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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政府關于推進簡政放權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意見
發布日期:2013-12-01 09:58 字體:[ ]

蘇政發〔2013〕150號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現就推進簡政放權、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目標任務
  (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和省委關于全面深化改革的部署,按照切實轉變政府職能,深化行政體制改革,建設法治政府和服務型政府,確立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和更好地發揮政府作用的要求,進一步簡政放權,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切實減少和規范行政審批,全面優化行政審批服務環境,建立健全行政審批監管長效機制,推動政府職能向創造良好發展環境、提供優質公共服務、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轉變,為建設職能科學、結構優化、廉潔高效、人民滿意的法治政府和服務型政府提供制度保障。
  (二)目標任務。
  進一步加大簡政放權力度,通過“減、轉、放、免”,使本屆政府任期內省政府部門行政審批項目減少1/3以上,保留的一般性審批項目辦結時限總體縮短一半以上,行政審批收費顯著減少。從根本上處理好政府與市場、政府與社會的關系,形成權界清晰、分工合理、權責一致、運轉高效、法治保障的地方政府機構職能體系,努力把江蘇打造成行政審批少、行政效率高、發展環境優、市場活力強的地區。
  (三)基本原則。
  1﹒全面清理。對現有的行政許可項目、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進行全面清理,完整列出行政審批項目清單并實現目錄化管理。最大限度減少對微觀事務的管理,市場機制能有效調節的經濟活動,一律取消審批;直接面向基層、量大面廣、由地方管理更方便有效的經濟社會事項,一律下放地方和基層政府。
  2﹒突出重點。集中關注重點領域、關鍵環節中具有重要影響的行政審批事項,重點取消行政相對人反映強烈、影響社會創造活力和市場自主調節作用發揮的事項。
  3﹒規范審批。按照高效便民、公開透明的要求,進一步健全政務服務體系。充分發揮各級政務服務中心作用,規范管理保留的行政審批事項,優化流程、簡化手續、壓縮時限、提高效率,建立崗位職責清晰、審批權限明確、工作標準具體的行政審批運行機制。
  4﹒強化監管。加強對行政審批運行的監督管理,充分發揮網上權力公開透明運行機制,健全監督制約機制,促進全面正確履行職能。強化后續監管,切實改變“重審批、輕監管”“重制約、輕服務”的狀況。
  二、主要措施
  (一)大力精簡行政審批事項。
  1﹒進一步清理行政審批事項。著力清理涉及實體經濟、民間投資和影響小微企業發展等方面的行政審批事項及各類不合理行政事業性收費。國務院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我省的初審事項和對應的行政審批項目一律取消。沒有法律法規依據,未按法定程序設定的帶有行政審批性質的登記、年檢、年審、監制、認定、審定等管理措施,一律取消。以強制備案、事前備案等名義變相實施行政審批的,一律取消。政府部門以規范性文件設定的行政審批事項,一律取消。通過間接管理、事后監管可以達到管理目的的審批事項,一律取消。行政審批中涉及的專項評估、評審、預審等,無法定依據的,一律取消。政府部門自行設立的評比、達標、表彰及其相關檢查活動,一律取消。
  2﹒推進投資體制改革。進一步理順政府與市場、省與地方、投資主管部門與前置審批部門的關系,最大限度減少投資審批事項。企業投資項目除關系國家安全、生態安全、重大生產力布局、戰略性資源開發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項目外,按照“誰投資、誰決策、誰收益、誰承擔風險”的原則,一律由企業依法依規自主決策,政府不再審批。抓緊修訂《江蘇省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改革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制,優化企業投資項目備案辦法,實行公共資源競爭性配置。強化規劃體系的指引作用,簡化項目規劃報批流程。改進環評審批制度,改革各類報建及驗收事項管理。簡化外商投資項目和企業境外投資項目核準、備案手續,不同部門不就同一投資項目重復核準,建立“指導、服務、監管”三位一體的管理體系。對已取消和下放核準權的項目,相應調整相關前置審批權限。
