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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政府關于做好2012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發布日期:2013-04-09 14:36 字體:[ ]

蘇政發〔2013〕46號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以下簡稱《兵役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退役士兵安置條例》(以下簡稱《安置條例》)規定,以及《國務院中央軍委關于2012年冬季士兵退出現役工作的通知》(國發〔2012〕56號)和《民政部總參謀部關于做好2012年冬季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工作的通知》(民發〔2013〕27號)精神,就做好我省2012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確接收安置對象
  我省接收2012年冬季退役士兵對象為:
  (一)義務兵,服現役滿2年未被選取為士官退出現役的;由于傷病殘等原因滯留部隊服現役超過2年退出現役的;服現役未滿2年因政治、身體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現役的。
  (二)士官,服現役滿8年、16年未被選取為高一級士官退出現役的;服現役滿5年、12年因編制限制未被批準繼續服現役的士官退出現役的;超過本崗位規定最高服現役年限的;因國家和軍隊建設需要退出現役的;家庭發生重大變故本人申請退出現役的;以及因現實表現、工作能力、身體狀況等原因不適宜繼續服現役,經批準退出現役的;從非軍事部門直接招收的士官符合有關規定退出現役的。
  二、明確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的對象
  依據《安置條例》第29條規定,2012年冬季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條件且未選擇自主就業安置的,由政府安排工作。
 ?。ㄒ唬┓F役滿12年的士官;
  (二)服現役期間平時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士兵;
 ?。ㄈ┮驊鹬職埍辉u定為5級至8級殘疾等級的士兵;
 ?。ㄋ模┝沂孔优勘?
  2012年冬季退出現役士兵符合下列條件,退役時未選擇自主就業安置的,依據《安置條例》第53條第三款規定,在本人自愿的情況下,可以選擇由政府安排工作或者自謀職業的方式安置。
 ?。ㄎ澹┓F役滿10年、11年符合全程退役條件的士官;
 ?。┓F役滿上士軍銜規定年限的直接從非軍事部門招收的士官;
 ?。ㄆ撸┮蚬職埍辉u定為5級至8級殘疾等級的士兵;
 ?。ò耍某擎偅ǚ寝r業戶口)青年中征集入伍或者2008年從高校應屆畢業生中征集入伍以及從高校在校大學生中征集入伍且不復學的士兵。
  士兵退役后由原征集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接收安置。入伍時為普通高等學校在校學生的,退出現役后不復學的,其安置地為入學前的戶口所在地。入伍時為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的,且以學校集體戶口(非原籍所在地)服役的,退役后由入伍地負責落實相關待遇,無法在入伍地落戶的退役士兵由原籍負責落戶;以學校集體戶口應征直招士官的,退役后可選擇由入伍所在地或父母戶口所在地安置。
  省內跨設區市異地安置的退役士兵,由省級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在設區市內跨縣(市、區)異地安置的退役士兵,由設區市級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門審核批準。異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與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
  三、全面落實安置政策
  各地要扎實做好退役士兵安置的各項工作,尤其要采取有力措施保障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就業。加大《兵役法》和《安置條例》等法律法規貫徹執行力度,強化保障措施,對服現役滿12年的士官,服現役期間平時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士兵,因戰致殘被評定為5級至8級殘疾等級的士兵,烈士子女士兵等安置對象,要采取政府計劃分配的辦法保障其第1次就業。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及各類社會組織,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責任和義務。
  中央駐蘇企業和省屬企業,尤其是用工量大、效益較好的中央駐蘇和省屬企業,要帶頭挖掘潛力,提供崗位,接收安置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國有企業在新招用職工時,應拿出不少于招錄人員數量5%的工作崗位,擇優招錄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人數和用人單位的實際情況,下達退役士兵安置計劃。中央駐蘇和省屬單位接收退役士兵的計劃,由省民政部門會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下達,需要增加工資總額的,上級主管部門應當予以支持??h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對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進行安置,采取多種措施,幫助和保障其第1次就業。
