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政辦發〔2014〕32號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江蘇省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預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2006年7月10日省政府辦公廳印發的《江蘇省工礦企業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同時廢止。
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4年4月21日
江蘇省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預案
1 總 則
1.1 編制目的
規范全省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管理和應急響應程序,預防和減少事故,及時有效地組織實施應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減少人員傷亡、財產損失,保護生態環境,維護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社會穩定。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家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和《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辦法》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編制本預案。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江蘇省行政區域內下列生產安全事故災難的應對工作(發生火災、交通、建筑、特種設備等事故時根據事故級別在啟動本預案的同時應啟動相關預案):
(1)特別重大、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災難;
(2)超出省轄市人民政府應急處置能力,或跨省轄市行政區、跨多個領域(行業和部門)的生產安全事故災難;
(3)需要省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省安委會)處置的生產安全事故災難。
生產安全事故災難分為四級:
特別重大事故(Ⅰ級):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蹤),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傷),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事故。
重大事故(Ⅱ級):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傷),或者直接經濟損失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事故。
較大事故(Ⅲ級):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傷),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的事故。
一般事故(Ⅳ級):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1.4 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生命安全作為首要任務,最大程度地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災難造成的社會危害。
(2)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在省委、省政府統一領導和省安委會組織協調下,各市、縣(市、區)政府和省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和權限,負責相關生產安全事故災難的應急處置工作。
(3)條塊結合,屬地為主。生產安全事故災難現場應急處置的領導和指揮以事發地人民政府為主,實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有關部門應與地方人民政府密切配合,發揮指導和協調作用。必要時由省政府或省安委會直接組織指揮。
(4)依靠科學,依法處置。充分發揮專家作用,實行科學民主決策。采用先進的救援裝備和技術,提高應急救援能力,依法規范應急救援工作。
(5)預防為主,平戰結合。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堅持應急與預防相結合,加強預防、預測、預警和預報工作,做好常態下的應急準備工作。
1.5 預案體系
全省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預案體系由本預案、其他涉及生產安全事故災難的省級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地方應急預案、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及相關現場應急方案組成。
2 組織體系
全省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救援組織體系由省安委會、省有關部門和單位、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急支持保障部門、應急救援隊伍和生產經營單位組成。
