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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政府關于進一步促進沿海地區科學發展的若干政策意見
發布日期:2013-10-31 09:36 字體:[ ]

蘇政發〔2013〕134號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江蘇沿海地區發展規劃》實施四年多來,沿海地區積極搶抓政策機遇期,開拓創新,扎實工作,經濟社會發展取得顯著成績,提前一年實現了國家規劃確定的第一階段主要目標,正在形成全省新的經濟增長極。為進一步深化沿海開發,以更大力度支持沿海地區科學發展,確保國家規劃和《沿海開發五年推進計劃》目標任務順利實現,現就2013年至2015年沿海開發提出如下政策意見。
  一、推動產業集聚和轉型升級
  (一)凡屬沿海地區鼓勵發展的優勢產業和優質項目,優先列入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專項規劃及重大項目計劃,已經列入《沿海開發五年推進計劃》的重大產業項目,在產業引導資金、貸款財政貼息、用地指標點供、項目核準備案等方面給予傾斜支持。引導石化、原油和煤炭戰略儲備、冶金等重大項目布局沿海,在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前提下,統籌省內鋼鐵產能向沿海地區轉移。繼續推進連云港煉化一體化項目。
  (二)提升優勢特色產業,加快形成汽車及零部件、新材料、重型裝備、紡織服裝等4個產值超2000億元的產業和節能環保、資源加工、高檔冶金、新能源、新醫藥等5個產值超1000億元的產業集群。支持鹽城東風悅達起亞乘用車和新能源汽車、如皋新能源汽車產業基地和南通海洋工程產業國家創新高地建設。省級支持產業發展的專項資金,對沿海地區符合條件的項目給予優先支持,確保沿海開發重大產業項目實施到位。
  (三)進一步整頓沿海化工園區,以大化工和精細化工替代小化工,支持循環經濟產業鏈建設。加大淘汰落后產能和關閉落后小企業的力度。鼓勵開發利用可再生能源,對符合規定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量暫不納入能源消費總量控制。對連云港東中西區域合作示范區等2010年年末無能耗基數的新設園區實行節能指標單獨考核。在重點行業鼓勵開展清潔生產,降低排放水平。充分利用建設蘇南現代化示范區的機遇,以更大的支持力度鼓勵引導蘇南產業向沿海地區轉移、向專業園區集聚。
  二、加快基礎設施建設
  (四)重點推進以連云港港為核心的沿海港口群建設。省財政對連云港港30萬噸級航道二期和徐圩港區防波堤工程予以補助,開辟內河集裝箱運輸綠色通道,減免過閘費。支持以大豐港為重點的鹽城港“一港四區”資源整合、統籌發展。積極支持南通港通州灣港區研究論證工作。
  (五)省級鐵路建設專項資金重點支持沿海地區的鐵路建設。盡早開工建設滬通、連鹽鐵路,推進新長鐵路鹽城至海安段、連淮揚鎮鐵路、寧啟鐵路二期工程前期工作,爭取徐連客運專線、鹽泰錫宜鐵路列入國家規劃。加大對徐圩港區等疏港鐵路專用線規劃建設的支持力度。
  (六)推動海啟高速及早開工建設,支持通洋高速二期開展前期研究。支持連云港新機場建設,繼續推進鹽城、南通機場改擴建。在推進淮河入海水道二期工程基礎上,支持按三級航道標準完善航道建設。支持南通江海河聯運,加快通揚線等內河干線航道升級改造。省級交通投資主體優先安排沿海地區高速公路項目建設資金,并通過發行債券和增加貸款額度加強交通基礎設施建設。
  (七)按國家規定征收的水利建設基金,重點用于沿海水利基礎設施建設。加快實施泰州引江河二期、泰東河、川東港拓浚等江水東引骨干水源工程,推進九圩港、栟茶運河等臨海引江供水工程。繼續建設為沿海地區輸配水服務的支線工程和蓄水工程,支持北凌河、方塘河、三倉河、通呂河、遙望港及連云港薔薇湖、射陽明湖、如東東凌水庫建設。鞏固完善海堤防潮能力,加快實施險工患段加固工程,并根據擋潮閘下港道淤積情況,結合灘涂圍墾開發,適時下移部分擋潮閘。完成列入國家專項規劃的中小河流治理、大型泵站更新改造及病險水閘除險加固工程,推進射陽河、新洋港、灌河、薔薇河、黃河故道等主要入海河流治理。
  (八)加快如東、濱海、連云港LNG基地建設。推進沿海地區主干輸氣管網建設,啟動一批城市天然氣利用工程。支持風電、太陽能光伏合理布局及并網。加快輸電通道建設,加大灘涂和農村地區配電網投資力度。支持新海、射陽、濱海、大豐、通州灣、呂四等電源項目建設。積極落實信息通信基礎設施建設扶持政策,引導并支持三大電信運營企業、社會各類資本加快推進信息通信基礎設施建設。
