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交規〔2013〕3號
各市交通運輸局、港口局,昆山、泰興、沭陽市交通運輸局,廳屬各單位,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省交通運輸科技與成果轉化項目的管理,根據《江蘇省交通運輸科技與成果轉化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及預算資金管理等要求,省交通運輸廳修訂了《江蘇省交通運輸科技與成果轉化項目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江蘇省交通運輸科技與成果轉化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全省交通運輸科技與成果轉化項目的監督管理,實現管理科學化、規范化、制度化,合理配置全省交通運輸科技資源,更好地發揮科技創新在江蘇交通運輸率先基本實現現代化及創新型行業建設中的作用,促進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提升行業整體技術水平,依據國家、省部科技進步和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使用省交通運輸科技與成果轉化專項資金,從事科技與成果轉化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省交通運輸科技與成果轉化項目包括省交通運輸科技項目(以下簡稱科技項目)和省交通運輸科技成果轉化項目(以下簡稱成果轉化項目)。
科技項目是指列入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年度科技項目計劃并依據科技項目任務書(合同)管理、在一定周期內組織實施的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活動的項目。科技項目分為:應用技術研究、綜合運輸和交通軟科學研究、交通信息技術研究、新材料新產品研發等。
成果轉化項目是指列入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年度科技成果轉化項目計劃并依據科技成果轉化項目任務書(合同)管理、在一定周期內組織實施具有實用價值科技成果的推廣應用和示范工程活動的項目。
第四條 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省交通運輸科技與成果轉化項目的總體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會同省財政主管部門制定項目資金撥付計劃,具體由其設置的交通運輸科技管理機構實施。
項目保證單位(或者歸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項目保證單位)負責協調項目實施,協助省交通運輸科技管理機構進行監督管理,落實項目約定的配套資金及其它配套條件等,承擔科技成果轉化和推廣工作。
項目第一承擔單位負責項目任務的完成及實施效果,并協調各項目承擔單位開展研究工作。
第五條 省交通運輸科技與成果轉化項目管理堅持依法管理、目標導向、分類指導、注重績效的原則。
第二章 申報立項
第六條 省交通運輸科技管理機構根據交通運輸部、省交通運輸科技等發展規劃中所確定的發展目標和重點領域,結合交通運輸發展需求,組織科技與成果轉化項目申報。
第七條 省交通運輸科技與成果轉化項目面向全社會公開征集,相關從業單位均可以申報,鼓勵以企業為主體的技術創新項目。項目申報單位應當具備較好的研究基礎和條件,項目負責人應當是項目的實際主持人,并具備較高的學術水平、組織協調能力和時間保障。
第八條 省交通運輸科技管理機構設立科技與成果轉化項目庫,對申請交通運輸科技與成果轉化資金的項目進行規范化管理。經論證、審查通過的項目由省交通運輸科技管理機構納入項目庫,項目庫實行開放式管理。對項目庫中因本年度專項資金無法安排,需以后年度安排的項目,可作為備選項目,滾動至下一年度安排。
第九條 申報單位應當于每年3月15日前通過省交通運輸廳門戶網站科技項目申報系統提交《江蘇省交通運輸科技與成果轉化項目申請書》。申報項目常年網上受理,逾期申報項目納入下一年度進行入庫評審。
第十條 省交通運輸科技管理機構按照有關要求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后,選聘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并會同省財政主管部門對申報項目進行入庫論證。專家組由省內外交通運輸技術、經濟和管理類專家組成,并執行評審回避制度。專家組對項目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必要時可以開展實地勘查及評審,提出建議入庫項目名單。
第十一條 入庫項目的申報單位應當根據要求,編制《江蘇省交通運輸科技與成果轉化項目研究工作大綱》,提交省交通運輸科技管理機構評審。省交通運輸科技管理機構可以委托有關單位(部門)組織相關專家對項目工作大綱進行評審,專家評審意見作為項目立項的依據。