2.1 省安委會職責
省安委會為全省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指揮領導機構。省安委會主任由分管副省長擔任,副主任由省政府分管副秘書長等擔任,成員由省委宣傳部、省編辦、省檢察院、省軍區、武警江蘇省總隊、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教育廳、省科技廳、省公安廳、省監察廳、省民政廳、省司法廳、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國土資源廳、省環保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農委、省水利廳、省商務廳、省文化廳、省衛生廳、省國資委、省工商局、省質監局、省廣電局、省安監局(江蘇煤礦安全監察局)、省旅游局、省糧食局、省海洋與漁業局、省民防局、省法制辦、省鐵路辦、省監獄管理局、省食品藥品監管局、省鹽務管理局、省地礦勘查局、省農機局、省總工會、團省委、省公安消防總隊、省地震局、省氣象局、江蘇海事局、民航江蘇安監局、江蘇保監局、江蘇能源監管辦、省通信管理局、省郵政管理局、上海鐵路局南京辦事處、上海鐵路局徐州辦事處、省有色金屬華東地勘局、省電力公司、南京祿口國際機場有限公司、江蘇交通控股有限公司、徐礦集團、東航江蘇有限公司等部門和單位負責同志組成。主要職責如下:
(1)貫徹落實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決策部署,領導、組織、協調全省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管理和應急救援工作;
(2)負責應急救援重大事項的決策,適時發布啟動應急響應程序和終止應急響應狀態的命令;
(3)必要時協調省軍區和武警江蘇省總隊調集部隊參與應急救援工作;
(4)向省委、省政府和國務院安委會報告事故和救援情況。必要時請求協調支援。
2.2 省安委會辦公室職責
作為省安委會的辦事機構,省安委會辦公室設在省安監局,主要職責如下:
(1)承擔全省生產安全應急管理綜合協調、指導、檢查等工作。
(2)在省安委會領導下,組織協調特別重大、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救援,以及事故災難調查工作。
(3)負責全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體系建設和管理,完善生產安全事故災難監測和預警系統;組織全省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預案管理與備案工作。
(4)指導、協調、檢查各地、各相關部門、各專業應急救援機構、有關生產經營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管理工作;組織成立應急管理專家組,建立全省應急救援聯絡員制度,評估分析較大以上事故風險隱患,及時發布預警信息。
(5)組織起草全省生產安全應急救援相關法規、規章、標準,制定相關應急規程;負責擬訂應急救援計劃和保障方案;組織開展全省生產安全宣傳教育工作。
(6)根據授權,負責協調在全省范圍內緊急征用、調配事故施救物資、設備、車輛和人員,以及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及調查處理信息的發布。
(7)負責協調與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應急指揮機構之間的工作,相互配合。
(8)負責向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省政府報告事故和救援情況,必要時請求協調支援。
(9)統一規劃生產安全應急救援力量和資源,指導、協調專業救護隊伍不斷提高裝備水平、演練技術和應急能力,組織全省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救援相關管理人員和專業人員的培訓工作,組織指揮全省生產安全事故災難綜合應急救援演習。
(10)承擔省安委會應急日常事務,完成省安委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2.3 有關部門(單位)職責
在省委、省政府的統一領導、省安委會的綜合協調下,有關部門按照職責負責相關專業領域的應急指揮工作,建立相關專業的指揮機構以及應急聯動工作機制,制定、管理并實施本部門相關應急預案,做好相關專業領域的事故應對工作。
(1)省委宣傳部:會同有關部門提出新聞發布、報道工作意見,組織指導新聞發布、報道工作,協調解決新聞報道中出現的問題,收集、跟蹤境內外輿情,及時協調有關方面開展對外解疑釋惑、澄清事實、批駁謠言的工作;負責互聯網的監控、管理及網上輿論引導工作;負責現場記者的采訪管理、服務工作。
(2)省軍區、武警江蘇省總隊:負責組織指揮部隊和預備役部隊、民兵參加生產安全事故搶險救災援助行動。
(3)省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財政廳、商務廳:負責組織協調應急救援物資、藥品保障和生活必需品的供應。
(4)省公安廳:負責組織協調道路交通、火災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組織指導應急救援的治安保衛、道路交通管制。組織提供施救所需的救援器材和其他救援裝備。
(5)省環保廳:負責組織協調事故現場環境應急監測與預警工作。
(6)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組織協調房屋建設和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組織提供施救所需的施工機械、救援器材和其他特種設備等。
(7)省交通運輸廳:負責組織協調除長江和海域以外省內其他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水上搜救工作。負責組織提供應急救援所需的水陸交通運輸保障,負責水上交通管制工作。
