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政辦發〔2014〕44號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將修訂后的《江蘇省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2006年7月10日省政府辦公廳印發的《江蘇省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同時廢止。
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4年6月9日
江蘇省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提高突發地質災害應急能力,高效有序地做好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防治工作,最大限度地避免或減少突發地質災害造成的損失,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穩定。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國務院關于加強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決定》《國家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以及《江蘇省地質環境保護條例》《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編制本預案。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因自然因素或人為活動引發的山體崩塌、滑坡、地面塌陷、地面沉降、地裂縫等與地質作用有關的地質災害的預防、預警和應急處置等工作。
1.4 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預防為主。建立健全群測群防機制,把保障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作為應急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最大限度地避免或減少突發地質災害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2)統一領導,分工負責。在各級黨委領導下,實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統一指揮,分部門負責。充分發揮應急指揮機構的作用,有關部門各司其職,密切協作,共同做好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防治工作。
(3)分級管理,快速應對。建立健全按地質災害級別分級管理、條塊結合、屬地為主的管理體制,完善聯動協調和快速反應機制,做到快速、準確、高效應對突發地質災害。
2 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設立或明確地質災害應急指揮機構和辦事機構,建立健全“黨委領導、政府負責、部門協同、公眾參與、上下聯動”的地質災害預防、預警和應急處置機制。
2.1 應急指揮機構及職責
省國土資源廳負責全省突發地質災害的監測預警、預防與應急準備以及應急處置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督促等工作。當出現特大型、大型地質災害險(災)情時,根據省國土資源廳建議,省政府成立省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防治指揮部(以下簡稱省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統一領導、協調突發地質災害應急處置工作。其主要職責:組織、指揮省內大型以上地質災害險(災)情的應急處置與救援工作;督促、指導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地質災害防治和應急處置工作。
省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組成如下:
總指揮:省政府分管國土資源工作的副省長。
副總指揮:省政府分管國土資源工作的副秘書長、省國土資源廳廳長。
成員:省委宣傳部(省政府新聞辦)、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教育廳、省公安廳、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衛生計生委、省安監局、省旅游局、省氣象局、省通信管理局、武警江蘇省總隊等部門和單位負責同志。
2.2 辦事機構及職責
省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省國土資源廳,主任由省國土資源廳廳長兼任,指揮部各成員單位聯絡員為辦公室成員。
主要職責:組織突發地質災害應急處置與救援;協調成員單位和市、縣(市、區)地質災害應急指揮機構間的應急工作;承擔發布地質災害防治與救災相關信息等工作;承辦指揮部會務、文件起草與辦理、應急值班、應急技術專家隊伍管理、應急預案管理等工作。
2.3 成員單位及職責
省委宣傳部(省政府新聞辦):牽頭會同省民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等部門做好險(災)情的信息發布;指導應急救災的宣傳報道工作,加強輿情收集、分析,正確引導輿論;適時安排新聞媒體采訪報道。
