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水規〔2013〕4號
各有關市、縣(市、區)水利(務)局、財政局,南通市民政局,有關縣移民管理機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完善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見》(國發〔2006〕17號)文件精神,加強和規范我省后期扶持項目管理行為,保障水庫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順利實施,結合我省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實施情況,省水利廳、省財政廳重新修訂了《江蘇省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項目管理辦法(暫行)》。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江蘇省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項目管理辦法(暫行)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項目管理,確保項目的順利實施,根據《國務院關于完善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見》(國發〔2006〕17號)、《省政府關于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實施意見》(蘇政發〔2006〕163號)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近年來后期扶持政策實踐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項目(以下簡稱“后期扶持項目”),是指納入我省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范圍的移民按照每人每年600元補助標準,由各地實行項目扶持方式立項建設的項目。用于后期扶持項目的資金來源為后期扶持資金總量扣除直補到原遷移民個人生產生活補助的部分。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省范圍內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項目的管理。
第四條 后期扶持項目管理遵循“政府領導、分級負責、尊重民意、全程監督”的原則。縣(市、區)人民政府是責任主體,各級水庫移民管理機構負責扶持項目具體管理。縣級財政部門或指定財務管理機構負責扶持項目統一核算。
第五條 后期扶持項目的組織實施必須編制后期扶持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后期扶持規劃由縣(市、區)移民管理機構會同同級財政部門編制,原則上每五年編制一次,報市移民管理機構、財政部門審核后報省水利廳、財政廳審批。
后期扶持項目年度計劃由縣(市、區)移民管理機構會同同級財政部門編制,每年10月底前完成,報市移民管理機構和財政部門審批。年度計劃包括:項目名稱、建設地點、內容概述、資金量等內容。
第六條 后期扶持項目確定的基本原則
1.后期扶持項目必須在經批準的后期扶持規劃內,并符合后期扶持資金的使用范圍和方向。
2.移民后代享有的補助資金用于后期扶持項目;大中型水庫原遷移民(含三峽移民)因死亡等其他不符合直補條件的,其原有的補助資金從下年度停發。
3.后期扶持項目的選擇和立項,要充分尊重移民意愿,并聽取移民所在村組(自然村)群眾的意見,統籌移民與安置地原住居民利益。
4.因地制宜、優先解決突出問題。結合當地的自然條件、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生產生活方式以及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要求,突出美麗鄉村建設,優先解決移民安置地群眾生產生活中存在的突出困難和問題,重點加強鄉村農田水利、道路交通、安全飲水、村莊環境、文化教育等基礎設施建設。
第七條 后期扶持項目限于移民安置村組(自然村)移民群眾能直接受益的項目,原則上不安排跨村和移民安置村組(自然村)以外的項目,不安排經營開發性項目。特殊情況確實需要安排的,應征得移民安置村組(自然村)大多數移民和群眾的同意,并在項目合同中附征求意見書。
第八條 后期扶持項目實施要嚴格按照經批準的內容和要求,認真做好項目前期工作,參照有關行業管理規范,編制項目初步設計或實施方案。
第九條 后期扶持項目應參照基本建設程序實施。使用后期扶持資金l00萬元(含)以上的后期扶持項目,編制項目初步設計,報市移民管理機構和財政部門聯合審批;使用后期扶持資金100萬元以下的后期扶持項目,編制初步設計或實施方案由縣(市、區)水庫移民管理機構會同同級財政部門聯合審批,報市水庫移民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條 初步設計或實施方案審批后,其主要內容需要變更的,應重新報原審批單位批準。
第十一條 后期扶持項目實施應以鄉鎮或街道組建項目建設管理部門,具體負責項目的組織與實施。
第十二條 使用移民后期扶持資金50萬元(含)以上的項目,必須實行項目法人制、招投標制、監理制、合同制和竣工驗收制度;使用移民后期扶持資金50萬元以下的項目,按照地方和有關行業規定實施管理。
項目類別不同、使用資金量小、施工地在同一自然村的后期扶持項目,應打捆成一個項目按上述要求管理。
第十三條 后期扶持項目應在實施完成后半年內驗收。其中,使用后期扶持資金l00萬元(含)以上的后期扶持項目由市移民管理機構組織驗收;100萬元以下的項目由縣(市、區)移民管理機構組織驗收。
第十四條 后期扶持項目竣工驗收后,項目法人或建設單位應及時將項目實施前后比對照片、初步設計、實施方案、招標文件等項目檔案移交縣(市、區)移民管理機構保存。
第十五條 各級水庫移民管理機構應會同同級審計、監察部門,對后期扶持項目實施審計和監督檢查。對發現的違紀、違規行為要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給予嚴肅查處,并及時將有關情況報上級有關部門。
第十六條 后期扶持項目實施單位應主動接受財政、審計和監察等部門以及群眾的監督檢查,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撓或逃避。
第十七條 各有關縣(市、區)移民管理機構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可以結合本地實際,研究制定后期扶持項目管理實施細則,經縣(市、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水利工程移民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3年9月30日起施行。原《江蘇省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項目管理辦法》(蘇發改農經發〔2007〕1220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