  三、加快灘涂圍墾及開發利用
  (九)省財政對沿海灘涂圍墾每畝補助3000元。省財政安排資金支持的灘涂圍墾項目,由省沿海辦扎口管理。灘涂圍墾享受農用電價。做好涉海漁民補償和社會保障工作。
  (十)圍墾灘涂形成的土地,從使用月份起可依法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10年。積極向國家有關部門爭取建設用圍填海指標。出臺沿海灘涂可持續開發利用的政策意見,落實農業、生態、建設用地6∶2∶2的比例安排,新圍土地具備耕地開墾條件并擬開墾為耕地的,應納入省國土資源部門耕地占補平衡補充耕地項目庫進行統一管理,對建成的耕地實行嚴格管理。將沿海灘涂開發新增的補充耕地指標,納入全省耕地占補平衡補充耕地指標市場交易平臺管理,推動耕地占補平衡指標在省內流轉。以省為主實施的建設用圍填海用地優先保障國家和省重點項目。
  (十一)對灘涂圍墾所需繳納的海域使用金省集中的10%部分,重點用于海域整治、保護和管理。圍填海項目竣工驗收后,依法做好換發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和土地使用權確權登記工作。建立健全海域價值評估規范體系,省級層面出臺海域使用權“直通車”制度和海上建筑物登記制度,允許海域使用權證進行建設項目立項,辦理營業執照等。
  (十二)推進經省批準設立的灘涂圍墾綜合開發試驗區建設,享受省級開發區同等待遇,由省沿海辦負責管理。加快鹽城國家級百萬畝灘涂圍墾綜合開發試驗區方案編制及報批工作,積極爭取國家政策支持。支持鹽城鹽田綜合開發利用,將其納入灘涂圍墾綜合開發試驗區范圍。積極爭取國土資源部支持,將沿海地區鹽田復墾納入工礦廢棄地復墾利用試點。
  四、加強載體平臺建設
  (十三)對沿海地區當年業務總收入、入庫稅收收入、科技能力、環境保護等指標達到省定考核標準的省級以上開發區(每市、縣(市)限1個),每年給予最高1000萬元/市、500萬元/縣(市)的平臺提升獎勵。大豐港經濟開發區、洋口港經濟開發區行政區域范圍內繼續按規定享受省定補助獎勵政策。
  (十四)經評審合格的臨港產業物流園區可升格為省級現代服務業集聚區,集中建設一批糧食高產示范基地、現代農業特色園區、農副產品加工集中區和交易市場。支持南通打造現代物流中心、創建通州灣國家海洋經濟發展示范區。支持啟東經濟開發區等具備條件的省級開發區升格為國家級開發區,南通濱海園區等符合條件的重點臨港產業園區申報省級開發區。
  (十五)在南通各縣、市及由縣成建制改成區的省級以上開發區中,每家扶持1個合作共建園區,已建成的合作共建園區自2013年起、新批的園區自批準年起,連續3年由省財政給予一定以獎代補資金。省財政安排專項補助,支持蘇通科技產業園加快建設和發展。
  (十六)支持連云港、鹽城、南通創建國家級高新區。落實國家和省建設連云港國家東中西區域合作示范區的各項政策。
  (十七)支持連云港、南通機場對外開放以及贛榆、徐圩、燕尾、堆溝、濱海、響水、射陽、啟東、海門、洋口等港口(區)申報國家一類對外開放口岸。支持國家尚未批準設立一類口岸但進出口需求較大的水域或碼頭先期開展外貿業務。支持有條件的地區申報綜合保稅區,爭取恢復連云港汽車整車進口口岸。查驗機構人員配備向沿海口岸和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傾斜,支持連云港海關等查驗機構提升級別、擴大事權。
  五、大力推動新型城鎮化建設
  (十八)按照將連云港建設成為連接長江三角洲與環渤海的國際性海港城市、鹽城建設成為帶動淮河流域經濟發展的門戶型中心城市和現代工商業城市、南通建設成為長江三角洲北翼經濟中心的要求,加強市區與港區的協調發展,加快推進城鎮化步伐。
  (十九)積極建設臨海中等城市,推動臨海縣城東向發展。促進臨海城鎮協調發展,提高科學規劃水平,重點加大連云港柘汪、海頭、堆溝港,鹽城濱海港、陳家港、黃沙港、弶港,南通洋口、長沙、通州灣、呂四港、如皋港、海門港等臨港城鎮的開發力度,出臺相關扶持政策。支持有條件的重點中心鎮開展行政區劃調整,促進重點中心鎮與港區、開發區合理分工、協調發展。
  六、切實加強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
  (二十)編制實施沿海地區生態紅線區域保護規劃,按照省級生態補償轉移支付辦法,對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和重要灘涂濕地等生態紅線區域給予轉移支付補助。
  (二十一)支持沿海地區按規定設立產業綠色發展與轉型基金。支持沿海地區省級以上開發區全面開展生態化改造。
