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物價局省財政廳關于明確全省社會保障卡收費的通知
發布日期:2013-10-17 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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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價費〔2013〕341號
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各市、縣(區)物價局(發改委、發改局)、財政局:
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商請設立省統一發行的社會保障卡補(換)卡工本費和臨時社會保障卡押金收費標準并核定收費標準的函》(蘇人社函〔2013〕395號)收悉。
依據原國家計委等四部門《關于印發<集成電路應用和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計價格〔2001〕1928號)和《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全省社會保障卡建設的意見》(蘇政辦發〔2012〕104號)等有關規定,現就全省社會保障卡補(換)卡工本費和臨時社會保障卡押金標準及相關事項明確如下:
一、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按照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統一標準和有關規定,面向全省參保對象發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障卡”(以下簡稱卡)時,首次發卡免費;因持卡人卡丟失或損壞補(換)卡的,可收取工本費20元/張;補(換)卡期間,持卡人急需使用卡辦理臨時卡的,可收取押金10元/張。臨時卡退卡時不影響繼續使用的,退還押金。未退卡或卡損壞影響繼續使用的,押金不予退還。
卡有質量問題、功能擴展、個人信息變更、參保關系接續等情形發生的,免費更換;持卡人死亡、出國定居、跨省轉移等情況發生的,免費銷卡。
二、補(換)卡工本費作為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收費使用省財政廳統一印制的票據,收入繳入同級財政國庫,列《政府收支分類科目》“103045050其他繳入國庫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事業性收費”,并納入部門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不予退還的臨時卡押金視同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各收費單位應及時到同級價格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變更手續,落實收費公示要求,自覺接受社會監督,規范收費行為。
三、各地原發行的各類社會保障卡(以下簡稱地方卡)補(換)卡工本費和臨時卡押金高于本通知規定標準的,一律按照本通知規定標準執行,低于本通知規定標準的,一律不得提高;“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障卡”替代地方卡后,持有地方卡的持卡人,可免費換領一次“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障卡”。
本通知自2013年11月1日起生效,試行期兩年,省內與之有抵觸的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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