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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太湖流域水環境綜合治理省級專項資金使用和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發布日期:2014-06-09 15:08 字體:[ ]

蘇政辦發〔2014〕45號

南京、無錫、常州、蘇州、鎮江市及所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各有關部門和單位:
  《江蘇省太湖流域水環境綜合治理省級專項資金使用和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4年6月9日

江蘇省太湖流域水環境綜合治理省級專項資金使用和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江蘇省太湖流域水環境綜合治理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與項目管理,提高專項資金使用效益,適應新形勢下進一步強化項目監管的需要,根據國家《太湖流域水環境綜合治理總體方案(2013年修編)》(以下簡稱《總體方案修編》)、《江蘇省太湖流域水環境綜合治理實施方案(2013年修編)》(以下簡稱《實施方案修編》),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項資金由省財政預算安排,專項用于太湖流域水環境綜合治理,支持對象主要為太湖流域列入《總體方案修編》和《實施方案修編》及太湖水污染治理目標責任書(以下簡稱目標責任書)中的項目。
  第三條 專項資金由省財政廳、發展改革委、環保廳、太湖辦共同管理。專項資金使用和項目管理由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環保廳、太湖辦及其他省行業主管部門共同承擔。
  第四條 專項資金的安排采取省級統籌與切塊地方相結合、以塊為主的方式。省級統籌部分由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環保廳、太湖辦會同省其他行業主管部門直接將專項資金安排至具體項目。切塊地方部分由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環保廳、太湖辦會同省其他行業主管部門將專項資金切塊分配至市、縣(市)及財政單獨核算的市轄區,市、縣(市、區)發展改革、財政、環保、太湖辦會同同級其他行業主管部門將專項資金安排至具體項目。
  第五條 專項資金管理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專項資金使用必須符合公共財政的支出原則,重點支持基礎性、公益性水環境綜合治理項目,突出對重點治理區域、重大治理項目的支持。
  第六條 專項資金使用和項目管理責任劃分。
 ?。ㄒ唬┦“l展改革委指導《總體方案修編》和《實施方案修編》中明確的重大項目建設,負責目標責任書工程項目的審核;負責省級統籌項目申報、審核、計劃下達、竣工驗收及績效評價;會同省財政廳、環保廳、太湖辦確定切塊地方資金額度。
 ?。ǘ┦∝斦d負責專項資金的預算安排、撥付下達,參與省級統籌資金項目及切塊地方資金項目安排方案審核,會同有關部門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和日常財政財務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省環保廳負責主要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的核定,配合省太湖辦考核河網水(環境)功能區斷面水質改善情況,負責核定水環境質量數據的準確性,參與省級統籌資金項目及切塊地方資金項目安排方案審核;參與項目環境績效督查和評價;承擔主管的省級統籌項目的申報、建設和管理工作。
 ?。ㄋ模┦√k會同省發展改革委與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根據《總體方案修編》和《實施方案修編》及相關專項規劃(方案)、年度治太任務組織制訂年度目標責任書。開展目標責任書督查、考核等工作;參與省級統籌資金項目及切塊地方資金項目安排方案審核,牽頭考核河網水(環境)功能區考核斷面水質改善情況;聯合省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對專項資金支持的工程項目建設和運行情況開展督查;會同發展改革、財政等部門負責科技支撐項目管理等工作。
 ?。ㄎ澹┢渌⌒袠I主管部門負責提出省級統籌項目年度安排建議,承擔主管的省級統籌項目申報、建設和管理工作;參與省級統籌地方實施項目及切塊地方資金項目安排方案審核,制定行業技術標準、建設規范,指導地方項目建設及管理;配合開展本行業省級統籌項目監督檢查、竣工驗收、績效評價以及切塊地方資金項目督查、考核等工作。省水利廳配合省太湖辦考核河網水(環境)功能區斷面水質改善情況。
 ?。┦徲嫃d負責對資金分配和使用、項目安排和實施、環境績效、相關政策制定和執行情況等進行審計,負責指導或委托地方審計部門開展相關工作。
 ?。ㄆ撸┨饔蚴小⒖h(市、區)人民政府是治理太湖第一責任主體,對本地區專項資金使用和項目管理負總責。地方發展改革部門、太湖辦(環保局)會同同級相關部門擬定本地區列入目標責任書的工程項目,組織做好切塊地方資金項目的申報、審核、安排工作,編制切塊地方資金項目安排方案,開展竣工驗收和績效評價;財政部門負責切塊地方資金使用管理,落實地方配套資金;太湖辦(環保局)參與切塊資金項目安排,聯合有關行業主管部門開展工程項目建設和運行的督查;行業主管部門指導、監督項目實施,配合開展項目檢查、審計及績效評價等工作。
 ?。ò耍╉椖繉嵤﹩挝回撠燀椖可陥?、建設、運行及維護,配合管理部門進行項目檢查、審計、竣工驗收、績效評價等工作。

