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政辦發〔2014〕21號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為深入貫徹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深化農村改革加快推進農業現代化的若干意見,認真落實全省農村工作會議精神,提高農村金融服務水平,完善農業保險經營模式和發展機制,促進我省農業、農村經濟持續健康發展,現就做好2014年全省農業保險工作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以服務“三農”為宗旨,按照“穩定政策、改革創新、持續發展”的要求,堅持政府引導、市場運作、自主自愿、協同推進的原則,適應農村生產力和生產關系變化的新趨勢,進一步鞏固成果、總結經驗、完善機制、提升服務,促進我省農業保險工作再上新水平。
二、發展方向
(一)夯實基礎,推動農業保險持續發展。夯實政策基礎,鞏固完善全省統一的“聯辦共保”運行模式,保持農業保險政策穩定性,不斷加大對農業保險的支持力度。夯實群眾基礎,繼續優化農業保險條款,進一步降低費率和起賠點,提高保額和賠付標準,更好地得惠于農、讓利于民。夯實服務基礎,加快完善基層服務體系建設,健全基層服務網絡,提高服務效率;加強基層人才隊伍建設,繼續推動人員配置和經費保障向農業保險一線傾斜,提高農業保險精細化管理水平。
(二)適應形勢,推進農業保險創新發展。針對農民生產實際需求,促進農業保險由保險服務向保險和農業生產技術服務相結合轉變,由保成本向保產量、保收入和保市場價值轉變。不斷豐富農業保險內涵和外延,促進農業保險責任由單一風險描述向指數型復合風險覆蓋拓展。加大農業生產災害預防、預警、施救等防災防損工作力度,促進保險服務由單一災后理賠向農業生產全過程服務轉變。緊密結合農村金融改革創新,加強農業保險與農村信貸、農業擔保、農村信用體系建設的聯動,推動保險服務由單一式向綜合型轉變。
(三)加強監管,確保農業保險規范發展。加強財務監管,嚴禁虛構保險標的、虛增承保數量、編報虛假賠案套取國家財政補貼。加強業務監管,嚴禁截留挪用農戶保費或賠款、私設“小金庫”或用于其他支出。加強服務監管,嚴禁封頂賠付、平均賠付、少賠、惜賠,侵害農民合法權益。
(四)整合資源,促進農業保險協同發展。明確各參與主體工作職責,加強統籌協調,充分調動各方積極性,防止農業保險經營和管理缺位、錯位或越位。省各有關部門、各地要結合實際,建立高效設施農業保險理賠便利化機制,進一步縮短理賠周期,提高理賠效率;建立動物防疫與農業保險聯動機制,加大對死亡保險畜禽無害化處理力度,維護環境衛生和食品安全。
三、主要工作
(一)鞏固農業保險運行模式。2014年,全省農業保險工作繼續以省轄市為單位開展,政府和保險公司的風險責任承擔比例各50%。農業保險市場主體宜保持相對穩定,各地要在公平市場準入、健全市場退出方面,進一步加強對農業保險工作的組織領導,規范農業保險政府采購行為。招標文件中不得設置違反省農業保險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省農險辦)有關規定和有礙公平的條款,保險經紀人、代理人原則上不得作為采購代理機構;重點考量農業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保險機構)所具備的條件,擇優審慎確定當地保險機構,鼓勵有資質、服務好、網絡全的保險公司參與農業保險工作。嚴格履行農業保險服務協議,變更、續約實行逐級報批備案制。
(二)擴大農業保險覆蓋面。
1.進一步擴大主要種植業保險承保規模。水稻、小麥、棉花、玉米、油菜保險面廣量大,對落實國家糧食安全地區責任具有重要意義。各地要高度重視,不斷提高主要種植業保險的覆蓋面和風險保障水平,盡快實現主要種植業保險承保全覆蓋。以補償承保對象物化成本為基礎,以保障災后恢復生產為出發點,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2.大力發展高效設施農業保險。各地要加強對現有高效設施農業保險的宣傳和推動,不斷擴大高效設施農業保險覆蓋面。積極發展養殖業保險,對能繁母豬和奶牛努力做到“應保盡保”。鼓勵保險機構開展特色農產品保險創新,探索生豬等農產品目標價格保險試點。在確保主要種植業保險保費收入穩定的同時,逐步提高高效設施農業保險保費收入的占比。
3.扎實做好漁業互助保險工作。加大險種創新力度,積極開展水產養殖保險,穩步擴大漁業保險承保面,努力提高漁業保險保障水平。認真組織船東小額貸款業務試點工作,強化風險管控,確保資金安全。完善漁業互助保險保費財政補貼制度,鼓勵漁業互助保險與商業保險合作,逐步建立覆蓋漁業全行業的風險保障體系。
4.繼續推進農機具保險。加快推動拖拉機交強險、聯合收割機第三者責任險和農機駕駛人員意外傷害保險實施工作,努力實現全省農機具保險全覆蓋。各保險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或拖延承保拖拉機交強險,農業保險承辦公司不得拒保農機保險。探索農機財產保險,研究制定農機財產保險條款,積極開展相關試點工作。農機具保險經辦機構可以與基層農機部門簽訂委托協助辦理保險業務協議,約定費用支付,專項用于農機具保險支出。
5.穩妥開辦涉農貸款保證保險和信用保險。建立農業保險與農村信貸相結合的銀保互動機制,鼓勵家庭農場、農業合作社、農業企業通過投保貸款保證保險獲得融資;鼓勵發展家庭財產險、人身意外險及相關責任險等農村小額保險,積極推進農村小額貸款保證保險試點。
(三)研究制定保險費率動態調整機制。開展歷年農業保險理賠情況統計分析,結合我省農業風險損失和農險經營狀況,對農業保險費率實行動態調整,進一步降低主要種植業保險費率,降低免賠率,提高保險金額,切實發揮好農業保險的支農惠農作用。
(四)落實好財政保費補貼政策。對水稻、小麥、棉花、玉米、油菜等主要種植業保險,能繁母豬、育肥豬、奶牛等主要養殖業保險,現有高效設施農業保險,以及農機具、漁業等農業保險險種,仍按原財政補貼政策執行。研究完善高效設施農業保險財政獎補機制,進一步提高財政補貼資金使用效益。
