹《地方消防經費管理辦法》(財防〔2011〕330號),加大消防投入,加強公共消防設施建設,保障消防事業發展。
四、全面落實消防安全工作責任
要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的要求,層層落實消防安全工作責任,形成齊抓共管的良好工作格局。各級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對消防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協調機制,定期研究解決重大消防安全問題,扎實推進社會消防安全“防火墻”工程。研究建立與率先基本實現現代化相適應的消防安全指標體系,深入研判本地區消防安全形勢,科學編制消防事業發展規劃,認真落實年度消防工作任務,推動消防事業發展。各有關部門在認真履職、加強監管的同時,要進一步完善部門之間定期會商、聯動執法、隱患抄告、信息共享的聯動機制,形成消防工作合力。各行業、系統要積極開展消防安全達標創建活動,推進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開展消防安全自我評估,切實提高火災防范能力。各級公安機關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加強消防監督管理,依法查處消防安全違法行為,及時督促整改火災隱患。要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評價體系,對各地、各部門、各單位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況進行嚴格考核,并建立責任追究機制。各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不依法履行職責或工作不力、失職瀆職的,要依法依紀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各單位因消防安全責任不落實、火災防控措施不到位,發生人員傷亡火災事故的,要依法依紀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發生重大火災事故的,要依法依紀追究單位負責人、實際控制人、上級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責任;發生特別重大火災事故的,要根據情節輕重,追究地方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領導的責任。
各地、各部門和單位要按照本通知精神,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意見。各地貫徹落實《意見》的有關情況,及時報送省公安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