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政辦發〔2013〕119號
各市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消防工作考核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消防工作考核辦法
第一條 為嚴格落實消防工作責任,有效預防和減少火災事故,進一步提升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國務院關于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的意見》(國發〔2011〕46號)和《江蘇省消防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省人民政府對各市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況的考核。
第三條 考核工作在省人民政府領導下,由省消防安全委員會制定實施細則并具體組織實施。
第四條 省消防安全委員會每年2月底前組織對各市上一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況進行考核。
第五條 考核工作堅持客觀公正、科學合理、公開透明、求真務實的原則。
第六條 考核內容以國家現行消防法律法規、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文件、年度消防工作會議部署、省人民政府與各市人民政府簽訂的消防工作責任書為依據,包括消防安全責任、火災預防、消防安全基礎三部分。
第七條 考核采取聽取匯報、查閱資料、座談走訪、暗訪調查等方式,按照考核計分表和實施細則逐項細化并進行量化評分。
考核采用評分法,滿分為100分。考核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個等級。考核得分90分以上為優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為合格,60分以下為不合格。
本條有關數量的表述,“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第八條 考核結果經省人民政府審定后,由省消防安全委員會進行通報。對考核結果為優秀的予以表揚。
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市人民政府,應在考核結果通報后1個月內,提出整改措施,向省人民政府作出書面報告,同時抄送省消防安全委員會辦公室。
第九條 經省人民政府審定后的考核結果,報送省委干部主管部門,作為對各市政府負責人和領導班子綜合考核評價的參考。
第十條 對在考核工作中弄虛作假、瞞報虛報情況的,予以通報批評,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第十一條 各市人民政府應對上一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況開展自查,每年1月底前向省人民政府上報自查情況,同時抄送省消防安全委員會辦公室。
第十二條 各市人民政府應依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對本行政區域內各地消防工作進行考核。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備注:1.每發生1起較大亡人(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下同)火災事故扣3分;
2.每發生1起重大亡人(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火災事故扣20分;
3.發生特別重大亡人(死亡30人以上)火災事故的考核結果直接認定為“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