第十二條 入庫項目通過工作大綱評審并經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廳務會議通過后方可正式立項。
第十三條 正式立項的項目,應當按照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制訂的統一格式,由項目組織單位(甲方)、項目承擔單位(乙方)和項目保證單位(丙方)簽訂項目任務書(合同),明確各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項目承擔單位在項目正式立項后3個月內未簽訂合同或者提出無法落實合同規定的條款,省交通運輸科技管理機構可以取消立項。
第十四條 正式立項項目在任務書(合同)簽訂后,由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主管部門下達省交通運輸科技與成果轉化項目計劃。
第三章 實施管理
第十五條 省交通運輸科技與成果轉化項目由省交通運輸科技管理機構、項目保證單位、項目第一承擔單位和項目其他承擔單位等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 省交通運輸科技與成果轉化項目實行年度報告制度。項目保證單位或者項目第一承擔單位應當于每年11月30日前將《江蘇省交通運輸科技與成果轉化項目進展情況報告表》報至省交通運輸科技管理機構。無保證單位的由項目第一承擔單位上報執行情況報告。
省交通運輸科技管理機構和項目保證單位應當加強項目實施過程中的檢查監督,可以視情況聘請專家對項目進行檢查或者評估,提出檢查或者評估報告。
第十七條 需對省交通運輸科技與成果轉化項目的考核目標、研究內容、關鍵技術方案、負責人等事項作調整和變更的,由項目第一承擔單位通過項目保證單位報省交通運輸科技管理機構批準。未經批準,不得變更任務書(合同)內容。
第十八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遇有下列情況之一,省交通運輸科技管理機構應當依據任務書(合同)撤銷或者解除項目任務:
(一)項目配套資金或者依托工程等條件不落實的;
?。ǘ╉椖块L期拖延、執行不力,或者主要研究人員發生重大變化,致使項目無法完成的;
?。ㄈ┯捎诓豢煽咕艿囊蛩厥鬼椖繜o法完成的。
第十九條 項目保證單位應當落實配套資金,提供實施條件;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加強對項目資金的使用管理,執行有關財經法規,按照批準的預算執行,合理安排資金開支,保證完成研究任務的實際需要,做到??顚S茫坏媒亓?、挪用或者擠占。項目承擔單位完成項目后,應當在申請鑒定(評審)驗收時,隨同《江蘇省交通運輸科技與成果轉化項目總結報告》提交項目資金決算表分別報送省交通運輸科技管理機構和項目保證單位。
第二十條 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主管部門,根據管理需要對項目承擔單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抽查監督。
第四章 鑒定(評審)驗收
第二十一條 列入省交通運輸科技與成果轉化計劃的項目完成后可以采用鑒定(評審)或者驗收方式進行驗收。
第二十二條 項目的鑒定(評審)與驗收的材料整理工作應當于執行期限終止后3個月內完成。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及時作出《江蘇省交通運輸科技與成果轉化項目總結報告》,填報科技成果鑒定(評審)申請表,隨同研究報告、用戶報告、查新報告等有關文檔,報送項目保證單位初審,同意后報省交通運輸科技管理機構審核。
第二十三條 經審核符合鑒定(評審)與驗收條件的,由省交通運輸科技管理機構組織驗收,對于不符合條件的不予驗收,并通知項目承擔單位限期整改。項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的,項目第一承擔單位應當在執行期結束前三個月提出延期申請,并報省交通運輸科技管理機構批準。項目延期時間不得超過半年。
第二十四條 省交通運輸科技項目鑒定(評審)與驗收,以合同文本約定的內容和確定的考核目標為基本依據,按照國家科技成果鑒定(評審)與驗收辦法執行。省交通運輸科技成果轉化項目驗收,以合同文本約定的考核目標和任務為基本依據,采用實地核查、會議評審等形式驗收。
第二十五條 對通過鑒定(評審)與驗收的項目,由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頒發相應的鑒定(評審)或者驗收證書。
第五章 成果與績效管理
第二十六條 科技成果是指科技項目在實施中所取得的成果,包括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計算機軟件以及專利、論文和專著等。
第二十七條 通過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織鑒定(評審)和驗收的科技成果,項目第一承擔單位應當按照科技成果登記辦法,在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門戶網站履行網上科技成果填報、登記手續。