(8)省衛生廳:負責組織協調應急醫療救援和衛生防疫工作,并為地方衛生醫療機構提供技術支持。
(9)省水利廳:負責重要堤防、大中型水庫決堤搶險救援、重大水體污染事故的水資源調配。
(10)省國資委:督促履行出資人職責企業做好事故應急管理工作,參與出資人職責企業的事故應急救援和善后處置工作。
(11)省質監局:負責組織協調特種設備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提供事故現場施救所需的特種設備。
(12)省安監局:負責組織協調工礦商貿領域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工作。
(13)省旅游局:負責組織協調旅游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14)省農機局:負責組織協調道路以外農機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
(15)省氣象局:負責天氣監測、預報、預測,及時提供氣象信息服務,開展因氣象災害引發的事故災害調查、評估及氣象分析等工作。
(16)省通信管理局:負責組織協調通信、信息網絡安全等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負責組織提供應急救援所需的通信保障。
(17)上海鐵路局南京辦事處、徐州辦事處:負責組織協調鐵路交通、鐵路火災、鐵路危險化學品運輸、鐵路網絡與信息安全等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負責提供應急救援所需的鐵路運輸保障。
(18)民航江蘇安監局:負責組織協調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負責組織協調應急救援所需的空運和物資、器械的空投保障。
(19)江蘇海事局:負責組織協調長江江蘇段和國家劃定由我省負責搜尋救助海域的水上交通事故應急救援、水上搜救和事故調查等工作。
(20)江蘇煤礦安全監察局:負責組織煤礦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
(21)江蘇能源監管辦:負責組織協調電力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負責組織協調應急救援所需的電力保障。
(22)國家在蘇重大建設項目的事故應急救援由國家有關主管部門(單位)在蘇的有關機構負責組織協調。
其他成員單位根據各自職責,在省安委會的統一組織下,配合做好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對工作。需要其他部門支持和配合時,省安委會辦公室負責組織協調工作。
省安委會各成員單位應與省安委會辦公室建立應急聯動工作機制,明確聯系人及聯系方式,保證聯絡通暢,并加強與其他應急機構的銜接配合。各成員單位的應急預案以及應急救援隊伍、專家庫名單、聯系方式、應急裝備、物資清單應報省安委會辦公室備案,并定期更新。省安委會辦公室應掌握各類應急資源信息及分布情況,充分發揮綜合協調作用。
2.4 專家組及職責
省安委會辦公室根據事故類別和部門應急救援職責,組織成立事故應急管理專家組。主要職責是:參與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指導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負責為應急決策提供技術咨詢和建議。
2.5 現場指揮部職責
現場應急救援指揮以屬地為主。生產安全事故災難發生后,事發地市級人民政府應根據應急響應的級別和有關應急預案的規定,成立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具體指揮、協調現場應急救援工作。主要職責是:擔負事故應急救援活動的前沿指揮,負責現場處置、救援、善后、保障工作,指揮現場所有參與應急救援的隊伍和人員,及時向省政府報告事故災難事態發展及應急救援情況,同時抄送省安委會辦公室。
涉及多個領域、跨市級行政區域或特別重大的事故災難,根據需要由省安委會組織成立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負責應急救援協調指揮工作。
2.6 生產經營單位職責
生產經營單位是生產安全應急管理的責任主體,應采取預防和預警措施,健全應急機制,編制應急預案,配備應急資源,落實生產安全責任制和相關安全管理規定,做好事故災難應對工作。
3 預警預防
3.1 監測與預警
(1)省安委會辦公室負責建立全省生產安全事故監測預警信息系統,主要包括重大危險源(重大隱患)分級監控與預警、生產安全信息管理與報送、職業危害申報與監管,以及相關部門的專業監測預警信息系統。
(2)根據生產安全事故的類型和特點,生產經營單位應對本單位的重大危險源登記建檔,進行定期檢測、評估、監控,對事故隱患進行排查治理。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以及相關部門應組織對本行政區域內重大危險源進行辨識、監測與監控,利用全省生產安全事故監測預警信息系統,對重大危險源(重大隱患)進行分級,開展在線監控、預警,及時匯總分析事故隱患和預警信息,必要時組織相關部門、專業人員進行會商評估;認為可能發生重大或特別重大事故的,應當立即按照規定向省政府以及相關部門報告。
