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
關于做好農民負擔監管工作的意見
蘇辦發〔2012〕33號 2012年6月11日
為切實做好新時期農民負擔監管工作,防止農民負擔反彈,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減輕農民負擔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2〕22號),緊密結合江蘇實際,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做好農民負擔監管工作的重要意義
減輕農民負擔、維護農民權益,是黨在農村的一項基本政策,必須毫不動搖地長期堅持。近年來,全省各地認真貫徹落實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各項強農惠農富農政策,不斷加強減輕農民負擔措施,全省農民負擔水平連續多年保持在較低水平。但必須看到,取消農業稅后并不等于農民零負擔,一些地方監管工作有所放松,一事一議籌資籌勞實施不夠規范,農民不合理負擔依然存在。各級各部門要切實提高認識,不斷增強做好農民負擔監管工作的責任感和使命感,努力做到思想認識不松懈、重視程度不降低、監管力度不減弱。要從維護農民合法權益、建設和諧社會的高度,以規范涉農收費為重點,以強化監督檢查為手段,將農民負擔監管工作融入到統籌城鄉發展、加強農村社會管理、落實強農惠農富農政策、促進農民收入倍增工作之中,將農民負擔監管領域向農村基礎設施建設、農村公共服務、農業社會化服務等方面延伸,創新監管思路,拓展監管范圍,加強制度建設,強化工作措施,堅決遏制各種面向農民、村級組織的不合理收費和集資攤派,堅決糾正違反政策規定加重農民負擔的行為,確保農民負擔繼續保持在較低水平。
二、嚴格管理涉農收費和價格
面向農民的收費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嚴禁向農民“搭車”收費或攤派各種費用。要加強涉農收費源頭控制,加大涉農收費和價格公示力度,及時更新公示內容,創新公示形式,提高收費透明度。加強對農村義務教育、計劃生育、農民建房、婚姻登記、生豬屠宰等領域亂收費的重點監督,組織開展專項檢查,解決農民反映的突出問題。對農村義務教育階段的學校,要堅持學生自愿征訂教輔資料的原則,不得突破“一教一輔”;學生食堂要堅持公益性,合理控制飯菜價格,不得按學期或年度向就餐學生收取餐費;嚴禁以贊助、捐助的名義向村級組織攤派教師工資和活動經費。對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農民,除依法征收社會撫養費外,嚴禁收取其他費用。對依法利用農村集體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農民,除收取土地和房屋權屬證書工本費外,嚴禁收取其他費用。對辦理婚姻登記的農民,除收取婚姻登記證書工本費外,嚴禁收取其他費用。對生豬養殖戶,嚴禁在屠宰環節多收亂收費用。對農民的各種補貼補償款,不得抵扣和代繳其他費用,不得“搭車”收費或配售商品。
三、規范實施一事一議籌資籌勞
開展村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必須充分尊重農民意愿,規范議事程序,準確界定適用范圍,嚴格執行上限控制。民主議事要加強組織引導,確保議事過程充分發揚民主,尊重農民意愿。籌資籌勞方案要嚴格履行審批程序,防止出現“搭車”收費和以捐資名義變相向農民集資現象。資金管理要納入專戶,向農民所籌資金要全額納入村級“一事一議資金”專戶管理,確保全額用在議定項目上,堅決糾正鄉鎮統籌使用、縣級集中管理一事一議籌資籌勞資金等違規問題。從2013年起,一事一議籌資蘇南地區每年每人不超過25元、蘇中和蘇北地區每年每人不超過20元,一事一議籌勞每年每勞力控制在5個工日以內,最多不超過8個工日;一事一議項目不需要農民投工或農民投工難以完成的,不得籌勞;確需農民投工的,按實際需要在限額內合理確定籌勞數量。農民自愿以資代勞的,要履行書面簽字手續,以資代勞工價蘇南地區每個工日不超過12元,蘇中地區每個工日不超過10元,蘇北地區每個工日不超過8元。除遇到防洪搶險等緊急任務,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可臨時動用農村勞力外,任何地方和部門均不得無償動用農村勞力。任何部門單位不得以檢查、評比、考核等形式,要求村民出勞。全面推進村級公益事業建設一事一議財政獎補工作,加大獎補力度,擴大獎補覆蓋面,加快村級公益事業建設步伐。