第二十八條 省交通運輸科技管理機構負責已登記科技成果的公布及管理,定期或者按需公布科技成果。
科技成果歸屬關系存在爭議或者其公布、發表將影響專利申請或者其他知識產權保護的,應當暫不對外公布、發表。
第二十九條 鼓勵科技成果轉化。對適宜轉化的科技項目,在項目任務書(合同)中應當包括成果轉化方案,明確項目第一承擔單位促進成果轉化的責任和義務;科技項目鑒定(評審)或者驗收意見中應當提出今后科技成果轉化建議。
承擔單位有推廣科技成果的責任,應當按照科技成果轉化的有關規定,積極支持成果完成人做好成果轉化工作,要采取有效措施鼓勵科技成果的有償轉讓,并按規定由項目承擔單位對其主要完成人員予以獎勵。
第三十條 對列入省交通運輸科技與成果轉化計劃的項目,應當按照預算管理的要求由省交通運輸科技管理機構組織開展績效考核。
第三十一條 績效考核是項目管理的重要內容??冃Э己私Y果作為以后年度項目申報、入庫、立項、安排資助和資金撥付的參考依據。
第三十二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按照檔案管理規定的要求,做好項目實施中所產生的實驗報告、數據手稿、圖紙、聲像及其它形式的科學數據的收集整理、建立檔案工作。
第三十三條 項目結題后3年內,省交通運輸科技管理機構和項目保證單位應當對有關專著、論文被引用以及新發表的情況,成果鑒定、獲獎及推廣效益情況等實行跟蹤管理,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及時報送上述有關材料,作為項目補充歸檔材料。
第三十四條 科技項目研究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識產權,除以保證重大國家利益、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為目的或者合同事先明確的約定外,為項目承擔單位所有,并依據《交通行業知識產權管理辦法》進行管理。同時,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根據需要可以無償使用、開發、使之有效利用。
第三十五條 科技項目成果涉及國家秘密的,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科學技術保密規定》及相關規定執行,切實做好保密工作。
第六章 獎懲與信用管理
第三十六條 建立省交通運輸科技與成果轉化項目評價制度。在項目立項環節,應當強化成果應用與轉化目標要求,優先支持成果應用前景良好的科技項目。在項目驗收和成果評價環節,加強成果成熟度、適用性和推廣應用前景等評價,對項目任務書(合同)的執行、資金使用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建立健全成果推廣評價體系,注重成果應用情況跟蹤與實施效果評估。
第三十七條 建立省交通運輸科技與成果轉化項目信用管理制度,強化項目承擔單位和個人的信用意識,加強誠信建設,規范科研行為,保證科研質量和水平。對有下列行為的承擔單位和個人,由省交通運輸科技管理機構將其納入科研信用記錄,并可以撤銷資助、暫停申報新項目等。
?。ㄒ唬┰诳萍柬椖繄绦兄杏性旒?、抄襲、剽竊的學術不端行為的;
?。ǘ┰谪攧諏徲嫳O督檢查中發現違規情況,情節嚴重的;
(三)項目承擔單位因管理不善、違反規定,情節嚴重的;
(四)項目主要研究人員不能按照任務書(合同)有效地履行職責,致使項目進度或質量受到較大影響的;
(五)不能有效組織研究工作,未取得研究成果又不在規定期限內提出延期報告的;
?。o正當理由造成項目終止或者未通過驗收的。
第三十八條 依據國家和部省有關科學技術獎勵規定,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設立相關技術獎項,對全省交通運輸科研成果和在成果推廣應用中做出顯著成績和貢獻的單位與個人進行表彰,具體評選標準、方法另行制定。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直屬單位(部門)和設區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安排專項經費開展的科技與成果轉化項目,參照本辦法執行。
列入交通運輸部、省科技與成果轉化計劃的項目,按照交通運輸部、省相應的管理辦法執行。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13年6月1日起執行,《江蘇省交通科學研究計劃項目管理辦法(試行)》(蘇交技[2001]21號)同時廢止。
附件:1.江蘇省交通運輸科技與成果轉化項目申請書(略)
2.江蘇省交通運輸科技與成果轉化項目工作大綱(略)
3.江蘇省交通運輸科技與成果轉化項目任務書(合同)(略)
4.江蘇省交通運輸科技與成果轉化項目進展情況報告表(略)
5.江蘇省交通運輸科技與成果轉化項目中間檢查(自檢)評分表(略)
6.江蘇省交通運輸科技與成果轉化項目變更申請表(略)
7.江蘇省交通運輸科技與成果轉化項目總結報告(略)
8.江蘇省交通運輸科技與成果轉化項目鑒定(驗收)申請表(略)
9.科學技術成果鑒定證書(略)
10.軟科學成果評審(驗收)證書(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