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地稅規〔2013〕2號
為了正確貫徹實施稅法,促進稅負公平,現對全省稅款征收標準予以規范統一。有關內容公告如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2號)第二十條中核定營業額的成本利潤率確定為:銷售不動產的成本利潤率為15%,其他應稅行為的成本利潤率為5%。
《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營業稅若干征稅問題的補充通知(一)》(蘇地稅發〔1995〕5號)第七條、《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我省蘇州等市有關營業稅價格中成本利潤率的批復》(蘇地稅發〔1995〕140號)廢止。
二、國家稅務總局《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國稅發〔2009〕31號)第七條中確認收入的成本利潤率確定為15%。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令第66號)第七條中計算組成計稅價格的成本利潤率確定為20%。
四、國家稅務總局《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國稅發〔2008〕30號)第八條中的應稅所得率確定如下:
對“其他行業”中實際利潤水平較高的部分行業,各省轄市地方稅務局按規定進行相關測算并報省地方稅務局審查同意后,可在《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規定范圍內另行確定具體的應稅所得率。《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的通知〉的通知》(蘇地稅發〔2008〕100號)第二條廢止。
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財稅〔2000〕91號)第九條中的應稅所得率確定如下:
對“其他行業”中實際利潤水平較高的部分行業,各省轄市地方稅務局按規定進行相關測算并報省地方稅務局審查同意后,可在《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規定范圍內另行確定具體的應稅所得率。
六、國家稅務總局《建筑安裝業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1996〕127號)第六條中建筑安裝業個人所得稅的核定方法明確如下:采取按照工程價款的一定比例核定征收稅款辦法的,核定征收的比例為工程價款的8‰。
《關于建筑安裝業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比例問題的公告》(蘇地稅規〔2011〕5號)的規定廢止。
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土地增值稅征管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10〕53號)第二條中土地增值稅預征率確定為:
八、《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印花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2004〕150號)第四條中印花稅的核定比例確定如下:
《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印花稅征收管理的通知》(蘇地稅函〔2004〕52號)第三條第(二)項廢止。
九、為了保證所得稅核定征收管理的連續性,本公告第四條、第五條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規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