  3﹒推進工商登記制度改革。按照便捷高效、規范統一、“寬進嚴管”的原則,創新公司登記制度,放寬注冊資本登記條件,降低準入門檻。根據國務院統一部署,推進工商注冊制度便利化,精簡工商登記前置審批項目,削減資質認定項目,由“先證后照”改為“先照后證”,把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逐步改為認繳登記制。放寬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條件。將企業年檢制度改為年度報告制度,并建立公平規范的抽查制度,提高政府管理的公平性和效能。大力推進企業誠信制度建設,完善信用約束機制。推行電子營業執照和全程電子化登記管理,與紙質營業執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加快制定完善配套措施,加強對市場主體、市場活動的監督管理,切實維護市場秩序。
  (二)繼續向社會和基層轉移職能、下放權力。
  1﹒加大力度向社會轉移職能。除涉及重大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經濟宏觀調控的事項外,取消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相關從業、執業資格、資質類審批,逐步交由行業組織自律管理。進一步精簡和規范各類評優、評級、評比項目,對確需保留的,逐步轉移給社會組織并依法加強監管。將政府部門可由社會組織承擔的事務性管理工作、適合由社會組織提供的公共服務、社會組織通過自律能夠解決的事項,轉移給社會組織,更好地發揮社會力量在公共事務管理和服務中的作用。按照自愿承接和競爭擇優等原則,將行業技術標準與規范制定、行業準入審查、資產項目評估、行業學術成果評審推廣、行檢行評、行業調查、培訓咨詢等行業管理和技術服務事項,逐步轉移給社會組織承擔。將環境影響評估、工作評估、衛生評價、審計驗資、教育培訓、標準研制等涉及需由專業機構、專業人員進行認定、評估的事項,逐步轉移給社會組織和有關專業中介機構實施。
  2﹒加大向基層政府下放審批權限力度。凡設定依據規定由縣級以上行政機關實施的行政審批事項,除省、市本級事項和需省、市政府統籌協調、綜合平衡的事項外,一律交給縣級人民政府直接審批。對下級政府不使用省財政資金承擔的項目,在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情況下,一律交由下級政府直接審批。進一步擴大省直管縣(市)、行政管理體制改革試點鎮人民政府的經濟社會管理權限。下放到設區市的權限,同時下放到省直管縣(市),下放到縣(市)的權限,同時下放到行政管理體制改革試點鎮。堅持權力與責任同步下放、調控和監管同步加強、權力下放與能力建設同步推進,確保地方規范有序承接下放的審批權限。
  3﹒開展開發區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試點工作。選擇3個國家級開發區、3個省級開發區開展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試點,試行“園內事園內辦結”,加快促進園區行政管理和服務創新,為全省加快轉變政府職能、提升園區行政效能和發展活力提供經驗。開展項目前置審批試點,以一定區域為單位,統一辦理水土保持方案、交通影響評價、礦產壓覆、文物保護等前置審批。開展省級行政審批權限下放試點,重點是規劃參數調整、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審批、環境影響評價、企業登記等事項。
  4﹒培育和規范社會組織。加快形成政社分開、權責明確、依法自治的現代社會組織體制。按期實現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鉤,強化行業自律,使其成為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行為規范的社會主體。引入競爭機制,推進一業多會,防止壟斷。重點培育和優先發展行業協會商會類、科技類、公益慈善類、城鄉社區服務類社會組織,除依據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決定需要前置審批的外,成立社會組織時直接向民政部門依法申請登記。健全社會組織監管制度,形成公開、公平、公正的競爭激勵機制,保證社會組織承接政府職能后改進服務方式,避免行政化傾向,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
  5﹒健全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機制。推廣政府購買服務,凡屬事務性管理服務,原則上都要引入競爭機制,通過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會購買。制定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明確政府購買服務的種類、性質和內容,并試點推廣。嚴格政府購買服務資金管理,在既有預算中統籌安排,以事定費,規范透明,強化審計,發揮資金使用效益。建立政府購買服務的監督評價機制,建立由購買主體、服務對象及第三方組成的評審機制,評價結果向社會公布。對購買服務項目進行動態調整,對承接主體實行優勝劣汰,使群眾享受到豐富優質高效的公共服務。