第二章 資金使用范圍

  第七條 省級統籌資金使用范圍。
 ?。ㄒ唬﹪@實現“確保飲用水安全,確保不發生大面積湖泛”,提高太湖水環境容量,實施太湖及省界斷面等重點區域的引水、引清、引排建設工程。
 ?。ǘ┦〖壗M織實施的重大工程和任務、試點示范項目以及國家要求省級組織實施的項目。
 ?。ㄈ┛缌饔?、跨區域,難以明確界定責任主體的項目。
  (四)省本級能力建設項目,包括省級水環境監測預警、應急指揮系統建設、改造和維護,科技支撐及科研課題、省級基礎性工作(專項規劃編制、標準規范制訂等)、省屬重點工程項目及工作任務運行管理經費等。
  省級統籌省級實施以及省級統籌地方實施的項目具體類別,由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環保廳、太湖辦及省行業主管部門按年度共同研究確定。
  第八條 切塊地方資金使用范圍。符合專項資金支持條件的項目,除第七條明確的項目類別外,其余均屬于切塊地方資金安排范圍。
  第九條 專項資金使用范圍可根據太湖治理實際需要和資金使用情況做相應調整。專項資金不支持沒有環境效益的景觀、道路等基礎設施建設內容,不支持新建企業的污染治理項目,不得用于監管機構及相關部門的人員經費、公用設施等與太湖水環境改善不直接相關的其他項目內容。