四、深入開展突出問題治理整頓
加大對向村級組織亂收費事項的監管和治理力度,防止亂收費和各種攤派行為。應由政府承擔的費用和部門工作經費,嚴禁轉由村級組織承擔。嚴禁地方有關部門或單位委托村級組織向農民收取費用。村級組織不得擅自設立項目向農民收費,嚴禁用罰款和違規收取押金、違約金等方式來管理村務。嚴格執行村級組織公費訂閱報刊“限額制”,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向村級組織攤派發行報刊、圖書和音像制品等出版物,逐步加大主要黨報黨刊向村級組織免費贈閱力度。加強農民專業合作社負擔監管,深入治理亂收費、亂罰款和集資攤派等問題,加大動態監管和跟蹤督查力度,推動落實各項優惠扶持政策。加大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力度,堅決糾正隨意收回農民承包田高價發包,嚴禁挪用、截留財政獎補及土地流轉補貼資金。加大農村土地征用補償資金的監管力度,切實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
五、強化農民負擔監管制度建設
嚴格落實農民負擔預算審批制度,對不符合減負政策規定,超限額、超范圍、超標準向農民收費的,一律不予審批。繼續堅持農民負擔監督卡制度,將政策范圍內農民承擔的費用及有關涉農收費項目、標準、依據和舉報電話等,向農民公示。繼續堅持督查制度,各級黨委、政府要對減輕農民負擔政策落實情況加強督促檢查,對發現的問題要跟蹤督辦。對農民負擔問題較多的地方,要組織開展綜合治理,限期整改到位,切實防止農民負擔反彈。繼續堅持涉農負擔信訪查辦、督辦制度,把涉農信訪處理作為解民困、聚民心、促和諧的重要舉措,及時解決農民反映的突出問題。健全完善農民負擔動態監測制度,擴大監測范圍,提高監測質量,為政府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六、嚴肅查處涉及農民利益的違規違紀行為
加大對涉及農民利益違規違紀問題的查處力度,對向農民、村級組織和農民專業合作社違規違紀收取的各種款項,堅決予以退還;對擅自出臺、設立涉及加重農民負擔的文件和收費項目、建設項目,堅決予以撤銷;對擅自提高的收費標準,堅決予以降低;對鄉鎮統籌使用、縣級集中管理一事一議籌資籌勞資金等問題,堅決予以糾正。嚴格實行農民負擔責任追究制度,對違反政策規定,加重農民負擔或影響強農惠農富農政策落實的相關責任人員,要依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七、加強農民負擔監管工作的組織領導
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堅持主要領導親自抓、負總責的工作制度,加強組織領導,層層落實責任,確保不發生加重農民負擔行為。省里建立減輕農民負擔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省委農工辦、省農委、省政府糾風辦、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省政府法制辦、省教育廳、省物價局、省新聞出版局等部門為成員單位,日常工作由省農委負責。各地要健全工作機構,加強隊伍建設,保證工作經費,確保農民負擔監管工作的順利開展。堅持和完善減輕農民負擔有關部門分工協作、齊抓共管的工作機制,形成防止農民負擔反彈的工作合力。堅持把減輕農民負擔政策法規培訓作為治理涉農亂收費和減負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精心組織實施,不斷提高基層干部貫徹落實強農惠農富農政策和依法行政的水平,切實增強做好群眾工作、服務農村發展、維護農村社會和諧穩定的本領。加強調查研究,及時掌握并妥善解決統籌城鄉發展中涉農負擔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有關部門要加強對各地減輕農民負擔工作的督導,及時通報結果。各市、縣(市、區)可以根據本意見要求,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