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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省環保廳省財政廳江蘇省生態紅線區域保護監督管理考核暫行辦法的通知
發布日期:2014-03-13 12:52 字體:[ ]

蘇政辦發〔2014〕23號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省環保廳、省財政廳《江蘇省生態紅線區域保護監督管理考核暫行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4年3月13日

江蘇省生態紅線區域保護監督管理考核暫行辦法

省環保廳 省財政廳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關于完善生態補償機制的要求,強化生態紅線區域保護的監督、管理與考核工作,根據《中共江蘇省委江蘇省人民政府關于深入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工程率先建成全國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區的意見》(蘇發〔2013〕11號)、《省政府關于印發江蘇省生態紅線區域保護規劃的通知》(蘇政發〔2013〕113號)和《省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省財政廳省環保廳江蘇省生態補償轉移支付暫行辦法的通知》(蘇政辦發〔2013〕193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生態紅線區域,是指依據《江蘇省生態紅線區域保護規劃》劃定并公布的15類生態紅線區域,包括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地質遺跡保護區、濕地公園、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海洋特別保護區、洪水調蓄區、重要水源涵養區、重要漁業水域、重要濕地、清水通道維護區、生態公益林、太湖重要保護區、特殊物種保護區。
  第三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區域內生態紅線區域實施保護的責任主體,對生態紅線區域保護和監督管理、評估考核負總責。
  第四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生態紅線區域的統一監督管理,并會同財政部門負責考核。
  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農業、水利、海洋與漁業、林業等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對主管的生態紅線區域依法進行管理、監督和考核。
  各生態紅線區域具體管理機構負責生態紅線區域的日常管理和保護工作。
  第五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江蘇省生態紅線區域保護規劃》,結合當地實際,編制本行政區域生態紅線保護規劃,制定年度保護計劃或方案,并及時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第六條 監督管理考核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相關法律法規;
  (二)《江蘇省生態紅線區域保護規劃》;
  (三)《江蘇省生態補償轉移支付暫行辦法》;
  (四)各級人民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生態紅線區域保護規劃、保護政策、管理辦法、年度保護計劃或方案等相關文件。

第二章 監督管理

  第七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本轄區內各類生態紅線區域保護,嚴格執行相關法律法規政策。
  第八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本級生態紅線區域保護監督管理考核辦法、生態補償辦法等配套政策。
  第九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定期對生態紅線區域生態環境質量、生物多樣性等指標進行監測評估,開展科學研究,優化保護措施。
  第十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生態紅線區域保護的宣傳教育和科學知識普及工作。
  第十一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不得擅自調整生態紅線區域。生態紅線區域的撤銷及其性質、范圍、界線和管控級別的調整或者改變,應當經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二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落實生態紅線區域分級管控措施。一級管控區實行最嚴格的管控措施,嚴禁一切形式的開發建設活動。二級管控區實行差別化的管控措施,嚴禁有損主導生態功能的開發建設活動。
  對生態紅線二級管控區內依法進行的開發建設活動,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住房城鄉建設、農業、水利、旅游、海洋與漁業、林業、規劃等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項目審批、核準、備案。
  第十三條 省、市、縣(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應當加強生態紅線區域的執法監管,對擅自調整生態紅線區域、違法進行資源開發和建設活動、非法排放污染物、盜伐林木、獵捕采伐珍稀瀕危和受保護物種等各類違法違規活動,應責令立即停止,依法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并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省級生態補償轉移支付資金全部用于生態紅線區域內的環境保護、生態修復和生態補償,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擠占、挪用。
  第十五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結合實際情況,制定生態紅線區域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第三章 評估考核

  第十六條 評估考核應當公平、公正、公開,堅持日常監管與年度考核相結合、定性考核和定量考核相結合、總結自評和上級考核相結合的原則。
  第十七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對行政區域內生態紅線區域保護情況進行年度評估,完成生態紅線區域保護評估報告,并及時報上一級人民政府。
  第十八條 省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住房城鄉建設、農業、水利、海洋與漁業、林業等行政主管部門,每年對主管的生態紅線區域保護規劃與政策落實、生態產品生產能力、生態建設與恢復、生態環境質量、生態補償資金使用、社會公眾評價等方面進行考核,形成部門考核意見。
  省環保廳、財政廳綜合各部門的考核意見,形成各市、縣(市)生態紅線區域保護情況考核結果,作為省財政安排生態補償轉移支付資金的重要依據。對生態紅線區域保護成效顯著的市、縣(市)給予獎勵,并下達生態補償轉移支付補助資金;對保護工作不力的,給予通報批評,并扣減補助資金,取消年度考核獎勵資格;造成嚴重后果的,按相關規定嚴肅追究責任。
  第十九條 評估考核結果向市、縣(市)人民政府通報,并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條 評估考核細則由省環保廳會同相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環保廳會同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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