  認真落實退役士兵自謀職業的各項優惠政策。采取放寬軍隊退役人員自主創業市場準入條件、提供社會保險補貼、加大金融和財政扶持力度等措施,不斷優化創業指導服務,努力為退役士兵自主創業營造更好的環境。從2013年起,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接收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的企業,3年內按企業實際新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對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并符合規定條件的,3年內限額減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限額標準為每戶每年8000元,最高上浮20%。各地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定額、限額標準。
  四、切實維護退役士兵合法權益
  中央國家機關駐蘇機構和中央駐蘇企事業單位,全省黨政機關、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以及各類社會組織,都要依法履行接收安置義務,克服困難,創造條件,切實執行當地政府下達的接收安置任務,妥善安置好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任何部門、行業和單位不得下發針對退役士兵的歧視性文件;嚴禁拒絕接收退役士兵或者限制、禁止下屬單位接收退役士兵;嚴禁以勞務派遣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各用人單位要切實保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待遇落實,及時簽訂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盡快安排上崗,依法合理確定工資福利,做好社會保險關系的接續,保證享受本單位同等條件人員的同等待遇,并與服現役10年以上的退役士兵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于當年按計劃全部接收退役士兵確實有困難的單位,經申請并得到相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批準,可以按一定比例實施安置任務有償轉移。
  安置地人民政府應當在接收退役士兵的6個月內,完成安置任務。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間,安置地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標準,按月發給生活補助費。因接收單位原因導致退役士兵不能按時就業的,從當地安置部門開出介紹信的當月起,由接收單位按照不低于本單位同等條件人員平均工資80%標準逐月發放生活費。退役士兵服現役年限和符合規定待安排工作時間,一律計算為工齡,服役經歷視為基層工作經歷。
  五、完善自謀職業的經濟補助機制
  嚴格規范地方自謀職業一次性經濟補助機制,并實現自然增長。2013年,各縣(市、區)要全面實行城鄉統一的退役士兵自謀職業經濟補助金標準。
  自謀職業的義務兵,由當地人民政府按照當地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倍的標準發給自謀職業一次性經濟補助。選擇自主就業的義務兵享受與自謀職業的義務兵同等待遇,其在部隊已領取一次性退役金的,應當從中扣除。
  自謀職業的士官,其自謀職業一次性經濟補助以當地義務兵階段一次性經濟補助為基礎,士官服役期間,每增加1年,增發不低于義務兵階段經濟補助的10%。不滿6個月的,按6個月計算;超過6個月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選擇自主就業的士官享受與自謀職業的士官同等待遇,其在部隊已領取一次性退役金的,應當從中扣除。
  《安置條例》規定的4類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選擇自謀職業的,當地政府應增發一次性創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各地人民政府確定。
  直招士官的一次性經濟補助可比照同級士官標準,具體辦法由各地人民政府確定。
  六、扎實推進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
  按照國家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總體要求,本著“愿訓盡訓、免費培訓、自選專業、推薦就業”的原則,嚴密組織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工作。加大宣傳動員力度,規范報名、招生秩序,確保實際參訓人數達到應參訓人數的80%以上。完善招生計劃,嚴格分級培訓,規范教育管理,創新教學模式,提升培訓實效,確保職業資格證書和畢業證書“雙證”獲取率、就業率達到95%以上。認真貫徹落實《江蘇省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工作若干規定》,加大督查巡視力度,健全績效評價機制,確保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工作取得預期成效。
  七、加強對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組織領導
  各級人民政府要從改革穩定的大局出發,牢固樹立政治意識、責任意識和大局意識,切實加強對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領導。民政部門要發揮好牽頭作用。各地要全面建立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門與用人單位的人力資源、用人計劃及相關信息的共享、協調、落實、督導機制。對退役士兵職業技能培訓、落實接收安置崗位、研究制訂退役士兵自主就業優惠政策等重點工作,采取專項督查、跟蹤指導等方式,推動相關政策的有效落實。
  各地人民政府要采取扎實有效措施,切實維護法規政策的嚴肅性。對違反安置法律法規,特別是拒絕接收政府下達的安排工作計劃任務和歧視、損害退役士兵合法權益的單位、個人,要嚴格依據法律法規進行處罰。對無正當理由拒不服從政府安置的退役士兵,取消其安置資格。同時,進一步加大安置經費的投入,完善監管措施,不斷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多措并舉,合力推進,確保政策制度平穩過渡,確保安置任務圓滿完成,切實維護好退役士兵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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