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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政辦發(fā)〔2013〕196號
南京、無錫、常州、蘇州、鎮(zhèn)江市人民政府,省各有關部門和單位:
《江蘇省太湖治理工作督查考核辦法》已經(jīng)省人民政府同意,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3年12月31日
江蘇省太湖治理工作督查考核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太湖治理是江蘇生態(tài)文明建設的重中之重和標志性工程,是蘇南地區(qū)率先基本實現(xiàn)現(xiàn)代化的必然要求和重要舉措。為全面落實《江蘇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條例》《太湖流域水環(huán)境綜合治理總體方案》(以下簡稱國家總體方案)、《江蘇省太湖流域水環(huán)境綜合治理實施方案》(以下簡稱省實施方案)以及《中共江蘇省委江蘇省人民政府關于深入推進生態(tài)文明建設工程率先建成全國生態(tài)文明建設示范區(qū)的意見》,切實加強和規(guī)范太湖治理督查與考核工作,提高太湖治理工作水平,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對太湖流域地方人民政府和省有關部門(指承擔具體工作任務的省太湖水污染防治委員會成員單位,下同)太湖治理工作落實情況的督查與考核。
第三條 太湖流域地方人民政府是太湖治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主體。省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職責范圍內的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地方和部門主要領導對本地區(qū)、本部門職責范圍內太湖治理工作負主要領導責任,分管負責人負直接領導責任。
第四條 經(jīng)省人民政府授權,江蘇省太湖水污染防治辦公室(以下簡稱省太湖辦)統(tǒng)一履行全省范圍內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綜合監(jiān)管職責,組織實施全省太湖治理督查考核工作。
第五條 太湖流域地方人民政府和省有關部門在本地區(qū)、本部門職責范圍內對太湖治理工作實施督查考核,設立或授權相關職能部門(處室)履行太湖治理督查考核職責,并保證必要的人員配備和工作條件。
第六條 督查考核工作是太湖治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轉變工作作風、狠抓工作落實的重要途徑。要以促進太湖水質持續(xù)改善為根本目的,緊扣太湖治理的重點、熱點和難點,把督查工作貫穿于太湖治理的全過程,嚴格實施考核獎懲,保證太湖治理各項工作落到實處。
第二章 督查內容
第七條 重點督查太湖治理目標任務、工程項目、政策措施、工作責任等4個方面落實情況。
第八條 目標任務主要包括:太湖治理“兩個確保”目標;流域水環(huán)境質量目標;國家總體方案、省實施方案、目標責任書、省委和省政府召開的太湖治理專題會議等提出的工作任務。
“兩個確保”即確保飲用水安全,確保不發(fā)生大面積湖泛。流域水環(huán)境質量目標指太湖湖體、飲用水源地、主要入湖河流和流域重點斷面水質改善目標。
第九條 工程項目主要包括:目標責任書重點工程項目、省級太湖水環(huán)境綜合治理專項資金項目(以下簡稱省級專項資金項目)。主要督查項目的建設進度、程序規(guī)范、工程質量、資金使用、運行管理及環(huán)境績效等情況。
第十條 政策措施主要包括:太湖流域水環(huán)境綜合治理省部際聯(lián)席會議、省太湖水污染防治委員會全體(擴大)會議和太湖水污染治理年度目標責任書(以下簡稱目標責任書)等要求實施的政策措施。
第十一條 工作責任主要包括:《江蘇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條例》及太湖治理應急防控相關預案等明確的治理太湖責任;太湖治理工作分解落實和檢查考核;領導同志批示和交辦事項落實;河長制執(zhí)行情況等。
第三章 督查實施
第十二條 督查采取日常抽查與年度檢查、部門聯(lián)動與上下聯(lián)合、定期明查與突擊暗訪相結合等方式。對水質監(jiān)測、工程監(jiān)督、資金審計等,可委派專業(yè)機構進行技術調查。
第十三條 建立督查工作聯(lián)系協(xié)調機制。太湖流域各市人民政府和省有關部門的職能部門(處室)要明確專門人員負責與省太湖辦進行工作對接。年度工作,半年反饋1次;重點工程項目和工作任務每季度反饋1次;有時限要求的,按規(guī)定時限反饋;對督查中發(fā)現(xiàn)的嚴重問題,及時報送省太湖辦。
第十四條 省太湖辦應做好下列工作:
(一)組織制定并下達年度督查工作計劃,安排布置年度督查工作。督查工作計劃應明確省有關部門太湖治理工作督查內容、分工、時限和要求等。
(二)分解落實太湖治理決策部署和有關會議議定事項、領導同志批示和交辦事項等,并跟蹤督查落實情況。
(三)對太湖流域各地和省有關部門太湖治理工作分解落實與組織實施情況、河長制執(zhí)行情況等進行調度檢查。定期向地方河長通報主要入湖河流督查情況,向太湖流域地方人民政府通報目標責任書進展情況。
