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政辦發〔2014〕97號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省教育廳、省發展改革委、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衛生計生委、省殘聯《關于進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業發展的意見》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4年11月10日
關于進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業發展的意見
省教育廳 省發展改革委 省民政廳 省財政廳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省衛生計生委 省殘聯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全面落實中長期教育改革發展規劃綱要,加快發展特殊教育事業,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教育部等部門特殊教育提升計劃(2014―2016年)的通知》(國辦發〔2014〕1號)要求,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一、建立完善特殊教育體系
(一)積極發展殘疾兒童學前教育。完善殘疾兒童學前教育以縣為主的管理體制。把殘疾兒童學前教育納入現代國民教育體系,到2020年,基本普及視力、聽力、智力殘疾三類殘疾兒童學前3年教育。全省特殊教育學校都要舉辦3年學前教育班,普通幼兒園應當接受具備就讀能力的幼兒入園,鼓勵兒童福利機構增設附屬幼兒園或學前教育部,支持社會力量舉辦學前特殊教育機構。加強殘疾兒童早期發現、康復和教育,鼓勵有條件的地區設立0―3歲殘疾兒童早期干預、康復和教育機構。
(二)鞏固提高殘疾兒童少年義務教育普及水平。完善殘疾兒童少年義務教育以縣為主的管理體制。健全以特殊教育學校為骨干、隨班就讀和特教班為主體、送教上門為補充的殘疾兒童少年義務教育服務體系,使三類殘疾兒童少年義務教育入學率保持在96%以上,省義務教育優質均衡改革發展示范區三類殘疾兒童少年義務教育入學率達98%以上,推動實現殘疾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零拒絕”。創造條件對重度肢體殘疾、重度智力殘疾、孤獨癥、腦癱和多重殘疾兒童少年等群體實施義務教育,保障兒童福利機構適齡殘疾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
(三)大力發展以職業教育為主的殘疾人高中階段教育。建立殘疾人高中階段教育以省轄市為主的管理體制。省轄市要進一步擴大現有特殊教育學校高中階段教育招生規模,辦好以職業教育為主的殘疾人高中;縣(市、區)要根據本地殘疾人數量及需要在特殊教育學校內設置高中教育部(班)。引導普通高中招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學生,指導中等職業學校開展適合殘疾人的職業教育。到2020年,基本普及殘疾人高中階段教育。
(四)加快發展殘疾人高等教育。完善殘疾人高等教育以省為主的管理體制。落實國家有關招收殘疾考生的政策,普通高校不得拒收符合錄取標準的殘疾考生。招收盲人、聾人的高等院校,要在保證質量基礎上擴大招生規模、優化專業設置、提升辦學層次。拓寬自學考試、網絡教育等學歷教育途徑,滿足殘疾人接受高等教育的需求。
二、切實加強特殊教育基礎能力建設
(五)強化特殊教育學校規劃和建設。嚴格執行“30萬人口以上的縣(市、區)獨立設置一所特殊教育學校”的要求,全面落實《特殊教育學校建設標準》,使全省所有特殊教育學校均達到國家規定建設標準和設施設備配置標準。有條件的兒童福利機構可參照相關標準設立特教班。大力實施特殊教育發展工程,扎實推進特殊教育學校現代化建設,加快改善特殊教育辦學條件。
(六)加大特殊教育經費保障力度。義務教育階段、高中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學校生均公用經費按當地普通同級學校生均公用經費的8倍以上撥付,隨班就讀學校學生按同級特殊教育學校生均公用經費標準執行。各級政府要設立特殊教育專項經費,并不斷提高補助標準;各級殘聯要從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中安排一定比例資金,用于當地特殊教育學校開展包括成年殘疾人在內的各類職業教育和培訓。省財政繼續安排特殊教育專項補助資金。
(七)完善殘疾學生資助體系。對在公辦幼兒園接受教育的殘疾兒童,免收保育費和管理費;對需要語言和康復訓練的聾兒、腦癱兒和智障兒,凡家庭經濟困難的,可予減半或免收教育康復訓練費用,相關經費由當地政府補助。對農村殘疾學生和家庭經濟困難的城鎮殘疾學生,在義務教育學校就讀的,免收住宿費并給予生活補助;在高中階段學校就讀的,免收學費。對中等職業學校一二年級在校殘疾學生、在特殊教育學校職業高中部(班)就讀的殘疾學生,全部享受國家助學金。對在普通高校就讀的殘疾學生、家庭經濟困難的殘疾人子女,優先享受免學費和國家助學金、困難補助、國家助學貸款補貼等政策待遇;自2014年秋季起,對新入學的殘疾大學生,免收學費并逐步免除住宿費。對參加自學考試、網絡教育等成人高等教育并取得大專以上文憑的殘疾人、家庭經濟困難的殘疾人子女,由當地政府給予一定獎勵。
三、不斷提高特殊教育質量