省發展改革委:負責重要應急物資儲備和協調重要物資的應急生產、采購、調運等;必要時提出動用省級物資儲備建議和請求國家給予資金、物資支持的申請;負責重大救災和應急防治項目的協調安排和監督管理,提出地質災害防治基礎設施建設與災毀工程修復所需資金的意見和建議。
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負責所屬工業企業的地質災害監測、險情排查和防治工作。
省教育廳:負責督促各類學校做好地質災害的監測和防范工作;指導各類學校開展地質災害防范知識教育和避災應急演練;協助當地政府及時修復受損校舍,合理調配教育資源,妥善解決災區學生的就學問題。
省公安廳:負責組織調動公安消防部隊、公安民警趕赴地質災害現場,參加搶險救災行動;負責在情況危急時協助或依法強制組織避災疏散;負責維護災區社會治安和交通秩序,做好搶險救援期間的治安保障等工作;打擊盜竊防災物資、破壞防災工程設施和設備的犯罪分子;應急期間,對搶險路段實行交通管制,保證搶險救災工作有序進行。
省民政廳:負責及時提供地質災害災情統計資料;協助災區所在地人民政府做好避險和受災群眾的臨時安置、生活救助、倒塌房屋恢復重建;負責應急救災款物的籌集、使用、管理和發放工作;組織救災捐贈等工作。
省財政廳:負責省級地質災害防治和救災應急資金的預算安排、籌集與撥付,并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為地質災害防治和救災應急工作提供資金保障。
省國土資源廳:負責全省突發地質災害防治與應急的組織協調和指導監督工作。編制并組織實施全省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和年度防治方案;負責地質災害、氣象、水文預報預警信息共享平臺建設;組織突發地質災害應急調查,險(災)情實時核查、監測與趨勢預測,為現場應急處置提供技術指導;根據有關規定向省人民政府和國土資源部報告險(災)情;組織開展重大地質災害勘察、監測和防治,指導當地人民政府做好災后恢復重建工作;承擔省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的日常工作。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組織開展災區危房檢查,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發生的災害隱患,保護供水、供氣等生命線設施免遭損毀;組織搶修受損的供水、供氣等公共設施,保障其正常運行;指導并幫助制定房屋災后重建規劃。
省交通運輸廳:負責全省公路沿線管理范圍內的地質災害監測、險情排查和防治工作;參與應急搶險,組織搶修被損毀的交通設施,保障交通干線和搶險救災重要道路的暢通,保證搶險救災人員和物資的運輸。
省水利廳:負責全省水利工程設施管理范圍內的地質災害監測、險情排查和防治工作;組織搶修受損壞的水利設施,負責水情和汛情的監測和通報;配合省國土資源廳建立地質災害、氣象、水文預報預警信息共享平臺。
省衛生計生委:負責醫院等醫療場所的地質災害監測、險情排查和防治工作;組織協調事發地衛生部門及時開展醫療救治工作;預防和控制災區疫情的發生和蔓延。
省安監局:負責監督工礦企業按照安全生產規范要求生產,督促工礦企業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地質災害引發的安全生產事故。
省旅游局:負責協調旅游景區做好地質災害預防、監測、險情排查以及災毀旅游設施的修復、排險工作;開展游客防災知識宣傳教育。
省氣象局:負責監測天氣形勢,做好災害性天氣過程的分析預測,及時為地質災害預警和應急工作提供天氣趨勢預測預報信息;配合建立地質災害、氣象、水文預報預警信息共享平臺,參與制作、發布突發地質災害氣象風險預警。
省通信管理局:負責指導、監督通信運營企業做好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組織、協調通信運營企業搶修和維護因災損壞的通信設施,盡快恢復災區通信;緊急情況下,調度應急通信設備,保障應急搶險救援現場通信暢通;協調各通信運營企業,及時準確發布地質災害預報預警信息。
武警江蘇省總隊:負責組織武警部隊參加搶險救災行動,配合公安機關維護當地秩序,保衛重要目標。
2.4 專業應急隊伍及職責
建立以省地質災害應急技術指導中心專業技術人員為骨干的省級地質災害專業應急隊伍,完善省級地質災害應急專家庫,不斷提高全省地質災害應急防治和處置工作的業務支撐和技術指導能力。
省地質災害應急技術指導中心作為省級地質災害專業應急機構,負責全省重大地質災害應急技術處置和應急平臺管理工作,承擔地質災害監測與地質災害氣象風險預警發布;險情災情統計、評估、趨勢會商及信息報送;應急調查與處置、應急演練、專業監測與群測群防網絡建設技術指導;地質災害應急知識宣傳與培訓等工作;按要求開展地質災害調查評價、監測預警、防治工程監管等工作。
3 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分級
地質災害按危害程度和規模大小分為特大型(Ⅰ級)、大型(Ⅱ級)、中型(Ⅲ級)、小型(Ⅳ級)四級。
3.1 特大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Ⅰ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大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
(1)受災害威脅,需搬遷轉移人數在1000人以上,或潛在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地質災害險情;
(2)因災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的地質災害災情。