  (二十二)加快推進城鄉統籌區域供水、建制鎮污水處理管網和垃圾處理設施建設,省級城鎮基礎設施建設引導資金對符合條件的項目給予優先支持。
  (二十三)支持灘涂圍區和臨海開發區開展鹽土綠化試驗示范基地建設。支持鹽城建設國家級可持續發展實驗區。
  七、加大財稅支持力度
  (二十四)繼續整合安排沿海發展專項資金,重點支持沿海地區的重大基礎設施和省級以上灘涂圍墾綜合開發試驗區建設。
  (二十五)省財政對新能源發電企業繳納的地方增值稅增量部分、連云港田灣核電站繳納的地方增值稅和地方企業所得稅增量部分全額留給地方(若財政體制調整,則按新體制執行)。新辦火力發電廠繳納的增值稅地方部分全部上交省級后,按區域發展要求留給地方(若財政體制調整,則按新體制執行)。適當降低連云港市、鹽城市出口退稅負擔比例,所承擔的3.75%出口退稅額再由省財政承擔1.75%。支持發展海洋特色產業,對符合條件的企業從事遠洋捕撈項目的所得,按規定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對企業從事海水養殖項目的所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對符合條件的企業從事海水淡化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八、強化金融支持
  (二十六)以省級分行為單位,對當年投向沿海三市新增貸款占其全部新增貸款比重超過全省平均水平,且當年對沿海三市的平均貸款增長率超過全省平均增長率的銀行金融機構,省財政按其當年投向沿海三市貸款新增額的0.3‰給予風險補償(與省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蘇北地區信貸投放政策不重復享受)。
  (二十七)支持總部性金融機構落戶沿海地區,省財政按照注冊資本規模給予500萬元-10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對省級各金融機構在沿海地區新設立的縣(市)級以上分支機構,省財政給予60萬元-1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對新引進銀行保險機構繳納的營業稅,按財政體制規定由省財政給予50%的獎勵(若財政體制調整,則按新體制執行)。
  (二十八)推動沿海地區企業上市和發行債券,大力發展創業投資機構,爭取新增上市備案企業15家以上。積極穩妥推進海域使用權證抵押貸款。
  (二十九)積極爭取設立沿海發展銀行,爭取國家開發銀行在連云港設立二級分行。鼓勵全國性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和外資銀行到沿海地區設立分支機構。大力支持新型金融組織發展,力爭實現村鎮銀行縣域全覆蓋、農村小額貸款公司鄉鎮服務全覆蓋、科技小額貸款公司在科技資源較多的省級開發區全覆蓋。支持金融機構在沿海地區發展后援呼叫中心、客服中心、研發中心、數據災備中心等金融服務外包產業。
  (三十)充分運用市場化手段,做大做強省沿海開發集團和沿海產業投資基金,支持沿海實體經濟發展。
  九、突出科教人才支撐
  (三十一)加強沿海開發高層次人才戰略需求研究,制定出臺相關辦法。在“雙創”計劃、“333”高層次人才培養工程、科技企業家培育工程、“六大人才高峰”高層次人才選拔培養計劃等方面對沿海地區給予傾斜。
  (三十二)支持沿海三市與高等院校合作共建,在涉海重點學科和重點實驗室等項目布局及建設方面予以傾斜。加大對沿海地區高校的支持力度,鼓勵有條件的高校到沿海地區設立研究機構和研究生工作站。加快沿海地區中高等職業教育發展。
  (三十三)支持鹽城創建國家創新型試點城市,支持有條件的縣(市)創建省級創新型試點城市。建設重大科技創新載體平臺,力爭實現大中型工業企業和規模以上高新技術企業研發機構全覆蓋。支持連云港依托中科院能源動力研究中心積極爭取高效低碳燃氣輪機實驗裝置國家重大科技基礎設施項目。
  十、積極推進機制創新
  (三十四)建立健全省級層面重大項目聯審綠色通道、定期會辦機制和國家層面審批項目對口掛鉤幫扶制度。建立沿海開發考核評價制度、沿海三市聯席會議制度和區域聯動發展機制。推動連云港國家東中西區域合作示范區建設跨區域合作協調機制,落實相當于省級投資主管部門的項目管理權限。省有關部門盡快制定落實沿海開發支持政策的實施細則,并報省政府辦公廳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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