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政辦發〔2013〕40號
南水北調工程,是解決我國北方地區水資源緊缺的戰略性水利基礎設施,是黨中央、國務院為實現我國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作出的重大戰略決策。根據國務院部署要求,東線工程將于2013年6月底前全面建成通水。我省是南水北調東線工程調水源頭,打造“清水廊道”,保障調水水質安全,對充分發揮南水北調東線工程的經濟與社會效益意義重大。為切實加強南水北調東線江蘇段輸水干線船舶(含船隊,下同)污染防治工作,保護水域環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87號)、《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船舶污染內河水域環境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令2005年第11號)和《江蘇省內河水域船舶污染防治條例》(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2004年第56號)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通告如下:
一、航行于京杭運河蘇北段(即徐州藺家壩至揚州六圩口,以下簡稱蘇北運河)的船舶,必須按照規定送交油廢水。所有航行于蘇北運河的船舶,應當按照每3個月至少送交1次油廢水的規定,向船舶油廢水回收站或者向油廢水回收船送交船舶油廢水。接受船舶油廢水的當事人,應主動向送交人簽發《油廢水接收證明》。
二、航行于蘇北運河的船舶,必須按照環保要求處理生活污水(糞便污水)。所有航行于蘇北運河的船舶,應當結合船舶營運檢驗,按規定安裝生活污水處理裝置且正常使用,確保按照環保要求處理生活污水達標排放。嚴禁將未處理達標的生活污水直接排入蘇北運河水域。自2014年1月1日起,未按規定安裝生活污水處理裝置的船舶,一律禁止進入蘇北運河航行、停泊、作業。在上述規定時間內,按規定安裝生活污水處理裝置的船舶,由地方人民政府給予適當的資金補助。
三、航行于蘇北運河的船舶,必須按照規定送交生活垃圾。所有航行于蘇北運河的船舶均應按規定送交生活垃圾。船舶生活垃圾送交的具體要求是:單船每個單程航次或者每5天應至少送交1次船舶生活垃圾;船隊每個單程航次或者每3天應至少集中送交1次船舶生活垃圾。蘇北運河沿線的港口、碼頭、船閘、水上服務區等單位,應當按照《江蘇省內河水域船舶污染防治條例》規定,設置與其吞吐能力相適應的船舶生活垃圾接收設施,并保障其正常使用,同時,接受當地環衛、海事機構委托,向船民簽發《船舶垃圾接收證明》。蘇北運河沿線環衛部門負責船舶生活垃圾的運輸和處理,有關費用由沿線地方人民政府給予財政補貼。
四、嚴格控制有關危險化學品船舶在蘇北運河航行。有單殼油船、單殼危險化學品船舶或船齡16年以上的油船企業,應在2年內逐步淘汰此類船舶。自2013年7月1日起,中等毒性及以上的危險化學品,原則上不得從蘇北運河運輸,確因生產需要的,事先須經所轄海事管理機構審核批準,并采取護航等措施方可從蘇北運河運輸。《中等毒性及以上的危險化學品品名錄》由省交通運輸廳會同相關部門共同制定,另行公布。其他需經蘇北運河運輸的危險化學品,也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經海事管理機構同意后,方可運輸。未經海事管理機構批準的危險化學品,港口、碼頭企業,均不得為其進行裝卸貨作業,船閘部門不得放行。繼續實施嚴格的危險化學品運輸船舶動態報告制。所有擬進入蘇北運河的危險化學品運輸船舶,在進入前須事先通過甚高頻無線電話、手機等方式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同意后方可進入。同時,要服從海事管理機構的監管。
五、各有關地區和部門依法履行職責。蘇北運河沿線各級人民政府加強船舶污染防治工作組織領導,完善協調機制,加大財政支持力度。環保、建設(城管)、水利、經濟和信息化、商務、交通運輸等行政管理部門各司其職,密切配合。環保部門加強水質監測,負責建立水污染應急監測預警協調機制;建設(城管)部門落實船舶生活垃圾的接收和清運處理;水利部門加強水資源監管,負責協調好調水及水資源保護等相關問題;經濟和信息化部門指導蘇北運河沿線船舶修造廠貫徹落實《船舶生產企業生產條件基本要求及評價辦法》(CBT3000-2700),提升運營和發展質量;商務部門嚴格拆船行業準入,建立拆船行業準入標準和退出機制,提高拆船作業環保水平;交通運輸部門加強蘇北運河船舶污染防治監管。
南水北調東線江蘇段其他輸水干線參照上述通告規定執行。
對違反本通告規定的,由各有關行政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舉報電話:12395,歡迎監督舉報)。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