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政辦發〔2013〕195號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省財政廳、省環保廳《江蘇省水環境區域補償實施辦法(試行)》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3年12月31日
江蘇省水環境區域補償實施辦法(試行)
省財政廳 省環保廳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關于推動地區間建立橫向生態補償制度的要求,強化水環境保護責任,改善水環境質量,根據省委、省政府《關于深入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工程率先建成全國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區的意見》(蘇發〔2013〕11號)和《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環境資源區域補償辦法(試行)的通知》(蘇政辦發〔2007〕149號),現就我省實施水環境區域補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水環境區域是指全省范圍內有水環境保護責任的設區的市(不含所屬縣)、縣(市)(以下簡稱市、縣)的行政區域。市、縣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區域內水環境保護的責任主體。
第三條 水環境區域補償依據省確定(或認定)的跨市、縣河流交界斷面、直接入海入湖入江入河斷面、出省斷面,以及國家重點考核斷面、集中式飲用水源地的水質目標及年度監測考核結果組織實施。
第四條 根據“誰達標、誰受益,誰超標、誰補償”的原則,經監測考核和確認,實行“雙向補償”,即對水質未達標的市、縣予以處罰,對水質受上游影響的市、縣予以補償,對水質達標的市、縣予以獎補。
第五條 上游市、縣出境的監測水質低于斷面水質目標的,由上游市、縣按照低于水質目標值部分和省規定的補償標準向省財政繳納補償資金,通過省財政對下游市、縣進行補償。
第六條 上游市、縣出境的監測水質好于斷面水質目標的,由下游市、縣按照好于水質目標值部分和省規定的補償標準向省財政繳納補償資金,通過省財政對上游市、縣進行補償。
下游對上游補償可逐步推行,具體方案由省環保廳提出并報省人民政府審定。
第七條 直接入海、入湖、入江、入河以及出省斷面的監測水質低于斷面水質目標的,由相關市、縣按照低于水質目標值部分和省規定的補償標準向省財政繳納補償資金。
第八條 直接入海、入湖、入江、入河以及出省斷面的監測水質好于斷面水質目標的,由省財政按照好于水質目標值部分和省規定的補償標準對相關市、縣進行補償。
第九條 跨市、縣河流交界斷面、直接入海入湖入江入河斷面及出省斷面的監測水質連續3年達標或好于斷面水質目標的,由省財政對斷面所在市、縣給予適當獎補。具體獎補方案由省財政廳會同省環保廳提出并報省人民政府審定。
第十條 國家確定的重點考核斷面,依據國家對斷面水質監測考核結果,凡連續2年達到水質目標的,比照第九條規定,由省財政對飲用水源地所在市、縣給予適當獎補。
第十一條 經省認定的集中式飲用水源地,依據省環保廳核定的水質監測結果,凡連續2年達到水質目標的,比照第九條規定,由省財政對飲用水源地所在市、縣給予適當獎補。
第十二條 本辦法所述水質斷面與水質目標的設定、補償標準及監測考核方法,由省環保廳會同省財政廳擬定,報省人民政府審定后另行發文規定。其中,水質目標根據實際情況,可分期設定,逐步提高。
第十三條 需向省財政繳納的補償資金,由省環保廳會同省財政廳依據監測考核或認定的結果及補償標準分市、縣計算確定,下達繳款通知,并負責催繳。市、縣人民政府在收到省環保廳繳款通知10日內,向省財政繳納補償資金。
逾期不繳的,將取消省級環保專項資金申報和各類環保獎勵評獎資格,并由省財政代扣。
第十四條 本辦法第八、九、十、十一條規定的由省財政補償所需資金,除用第七條規定的市、縣向省財政繳納的補償資金外,不足部分從省級環境保護引導資金中統籌安排。
第十五條 各市、縣收到由省財政下撥的補償資金全部用于本地區水環境治理、監控及水源地保護,不得挪作他用。各級財政、審計部門應加強監督管理,確保專款專用。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具體由省財政廳、環保廳負責解釋。原《江蘇省太湖流域環境資源區域補償試點方案》(蘇政辦發〔2007〕149號)和《通榆河水環境質量區域補償試點工作方案》(蘇政辦發〔2010〕13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