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政辦發〔2013〕176號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嚴格落實消防工作責任,有效預防和減少火災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江蘇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和《省政府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意見的通知》(蘇政發〔2012〕32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我省行政區域內火災高危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火災高危單位,是指容易發生火災事故以及一旦發生火災事故容易造成群死群傷的單位。具體界定標準如下:
?。ㄒ唬┤藛T密集場所:建筑面積3萬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場、集貿市場;大型商業綜合體;建筑面積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娛樂場所。
(二)易燃易爆單位:年產(總儲)量1萬立方米以上易燃氣體或10萬立方米以上易燃液體的生產、儲存單位。
(三)高層、地下建筑:建筑高度100米以上的高層公共建筑;建筑面積5000平方米以上的地下公眾聚集場所。
除上述標準外,各地可結合實際,確定其他火災高危單位。
第三條 火災高危單位除應當履行法定消防安全重點單位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ㄒ唬┟鞔_消防安全管理機構,確定專職消防安全管理人員,保障消防工作經費。消防安全管理機構每月召開消防安全例會,研究本單位消防安全工作,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ǘ┫腊踩熑稳?、管理人及電工等特殊工種人員須經消防安全培訓合格。專職消防安全管理人員應取得注冊消防工程師職業資格;自動消防設施操作人員應取得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資格,且至少有2人取得中級職業資格證書;特殊工種人員應取得相關從業資格;普通員工應熟知本單位、本崗位火災危險特性,掌握初起火災撲救方法,具備組織引導疏散逃生的能力。
?。ㄈ┟吭麻_展全面防火檢查,對檢查發現的火災隱患,立即整改消除;對不能立即消除的,及時制定整改方案,明確整改部門和整改時限,落實整改資金和安全防范措施,確保按期整改到位。
(四)對建筑消防設施、疏散逃生設施以及消防救援場地、滅火救援窗、消防車通道等實施消防安全標識化管理。
(五)嚴格用火、用電、用氣管理,實施明火作業需事先經消防安全責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批準,并落實現場監護人員和防范措施。
(六)委托有資質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逐月對消防設施進行維修保養,每半年進行1次全面檢查測試?;馂母呶挝坏南揽刂剖覒尤胂涝O施聯網監測巡防系統。因消防設施故障或建筑改造、設備檢修等停用消防設施的,應立即組織維修、施工,盡快恢復使用,并及時采取有效應急防范措施確保消防安全;停用消防設施超過24小時的,應報負責監管的轄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
(七)建立專職消防隊或志愿消防隊,根據本單位火災危險特性配備相應的裝備器材和滅火救援物資,定期組織消防業務學習和滅火技能訓練,實行24小時值班備勤。大型商業綜合體、建筑高度150米以上的高層公共建筑、易燃易爆大型企業應建立專職消防隊,其他火災高危單位應建立志愿消防隊。
(八)制定符合本單位實際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每季度組織開展1次演練,確保所有員工每年參加1次演練。
第四條 火災高危單位所在建筑或場所有2個以上業主(或使用人)的,火災高危單位及相關業主(使用人)還應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_立消防安全統一管理機構。消防安全統一管理機構應與業主(使用人)簽訂書面合同或責任書,明確雙方的消防安全責任。消防安全統一管理機構可委托物業服務企業實施消防安全統一管理。
?。ǘ┕灿孟涝O施維修更新或因建筑改造、設備檢修等確需臨時停用共用消防設施的,消防安全統一管理機構應采取相應的有效措施確保消防安全,并及時告知所有業主(使用人)。
?。ㄈI主(使用人)發生變更、經營業態發生變化或進行局部改造、內部裝修的,相關業主(使用人)應事先告知消防安全統一管理機構,消防安全統一管理機構應明確和督促落實有關消防安全責任與義務。
(四)消防安全統一管理機構應聯合生產經營規模較大的業主(使用人),按規定組建專職消防隊或志愿消防隊。
第五條 火災高危單位應當每年對本單位消防安全情況進行評估,并報轄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有2個以上業主(使用人)的火災高危單位,其評估工作由消防安全統一管理機構負責實施。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明確各相關部門對火災高危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責任。
公安機關及其消防機構應對火災高危單位嚴格實施消防監管,加強消防監督檢查,依法嚴肅查處消防違法行為,及時提請當地人民政府掛牌督辦重大火災隱患。
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督促火災高危單位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定期開展督導。具有行政審批或監管職能的部門,應依法嚴格審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項,依法嚴肅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違法行為。
各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信息互通、協作配合的工作機制,加強對火災高危單位的監督管理,提高其防火和滅火救援效能。
第七條 火災高危單位及其業主(使用人)應投?;馂呢敭a保險;屬于公眾聚集場所、易燃易爆單位的,應投保火災公眾責任保險。
第八條 本規定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第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