第三章 資金分配

  第十條 專項資金安排遵循投資規模與補助比例相結合的“雙控標準”,基本建設類項目按水環境綜合治理相關建設內容的工程造價確定設計概算投資規模,工作任務類項目按實際發生額核算投資。對污染負荷比重高、地方配套難度大、環境效益顯著、公益性強的污染治理項目適當提高補助比例。
  切塊地方資金對同一項目的補助(包括分年度實施項目的累計補助)一般不超過該項目總投資的50%。
  第十一條 專項資金項目不得以全部或部分相同的建設內容重復安排使用本專項資金或其他省級專項資金。
  第十二條 省級統籌項目資金額度依據《總體方案修編》和《實施方案修編》及目標責任書確定的年度太湖治理重大工程、重點項目和省級太湖治理工作任務核定。
  第十三條 切塊地方資金采用“因素法”分配,由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財政廳、環保廳、太湖辦根據最終核定的目標責任書,合理確定資金切塊額度。主要參照地方年度目標責任書項目計劃及實施情況,上年度河網水(環境)功能區考核斷面水質改善、減排任務量完成、資金投入情況等4個因素,其權重分別為:0.6、0.2、0.1、0.1。
  (一)年度目標責任書項目計劃及實施情況。計劃情況占該因子0.8的權重,完成情況占該因子0.2的權重。
  計劃情況是指當年度省人民政府與流域各市簽訂的目標責任書中明確需實施的項目數量及投資額情況,權重系數分別為0.4、0.6。具體數據由省太湖辦會同省發展改革委和省行業主管部門核定。
  實施情況是指上年度目標責任書項目的實施進展情況。按完成項目數和完成投資額進行測算,權重系數分別為0.4、0.6,項目完成是指完成專項資金計劃所確定工程量。具體數據由省太湖辦會同省發展改革委和省行業主管部門核定。
 ?。ǘ┥夏甓群泳W水(環境)功能區考核斷面水質改善情況是指上年度省、市、縣(市、區)目標責任書明確的河網水(環境)功能區考核斷面水質達標情況,由省太湖辦會同省環保廳、水利廳考核。
 ?。ㄈ┥夏甓葴p排任務量完成情況是指上年度目標責任書下達的影響太湖水質的主要污染物減量指標任務量完成情況,包括化學需氧量、氨氮、總氮、總磷,權重系數分別為0.3、0.3、0.2、0.2,削減量為負值或暫時無法統計的,按0來計算。具體數據由省環保廳核定。
 ?。ㄋ模┥夏甓荣Y金投入情況是指根據省人民政府規定,太湖流域市、縣(市、區)每年新增財力的10%-20%用于太湖治理要求的落實情況。完成省人民政府要求目標(即新增財力中用于太湖治理的資金超過10%),該因素全額分配,每降低1個百分點,該因素權重同比例降低。具體數據由省財政廳核定。
  第十四條 專項資金切塊分配的計算公式。
 ?。ㄒ唬┑胤綉峙淝袎K專項資金=[(該地方目標責任書項目計劃及實施情況÷太湖流域目標責任書項目計劃及實施情況)×60%+(該地方上年度河網水(環境)功能區考核斷面達標情況÷上年度太湖流域河網水(環境)功能區考核斷面達標情況)×20%+(該地方上年度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太湖流域上年度總減排任務完成情況)×10%+(該地方上年度資金投入情況×10%)]×當年度專項資金切塊資金規模。
  (二)切塊資金向重點區域傾斜。對“一環兩區”(環太湖一級保護區、太湖上游地區和調水沿線地區)及省界斷面所在市、縣(市、區),切塊資金在“因素法”分配的基礎上適當增加。
 ?。ㄈ┣袎K資金與治太工作績效掛鉤。對上年度目標責任書考核優秀、項目管理到位、資金使用效益顯著的市、縣(市、區),適當增加切塊資金,對考核等級良好以下的,督查工作發現項目建設、資金使用及運行管理存在嚴重問題的,扣減切塊資金。