(五)規范承保理賠工作。嚴格貫徹《農業保險條例》及配套制度的相關規定,進一步提高農業保險運作規范程度,各地要將“五公開、三到戶”的規定嚴格執行到位,實現承保分戶、理賠損失和財務支付清單“三單一致”,嚴格執行一卡通“轉賬直賠到戶”制度。進一步擴大承保理賠情況公示面,除在行政村村務公開欄公示外,將公示范圍擴展到自然村或生產隊組,讓群眾充分監督。對已出險但未進行無公害處理的死亡育肥豬、能繁母豬、奶牛等一律不予賠付。2014年,各縣(市、區)按進度撥付保費補貼,按季度結清應收保費,優先落實理賠資金,加快賠款支付速度,提高理賠工作效率,養殖業保險從報案到賠付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
(六)完善大災風險準備金和政府巨災風險準備金制度。全面落實《農業保險大災風險準備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依據相關經驗數據和保險精算原理,結合我省農業災害風險水平、風險損失數據、農業保險經營狀況等因素,自2014年開始,全省種植業、養殖業、森林保險自留保費準備金由各省級保險機構分別按自留保費收入的2%-4%、2%-3%、4%-6%比例區間,在征得省財政廳等有關部門同意的基礎上自主計提,超額承保利潤準備金計提標準按《辦法》執行。各保險機構要按保費收入一定比例提取防災防損基金,專項用于防災減災工作;發揮能動作用,結合我省各季節天氣、災害情況,配合各地農業技術部門積極開展自然災害和病蟲害預防治理工作,更好地實現保險業社會服務功能。修訂《江蘇省農業保險試點政府巨災風險準備金管理辦法(試行)》(蘇財外金〔2008〕49號),進一步增強我省農業保險抗風險能力。各級人民政府巨災風險準備金使用范圍包括主要種植業、養殖業險種和其他高效設施農業在內的所有農業保險險種。
(七)加強農業保險信息化建設。進一步提高農業保險信息化管理水平,重點加快全省農業保險網建設,圍繞建設農業保險的重要宣傳載體,引導農戶深入了解農業保險知識,及時掌握各項惠農政策;圍繞提供農戶查詢投訴的主要途徑,方便農戶及時了解投保理賠信息,暢通農戶信訪渠道,提高基層農險工作透明度;圍繞打造全省農業保險的監督管理和工作交流平臺,發揮上情下達、下情上傳、典型示范的作用,提高各地農業保險工作水平。
(八)嚴肅查處各類違反財經紀律行為。各地財政部門要認真執行《江蘇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業保險保費資金管理的意見》(蘇財金〔2012〕31號),進一步規范農業保險保費資金的籌集、核算、使用與管理,切實加強農業保險保費資金的監督檢查,每年對轄區內抽查的覆蓋面不低于50%。加快建立對各地農業保險工作動態跟蹤檢查機制,對有各類虛假投保、虛假理賠、截留挪用保費資金及理賠資金等違法違規行為的單位和個人,省將按照《會計法》《農業保險條例》《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江蘇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予以嚴肅處理,收回相關財政補貼資金,實施行政處罰,并在全省范圍內通報;對于參與虛假投保、虛假理賠等行為的保險機構,將取消其在省內開展農業保險業務的資格;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四、保障措施
省農業保險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要切實加強對全省農業保險工作的組織協調和工作指導,按照職能分工,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協同推進。省農險辦要加強全省農業保險的頂層設計和工作領導,不斷健全和完善工作機制,建立成員單位例會制度,及時通報工作情況、研究解決問題、制定處置方案。各地要切實履行領導、組織、協調職責,認真分析研究農業保險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采取有效措施切實加以解決。
省各有關部門和各地要加強分工協作,共同做好農業保險宣傳培訓工作。切實加大農業保險政策、保險知識的宣傳力度,增強廣大農民群眾的保險意識,引導廣大農民群眾自覺自愿參與農業保險,為農業保險工作深入推進創造良好氛圍。省、市兩級農業保險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要重點加強對有關部門農業保險工作人員政策、理論和實務等方面的培訓。縣(市、區)農業保險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要重點做好對鄉鎮、行政村工作人員、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種養大戶等的保險培訓工作。
各級農業保險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要高度重視農業保險工作的規范健康發展,著力構建農業保險監督體系。各省轄市農業保險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每年至少對轄區內農業保險工作開展情況組織1次自查,并及時將自查情況向省農險辦匯報。省農業保險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要聯合對各地農業保險規范經營情況開展定期檢查,適時組織外部審計力量進行抽查。對侵害參保農民利益的行為,一經發現將嚴肅查處,問題嚴重的在全省范圍內通報。
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4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