(3)按照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緊急程度、發展勢態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事故預警級別從高到低劃分為Ⅰ級(特別重大)、Ⅱ級(重大)、Ⅲ級(較大)、Ⅳ級(一般),依次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標示。除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另有規定外,發布Ⅰ級預警信息應由省長簽發;發布Ⅱ級預警信息應由省安委會主要負責人簽發;發布Ⅲ、Ⅳ級預警信息應由市、縣(市、區)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指揮機構或受委托部門、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簽發。預警公告內容包括:預警區域或場所、險情類別、預警級別、預警期起始時間、可能影響范圍、災情概要、有關預防預警措施,以及工作要求和發布機關等。
發布可能引起公眾恐慌、影響社會穩定的預警信息,需經省、市人民政府批準。
預警信息發布后,預警區域內各有關單位要采取有效預防措施,預防事故發生。發布預警信息的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事態發展,按照有關規定適時調整預警級別、更新預警信息或者宣布解除警報、終止預警期,并解除采取的有關措施。
(4)事故高發季節應及時發布提示性預警信息,提出預防措施和要求,檢查和督促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各項防范措施;當地或同一行業連續發生同類重大涉險事件的,應及時采取專項檢查、治理等措施,必要時等同事故進行處理,舉一反三,防止事故發生。
3.2 預防與應急準備
(1)生產經營單位應對本單位重大危險源編制應急預案,報當地安監部門備案;對檢查監測發現的事故隱患及時整改消除;建立應急救援管理制度,做好應急保障,建立由本單位組成的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定期檢測、維護應急報警裝置和救援設備、設施,使其處于良好狀態,確保正常使用;定期組織應急救援演練,加強相關知識技能教育培訓,使從業人員熟悉應急救援程序,掌握防護裝備和救援設備的使用方法,提高應對突發事件的應對能力;與當地政府及有關部門、社區建立應急聯動機制,制訂保護周邊群眾安全的防護措施。
(2)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對本行政區域內易引發事故災難的重大危險源定期進行檢查、評估與監控,并登記建檔,按照國家規定及時向社會公布,責令有關單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對發現或確認的重大事故隱患進行掛牌督辦,落實整改措施、資金、期限、責任人和應急預案,按期整改銷號;統籌安排應對事故的設備和基礎設施,提供合理的應急避難場所;制定并完善本地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建立應急救援體系,明確工作職責,做好應急資源保障工作,建立應急專家組并定期聯系。
(3)省安委會辦公室及相關主管部門應根據規定及授權,對可能引發較大以上事故的險情,及時分析研判,發布預警防范信息,提出相關措施建議,督促相關單位采取預防措施,防止事故發生。可能發生較大以上事故的風險信息應及時報告省政府,可能引發特別重大事故的風險信息應及時報送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對其他突發事件尤其是臺風、洪澇、暴雨、雷擊、滑坡等自然災害可能引發安全事故的重要信息,應及時通報相關單位做好應急準備和預防工作。
(4)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及應急救援機構接到可能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信息后,應及時研究應對方案,報送相關信息,通知有關部門、單位采取相應行動,做好應急準備和預防工作,防止事故發生。事態嚴重時向省安委會辦公室和相關主管部門報告,并及時上報省政府。
(5)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設立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儲備金,列入同級財政預算,確保專款專用。
(6)在省政府或授權省安委會發布預警信息,進入預警狀態后,省安委會辦公室、各有關部門以及事發地人民政府應當采取以下措施:
①按照相關應急預案要求,組織加強對事故發生、發展情況的監測、預報和預警工作;組織有關部門和機構、人員對信息進行分析評估。
②轉移、撤離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員,并進行妥善安置。
③通知應急救援隊伍、負有特定職責的人員進入集結待命狀態,并動員后備人員做好參與應急處置的各項準備;相關部門立即開展應急監測分析,隨時掌握并報告事態進展情況。
④針對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閉、隔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行為和活動。
⑤調集應急所需物資、設備、工具,準備應急設施,確保應急保障工作。
⑥開展整治專項行動,努力消除事故風險。
⑦不能保證安全的,應及時下達通知,督促生產經營單位采取立即整改、局部停產或撤出人員、全部停產等措施。
3.3 信息報告
(1)發生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事發地人民政府及安監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核實有關情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報告上級人民政府及安監部門。
報告或報警的內容包括事故發生的單位、事故發生的時間、詳細地點、事故類別、簡要經過、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事故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現場救援所需的專業人員和搶險設備、器材、交通路線,以及聯系人姓名、聯系電話等。
