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公規﹝2013﹞2號 2013年2月4日
各市、縣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
為了進一步規范全省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保衛組織和保衛人員表彰獎勵工作,充分激發單位保衛組織和保衛人員的工作積極性、創造性,提升單位保衛隊伍的整體素質和戰斗力,省廳在廣泛調研、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對《江蘇省公安廳關于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保衛組織和保衛人員表彰獎勵暫行規定》(蘇公廳〔2002〕492號)進行了修改、補充和完善,制定了《江蘇省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保衛組織和保衛人員表彰獎勵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現印發各地,請遵照執行。
單位保衛組織和保衛人員是維護單位安全穩定的重要力量,表彰獎勵工作是加強單位保衛隊伍建設的基礎性工作,對于充分發揮先進典型的示范導向作用,促進單位內部安全保衛工作和 保衛隊伍建設,具有重要意義。近年來,全省公安機關緊緊圍繞建設平安江蘇、推進“三項建設”和“三項重點工作”等中心任務,以及奧運、世博、建國60周年等重大活動安保,及時表彰獎勵單位保衛隊伍中涌現出來的典型群體和先進人物,有效調動了廣大保衛組織和保衛人員的工作積極性,保障了全省單位內部安全穩定,為全省社會治安大局的持續平穩作出了積極貢獻。
各級公安機關要從維護社會安全穩定的全局出發,充分認識開展單位保衛組織和保衛人員表彰獎勵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抓住《規定》實施的有利時機,建立健全創先爭優的激勵機制,更好地發揮典型的標桿引領作用,推動單位內部安保工作和保衛隊伍建設不斷發展進步。要緊密結合公安中心工作和重大活動安保,選樹表彰維護單位安全穩定成績突出的集體和個人,鼓舞士氣、激勵斗志,有效服務現實斗爭。各級公安機關內保工作主管部門要當好公安機關黨委(黨組)的參謀助手,堅持實事求是、按績施獎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標準條件,規范操作程序,認真審核把關,確保表彰質量,促進表彰獎勵工作的健康發展。要嚴格控制表彰獎勵的數量、對象和等級,除對重大安?;顒?、重要專項行動、重大案件事件處置成績顯著的集體和個人及時進行表彰外,原則上一年表彰一次,表彰等級一般逐級提升。集體獎勵的對象是單位內部治安保衛組織或者為完成專項任務組成的工作集體,一般不對其所在單位進行表彰獎勵。個人獎勵的對象是從事單位內部安全保衛工作的專兼職人員,對單位分管領導的表彰獎勵應適當控制。對受表彰的集體和個人,建議其所在單位給予一定物質獎勵,有條件的公安機關也可以給予適當物質獎勵。對見義勇為的個人,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申報獎勵。要加強先進典型的發現、培養、選樹和宣傳教育工作,給予更多的關心和愛護,為他們提供良好的工作環境和發揮作用的條件,保持先進典型的生命力。要建立健全單位保衛組織和保衛人員表彰獎勵檔案臺賬,每年將表彰獎勵的基本情況統計報送上一級公安機關內保部門。 各地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告省廳內??傟?。
江蘇省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保衛組織和保衛人員表彰獎勵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單位)保衛組織和保衛人員表彰獎勵工作,促進單位保衛隊伍建設,維護單位內部安全穩定,根據國務院《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等法規規章,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單位保衛組織和保衛人員表彰獎勵工作服從服務維護社會安全穩定大局和治安保衛工作中心任務,及時表彰獎勵單位內部安全保衛工作成績突出的集體和個人。
第三條 單位保衛組織和保衛人員表彰獎勵工作堅持以下原則:
(一)體現先進性、代表性和時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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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ㄈ┌l揚民主,貫徹群眾路線;
(四)公開、公平、公正;
?。ㄎ澹┚癃剟钆c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獎勵為主。
第四條 單位保衛組織和保衛人員表彰獎勵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公安機關內保工作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單位保衛組織和保衛人員表彰獎勵工作。公安機關政工等部門與內保工作主管部門共同做好相關工作。
第五條 公安機關建立年度表彰獎勵制度,每年表彰獎勵一批成績顯著、有突出貢獻的單位保衛組織和保衛人員,組織集中頒獎儀式。對在重大安?;顒?、重要專項行動、重大案件事件處置中成績顯著的單位保衛組織和保衛人員,應當及時表彰獎勵。省公安廳每四年組織一次全省單位保衛組織保衛人員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表彰大會。
第二章 表彰獎勵的類別、對象和等級
第六條 單位保衛組織和保衛人員表彰獎勵分為集體獎勵和個人獎勵。
第七條 集體獎勵的對象是單位內部治安保衛組織或者為完成專項任務組成的工作集體。
第八條 個人獎勵的對象是從事單位內部安全保衛工作的專兼職人員。
因履行安全保衛職責犧牲的單位保衛人員,符合表彰獎勵條件的,可以追授表彰獎勵。
第九條 集體獎勵由低至高依次為:先進集體,嘉獎,記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個人獎勵由低至高依次為:先進個人,嘉獎,記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
第三章 表彰獎勵的條件和標準
