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政辦發〔2014〕83號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省國土資源廳《江蘇省國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綜合評價考核暫行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4年10月14日
江蘇省國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綜合評價考核暫行辦法
省國土資源廳
第一條 為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和最嚴格的節約用地制度,強化國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全面提升節地水平和產出效益,根據《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61號)和《江蘇省委江蘇省人民政府關于全面推進節約集約用地的意見》(蘇發〔2014〕6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國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是指通過規劃引導、標準控制、市場配置、存量挖潛等手段,實現節約資源、保護耕地、優化資源利用結構和布局、提升節地水平和產出效益的各項行為與活動。
第三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國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工作負總責,建立國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制度,將國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主要指標納入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目標和考核評價體系。
第四條 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區域內國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工作,組織制定相關標準體系和規范,鼓勵采用新技術和新模式,探索節約集約利用資源新機制,促進國土資源利用效率的提高。各級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財政、環境保護、住房和城鄉建設、城鄉規劃、交通、農業、水利、統計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能分工,積極配合,共同推進國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對設區的市、縣(市、區)行政區域內國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情況進行年度綜合評價考核。省國土資源廳會同相關部門實施綜合評價考核工作,考核結果報省人民政府審定。
第六條 國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綜合評價考核堅持公平、公正、公開原則,以定量考核為主,定量考核與定性評價相結合。根據不同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狀況、資源稟賦和利用特征,對市、縣(市、區)實施分類考核。
第七條 綜合評價考核內容主要反映經濟社會發展過程中國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管理的狀況,包括資源利用水平和產出效益、耕地保護責任落實、資源利用管控效率以及制度建設與實施等。
第八條 每年第二季度,對設區的市、縣(市、區)上一年度國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情況進行綜合評價考核。
第九條 綜合評價考核中相關基礎數據主要來源是:
(一)省統計局等相關部門發布或核定的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數據;
(二)年度土地利用變更調查數據;
(三)國土資源相關管理信息系統中土地利用和礦產資源開發管理的有關數據;
(四)耕地保護責任目標完成情況等相關單項考核結果;
(五)國土資源管理其他相關統計和監測數據。
第十條 根據國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綜合評價考核結果,對設區的市、縣(市、區)實行分類獎勵。綜合評價考核成績優異的地區,給予用地計劃指標等獎勵。
第十一條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區取消其評優資格:
(一)耕地保護責任目標、基本農田保護任務、耕地占補平衡有任一項不達標的;
(二)區域內發生重大國土資源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十二條 國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綜合評價考核結果,作為對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領導班子、領導干部年度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重要內容;作為地方政府參評國土資源節約集約模范縣(市)創建活動的依據;作為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流量指標安排、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規模下達、土地綜合整治項目、礦山環境整治項目和資金安排等的權重因素。
綜合評價考核結果向設區的市、縣(市、區)黨委、人民政府通報,并抄送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和審計部門。
第十三條 綜合評價考核實施細則由省國土資源廳充分征求相關部門意見后另行制定,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國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新要求和本辦法的實施情況,適時調整、完善。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國土資源廳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