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政辦發〔2013〕150號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法規規章草案審查活動,加強審查過程中的協調配合,提高法律制度建設質量,根據國務院《規章制定程序條例》和《江蘇省制定和批準地方性法規條例》等規定,現就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法規規章草案起草審查協調工作通知如下:
一、始終堅持科學民主立法
立法應當充分體現廣大人民群眾的意志,著力解決經濟社會發展中的突出問題,努力適應江蘇“兩個率先”和加快轉變發展方式的需要。法規規章草案起草和審查部門,要牢固樹立宗旨意識,強化群眾觀點,弘揚務實作風,以高度的思想自覺、政治自覺和行動自覺,保障人民群眾通過多種途徑參與立法活動,做到科學立法、民主立法,杜絕立法過程中的形式主義、官僚主義。
二、切實提高草案送審稿質量
起草部門起草法規規章草案送審稿,要深入開展調查研究,面對面聽取基層和群眾的意見,廣納群言、集思廣益,涉及其他部門職責或與其他部門關系緊密的,應充分征求其他部門的意見。起草部門與其他部門有不同意見的,應充分協商;經充分協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起草部門應在上報法規規章草案送審稿時說明情況和理由。擬列入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的法規規章草案,起草部門一般應提前6個月以上報送法規規章草案送審稿。
三、依法開展審查處理
省政府法制機構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等法律法規,對法規規章草案送審稿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部門之間意見不一致的,由省政府法制機構提出處理意見。省政府法制機構在審查法規規章草案送審稿過程中,發現省有關部門對法規規章草案送審稿規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較大爭議,起草部門未與有關部門協商的,可以緩辦或退回起草部門。
四、及時反饋修改意見
省政府法制機構在審查法規規章草案送審稿征求意見過程中,省有關部門應認真組織研究,按要求及時以書面形式回復修改意見和建議。所提修改意見和建議應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同意,并加蓋單位公章。
五、積極參加立法協調
省政府法制機構組織召開的立法協調會,起草部門主要負責人應到會對有關問題進行說明和解釋;主要負責人因特殊情況不能出席的,應授權分管負責人攜帶經主要負責人簽署的書面意見到會說明并作出解釋。省有關部門對法規規章草案有不同意見和建議的,應由主要負責人或授權分管負責人攜帶經主要負責人簽署的書面意見到會進行解釋并說明理由。省有關部門對法規規章草案無不同意見的,應向省政府法制機構提交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簽署的書面材料,并加蓋單位公章。
六、充分尊重協調意見
經省政府法制機構協調,省有關部門對法規規章草案達成一致意見的,應向省政府法制機構提交經主要負責人簽署的書面材料,并加蓋單位公章。對經協調一致的意見,省有關部門要充分尊重,切實維護立法審查協調工作的嚴肅性。
南京、蘇州、無錫、徐州市法規規章草案起草審查協調工作,以及各地、各部門的規范性文件起草審查協調工作,依照本通知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