第四章 項目申報與審核

  第十五條 省級統籌項目申報與審核。
  (一)符合省級統籌支持類別的項目,按項目責任主體分別由省行業主管部門申報或項目所在地發展改革部門組織并經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后申報。申請專項資金的項目,項目單位按照要求提出項目資金申請報告和申報材料,經省行業主管部門或項目所在地發展改革部門初審后報送省發展改革委。
 ?。ǘ┦〖壗y籌項目按專項資金支持情況分新申請項目和再次申請項目兩類,新申請項目指未獲專項資金支持的項目,再次申請項目指未足額獲得專項資金支持的項目。
  1.新申請項目在報送資金申請材料時,應提供項目資金申請報告、項目資金申請表、項目批準(審批、核準或備案)文件和資金落實證明,附送項目涉及的環境保護、城市規劃、國土資源、節能和社會穩定風險以及按規定應提交的其他文件。項目資金申請報告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申請補助資金的主要理由和依據;
  (2)項目單位的基本情況和財務狀況;
 ?。?)項目的基本情況(包括建設地點、內容、規模、條件,實施期限及計劃進度,建設及運行方式、環境效益、投資及資金來源、年度計劃工程量及申請補助額度,是否申請了中央及相關省專項補助投資等);
  (4)項目資金申請報告編制要求,基本建設類項目應由乙級資質及以上工程咨詢機構編制,工作任務類項目應由相應資質的機構編制。
  2.再次申請項目不需重新編制資金申請報告,但需提供以下材料:
  (1)項目實施進度、已補助及配套資金到位情況說明;
 ?。?)本年度實施建設內容、工程量、資金需求情況說明;
  (3)項目主體土建工程和主要設備的中標文件及合同(中標通知書要與合同逐一對應);
 ?。?)省發展改革委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三)省行業主管部門組織實施項目由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財政廳、環保廳、太湖辦進行審核;地方組織實施項目由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財政廳、環保廳、太湖辦及相關行業主管部門進行審核。
  (四)項目審核要求。
  1.新申請項目審核內容。前期工作完備合規,項目當年可開工建設;預期運行效果(包括項目預期水質改善狀況、運行負荷等內容)可達到設計目標;在批準文件中,要明確與水環境改善或飲用水安全保障直接相關的建設內容、投資和水質改善目標;項目未重復申請其他省級專項資金;資金申請報告和申報材料真實、有效、合規、完備。
  2.再次申請項目審核內容。項目當年尚有建設任務;項目上年度投資計劃已執行完畢,建設內容與投資計劃保持一致;項目未重復申請其他省級專項資金;招標合同等手續和材料真實、有效、合規、完備。
 ?。ㄎ澹┦“l展改革委、財政廳依據審核結果確定省級統籌項目補助金額,及時下達省有關部門和地方組織實施。其中,省級統籌由地方實施的項目,其補助金額匯總并入地方切塊資金盤子下達各有關市、縣(市、區)。
 ?。╉椖客瓿汕闆r由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太湖辦會同其他省行業主管部門進行督查、考核、驗收和績效評價,審計部門跟蹤審計。
  第十六條 切塊地方項目申報與審核。
 ?。ㄒ唬┑胤桨l展改革部門根據切塊資金額度,會同同級財政、太湖辦(環保局)以及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組織申報、審核確定本年度實施的具體項目,形成本地區切塊地方資金項目安排方案,經同級人民政府同意,由省轄市發展改革委匯總按統一格式報送省發展改革委備案。如切塊地方資金項目安排方案不符合相關規劃要求和本辦法規定用途的,省相關部門可要求其調整并重新報備。
  (二)地方發展改革部門及時下達年度項目資金安排計劃,作為督查、考核、審計、績效評價等工作的依據。
 ?。ㄈ┑胤教k會同發展改革、財政、環保、水利等部門應于每年1月底前將本地區上一年度目標責任書考核情況,包括河網水(環境)功能區水質改善、減排任務、項目、資金投入等完成情況報送省太湖辦,作為切塊地方資金分配測算的依據。