3.2 大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Ⅱ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大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
(1)受災害威脅,需搬遷轉移人數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潛在經濟損失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地質災害險情;
(2)因災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地質災害災情。
3.3 中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Ⅲ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中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
(1)受災害威脅,需搬遷轉移人數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潛在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的地質災害險情;
(2)因災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地質災害災情。
3.4 小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Ⅳ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小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
(1)受災害威脅,需搬遷轉移人數在100人以下,或潛在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下的地質災害險情;
(2)因災死亡3人以下,或因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下的地質災害災情。
4 預防和預警
4.1 預防措施
4.1.1 編制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本級地質災害應急防治指揮機構成員單位,依據地質災害防治規劃,每年年初編制本年度的地質災害防治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要標明轄區內主要災害點的分布,說明主要災害點的威脅對象和范圍,明確重點防范期,制訂具體有效的地質災害防治措施,確定地質災害的監測、預防責任人。
4.1.2 建立巡查制度
地質災害易發區內的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地質災害隱患巡查制度,充分發揮專業隊伍和地質災害群測群防網絡的作用,組織開展地質災害隱患的汛前排查、汛中巡查和汛后復查,及時發現和防范地質災害隱患。對可能威脅城鎮、學校、醫院、集市、村莊、部隊營區等人口密集區域的重大地質災害隱患點,要組織力量進行勘察,查明其成因、危害程度,制定落實監測、防治措施。各級地質災害應急指揮機構和相關部門要加強對地質災害隱患排查工作的督導與巡查,對難以確認的地質災害隱患,要及時組織專業隊伍進行現場核查確認,排查和督導情況要及時通報當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
4.1.3 發放“防災明白卡”
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對已查明的地質災害危險點、隱患點,應全部納入群測群防體系進行防范。要將涉及地質災害防治內容的“防災工作明白卡”“防災避險明白卡”發到受威脅的部門、單位、居民及相關防災責任人手中。
4.1.4 應急值班制度
各級地質災害應急機構在主汛期、持續強降雨和臺風暴雨等極端天氣時段、突發地質災害應急搶險和處置期間,實行24小時值班和領導帶班制度,確保地質災害氣象風險預警、群測群防、專業監測、突發險(災)情等信息渠道暢通,及時妥善處置突發地質災害,提高地質災害預警和應急處置時效和能力。
4.1.5 落實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制度
各地在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基礎設施專項規劃時,要開展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合理確定規劃布局,切實避開危險區域。在地質災害易發區內開展各類工程建設,要嚴格落實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制度,嚴防人為活動誘發或加劇地質災害。
4.2 監測與預警
4.2.1 建立健全監測網絡
地質災害易發區內的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要加強群測群防的組織領導,健全以村干部和骨干群眾為主體的群測群防隊伍,配備簡便實用的監測預警設備,加強對群測群防人員的專業技能培訓,完善群測群防網絡。國土資源、氣象、水利、交通運輸、鐵路等部門和相關單位,應在受地質災害威脅嚴重的人口密集區、公路鐵路干線及礦山等重要工程地段,建立地質災害專業監測點,開展氣象、水文、地質災害聯合監測,建立綜合監測預警網絡。
4.2.2 建設信息共享平臺
