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政發〔2014〕52號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條例》(以下簡稱《安置條例》)的規定,以及《國務院中央軍委關于2013年士兵退出現役工作的通知》(國發〔2013〕22號)和《民政部總參謀部關于做好2013年冬季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工作的通知》(民發〔2014〕20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現就做好我省2013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確接收安置對象
我省接收2013年冬季退役士兵對象為:
(一)義務兵。服現役滿2年,未被選取為士官退出現役的義務兵;由于傷病殘等原因滯留部隊服現役超過2年,退出現役的義務兵;服現役未滿2年,因政治、身體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現役的義務兵。
(二)士官。服現役滿8年、16年未被選取為高一級士官而退出現役的士官;服現役滿5年、12年因編制限制未被批準繼續服現役的士官而退出現役的士官;家庭發生重大變故本人申請退出現役的士官;以及因現實表現、工作能力、身體狀況等原因不適宜繼續服現役,經批準退出現役的士官;符合有關規定退出現役的從非軍事部門直接招收的士官。
二、明確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的對象
依據《安置條例》第29條規定,2013年冬季退出現役士兵符合下列(一)、(二)、(三)、(四)條件且未選擇自主就業安置的,由政府安排工作:
(一)服現役滿12年的士官;
(二)服現役期間平時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士兵;
(三)因戰致殘被評定為5級至8級殘疾等級的士兵;
(四)烈士子女士兵。
依據《安置條例》第53條第三款規定,2011年11月1日前入伍、2013年冬季退出現役的士官符合下列(五)、(六)、(七)、(八)條件,退役時未選擇自主就業安置的,可以選擇由政府安排工作或者到地方后自主就業(原自謀職業)的方式安置:
(五)服現役滿10年、11年符合全程退役條件的士官;
(六)服現役滿上士軍銜規定年限的直接從非軍事部門招收的士官;
(七)因公致殘被評定為5級至8級殘疾等級的士官;
(八)從城鎮(非農業戶口)青年中征集入伍或者從高校在校大學生中征集入伍(不復學)且服役期間被選取為士官的。
三、確保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得到有效安置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及各類社會組織,不分單位性質和組織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責任和義務。退役士兵安置可采取政府指令性安排、雙向選擇、積分選崗、考試競崗等多種方式。縣級以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要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確定一種或多種安置方式,在接收退役士兵的6個月內,完成安置任務。
對服現役滿12年的士官,服現役期間平時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士兵,因戰致殘被評定為5級至8級殘疾等級的士兵,烈士子女士兵等四類重點安置對象,縣以上人民政府要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采取剛性措施,保障其第一次就業。對同時符合上述兩個條件以上的,要優先安排。對不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的對象,地方安置部門可為其介紹、推薦工作,但不得開具安置工作介紹信。
財政支付工資的各類工勤輔助崗位遇有空缺時,應當首先用于接收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錄用基層專武干部時,要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明確一定的比例,經過法定程序選拔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進入社區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班子;國有、國有控股和國有資本占主導地位企業在新招用職工時,應拿出不少于招錄人員數量5%的工作崗位,擇優招錄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人數和用人單位的實際情況,下達退役士兵安置計劃。中央駐蘇和省屬單位接收退役士兵的計劃,由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金融管理等部門下達。對于當年按計劃完成安置任務確有困難的單位,經向同級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申請同意后,可部分實行安置任務有償轉移。
四、落實退役士兵自主就業相關政策
各地要認真落實《省政府省軍區關于進一步加強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蘇政發〔2013〕161號)規定的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地方一次性經濟補助金標準、發放形式及自主就業創業優惠政策。
在部隊已選擇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官,其地方一次性經濟補助金可隨其服役年限的增加而相應提高。《安置條例》規定的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的四類對象,回到地方后選擇自主就業的,要發放一次性創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各地人民政府確定。
五、深入推進退役士兵教育培訓工作
各地要圍繞貫徹落實蘇政發〔2013〕161號文件精神,結合實際,及時修訂完善退役士兵教育培訓政策制度,細化辦法措施。加強溝通,積極協作,進一步完善黨委政府主導、民政牽頭、部門協同的工作機制。加強宣傳動員,規范報名、招生秩序,確保退役士兵參訓率達到80%以上。創新教學模式,嚴格教育管理,規范經費開支,提升培訓質量,確保職業資格證書和畢業證書(結業證書)獲取率、就業率達到95%以上。完善第三方評價體系,健全績效評價機制,形成優勝劣汰的動態管理機制。各地要嚴格落實督查巡視制度,加大監管力度,嚴肅查處問題,確保教育培訓工作規范運行。
六、維護退役士兵合法權益
按照“誰征集、誰安置”的原則,退役士兵原則上由征集地安置。入伍時是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征集地為學校集體戶口(非原籍)所在地的,退役后由征集地負責落實相關待遇,無法在征集地落戶的退役士兵由原籍負責落戶。
跨省或省內跨設區市異地安置的退役士兵,由省級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在設區市內跨縣(市、區)異地安置的退役士兵,由設區市級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審核批準。異地安置的退役士兵與當地退役士兵享受同等待遇。
嚴禁任何部門、行業和單位下發針對退役士兵的歧視性文件;嚴禁拒絕接收退役士兵或者限制、禁止下屬單位接收退役士兵;嚴禁以勞務派遣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各級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要督促用人單位盡快安排符合條件的退役士兵上崗,并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服現役10年以上的退役士兵,要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七、加強組織領導
各地要從國防和軍隊建設大局出發,從改革穩定發展的全局出發,健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領導小組(或退役軍人和軍隊離退休干部安置工作領導小組),發揮領導小組的協調作用,切實加強對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組織領導。要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列入政府工作重要議事日程,納入政府任期目標和考核內容,及時研究解決重大問題;要全面貫徹《省委省政府省軍區關于深入推進新形勢下雙擁工作的意見》(蘇發〔2013〕13號)文件精神,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納入雙擁模范城考評內容,推動各項工作的落實。要加大退役士兵安置經費投入,通過財政預算安排相關經費。
各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通力協作,全力抓好各項安置政策的貫徹落實。各級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要發揮好牽頭作用,積極協調相關部門,確保安置工作有效實施;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國有資產管理、金融管理等部門要積極提供信息,參與安置計劃的擬訂、下達和落實;稅務、工商、銀行等部門要落實稅收優惠、費用減免、小額貸款支持等政策,提高退役士兵就業創業的競爭力和成功率;財政部門要安排專項經費預算和必要的工作經費預算,保障退役士兵教育培訓、一次性經濟補助金發放等各項工作的組織實施,切實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對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個人以及到地方后開拓進取、建功立業的退役士兵典型,縣以上人民政府要予以通報表揚。對違反安置法律法規,特別是對拒絕接收安置任務,歧視、損害退役士兵合法權益的單位、個人,要依法予以處罰。對無正當理由拒不服從政府安置的退役士兵,要取消其安置資格。
江蘇省人民政府
2014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