第十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集體,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ㄒ唬┓e極開展本行業、本單位內部安全防范等工作,維護行業、單位持續安全穩定,成績突出的;
?。ǘ﹨f助、配合公安機關偵破重大刑事案件,成績突出的;
?。ㄈ┯行ьA防處置刑事案件、災害事故、群體性事件等突發案(事)件,成績突出的;
(四)全力參與公安機關、相關主管部門組織的治安保衛等方面專項行動,圓滿完成重大活動安全保衛任務,成績突出的;
?。ㄎ澹┘訌姳拘袠I、本單位保衛隊伍教育、管理和監督,提高隊伍整體素質和戰斗力,成績突出的;
?。┯掠谔剿?,大膽創新,創造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典型經驗,被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主管部門推廣應用,成績突出的;
?。ㄆ撸┰趩挝粌炔堪踩Pl工作其他方面成績突出的。
第十一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個人,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ㄒ唬┎晃菲D難,不怕犧牲,積極參加查處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穩定等單位安全保衛工作,成績突出的;
?。ǘ﹪栏窆芾恚孀嵏?,落實本行業、本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維護內部治安秩序,成績突出的;
?。ㄈ┮娏x勇為,舍己救人,積極參加搶險救災,保護國家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成績突出的;
?。ㄋ模┥朴阢@研,勇于探索,取得內部治安保衛工作創新成果或者創造典型經驗,成績突出的;
(五)恪盡職守,敬業奉獻,長期堅守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崗位,成績突出的;
(六)在單位內部安全保衛工作其他方面成績突出的。
第十二條 對符合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條件的集體和個人,根據其事跡及作用、影響,確定表彰獎勵等級,同一事跡只表彰獎勵一次。
?。ㄒ唬Τ煽兺怀龅模梢栽u為先進集體、先進個人或者給予嘉獎;
(二)對成績突出,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
?。ㄈΤ煽冿@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
?。ㄋ模Τ煽冿@著,有重大貢獻和影響的,可以申報一等功。
第四章 表彰獎勵的審批
第十三條 表彰獎勵的批準權限:
?。ㄒ唬┯浺坏裙τ墒」矎d報公安部或者省政府審批;
?。ǘ┯浂裙τ墒」矎d批準;
(三)記三等功由省轄市以上公安機關批準;
?。ㄋ模┘为労拖冗M集體、先進個人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
第十四條 集體獎勵和個人獎勵由集體、個人所在單位推薦,向負責監督指導該單位內部安全保衛工作的公安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供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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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ㄈ┥陥蟊碚锚剟畹募w或者個人事跡材料;
(四)曾經獲獎證明文件。
對符合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條件的集體或者個人,公安機關可以建議該集體或者個人所在單位按照上述要求為其請獎。
第十五條 對單位申請表彰獎勵的集體和個人,按照批準權限和程序逐級申報,由表彰獎勵批準機關的內保工作主管部門組織審查、考核,根據事跡和表彰獎勵條件,擬定表彰獎勵等級,并征求同級公安機關政工等部門意見。必要時,可征求擬表彰獎勵對象所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六條 表彰獎勵批準機關應當將審批流程納入行政權力網上公開透明運行信息系統,并將擬表彰獎勵的集體、個人名單在互聯網公安門戶網站和公安內網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7個工作日。如涉及國家秘密不宜公示的,經審批機關同意可不予公示。
第十七條 對集體和個人實施表彰獎勵的決定,以表彰獎勵批準機關行政首長簽署命令的形式下達。
第五章 獲獎的標志和待遇
第十八條 表彰獎勵批準機關對獲得表彰獎勵的集體頒發獎匾或者獎狀;對獲得記三等功以上表彰獎勵的個人頒發獎章和證書,對獲得嘉獎和先進個人的頒發證書。
第十九條 獎匾、獎狀、獎章、證書的式樣、質地和規格由省公安廳統一制定并負責制作。
第二十條 獎匾、獎狀由獲得表彰獎勵的集體置放于本單位顯著位置。獎章、證書由獲得表彰獎勵的個人保存,表彰獎勵審批表分別由批準機關和所在單位存檔。
第二十一條 獎匾、獎狀、獎章、證書丟失或者毀損的,該集體或者個人應當向所在地公安機關內保工作主管部門報告,并由內保工作主管部門核實后按照程序報表彰獎勵批準機關予以補發或者更換。
第二十二條 表彰獎勵批準機關可以建議獲獎的集體和個人所在單位參照下列標準給予物質獎勵:
集體嘉獎五千元,集體三等功一萬元,集體二等功兩萬元,集體一等功三萬元。
個人嘉獎一千元,個人三等功兩千元,個人二等功五千元,個人一等功一萬元。
第二十三條 偽造事跡或者申報表彰獎勵時隱瞞嚴重問題,騙取表彰獎勵的,由原批準機關撤銷其表彰獎勵,并收回獎匾、獎狀或者獎章、證書。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所稱“以上”含本級在內。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2013年3月6日起施行,由省公安廳內??傟犡撠熃忉尅?/p>
第二十六條 《江蘇省公安廳關于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保衛組織和保衛人員表彰獎勵暫行規定》(蘇公廳〔2002〕492號)自本規定施行之日起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