建立和完善省、市、縣三級地質災害監測預警系統,加強國土資源、氣象、水利等部門監測預警信息共享平臺建設,實現地質災害監測預警系統與氣象災害預警預報系統等互聯互通、信息共享,提高預警時效性及準確性。
4.2.3 地質災害氣象風險預警
省、市、縣三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每年根據地質災害易發程度區劃及風險預警研究成果,編制年度突發地質災害氣象風險預警工作方案,會同氣象主管部門聯合開展突發地質災害氣象風險預警。
突發地質災害氣象風險預警等級由強到弱分為Ⅰ級(紅色)、Ⅱ級(橙色)、Ⅲ級(黃色)、Ⅳ級(藍色)。
Ⅰ級(紅色)預警:發生地質災害的風險很高。
Ⅱ級(橙色)預警:發生地質災害的風險高。
Ⅲ級(黃色)預警:發生地質災害的風險較高。
Ⅳ級(藍色)預警:有發生地質災害的一定風險。
4.2.4 預警信息發布
預警信息發布實行嚴格的審簽制度。國土資源與氣象部門針對可能出現的地質災害險(災)情進行分析研判,形成預警信息。預警信息內容包括地質災害可能發生的時間、位置、規模及影響范圍等。
Ⅰ級(紅色)預警:由省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總指揮請示省長后簽發;
Ⅱ級(橙色)預警:由省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主任簽發,并報省應急管理辦公室備案;
Ⅲ級(黃色)預警:由市、縣(市、區)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主任簽發;
Ⅳ級(藍色)預警:由市、縣(市、區)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主任簽發,向本級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通報,不向公眾發布。
預警信息的發布、調整和解除通過電話、傳真、手機短信、網絡平臺及電視等媒體向公眾發布。預警信息發布單位要加強對預警信息動態管理,根據事態發展變化,適時調整預警級別、更新預警信息內容。
4.2.5 預警響應
發出或收到預警信息的各級地質災害應急指揮機構自動啟動相應預警響應,立即進入預警狀態,根據應急預案有關規定履行各自職責。
(一)藍色預警響應
各相關單位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保持通信聯絡暢通,相關部門密切關注雨情、水情變化趨勢,加大對重要地質災害隱患點的排查、巡查和監測力度,做好應對突發地質災害的相關準備工作。
(二)黃色預警響應
在藍色預警響應的基礎上,各級應急值班人員加強對雨情、水情的實時監測,對預警區內重要地質災害隱患點開展24小時巡查與監測,應急調查隊伍與應急搶險救援隊伍做好出發準備工作。
(三)橙色預警響應
在黃色預警響應的基礎上,各級應急值班人員收集逐6小時雨情、水情和地質災害險情實時信息供相關決策部門參考;預警區域內各級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或辦公室負責同志參加應急值班或帶班;有關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地質災害應急指揮機構及成員單位、群測群防組織和相關責任人,必須督促、落實專人對預警區域內所有地質災害隱患點開展24小時巡查與監測;應急調查隊伍與應急搶險救援隊伍進入待命狀態,隨時準備出發;必要時,及時組織預警區域內受地質災害威脅的群眾撤離至安全區域。
(四)紅色預警響應
在橙色預警響應的基礎上,省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或辦公室領導參加應急值班或帶班;省地質災害應急值班人員收集逐1小時雨情、水情和地質災害險情實時信息供相關決策部門參考;省地質災害應急技術指導中心24小時做好應急出發準備;預警區域內各級人民政府、地質災害應急指揮機構及成員單位、群測群防組織和相關責任人,視情況組織區域內受地質災害隱患威脅的群眾撤離避讓,并禁止無關人員進入地質災害危險區域。
4.2.6 預警響應轉換和結束
預警響應級別可視氣象預報及實時雨情、水情監測情況確定或逐步升(降)級。超出地質災害預報預警時限,未再發布新的黃色預警以上地質災害氣象風險預警或在預警時段內未發生地質災害險(災)情,預警響應結束。
當預警區域內發生地質災害險(災)情時,災害發生地的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根據發生地質災害險(災)情等級,立即啟動相應等級的險(災)情應急響應。
5 應急處置
5.1 地質災害速報
5.1.1 速報時限
有關單位或個人發現重要地質災害險(災)情時,應立即向事發地縣(市、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情況緊急時,可以越級上報。
1小時報告:中型以上地質災害險(災)情發生后,當地縣(市、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立即報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并在1小時內同時報告省人民政府及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省人民政府及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大型以上地質災害險(災)情信息,并經核實后,應立即向國務院及國土資源部報告。
6小時報告:小型地質災害險(災)情發生后,當地縣(市、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必須在6小時內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5.1.2速報內容