(2)各地、各部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機構接到生產安全事故的信息后,應當及時分析處理,并按照分級管理的程序逐級上報。
(3)省安委會辦公室接到事故信息后,立即核實處理并及時按有關規定向省安委會領導和省政府報告。接到發生特別重大、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信息后,應及時向省政府、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報告。
(4)省安委會辦公室接到省政府和其他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轉來的事故信息后,應立即核實處理并及時反饋。
(5)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有關部門、單位,要及時、主動向省安委會辦公室、省有關部門提供與事故應急救援有關的資料。
(6)我省生產經營單位在境外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有人員傷亡的,按有關涉外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實施。
4 應急處置
4.1 應急響應流程
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響應流程圖。
4.2 分級處置
生產安全事故按照分級響應原則開展應急處置。
I級應急處置行動按《國家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執行,省安委會及相關部門迅速啟動應急處置程序,實施搶險救援。
Ⅱ級應急處置行動由省安委會或其指派的省有關部門組織實施。省安委會或其指派的省有關部門啟動Ⅱ級應急響應,負責具體指揮和處置,并及時向省委、省政府和國務院安委會報告,超出其應急救援處置能力或事故進一步擴大時,請求國務院安委會協調支援。事發地政府應迅速進入應急狀態,啟動應急響應程序,成立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實施搶險救援,并服從省應急領導機構的組織協調。
Ⅲ級、Ⅳ級應急處置行動的組織實施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決定。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事故或險情的嚴重程度啟動應急處置程序,超出其應急救援處置能力或事故進一步擴大時,及時報請省安委會實施救援。
4.2.1 省安委會辦公室的應急處置
進入Ⅱ級應急響應時,省安委會辦公室立即向省安委會和省政府報告生產安全事故基本情況、事態發展和現場救援情況,并采取以下措施:
(1)通知相關成員單位、工作人員和專家到崗,會同有關專家提出應急救援重大事項決策建議。必要時報請省安委會主任親自或指派有關部門負責同志趕赴應急救援現場,負責應急救援協調指揮。
(2)加強與事發地人民政府應急救援指揮機構、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相關應急救援指揮機構的通信聯系,隨時掌握事態發展情況。
(3)根據有關部門和專家的建議,通知相關應急救援機構、救援隊伍和事發地毗鄰市級政府應急救援指揮機構、救援隊伍待命,或趕赴現場參加搶險救援,為現場應急指揮提供支持和保障。
(4)派出有關人員和專家趕赴現場參加、指導現場應急救援,必要時協調專業應急力量增援。
(5)必要時報請省政府在全省范圍內緊急征用、調配施救物資、設備、車輛和人員。
(6)對可能或已經引發其他突發事件的,及時向省政府報告,同時通報相關領域的應急救援指揮機構。
(7)超出應急救援處置能力或事故進一步擴大時,向省委、省政府和國務院安委會報告,請求協調支援。
(8)協調落實其他有關事項。
4.2.2 省相關部門的應急處置
進入Ⅱ級應急響應后,省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啟動應急處置程序,開展應急救援工作,并及時向省政府及省安委會辦公室報告救援工作進展情況。需要其他部門應急力量支援時,及時申請組織協調。
4.2.3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的應急處置
進入Ⅱ級應急響應后,在上一級應急指揮領導機構到達之前,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啟動應急處置程序,進入響應狀態,市人民政府成立現場應急指揮部,組織有關部門,調動應急救援隊伍和社會力量,依照規定采取應急處置和救援措施。
(1)政府主要負責人帶領相關人員立即趕赴現場組織指揮救援工作。
(2)組織營救和救治受害人員,疏散、撤離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脅的人員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3)在做好保障應急人員安全的前提下,迅速控制危險源,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劃定警戒區,關閉或者限制使用有關設備設施以及場所,采取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4)實施醫療救護、衛生防疫、環境監測、人員防護以及其他保障措施;搶修被損壞的公共設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員提供避難場所和生活必需品,做好后勤保障和人員善后工作。
(5)及時向省政府和省安委會辦公室、相關部門報告有關信息,保持通信暢通。
(6)啟用本級政府設置的財政預備資金和儲備的應急救援物資。
