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地稅局關于明確《江蘇省地方稅務局建筑業項目營業稅管理暫行辦法》若干問題的公告
發布日期:2013-06-05 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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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地稅規〔2013〕3號
為進一步強化建筑業項目管理,提升稅收管理質效,切實落實“兩個減負”,現對《江蘇省地方稅務局建筑業項目營業稅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實施過程中若干問題予以明確,有關內容公告如下:
一、對合同金額在10萬元及以下,且不涉及總分包的建筑工程項目,可不辦理建筑業項目登記。對不需辦理項目登記的建筑工程,在申請代開建筑業發票時,除提供經辦人身份證外,不再需要提供其他資料。對需要辦理簡易項目登記和一般項目登記的建筑工程,申請代開建筑業發票時,月累計開具金額不滿10萬元(含),除提供納稅人身份證外,不再提供其他資料。月累計開具金額超過10萬元的,應在超過的當次,按《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提供相關資料。
二、對《辦法》第五條所稱的水、電、氣供應單位、廣播電視系統、電信單位從事的管道安裝工程、初裝工程、電信工程,涉及總分包但未達到一般登記的合同金額標準的,可不進行項目登記。但對合同金額達到一般登記金額標準的,應按規定進行一般項目登記。
三、對辦理項目登記時已提供建筑合同原件及復印件的代開票納稅人,在申請代開建筑業發票時可不提供《工程款支付申請(核準)表》或《建筑工程項目付款證明》。
四、對一次性開票的建筑項目,可先全額開具發票,直接進行最終清算,不需進行預清算。
五、本公告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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