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地稅規〔2014〕6號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放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審批權限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4年1號公告)的要求,現將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以下簡稱困難減免)的相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對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申請困難減免:
(一)因全面停產(不包括季節性停產)、停業半年以上,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
(二)國家和省級重點建設項目、扶持發展項目,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
(三)符合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下的鼓勵類產業,年度虧損金額超過50萬元且虧損金額占收入總額的比重超過10%,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
(四)從事救助、救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社會公共設施建設和其他社會公共福利事業的公益性基金會、社會團體和群眾團體,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
(五)因不可抗力,如風、火、水、地震等嚴重自然災害和其他意外原因,導致納稅人發生重大損失,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重大影響,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
二、納稅人申請困難減免需提交的書面資料:
(一)涉稅事項申請單;
(二)土地權屬證明;
(三)上年度經審計的財務報表;(其他涉稅事項已提供的,說明后可不重復提供)
(四)上年度城鎮土地使用稅繳稅憑證的復印件;
(五)與減免依據或理由相關的資料:
1.因停產、停業減免的,應附報區縣級以上主管部門或工商部門的相關證明文件或材料;
2.國家和省級重點建設項目、扶持發展項目,應提供國家或省級主管部門確定重點建設或扶持發展的證明文件復印件;
3.符合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下的鼓勵類產業,應提供摘錄相關內容的資料(具體包括:目錄名稱、公布年份、適用的行業大類和小類名稱);
4.從事救助、救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社會公共設施建設和其他社會公共福利事業的公益性基金會、社會團體和群眾團體,應提供國家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或省級(省財政廳、省國稅局、省地稅局、省民政廳)下發的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名單的復印件;
5.因不可抗力減免的,應提供所屬期的氣象資料證明、相關受災證據(書證、物證等)、保險公司的理賠證明或其它能夠證明納稅人納稅困難的資料。
三、符合困難減免條件的納稅人,應于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向所在地的地方稅務機關提出上年度的減免申請,并提供相關資料。納稅人提供的資料應真實、準確、完整。
四、困難減免按年審批,由市、縣(區)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審批機關應在每年4月30日之前作出予以減免或不予減免的決定。
五、對騙取減免稅的,應及時追繳稅款并按規定予以處罰。
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江蘇省財產行為稅減免操作規程》(蘇地稅規〔2011〕4號)第十七條同時廢止。
2013年度的困難減免可適用本公告,納稅人應在2014年4月30日之前提出減免申請,審批機關應于2014年5月31日之前作出予以減免或不予減免的決定。
江蘇省地方稅務局
2014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