(7)采取防止發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4.3 指揮協調
(1)進入Ⅱ級應急響應后,省安委會應立即組織應急救援力量和資源,指導、協調和支持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實施應急救援。必要時由省安委會主任或者指派有關負責同志直接指揮協調。
當國家啟動應急處置程序時,服從國家有關應急領導機構的統一指揮。
(2)省安委會辦公室根據事故情況,按照應急管理職責,參與或者直接組織、協調、指揮應急救援工作。
(3)有關部門負責指揮協調本系統和其他參與部門應急力量實施應急救援,派出部門負責人、專家和人員參加、指導現場應急救援工作,及時向省政府及省安委會辦公室報告應急救援行動進展情況。
(4)在省安委會派出或指定現場指揮人員之前,市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負責現場應急救援的指揮協調。
(5)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成立前,事發單位和先期到達的應急救援隊伍必須按相關應急預案及現場應急方案,迅速、有效地開展先期處置;事發地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全力控制事故發展態勢,果斷控制或切斷事故災害鏈,防止事故擴大。同時,指派專人負責引導指揮人員及應急救援隊伍進入救援現場。
(6)指揮人員到達現場后,應立即了解現場情況,會同有關專家完善應急方案,指揮布置各相關部門及應急救援隊伍采取必要的個人防護措施,按照分工開展搶險救援和緊急處置行動。同時,組織事發單位和事發地政府,嚴格保護事故現場,迅速采取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做好善后處置工作。因搶救傷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現場時,必須及時做出標志、攝影、詳細記錄和繪制事故現場圖,并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等。
4.4 緊急處置
(1)根據事態發展變化情況,現場出現或者可能出現急劇惡化的特殊險情時,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在充分考慮專家和有關方面意見的基礎上,依法及時采取緊急處置措施,并報送省安委會和省政府備案。
(2)超出市級人民政府應急處置能力,或者跨市行政區域、跨行業領域的影響重大的緊急處置方案,由現場指揮部提出,或由省安委會辦公室及有關主管部門提出,報請省安委會批準后協調實施。影響特別重大的,報省委、省政府和國務院安委會決定。
4.5 醫療衛生救援
由省衛生廳負責組織協調,事發地衛生行政部門實施。按照相關預案提供醫療設施、藥品和救治裝備,組織醫療衛生專家、醫療救援隊伍,開展緊急醫療救護、現場衛生處置。事發地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按照專業規程,做好現場衛生防疫工作。必要時向國家衛生計生委申請協調支援。
4.6 安全防護
4.6.1 應急人員的安全防護
現場應急救援人員應根據需要攜帶相應的防護裝備,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嚴格執行應急救援人員進入和離開事故現場的相關規定。
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應根據需要負責協調、調集相應的安全防護裝備。必要時報請省政府及省安委會協調支持。
4.6.2 群眾的安全防護
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負責組織群眾的安全防護工作。
(1)決定應急狀態下群眾疏散、轉移和安置的方式、方法、范圍、路線、程序。
(2)指定有關部門負責組織群眾疏散、轉移。
(3)啟用應急避難場所。
(4)開展醫療救治和疾病預防控制工作。
(5)負責治安管理。
4.7 警戒保衛
在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統一部署下,由事發地公安機關及事發單位保衛機構組織實施。
(1)保護事故現場和相關區域內人員及財產的安全。
(2)負責安全保衛、治安管理和現場警戒封閉,阻止未經批準的現場拍攝、采訪等;控制無關人員進入事故現場和事故危險區域。
(3)負責交通管制,進行人員、車輛疏導和分流等工作。
(4)防止和處理事故現場可能發生的其他刑事、治安案件。
(5)海事部門負責水上交通和船舶疏散工作。
4.8 社會動員
(1)事發地人民政府視情況需要組織動員本行政區域社會力量參與應急救援工作。必要時報請省政府及省安委會組織動員全省相關社會力量。
(2)必要時向單位和個人征用應急救援所需設備、設施、場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資,要求有關單位生產、供應生活必需品和應急救援物資,提供醫療、交通等公共服務。
4.9 檢測評估
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組織相關部門及專業機構成立事故現場檢測與評估小組,做好以下工作:
(1)綜合分析和評價檢測數據,查找事故原因,評估事故發展趨勢,預測事故后果,為制訂現場搶救方案和事故調查提供參考;
(2)對現場事故規模、影響邊界及氣象條件,對食物和飲用水衛生以及水體、土壤、農作物等的污染,可能產生的二次反應有害物,爆炸危險性和受損建筑垮塌的危險性以及污染物質滯留區等進行監測;
(3)提供應急救援所需的有關綜合性報告和氣象、風向、地質、水文資料。
檢測與評估報告應及時向省安委會辦公室和有關部門報告。
4.10 信息發布
