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水規〔2013〕2號
各市水利(務)局,昆山、泰興、沭陽縣(市)水利(務)局,廳直各有關單位:
為了保證省水利廳規范性文件與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省有關政策相一致,確保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執行力,根據《江蘇省規范性文件制定和備案規定》(省政府令第54號)有關規定,省水利廳對現行有效規范性文件進行了全面清理,并經廳長辦公會議研究通過,決定廢止《江蘇省水利廳關于建立“河長制”的實施辦法》等4件規范性文件,宣布《江蘇省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等1件規范性文件失效。
一、廢止的規范性文件
1.關于印發《江蘇省水利廳關于建立“河長制”的實施辦法》的通知(2010年12月17日省水利廳蘇水規〔2010〕7號文件印發)
2.關于加強取水許可驗收和發證工作的通知(2007年8月21日江蘇省水利廳蘇水資〔2007〕37號文件印發)
3.關于加強縣鄉河道疏浚項目及資金管理的意見(2003年2月11日江蘇省水利廳、省財政廳蘇水農〔2003〕9號、蘇財農〔2003〕19號文件印發)
4.關于進一步加強縣鄉河道疏浚資金項目管理的通知(2005年12月31日江蘇省水利廳、江蘇省財政廳蘇水農〔2005〕45號、蘇財農〔2005〕285號文件印發)
二、宣布失效的規范性文件
江蘇省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2001年12月31日省水利廳蘇水基〔2001〕47號文件印發)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