第五章 項目實施與監管

  第十七條 專項資金項目實施實行項目單位負責制。項目單位應建立健全項目管理機制,嚴格履行各項審批、建設、管理程序,按照批準的投資和建設內容組織項目實施,及時開工建設,確保施工質量和安全,并對資金籌措及規范使用、正常運行負責,保障項目發揮效益。
  第十八條 基本建設類項目應當按國家投資管理規定,由發展改革部門分級履行相應審批、核準或備案手續?;窘ㄔO類項目初步設計和項目概算由發展改革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委托符合資質的機構進行評估,組織專家審查并征詢財政和行業主管部門意見后批準。
  第十九條 專項資金項目應按照有關法律及規定,在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主要設備材料采購等環節,以及特許經營許可中開展招標,并依法訂立合同。合同內容應與中標內容保持一致。
  第二十條 專項資金項目財務管理應按照財政部門的有關財務管理規定執行,項目單位應單獨建賬、單獨核算,按規定用途使用資金。各級財政部門配合有關部門做好資金撥付工作,確保資金根據項目建設進度撥付,并與其他配套資金撥付進度總體保持一致。
  第二十一條 對于涉及項目單位、建設性質、建設地點、建設內容、總投資、工藝技術和標準等重大變更事項的項目,項目單位必須重新履行相應批準手續。
  第二十二條 專項資金項目建設完工后,項目單位應當編制工程結算和竣工決算,報財政部門審核。審計部門對投資項目概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審計部門未安排審計的投資項目,由項目實施單位自行委托專業中介機構審計。未經審核、審計的建設項目,不得辦理竣工驗收手續。
  第二十三條 對于建成運行1年及1年以上的項目,地方發展改革部門可選取部分項目開展后評價。后評價重點是項目實施情況、運行情況、環境治理效果等內容,后評價結果應及時報送省發展改革委。對于發現的問題,地方應及時進行總結整改,提高項目審核和決策水平。
  第二十四條 省發展改革委組織省有關部門制定重點類型工程驗收技術規范。各項專項驗收、工程質量的核定、竣工決算完成后,應當由發展改革部門或由其委托行業主管部門根據工程驗收技術規范組織竣工驗收。驗收不合格的項目,不得交付使用。項目驗收通過后1個月內,項目單位應將驗收結果報送發展改革部門。
  第二十五條 對于省統籌地方實施及切塊地方的項目,地方發展改革部門組織行業主管部門、項目單位按要求每季度將相關項目信息及進展情況錄入省太湖治理專項資金項目管理系統。對于不涉及保密要求的項目,項目單位應按規定主動公開項目信息。
  第二十六條 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環保廳、太湖辦及省行業主管部門應按照各自責任,加強對專項資金項目的監管。省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對省級統籌項目進行績效評價,評價內容包括前期工作、實施情況、工程質量、資金管理、投資效益、環境效益、水質達標、項目可持續性等。根據需要,省發展改革委還可對省統籌重點項目及投資政策實施情況進行后評價。
  第二十七條 地方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同級相關部門加強切塊資金項目的全過程管理,健全監管機制,對項目前期工作、資金落實和使用、信息公開、建設管理和運行效果等情況開展稽察、檢查,加強項目考核和績效評價,并配合省相關部門開展監察、審計,確保專項資金使用合理,保障國家和省太湖治理方案項目優先得到實施,切實提高環境治理效益。
  第二十八條 專項資金項目應主動接受公眾監督。對于公眾反映的有關情況,地方發展改革部門應開展檢查或與有關部門開展聯合調查,確有問題的,要督促項目單位及時進行整改,并將整改結果予以公開。
  第二十九條 專項資金項目的督查、考核、審計、績效評價等監管工作,可委托專業中介機構進行,相關結果作為下一年度資金分配的參考依據。

第六章 項目違規處罰

  第三十條 項目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省有關部門或行政監察機關按照各自職責,責令項目責任主體限期糾正;有嚴重行為的,將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或紀律處分。
 ?。ㄒ唬┡撟骷伲貜蜕陥螅_取、截留、擠占、挪用資金。
 ?。ǘ┵Y金安排預算(計劃)下達后,6個月內項目未啟動實施。
 ?。ㄈ╉椖课唇浥鷾矢淖兗夹g方案又不能達到原技術方案效果的,或擅自改變建設內容、投資規模嚴重的。
 ?。ㄋ模┮婪☉獙嵭姓袠说慕ㄔO工程未實行招標的。
 ?。ㄎ澹┪唇浛⒐を炇栈蛘唑炇詹缓细窦唇桓妒褂玫摹?br />   (六)未按要求提供或拒絕提供資料,不配合督查、考核、審計、績效評價等監管工作的。
  第三十一條 對各級部門和管理人員在專項資金使用及項目管理中失職、瀆職等違規行為視情節輕重予以處理。對于項目審批(核準、備案)決策不科學、建成后無法正常達標運行,導致專項資金不能發揮效益的,將追究審批機構(項目單位)的責任,責令項目單位限期整改,并視情節輕重,可收回專項資金投資。
  第三十二條 對于問題嚴重、受到稽察、審計等重大通報的,以及無特殊情況,未按切塊地方資金項目安排方案和年度項目資金安排計劃組織實施,地方資金配套不到位或虛假配套的地區,省有關部門可在一定時期內暫?;蛘{減該地區切塊地方資金額度。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太湖流域市、縣(市、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
  第三十四條 省發展改革委將根據國家、省有關要求和太湖流域水環境綜合治理情況,適時對本辦法進行調整。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環保廳、太湖辦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生效?!督K省太湖水環境綜合治理專項資金投資項目管理暫行辦法》(蘇財建〔2009〕1730號)和《江蘇省太湖水污染治理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試行)》(蘇財建〔2008〕5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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