主要包括地質災害險(災)情發生的時間、地點、類型、規模、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引發因素、發展趨勢和處置情況。
5.1.3續報要求
應急處置過程中,事發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要及時續報有關情況。
5.2 先期處置
一旦發生地質災害險(災)情,所在地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必須按照防災責任制的規定及時上報有關情況,根據險(災)情具體情況提出應急對策,并將有關信息通知地質災害危險點的防災責任人、監測人、危險區群眾,對是否轉移群眾和采取應急措施做出決策。及時劃定地質災害危險區,設立警示標志,按照預定的預警信號和撤離路線,組織群眾避讓或采取排險措施,情況危急時,應強制組織受威脅群眾避災疏散。相關地質災害應急機構、應急成員單位、應急搶險隊伍及其責任人按各自職責立即到達規定崗位,緊急組織搶險救災。
5.3 分級響應
地質災害應急工作遵循分級響應原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地質災害應急指揮機構,應根據地質災害風險預警等級或地質災害險(災)情等級確定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響應。
當出現特大型、大型地質災害險(災)情時,啟動省級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出現中型地質災害險(災)情時,險(災)情所在地啟動市級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出現小型地質災害險(災)情時,險(災)情所在地啟動縣級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
5.3.1 Ⅰ、Ⅱ級應急響應
出現特大型、大型地質災害險(災)情時,省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啟動地質災害Ⅰ、Ⅱ級應急響應。災害發生地市、縣(市、區)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立即啟動相關應急響應。
災害發生地市人民政府主要負責同志應立即趕赴現場指揮,督導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按要求做好應急防治與救災工作,并及時上報有關情況。
省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派出由指揮部主要領導帶領的工作組,趕赴現場與當地人民政府共同設立現場應急指揮部,具體指揮、協調和組織省地質災害應急成員單位、應急搶險隊伍、有關人員及時趕赴現場,加強監測,采取應急措施,防止災害進一步擴大,避免搶險救災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員傷亡。
省地質災害應急技術指導中心派出地質災害防治專家組趕赴現場,調查地質災害成因,分析發展趨勢,指導制定應急防治措施。
出現超出省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處置范圍的情況,應及時向國務院地質災害應急防治指揮部報告,請求國務院應急防治指揮部指導、協助處置。
5.3.2 Ⅲ級應急響應
出現中型地質災害險(災)情時,險(災)情所在地市級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啟動地質災害Ⅲ級應急響應,并立即向省人民政府及省國土資源廳報告有關情況。
災害發生地縣(市、區)人民政府主要負責同志應立即趕赴現場,指揮、督導地質災害應急成員單位、應急搶險隊伍和災害發生地鄉(鎮)人民政府,按要求做好應急防治與救災工作,并及時上報有關情況。
災害發生地市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派出由指揮部領導帶領的工作組,趕赴現場與當地人民政府共同設立現場應急指揮部,具體組織、指揮和協調市地質災害應急成員單位、應急搶險隊伍、有關人員及時趕赴現場,加強監測、采取應急措施,防止險(災)情進一步擴大,避免搶險救災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員傷亡。
視情況或根據市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申請,省國土資源廳或省地質災害應急技術指導中心派出地質災害防治專家組趕赴災害現場,協助調查地質災害成因,分析發展趨勢,指導制定應急防治措施。
5.3.3 Ⅳ級應急響應
出現小型地質災害險(災)情時,由險(災)情所在縣(市、區)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啟動地質災害Ⅳ級應急響應。
災害發生地縣(市、區)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及時將有關情況報告市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同時派出由指揮部領導帶領的工作組,趕赴現場與當地鄉(鎮)人民政府共同設立現場應急指揮部,具體組織、指揮和協調本縣(市、區)地質災害應急成員單位、應急搶險隊伍、有關人員及時趕赴現場,加強監測,采取應急措施,防止險(災)情進一步擴大,避免搶險救災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員傷亡。