發生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在省委宣傳部(省政府新聞辦)的指導下,由事發地黨委宣傳部門負責組織協調,省安委會辦公室會同事故調查處理主管部門和市人民政府負責本預案適用范圍內事故信息的發布工作。相關部門和機構應指定專人負責信息匯集的新聞輿論聯絡工作,迅速擬定信息發布方案、確定發布內容,及時采用適當方式發布信息,客觀地組織報道事故事實和搶險救援、善后工作等情況。必要時由省政府組織對外發布。
信息發布應當及時、準確、全面、客觀。第一時間發布簡要信息,隨后發布初步核實情況、政府應對措施和公眾防范措施等,并根據事故處置情況做好后續信息發布工作。
生產安全事故中傷亡、失蹤、被困人員有香港、澳門、臺灣地區人員或外國公民,需要向香港、澳門、臺灣地區有關機構或有關國家進行通報時,省安委會辦公室或相關部門應及時通報省臺辦、省外、省僑辦,由有關部門按照相關應急預案實施。
4.11 應急結束
4.11.1 應急終止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的,即為應急終止:
(1)事故現場得到控制,事故和隱患已經消除,環境符合有關標準;
(2)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和影響已經消除,無繼發可能。
4.11.2 應急終止程序
(1)經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確認,或事件責任單位提出,按照“誰啟動,誰終止”的原則,報請啟動機構批準結束應急處置工作,并宣布終止應急狀態。
(2)由現場救援指揮部向各應急救援隊伍下達應急終止命令。
5 后期處置
5.1 善后處置
生產安全事故的善后處置工作,在省安委會的領導下,由省相關部門負責指導協調,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負責組織實施,事發單位及其主管部門配合。善后處置主要包括人員安置、補償,征用物資補償,災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與處理等事項。善后處置責任部門(單位)應當盡快消除事故影響,妥善安置和慰問受害人員及受影響群眾,做好事故傷亡人員家屬的安撫工作;依據法律政策負責遇難者及其家屬的善后處理及受傷人員的醫療救助等,保證社會穩定,盡快恢復正常生活生產秩序。
5.2 事故調查
事故調查應嚴格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法規和有關規定進行。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由省政府負責組成調查組進行事故調查。必要時,省政府可以委托省安監局或其他負有生產安全職責的省有關部門和單位組成調查組,也可以委托省轄市人民政府組成調查組。
5.3 總結分析
生產安全事故善后處置工作結束后,事發地人民政府及事故主管部門應分析總結應急救援經驗教訓,提出改進應急工作的建議,于應急終止后20個工作日內,完成應急處置總結報告,報送省安委會辦公室并提供給事故調查組。省安委會辦公室定期組織有關部門分析、研究,提出改進應急處置工作的意見應報告省政府。
6 應急保障措施
6.1 通信與信息保障
省安委會辦公室負責組織建立和完善全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信息系統;建立健全重大危險源、救援力量和資源信息數據庫;規范信息獲取、分析、發布、報送格式和程序,保證應急信息資源共享,為應急決策提供相關信息支持。省各相關部門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和市應急救援指揮機構負責本部門、本地區相關信息收集、分析和處理,定期向省安委會辦公室報送有關信息,重要信息和變更信息要及時報送。省安委會辦公室負責收集、分析和處理全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有關信息,定期報送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和省政府。
6.2 救援裝備保障
省安委會辦公室負責全省救援裝備、器材的協調調配,建立健全特種救援裝備數據庫和有關制度,指導、協調應急救援基地建設工作。
各應急救援指揮機構應當掌握本專業的救援裝備情況。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和企業根據實際情況需要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裝備。
6.3 應急隊伍保障
(1)相關行業領域的企業應依法組建和完善專(兼)職救援隊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掌握區域內所有應急救援隊伍資源信息情況,并督促檢查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和準備情況。
(2)各級、各行業生產安全應急救援機構負責檢查并掌握相關應急救援力量的建設和準備情況。
(3)省安委會辦公室負責全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力量的統一規劃、布局,組織檢查應急隊伍的各項應急準備工作。
6.4 交通運輸保障
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的交通運輸保障由省公安廳和省交通運輸廳按職責分工組織協調,市政府負責組織協調運輸經營單位,優先運送處置事故所需物資、設備、工具、應急救援人員和受到危害的人員,依法對事故現場進行交通管制,保障搶險道路的暢通,確保救災物資、器材和人員運送及時到位。必要時由省安委會協調民航、鐵路和海事等部門提供交通運輸保障。
6.5 醫療衛生保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加強急救醫療服務網絡建設,配備相應的醫療救治藥物、技術、設備和人員,提高醫療衛生機構對事故傷員的救治能力。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按照職責和相關預案要求,全面掌握本行政區域內醫療衛生資源信息,尤其是專科救治方面的資源信息,其中包括急性中毒、燒傷等救治機構的數量、分布、可用病床、技術力量和水平等。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加強對應急救治藥品、醫療器械實施監督管理,保證所用藥品、醫療器械安全有效,掌握搶救藥品、醫療器械、消毒、解毒藥供應的城市及來源。
