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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建立申請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指導意見的通知
發布日期:2013-10-15 14:58 字體:[ ]

蘇政辦發〔2013〕170號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關于建立申請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的指導意見》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3年9月26日

  

 

關于建立申請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的指導意見

  為準確高效認定社會救助對象,公平公正實施社會救助,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見》(國發〔2012〕45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就建立申請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總體目標

  申請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是對救助申請人申報的家庭收入、家庭財產狀況的真實性和完整性進行審核確定,從而認定救助對象的一項基礎性工作,對于提高政府救助質量、創新改革社會管理、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具有重要意義。2013年年底前,全省13個設區市全面建立跨部門、多層次、信息共享的申請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2014年年底前,所有縣(市、區)全面開展申請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工作。

  二、主要內容

  (一)核對對象。主要包括:申請各類以家庭經濟狀況認定為準入條件的社會救助的家庭;已享受各類以家庭經濟狀況認定為準入條件的社會救助的家庭;認定對象非共同生活的相關贍(撫、扶)養義務人家庭。

  (二)核對內容。主要包括核對對象的家庭人口、戶籍情況和家庭收入、財產狀況。

  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員在一定期限內擁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繳納的各項稅金和社會保險費后的工資性收入、經營性凈收入、財產性收入和轉移性收入。

  ——工資性收入:指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等。

  ——經營性凈收入:指從事生產、經營及有償服務活動所得,包括從事種植、養殖、采集及加工等農林牧漁業的生產收入,從事工業、建筑業、手工業、交通運輸業、批發和零售貿易業、餐飲業、文教衛生業和社會服務業等經營及有償服務活動的收入等。

  ——財產性收入:包括動產收入和不動產收入。動產收入是指出讓無形資產、特許權等收入,儲蓄存款利息、有價證券紅利、儲蓄性保險投資以及其他股息和紅利等收入,集體財產收入分紅和其他動產收入等。不動產收入是指轉租承包土地經營權、出租或者出讓房產以及其他不動產收入等。

  ——轉移性收入:指國家、單位、社會團體對居民家庭各種轉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間的收入轉移,包括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離退休金、失業保險金,社會救濟金、遺屬補助、賠償收入,接受遺產收入、接受捐贈(贈送)收入等。

  家庭財產是指家庭成員擁有的全部貨幣財產和實物財產,包括房產、車輛、船舶、銀行存款、有價證券、商業保險、貴重藏(飾、玩)品等。

  家庭收入和財產的核對內容,按照所申請的社會救助項目的具體規定執行。

  (三)核對方式。根據核對內容的信息特點、信息來源、信息統籌程度不同,各地可以結合實際,采取信息比對和傳統調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核對。

  1﹒實時信息比對。運用計算機網絡技術,通過前置服務器連接專線或者通過政府電子政務信息平臺,實現民政部門與相關部門申請救助家庭經濟狀況信息的自動查詢和實時比對。實時信息比對是核對工作的發展方向,目前已具備實時比對條件的地區,要建立核對信息系統,進行實時比對。

  2﹒定期信息比對。通過人工接收和發送、導入和導出進行申請救助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數據的定期交換,或者由民政部門將核對對象名單提交相關部門(機構),由相關部門(機構)在約定時間內反饋比對結果。在暫無法實現與相關部門數據庫直接對接實時比對的情況下,可以先采取定期信息比對的方式。

  3﹒傳統調查。在運用信息化比對手段的同時,仍要強化入戶調查、鄰里走訪、信函索證、民主評議等傳統調查手段,綜合應用,相互補充。

  (四)核對流程。申請救助家庭提出申請時,須書面申報家庭收入和財產狀況,并簽署確認授權審批機關對其家庭成員及其法定贍(撫、扶)養義務人家庭經濟狀況進行調查核實的文書;審批機關向民政部門核對機構提交核對委托書;核對機構接受委托后,向相關部門發起對申請救助家庭經濟狀況的信息核對;相關部門按照約定的流程和時限反饋核對結果;核對機構匯總核對結果,通過書面報告形式反饋審批機關,作為審批機關作出審批決定的重要依據。

  在建立申請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之前已享受社會救助的家庭,要結合定期復核工作,補充完善家庭經濟狀況調查授權文書,以便于審批機關進行動態管理。

  三、職責分工

  在強化傳統調查手段基礎上,加快完善工作機構,建立健全跨部門、多層次、信息共享的核對平臺。經核對對象授權,政府相關部門應根據社會救助工作需要,及時向民政部門核對機構提供與核對對象家庭經濟狀況有關的信息。

  民政部門負責牽頭開展申請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工作,提供婚姻登記、殯葬、領取救助金等信息,以及負責跨省(區、市)的信息查詢工作。

  公安部門負責提供戶籍人口登記、變遷、注銷、處罰和機動車輛擁有情況等信息。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提供就業、失業登記以及繳納社會保險費、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等信息。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提供房屋產權、房產交易、房屋租賃、享受保障房以及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使用等信息。

  交通運輸部門負責提供從事客、貨運駕駛、出租車輛營運及收入等信息。

  工商部門負責提供個體工商戶和企業的注冊登記、生產經營等信息。

  國稅部門負責提供個體工商戶和企業納稅等信息。

  地稅部門負責提供個人納稅、個體工商戶及企業的納稅等信息。

  統計部門負責提供與申請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工作相關的統計數據信息。

  總工會負責提供特困職工家庭認定和享受幫扶救助等信息。

  殘聯負責提供殘疾人殘疾類別、等級和享受救助等信息。

  銀監部門負責協調銀行業金融機構提供銀行開戶和存款信息。

  證監部門負責協調證券業金融機構提供證券交易和獲利等信息。

  保監部門負責協調保險業金融機構提供商業保險購買繳費和獲益等信息。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申請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信息系統項目的立項、審核、審批。

  經濟和信息化部門負責政府信息化服務的組織協調、統籌規劃和監督管理,為申請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信息交換和共享提供對接渠道。

  財政部門負責申請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工作經費的安排和資金使用監管。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要建立由政府分管領導任組長、相關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申請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工作領導小組或聯席會議制度,明確職責分工,加強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并健全工作機構,保障工作經費,確保核對工作順利開展。各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共同做好申請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工作,形成政府主管、民政牽頭、部門配合、齊抓共管的良好工作格局。

  (二)強化制度建設。各地民政部門要會同相關部門,根據當地政府信息化建設水平和居民家庭經濟狀況信息資源管理的不同特點,研究制定當地申請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辦法和具體實施細則,規范核對內容、核對方式、核對程序、核對周期、核對結果使用管理等各個環節,為全面推進核對工作提供制度保障。同時,加大誠信體系建設,對申請救助家庭故意隱瞞收入財產狀況,騙取社會救助待遇的,要記入有關部門的誠信檔案。

  (三)積極有序推進。各地要因地制宜,由易到難,有序推進申請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工作。在核對內容上,可以先從車輛、住房、社保等社會關注度高、便于查詢的信息入手,再逐步擴大信息核對內容;在核對方法上,先從定期核對做起,再逐步實現實時核對;在適用范圍上,先服務于低保和住房保障工作,根據當地政府規定再逐步擴大到其他社會救助對象認定工作。

  (四)完善保密措施。各地、各部門要高度重視保密工作,強化保密措施,部門之間信息交換要訂立保密協議,指定專人負責,采取加密技術手段進行數據交換。民政部門核對機構要嚴格執行保密制度,完善信息使用程序,對在核對工作中獲得的申請救助家庭相關信息,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傳播和使用,對違反規定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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