視情況或根據縣(市、區)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申請,災害發生地市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派出地質災害防治專家組趕赴災害現場,協助調查地質災害成因,分析發展趨勢,指導制定應急防治措施。
5.4 損失評估
省國土資源廳會同省相關部門,對受災情況進行調查和核實,評估地質災害造成的損失。
5.5 應急結束
現場搶險工作完成,經專家組會商或鑒定地質災害險(災)情已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撤消劃定的地質災害危險區后,由啟動應急響應的原機關決定終止應急響應。
6 應急保障
6.1 應急平臺保障
加強省、市、縣三級地質災害應急平臺建設,建立完善基礎支撐、綜合應用、數據庫管理和移動應急通訊系統,確保平臺語音通信、視頻會商、綜合協調與應急指揮等功能有效運轉,不斷提高信息化和可視化水平。
各級應急指揮部應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建立應急指揮室、視頻會商室和值班室;省級地質災害應急平臺配備互聯互通的視頻會商系統,實現平臺與地質災害現場的視頻會商;市、縣級平臺應配備先進適用的應急調查、視頻會商設備。
6.2 應急隊伍保障
廣泛動員社會各界力量,充分發揮地質災害應急成員單位作用,依靠人民解放軍、武警部隊、民兵預備役、公安等組成的搶險救援力量,負責現場搶險救援與群眾轉移等工作。
各市及地質災害易發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組建專業應急調查隊伍,配備熟悉地質災害防治管理、精通地質災害防治業務的專職人員,切實提高應對突發地質災害應急調查、監測預警、應急處置等能力。
6.3 應急資金保障
地質災害應急防治與救災經費由各級財政按有關規定安排。
6.4 應急物資保障
省、市、縣三級人民政府要儲備用于災民安置、醫療衛生、交通通訊等必要的搶險救災專用物資,并及時予以補充和更新,保證搶險救災物資的供應。
6.5 技術保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加大對地質災害預報、預警和應急處置技術研究及工作的支持力度,不斷提高地質災害應急工作的技術支撐能力。
6.6 宣傳培訓
加強公眾防災、減災知識的宣傳教育,提高公眾的防災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進一步建立健全地質災害應急管理培訓制度,結合本地實際,組織應急管理人員、救援人員、志愿者等進行地質災害應急知識和技能培訓。內容包括:地質災害的識別、預防、控制和治理知識;地質災害防治法律、法規;災情、險情發生時的自救互救常識等。
6.7 應急演練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按照國務院《關于加強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決定》和《突發事件應急演練指南》,定期開展應急預案演練。通過演練,鍛煉應急隊伍,熟悉應急指揮程序,檢驗和完善預案。
省國土資源廳負責組織協調大型以上地質災害應急演練工作。各市地質災害應急指揮機構要及時將年度演練方案,演練總結及演練績效評估情況報省國土資源廳備案。
6.8 監督檢查
省國土資源廳會同有關部門對各項地質災害應急保障工作進行有效的督導檢查,及時總結地質災害應急工作的經驗教訓。
7 附則
7.1 責任與獎懲
對在地質災害應急工作中貢獻突出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等相關規定給予表彰與獎勵。對引發地質災害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等相關規定實行問責。對地質災害應急防治工作中失職、瀆職的有關人員,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
7.2 預案管理與更新
省國土資源廳負責本預案的編制、解釋和日常管理,并根據我省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和地質災害變化實際,及時組織修訂完善,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參照本預案,制定完善本行政區域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
7.3 名詞術語解釋
地質災害易發區:指具備地質災害發生的地質構造、地形地貌和氣候條件,容易發生地質災害的區域。
地質災害危險區:指已經出現地質災害跡象,明顯可能發生地質災害且可能造成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的區域或者地段。
生命線設施:指供水、供電、糧油、排水、燃料、熱力系統及通信、交通等城市公用設施。
直接經濟損失:指地質災害及次生災害造成的物質破壞,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結構、設施、設備、物品、財物等破壞而引起的經濟損失,以重新修復所需費用計算。不包括非實物財產,如貨幣、有價證券等損失。
次生災害:指由地質災害造成的工程結構、設施和自然環境破壞而引發的災害,如水災、爆炸及劇毒和強腐蝕性等物質泄漏。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7.4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