6.6 物資保障
(1)有關部門和企業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物資、設施、設備等儲備制度,儲備必要的應急物資和裝備。
(2)各應急救援機構根據實際情況,負責監督和掌握應急物資的儲備情況。
(3)市級人民政府和事故易發、多發地區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物資、生活必需品和應急處置裝備的儲備制度,與有關企業簽訂協議,保障應急救援物資、生活必需品和應急處置裝備的生產、供給。
6.7 資金保障
(1)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費用、善后處理費用和損失賠償費用首先由事故責任單位承擔,事故責任單位暫時無力承擔的,由當地政府協調解決。
(2)對全省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中所必需的專項資金,由省和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列入財政預算。
6.8 生活保障
由事發地政府和事故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保障轉移人員和救援人員所需的食物、飲品供應,提供臨時居住場所及其他生活必需品。所需費用由同級財政及事故發生單位負責列支。超出事發地人民政府處置能力時,報請省政府同意,由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提供支援。
6.9 應急避難場所保障
事發地人民政府負責提供本預案適用范圍內的生產安全事故發生時人員避難需要的場所。
6.10 技術儲備保障
省安委會辦公室組織成立生產安全事故專家組,建立應急信息數據庫,充分發揮科研院所、技術單位應急專業技術的研發能力,開發應急新技術和新裝備,研究生產安全應急救援新情況、新問題,為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支持和保障。
6.11 社會動員保障
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現場指揮部可調動本行政區域社會力量和志愿者配合應急救援工作。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義務依法參與、支持、配合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并提供便利條件。在事故應急救援過程中緊急調用物資、設備、車輛、人員和占用場地,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阻攔或拒絕。事故應急救援結束后應及時歸還或按照提前統籌、依法征用、均衡負擔、合理補償的原則給予補償。
6.12 宣傳、培訓和演練
6.12.1 宣傳
(1)在省安委會領導下,省安委會辦公室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應急法律法規和事故預防、避險、避災、自救、互救常識的宣傳工作,各類新聞媒體提供相關支持,無償做好公益宣傳。
(2)各地、各有關部門要結合實際,負責本地、本系統應急工作宣傳、教育,提高全民的危機防范意識。
(3)企業與所在地人民政府、社區、村委會建立互動機制,向周邊群眾宣傳相關應急知識。
6.12.2 培訓
(1)省安委會辦公室負責組織協調全省事故災難應急救援管理人員和專業人員的安全知識、專業知識、新技術應用等方面的綜合培訓。
(2)有關部門組織本行業應急管理機構以及專業救援隊伍開展相關人員的上崗培訓和業務培訓。
(3)有關部門、單位可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做好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的培訓,積極組織社會志愿者的培訓,提高公眾自救、互救能力。
(4)各地、各有關部門應將生產安全事故應急管理內容列入各級黨校、行政學院干部培訓課程。
6.12.3 演練
(1)省安委會辦公室和有關部門指導、協調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演習、演練工作。其中,省安委會辦公室負責組織指揮綜合應急救援演練。
(2)各省級專業應急機構每年至少組織1次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演練,省安委會辦公室每兩年至少組織1次聯合演練。
(3)省安委會辦公室組織的聯合演習結束后,向省安委會和省應急辦提交書面總結報告。
7 附則
7.1 預案管理與更新
省安委會辦公室負責本預案的編制、解釋和日常管理,并根據我省實際情況及時組織修訂完善,報省政府批準后實施。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7.2 溝通與協作
省安委會辦公室和有關部門應與其他省(區、市)應急機構建立經常性聯系,尤其是與鄰近省(市)應急機構的聯系,組織參加區域救援活動,開展區域間的交流與合作。
7.3 獎勵與責任追究
對在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依據有關規定給予獎勵。對失職、瀆職的有關負責人,要依據有關規定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4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