  (三)規范行政審批事項設定和實施。
  1﹒編制公布本級行政審批事項目錄。在對行政審批事項全面清理的基礎上,形成省級行政審批事項目錄,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除涉及國家秘密及其他依法不予公開的行政審批事項外,一律予以公布。各部門不得在目錄之外針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實施行政審批。對已納入目錄的行政審批事項,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明確事項名稱、審批依據、實施機關、審批程序、審批條件、審批期限、收費標準等要素和內容。不得擅自增加、減少或者更改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審批事項前置條件和內容,不得將行政審批事項或者審批環節、步驟等拆分實施。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公布本級行政審批事項目錄,對審批事項進行統一管理。各級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牽頭部門要組織做好目錄的編制公布、動態管理等工作,及時建立行政審批事項目錄管理系統,實現對行政審批事項增加、調整或者變更過程和結果的信息化管理。
  2﹒嚴格控制新設行政審批項目。建立最嚴格的行政審批項目準入制度,切實防止行政審批事項邊減邊增、明減暗增。今后,省級一般不再新設行政審批事項;因特殊需要確需新設的,必須嚴格按照行政許可法規定的范圍和程序執行,由省聯席會議辦公室審核,報省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聯席會議批準。各部門不得以“紅頭文件”等方式設定審批事項,不得以各種形式變相設置審批事項。
  3﹒加快構建政務服務體系。在鞏固“四級便民服務網”建設成果的基礎上,積極推進省級政務服務中心建設,加快構建覆蓋全省、上下聯動、功能完善、運行高效的五級政務服務體系。繼續推進行政審批服務“三集中三到位”,加強各級政務服務中心建設和管理,建立管理、監督、評價和責任追究機制,確保服務中心工作運轉有序、管理規范、公開透明、高效廉潔。制訂出臺全省政務服務中心管理辦法,統一規范省、市、縣三級政務服務中心的名稱、場所、標識、進駐部門、辦理事項和運行模式等,推進政務服務規范化建設。健全政務服務中心運行機制,改進服務方式,提高服務水平,為群眾提供更加優質高效的服務。
  4﹒規范行政審批權力運行。推行首問首辦負責制、一次告知制、并聯審批制、限時辦結制、服務承諾制等,簡化審批流程,壓縮辦理時限,提高行政效能。進一步減少中間層級和交叉環節,建立崗位職責清晰、審批權限明確、工作標準具體的行政審批運行機制。凡涉及兩個及兩個以上部門審批的項目,全部實行并聯審批,取消中間環節,杜絕部門之間推諉扯皮行為。
  5﹒規范行政審批中介服務。加強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機構監管,進一步規范中介服務行為。各行業主管部門不得設置或借備案管理等變相設置區域性、行業性中介服務執業限制;不得指定中介服務機構實施前置服務;不得委托中介服務機構變相實施行政審批和行政收費。強化行業主管部門與注冊登記部門聯合監管機制,整合業務相同或相近的檢驗、檢測、認證機構。加強對中介咨詢機構的管理,規范其服務行為,禁止把指定機構的咨詢作為審批的必要條件。
  (四)健全行政審批監督管理和長效機制。
  1﹒加強對行政審批權力運行的監督管理。按照“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建立違法設定或者實施行政審批責任追究制度,嚴格落實問責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強化行政審批監督管理,推動行政審批行為程序化、法治化、公開化。加快建立完善網上審批和電子監察系統,充分運用現代信息網絡技術,對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承辦、批準、辦結和告知等環節實行網上審批、網絡全程監控,及時發現和糾正違規審批行為。建立行政審批事項目錄管理系統。不斷擴大網上監督覆蓋面,努力做到行政權力網上公開透明運行工作與政務服務中心審批和服務事項辦理融合、與部門核心業務融合、與行政績效管理融合,鞏固行政權力網上公開透明運行“三個全覆蓋”成果。
