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強全省
河道管理“河長制”工作意見的通知
蘇政辦發〔2012〕166號 2012年9月11日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關于加強全省河道管理“河長制”工作的意見》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關于加強全省河道管理“河長制”工作的意見
為深入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水利改革發展的決定》(中發〔2011〕1號)和《中共江蘇省委江蘇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水利改革發展推進水利現代化建設的意見》(蘇發〔2011〕1號),切實加強河道管理與保護,維護河道健康生命,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現就加強全省河道管理“河長制”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實施河道管理“河長制”的重要意義
河道作為防洪排澇的天然屏障、水資源的主要載體、生態環境的控制性要素,是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基礎性資源。我省河道眾多、水網密布,是獨特的資源優勢。但一些地方河道資源過度開發、管理缺失,河道的防洪與供水功能衰減,水體污染、生態破壞等問題突出,成為制約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重要瓶頸。實施河道管理“河長制”,建立政府主導、水利部門牽頭、有關部門分工負責的河道良性管護機制,是我省河道管理工作的重要制度創新,也是完善防汛防旱工作責任體系的重要舉措,有利于從源頭上治理水污染、改善水環境,有利于科學保護和合理利用河道資源,有利于組織全社會力量共同保護河道,實現河道資源長效管理、長期發揮效益。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加強河道管理“河長制”工作的重要意義,把河道管理與保護工作納入重要議程,加強組織領導,落實政策措施,維護河道健康生命,保障防洪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態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
二、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目標任務
(一)指導思想。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維護河道生態健康為目標,以保障河道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生態安全為重點,以“河長制”管理為抓手,統籌河道功能管理、資源管理和生態環境治理,嚴格河道岸線及水域資源開發利用管理,嚴格入河污染物總量控制,嚴格河道管理監督考核,加大河道治理與保護力度,促進河道資源可持續利用,保障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
(二)基本原則。堅持以人為本,著力解決人民群眾最關心的防洪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態安全問題;堅持保護優先,切實做到“先規劃保護、后開發利用”;堅持政府主導,建立健全水利部門牽頭、相關部門協同、社會公眾參與的河道管理機制;堅持因河制宜,遵循河道自然規律,實行遠近結合、綜合治理。
(三)目標任務。按照“建立管護機構,明確管護責任,落實管護經費,統一管護標準,嚴格管護考核”的要求,2013年全省727條骨干河道建立“河長制”管護制度,2014年全省2000余條區域重要河道建立“河長制”管護制度,2015年全省全面建立縣鄉河道和村莊河塘“河長制”管護制度,到2020年實現全省河道管護現代化,構建“互聯互通、引排順暢、水清岸潔、生態良好”的現代河網水系。
三、加強河道管理“河長制”組織體系建設
(一)建立健全省骨干河道“河長制”管理機構。河道管理“河長制”由各級人民政府分管領導牽頭、水利部門具體負責、相關部門參加,建立省、市、縣(市、區)河道管護聯席會議制度,成立“河長制”管理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聯席會議議定事項的落實工作。
(二)全面落實省骨干河道“河長”。省骨干河道按現行屬地管理體制,結合防汛工作責任制度,由河道所在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領導或水利部門負責同志擔任“河長”。主要職責是:督促建立河道管護隊伍和管護制度,協調落實河道維修養護經費;組織實施河道疏浚和環境治理;檢查河道工程維護、水域岸線資源管理,協調河道管理范圍確權劃界;依法組織查處各類侵害河道的違法行為。
(三)明確部門職責分工。各級水利部門牽頭負責河道日常管護工作,具體負責開展河道疏浚清淤和水利配套設施建設,河道岸線、堤防、水域、取排水行政管理。財政部門負責落實河道生態清淤和長效管護經費,監督河道管護專項經費使用管理。環保部門負責河道及周邊環境整治,組織入河污染源治理,保護河道水質。公安部門負責依法打擊破壞河道資源、影響社會公共安全的非法行為。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在推進村莊土地整理中落實河道保護措施,禁止侵占填埋河湖水域行為。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加強對通航河道岸線保護,嚴格船舶管理和危險品管理。海事部門負責協調解決水上運輸等水事糾紛。林業部門負責加強河道濕地和堤防綠化管理。漁業部門在服從河道防洪、排澇和生態功能的前提下,加強河道養殖管理。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定期通報河道管理與保護工作情況,及時協調解決矛盾和問題,有效整合各部門河道管理和執法資源,共同加強河道管理與保護。
四、加強河道管理與保護
(一)突出規劃引領。堅持“先規劃保護、后開發利用”的原則,根據不同河道的功能定位,抓緊編制重點河道保護規劃。規劃編制要正確把握嚴格保護與合理利用的關系、依法管理與科學治理的關系、河湖資源生態屬性與經濟屬性的關系,實現河道管理防洪排澇效益、資源環境效益和經濟開發效益的多贏。遵循河道自然規律和經濟社會發展規律,充分考慮河道的防洪排澇、水資源供給和水環境承載能力,科學合理實施經濟開發利用,努力實現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與資源環境可持續利用。
(二)強化水域岸線管理。根據河道保護規劃,規范河道岸線利用行為,明確河道岸線開發利用控制條件和保護措施,建立“藍線”管理制度。加強河道水域保護,建立河道水域占用等效補償制度,因經濟社會項目建設確需占用水域的,必須落實等效補償措施。規范涉河行政審批程序,實行行政審批公開透明運行,嚴格行政審批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度。
(三)嚴格水源地保護。對設有飲用水源地的河道,要依法劃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準保護區,依法清除入河排放的污染源,依法拆除、關閉或者搬遷影響飲用水安全的各類建設項目和設施,加強隔離防護、水源涵養和生態保護,強化水質水量監測,建立安全預警系統,制定應急管理預案,確保供水安全。
(四)加強綜合執法。劃定河道保護范圍,明確保護管理要求,并分別納入各地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總體規劃。建立河道巡查和遙感監測制度,適時掌握河道岸線動態變化和開發利用情況,及時發現河道管理范圍內非法占用水域及岸線資源、擅自取水排污、非法采砂取土以及設置阻水障礙物等行為。建立水行政主管部門牽頭、相關部門共同參與的河道聯合管理、綜合執法機制,堅決依法打擊違法違規行為。
五、強化“河長制”工作保障
(一)加強監督考核。建立健全河道管理“河長制”績效考核評價體系,制定“河長制”考核辦法,規范河道管理行為,量化“河長”管理績效,對成績突出的予以表彰獎勵,對因失職、瀆職導致河道資源環境遭受嚴重破壞,甚至造成嚴重災害事故的,要依照有關規定調查處理,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二)落實經費保障。各級政府要切實落實公共財政對河道管護的投入,建立長效、穩定的河道管理投入機制。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收取的河道堤防占用補償費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主要用于河湖管護工作。各級從水資源費、水利建設基金、防洪保安資金等經費中,劃出一定比例專項用于河道管護工作。
(三)深化管理改革。各級“河長”要督促落實河道管理機構和單位,協調落實管理人員和經費。理順河道管理體制機制,創新管理模式,積極推進“管養分離”,建立河道工程管理、維修、養護良性工作體系。
(四)加強監測預警。加快建立河道健康評價體系,開展重點河道水質監測、河勢監測、水文監測和遙感監測,定期對河道健康狀況進行評價,發布重要河道健康公報,加大社會公眾對重要河道管護的關注度。
(五)注重能力建設。重視河道管理設施建設,加強管理隊伍專業化培訓,不斷提高河道管理與保護工作規范化、科學化和現代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