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衛生廳關于印發《江蘇省基本藥物供貨企業
誠信記錄公示制度(試行)》的通知
蘇衛規(藥政)〔2012〕3號 2012年6月7日
各市、縣(市、區)衛生局,省藥品集中采購中心:
為強化基本藥物供貨企業行業自律,規范供貨企業行業行為,促進供貨企業遵紀守法、誠實守信、服務到位,我廳制定了《江蘇省基本藥物供貨企業誠信記錄公示制度(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遵照執行。
江蘇省基本藥物供貨企業誠信記錄公示制度(試行)
為強化基本藥物供貨企業行業自律,規范供貨企業行業行為,促進供貨企業遵紀守法、誠實守信、服務到位,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建立和規范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本藥物采購機制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0〕56號)、《省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本藥物采購機制的通知》(蘇政辦發〔2011〕5號)、衛生部等七部門《關于印發醫療機構藥品集中采購工作規范的通知》(衛規財發〔2010〕64號)和國務院糾風辦《藥品集中采購監督管理辦法》(國糾辦發〔2010〕6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公示對象
在我省參與基本藥物供應的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和配送企業(簡稱“供貨企業”)。
二、公示方式
每月在江蘇省醫療機構藥品(耗材)網上采購與監管平臺上公示基本藥物供貨企業“紅黑”榜。
三、公示內容
(一)各市每月基本藥物供貨企業積分考核記分為零的企業列入“紅榜”,予以公示。
(二)在采購周期內,基本藥物供貨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列入“黑榜”,予以公示:
1.對中標產品私自漲價或變相漲價被查處的;
2.未按合同規定及時足量配送供貨的;
3.與醫療衛生機構二次談價的或提供回扣的;
4.在采購周期內,中標產品被國家、省級食藥監部門通報質量不合格的;
5.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的;
6.因商業賄賂等違法違規行為被執法執紀機關查處的;
7.生產、銷售假藥的;
8.蓄意抬高價格或惡意壓低價格投標被查實的;
9.進行網下交易的;
10.中標后拒不簽訂購銷合同,或簽訂購銷合同后拒不供貨的。
(三)被取消中標資格或配送資格的供貨企業。
(四)基本藥物供貨企業積分考核情況。
四、公示結果的處理
(一)對列入“黑榜”的違法違規行為根據不同情況進行以下相應的處理,同時列入供貨企業不良記錄:
1.屬于列入“黑榜”第1-3項行為的,對違法違規行為按積分考核管理暫行辦法予以記分。
2.屬于列入“黑榜”第4項行為的,按規定取消該企業該中標產品的中標資格,該違規產品兩年內不得參加我省基本藥物集中采購,原簽訂的購銷合同終止。
3.屬于列入“黑榜”第5-10項行為的,按規定取消該企業所有產品的中標資格,并兩年內不得參加我省藥品集中采購,原簽訂的購銷合同或配送合同終止。
(二)對被取消中標資格或配送資格的供貨企業的處理
根據衛生部等七部門《關于印發醫療機構藥品集中采購工作規范的通知》(衛規財發〔2010〕64號)和國務院糾風辦《藥品集中采購監督管理辦法》(國糾辦發〔2010〕6號)相關規定處理。
(三)對基本藥物供貨企業積分考核情況的處理
按《江蘇省基本藥物供貨企業積分考核管理暫行辦法》相關規定處理。
本制度于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