  2﹒強化對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調整事項的后續監管。改進管理水平,加快構建行政監管、行業自律、社會監督、公眾參與的綜合監管體系,把該管的事情管住管好。審批事項取消下放后,各職能部門要針對取消調整事項逐項制定出臺具體監管辦法,綜合采取相應監管措施,更多運用經濟和法律手段履行監管職能,采取加大事中檢查、事后稽查處罰力度等辦法,保證相關管理措施落實到位。對下放的審批事項,承接審批的管理部門要抓緊制定管理方法,明確審批機關、審批對象、內容和條件,規范審批程序,及時向社會公布。對交由行業協會自律管理的項目,有關部門要加強指導,行業協會要制定具體辦法,加強協調,規范行為,搞好服務,不得變相審批。建立投訴預警、跟蹤投訴處理和公眾監督激勵機制,暢通投訴渠道,提高公眾參與監管的積極性,鼓勵和支持公眾參與監管。
  3﹒建立行政審批長效機制和配套措施。推進行政審批標準化管理,嚴格規范行政審批裁量權。建立行政審批定期評價制度和動態清理制度。選擇影響范圍廣、社會普遍關注、企業反映強烈的行政審批領域和事項,及時組織專項清理。完善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查、備案監督、適時評估和定期清理制度。及時修訂完善相關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用制度保障和深化行政管理體制創新。省編辦對省政府部門職能履行情況實行常態化管理,及時評估行政審批等職能運行情況,確保已經取消的審批項目落實到位,并對部門的職能機構編制作相應調整。
  三、組織保障
  (一)加強組織領導。省政府已建立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聯席會議制度,統一指導協調全省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研究解決審批制度改革重要問題。聯席會議辦公室(審改辦)設在省編辦,承擔日常工作。各級政府、各部門要把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主要領導親自抓,分管領導具體負責,把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目標落到實處。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做好國務院、省政府取消下放行政審批事項的銜接工作,并結合實際制定本級簡政放權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具體辦法。同時,及時總結工作經驗,推廣成功做法。
  (二)加強協調配合。省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聯席會議成員單位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齊抓共管。有關部門要從改革大局出發,協調聯動、互相支持、通力合作。省編辦要切實承擔起審改辦的職責,發揮牽頭作用。行政監察等部門要發揮監督監察職能,將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落實情況納入監督體系,加強行政問責。政府法制部門要依法對法規規章進行調整完善,加強行政審批執法監督。各相關部門要完善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機制,強化協作配合,落實責任分工,形成工作合力。
  (三)加強監督檢查。各地、各部門要加強對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的監督檢查,堅決防止搞形式、走過場,決不允許上有政策、下有對策,避免明減暗不減、明放暗不放。省政府將組織省有關部門采取聯合檢查、重點抽查、明察暗訪等形式加強督查,積極受理投訴舉報,及時發現和糾正違法設定、實施行政審批的行為。凡違法設定、實施行政審批事項,違法違規收取行政審批費用,或者推諉拖延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的,依法追究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四)加強宣傳引導。切實做好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政策的宣傳工作,深化對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必要性、復雜性的認識,正確引導社會輿論,回應群眾關切,凝聚各方共識,形成改革合力,為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營造良好的社會輿論環境。建立社會參與機制,拓寬公眾參與渠道,充分調動社會參與和推動改革的主動性、創造性。建立健全與公眾、企業有效溝通的協調機制,對企業和群眾反映強烈的審批事項,應通過強制聽證等方式充分征求意見,切實保障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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