(四)單獨或會同省有關部門對太湖水污染防治、應急防控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督查;聯(lián)合省審計廳對省級專項資金項目執(zhí)行和環(huán)境績效情況進行督查和審計;聯(lián)合省監(jiān)察廳對太湖流域地方人民政府、省有關部門履行治理太湖責任情況進行督查。
(五)每季度對太湖治理工作進展情況進行調度分析,總結推廣好的做法和經(jīng)驗,對地方和部門反映的苗頭性、典型性和普遍性問題進行調研和督查。
第十五條 省有關部門應做好下列工作:
(一)落實年度督查工作計劃。由多單位共同承擔的督查任務,牽頭單位應主動會同協(xié)查單位制定督查方案,實施督查工作。
(二)對本部門歸口管理的目標責任書重點任務和工程項目進展情況每季度進行督查調度,對目標責任書要求實施的政策措施落實情況每半年進行督查調度。督查調度情況于每季度次月15日前報送省太湖辦。
(三)根據(jù)省太湖應急防控有關預案、太湖應急防控年度工作方案的要求,按照部門分工,對監(jiān)測預警、供水保障、藍藻水草打撈、生態(tài)清淤、調水引流、湖泛防控、控源截污等太湖應急防控措施落實情況進行日常巡查監(jiān)測。
(四)根據(jù)太湖治理專項資金、項目管理相關規(guī)定的要求,省發(fā)展改革委加強省級專項資金項目的驗收及績效評估管理,省財政廳加強資金使用的監(jiān)督管理,省審計廳加強項目執(zhí)行情況的審計,省行業(yè)主管部門加強項目實施過程的督促指導和跟蹤檢查。
(五)配合省太湖辦及其他相關部門做好省級專項資金項目執(zhí)行和環(huán)境績效情況檢查、太湖治理重點工作專項督查等。
(六)對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太湖治理其他工作進行督查。
第十六條 督查工作所形成的文件、資料(包括電話記錄)應當收集齊全,并按文書處理規(guī)范要求立卷歸檔,妥善保存。
第四章 督辦整改
第十七條 對督查發(fā)現(xiàn)的問題,需要提供整改情況報告的,督查部門應及時發(fā)出《督查通報》;情況緊急的,督查人員應當立即通知有關地方和部門整改,并做好相關記錄;問題突出的,省太湖辦可發(fā)出《督察意見書》。
第十八條 收到《督查通報》或《督察意見書》的地方或部門應在規(guī)定時限內落實整改工作,并及時反饋整改情況。督查部門要加強跟蹤督辦,必要時可進行現(xiàn)場復查核實。
第十九條 對地方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領導責任嚴重缺失、工作重大失誤、不落實整改工作等行為,省太湖辦應給予通報批評,并由省監(jiān)察廳、太湖辦對相關負責人進行約談,督促限期整改;造成生態(tài)環(huán)境損害的,由監(jiān)察部門追究相關責任人員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對督查發(fā)現(xiàn)存在問題的省級專項資金項目,由省太湖辦會同省有關部門提出核減、調整資金安排等意見,省發(fā)展改革委、財政廳予以處理。對其他破壞生態(tài)環(huán)境的違法違紀行為,依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由行使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實施處罰。
第二十一條 省太湖辦每半年向省人民政府報送《太湖治理督查專報》,報告太湖治理督查工作情況,提出工作建議。
第五章 嚴格考核
第二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對太湖流域各市人民政府和省有關部門的太湖治理工作任務完成情況進行年度考核,由省太湖辦負責組織實施,省有關部門參加對地方人民政府的考核。
第二十三條 重點考核太湖治理目標任務、工程項目、政策措施、工作責任等落實和完成情況,日常督查情況作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據(jù)。考核細則由省太湖辦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條 考核采取總結自查與上級考核相結合的形式。省太湖辦在各市人民政府自查的基礎上,對重點工作和存在問題進行抽查核實,綜合部門意見后形成考核結果。
第二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在年度省太湖水污染防治委員會全體(擴大)會議上通報考核結果,對太湖治理工作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予以通報表揚,對考核結果較差的單位及主要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并責成限期整改。
第二十六條 考核結果作為省級太湖水環(huán)境綜合治理專項資金分配的重要依據(jù)。對太湖治理工作成效顯著的市、縣(市),在下一年度的省級專項資金安排上,增加補助資金作為獎勵;對工作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扣減補助資金。
第二十七條 太湖流域地方人民政府和省有關部門可根據(jù)實際,制定完善本地區(qū)、本部門的太湖治理考核獎懲實施方案。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太湖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