(八)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各地要指導特殊教育學校(班)依據《特殊教育學校暫行規程》開展教育教學,堅持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勞動技能教育相結合,注重殘疾學生的潛能開發和缺陷補償,注重培養殘疾學生生活自理、與人交往、融入社會、勞動就業的能力和自尊、自信、自立、自強的精神,積極推行個別化教學。加強殘疾學生的法制教育、青春期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安全教育,開展適合殘疾學生的體育和文藝活動。
(九)有效開展“醫教結合”實驗和“送教上門”服務。整合衛生和教育資源,探索“醫教結合”特殊教育模式,為殘疾兒童少年早期干預和康復服務。特殊教育學校應設立康復中心(室),建立顧問醫師制度,配置康復儀器設備,配備具有醫療康復技能的康復教師。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和特殊教育學校,探索為殘疾學生提供送教服務的途徑和方式,使無法接受學校教育的極重度殘疾學生享有定期送教服務。
(十)建立健全隨班就讀支持保障體系。各地要依托特殊教育學校設立特殊教育指導中心,統籌本地區隨班就讀工作。進一步擴大隨班就讀規模,建立健全特殊教育學校定期委派教師到普通學校巡回指導隨班就讀工作的制度,著力解決隨班就讀存在的師資配備不足、經費保障不到位、資源教室相對缺乏的矛盾和問題。
(十一)更加突出殘疾人職業技能培訓。指導特殊教育學校開足開好勞動技術、綜合實踐活動等課程,開設符合學生特點、適合當地需要的職業課程。加強適合殘疾人學習的骨干專業課程建設,強化殘疾學生生產實習和社會實踐,做好殘疾學生就業指導工作。鼓勵和扶持各類特殊教育學校、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開展多種形式的殘疾人職業技能培訓。舉辦殘疾人職業技能競賽。各地要在殘疾學生實訓基地建設、職業技能鑒定、就業安置等方面制定優惠政策和扶持保護措施。
(十二)扎實推進特殊教育信息化建設。建立省特殊教育資源網和特殊教育信息資源管理系統,促進特殊教育優質資源共建共享。指導特殊教育學校根據殘疾學生特點積極開展信息技術教育,大力推進信息技術在教育教學中的應用,提高殘疾學生信息素養和運用信息技術的能力。
(十三)深入開展特殊教育研究。加強對特殊教育教學的研究和指導,定期開展特殊教育學校教學研究活動,不斷強化特殊教育教學實踐培訓。省教育學會特殊教育專業委員會、盲教育資源中心、聽障教育資源中心和智障教育資源中心要充分發揮研究、指導、服務功能,組織開展特殊教育教學研究,形成一支理論素養高、專業能力強的特殊教育科研骨干隊伍。
四、著力提升特殊教育師資隊伍建設水平
(十四)配齊配足特殊教育學校教職員工。各地要針對特殊教育學校學生少、班額小、寄宿生多的特點,在核定的事業編制總量內,調劑一定數量的事業編制用于加強特殊教育學校教職員工配備,并采取購買服務等方式配齊生活管理員。在設立特殊教育指導中心的特殊教育學校,配備一定數量的特殊教育巡回指導教師。在隨班就讀學生數較多的普通學校,配備特殊教育資源教師。
(十五)加強特殊教育師資培養培訓。辦好南京特殊教育職業技術學院,提高特殊教育師資培養質量。將特殊教育或融合教育課程納入師范生培養必修課程,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本科院校開設特殊教育專業。加強省特殊教育師資培訓中心建設,確保特殊教育學校教師和普通中小學、幼兒園資源教師每5年至少接受1次省級培訓。各地要切實做好特殊教育學校教師和普通中小學、幼兒園資源教師全員培訓,落實培訓經費,提高培訓質量。
(十六)改善特殊教育教師待遇。全面落實國家和省規定的特殊教育津貼政策,優先改善特殊教育教師工作環境和條件。針對特殊教育工作崗位特點,完善績效工資政策并予以適當傾斜,不斷提高特殊教育教師待遇水平。在職稱評聘和優秀教師、優秀教育工作者、特級教師等評選表彰中,安排一定數量的特殊教育教師表彰名額。對從事特殊教育滿20年的教師,由當地教育行政部門頒發榮譽證書。制定有針對性的特殊教育教師資格考試標準,對已聘為特殊教育教師的盲人、聾人,在申請教師資格時可放寬條件和要求。將兒童福利機構特教班教師職務(職稱)評聘納入當地教師職務(職稱)評聘范圍。
五、進一步強化對特殊教育工作的組織領導
(十七)落實各級政府發展特殊教育的責任。各地要把特殊教育事業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及教育事業發展規劃,進一步落實機構編制、發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計生、稅務、殘聯等部門和單位發展特殊教育的職責,在保障殘疾人入學、孤殘兒童撫育、新生兒疾病篩查與治療、特殊教育學校經費投入、教師編制和工資待遇、殘疾人口統計等方面各司其職、通力合作,不斷加快特殊教育事業發展步伐。
(十八)實施特殊教育督導評估。各級政府教育督導機構要將特殊教育工作列為督政督學的重要內容,督促下級政府及相關部門依法履行職責。省有關部門要將特殊教育事業發展水平納入教育現代化建設監測評估,逐步建立特殊教育質量監測評價體系,促進特殊教育事業持續健康發展。
(十九)營造關心支持特殊教育發展的社會氛圍。認真落實國家有關捐贈免稅政策,廣泛動員和鼓勵社會各界捐資助學或以各種方式支持特殊教育事業發展。重視和加強對特殊教育事業的宣傳,形成全社會關心特殊教育、尊重特殊教育教師和殘疾人教育工作者的輿論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