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民政廳省編辦等部門
關于加強基層民政機構建設若干意見的通知
蘇政辦發〔2012〕160號 2012年9月5日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省民政廳、省編辦、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于加強基層民政機構建設的若干意見》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關于加強基層民政機構建設的若干意見
省民政廳 省編辦 省財政廳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根據《中共江蘇省委江蘇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新時期民政工作的意見》(蘇發〔2012〕14號)精神,為更好地履行民政部門在新形勢下的工作職責,充分發揮民政部門在社會建設中的骨干作用,現就加強我省基層民政機構建設提出如下意見:
一、健全機構設置,理順管理體制
(一)健全鄉鎮(街道)民政機構設置。加強鄉鎮(街道)民政機構建設,規范機構設置,落實民政工作職責。鄉鎮(街道)已設立民政機構的,機構名稱統一為“XX鄉鎮(街道)民政辦公室”;未設立民政機構的,應在承擔民政業務的相關機構加掛民政辦公室牌子。
(二)理順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管理體制。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按照事業單位登記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由鄉鎮(街道)政府(辦事處)負責管理,縣級民政部門負責業務指導。
二、強化人員配置,推進能力建設
(三)配備管理服務人員。根據《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鄉鎮機構改革的意見》(蘇辦發〔2009〕32號)精神,各縣(市、區)應在核定的鄉鎮編制總額內,結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常住人口規模、民政工作任務等因素,合理配備鄉鎮(街道)民政工作管理服務人員,承擔社會救助、老齡工作、社區建設、減災救災、雙擁優撫、民政會計等管理服務工作。人口在5萬人以下的鄉鎮(街道),民政管理服務人員不少于3名;人口多于5萬人的鄉鎮(街道),民政管理服務人員不少于4名。采取政府購買服務方式,配置鄉鎮(街道)民政公益服務崗位,并為相關人員辦理社會保險。在村(居)設立兼職民政協理員,充分發揮其在基層具體辦理民政事務的作用。
(四)改善工作條件。按照民政工作規范化、信息化和救災減災專業化要求,改進辦公條件,增強鄉鎮(街道)民政辦公室管理服務能力。配備專門的檔案室,加強檔案資料管理工作。配置必要的辦公設施、交通工具和災害應急救助裝備,構建辦公自動化、信息化系統平臺,切實提升基層民政管理服務效率。
(五)落實工作經費。落實鄉鎮(街道)民政工作經費,按照預算編制規定將鄉鎮(街道)民政工作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保障基層民政工作開展。
三、抓好隊伍管理,提升人員素質
(六)規范用人機制。轉換用人機制,搞活用人制度,建立健全“公開招聘、競聘上崗、按崗聘用、合同管理”的用人機制。鄉鎮(街道)民政管理崗位人員空缺時,應當通過考試錄用或公開招聘的方式,選拔政治素質高、工作能力強的年輕同志充實到民政管理工作崗位;鄉鎮(街道)民政公益服務崗位人員空缺時,應當由縣級民政部門會同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統一組織公開招聘,擇優聘用。新上崗人員一般應具備大學專科以上學歷或取得助理社會工作師以上資格。
(七)實行持證上崗。制定鄉鎮(街道)民政管理服務人員專項培訓計劃,全面實行持證上崗制度。各級財政要安排相應資金用于鄉鎮(街道)民政管理服務人員培訓,切實提高人員素質和能力水平。到2015年,全省鄉鎮(街道)民政管理人員應全部持有由省級民政部門統一頒發的崗位培訓合格證書。新上崗人員應在上崗后1年內取得上述崗位培訓合格證書。
四、加強組織領導,規范工作制度
(八)強化組織領導。各地要深刻認識到基層民政工作在以保障和改善民生為重點的社會建設中的基礎性作用,及時研究解決鄉鎮(街道)民政工作中面臨的各種現實問題。各級編制、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民政等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認真落實在機構編制、人員配置、經費保障、設施改善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加大考核督查力度。
(九)嚴格資金管理。進一步加強對基層民政事業經費分配、使用的管理和監督,嚴格實行專款專用,嚴禁擠占和挪用。民政、財政、審計和監察部門要對各地基層民政事業經費使用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基層民政部門要加強對民政資金的管理和監督。
(十)堅持規范運行。進一步加強基層民政業務的規范化、制度化建設,切實提升服務水平,方便百姓辦事、接受群眾監督。鄉鎮(街道)民政辦公室要堅持政務公開原則,切實做到政策公開、程序公開、標準公開、結果公開,確保各項民政工作落實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