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政發〔2014〕78號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為全面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嚴守耕地紅線、確保實有耕地面積基本穩定、實行耕地數量質量保護并重等一系列精神,進一步加強耕地保護,堅決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統一思想,堅守耕地保護紅線
?。ㄒ唬┏浞终J識保護耕地的極端重要性。耕地是人類賴以生存的基本資源,“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是基本國策。近年來,我省通過嚴控建設占用耕地、強化基本農田保護與建設、大力推進土地整治等措施,有效保護了耕地,提高了糧食綜合生產能力。然而,第二次土地調查成果顯示,雖然我省完成了國家下達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保護任務,但人多地少的基本省情沒變,耕地后備資源嚴重匱乏,占補平衡任務艱巨,耕地保護形勢嚴峻。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耕地保護工作的極端重要性,強化責任意識、憂患意識,堅持節約優先、保護優先,以更加扎實的措施保護好耕地,確保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落到實處。
?。ǘ┣袑嵚男懈乇Wo責任。各地要按照“黨委領導、政府負責、部門協同、公眾參與、上下聯動”的要求,把耕地保護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全面建立落實耕地保護的考核評價、經濟激勵和社會監督機制,層層明確目標,落實責任,嚴守耕地紅線。各市人民政府主要領導是本行政區域耕地保護的第一責任人,必須保質保量完成省人民政府下達的耕地保護任務;國土資源部門主要領導是耕地保護的主管責任人,必須不斷提高依法行政的執行力,確保耕地保護各項政策措施和目標任務落到實處;發展改革、監察、財政、住房城鄉建設、規劃、交通運輸、水利、農業等部門是耕地保護的共同責任人,必須切實履行好各自責任,形成合力,確保完成國家下達我省的7127萬畝耕地保有量任務。
二、嚴格管控,有效控制耕地占用
?。ㄈ娀巹澯媱澒芸丶s束作用。充分發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整體管控作用和年度計劃的約束作用,強化用途管制,厲行節約集約。嚴禁突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設立新城新區和各類開發區(園區),嚴禁通過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擴大建設用地規模、降低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保護面積。依據第二次土地調查成果,按照法定程序,科學合理評估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嚴格控制城市建設規模。改進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指標分配管理辦法,將指標分配與耕地保護責任目標履行、區域資源環境容量、土地開發強度和節約集約用地水平等相掛鉤。對土地開發強度較高、耕地后備資源不足的地區,相應減少新增建設用地尤其是占用耕地指標。
?。ㄋ模﹪栏窠ㄔO占用耕地審批。嚴格執行以補定占、先補后占規定,引導建設不占或少占耕地,確需占用耕地的應避開質量等級較高的耕地。強化建設用地預審,嚴格項目把關。預審時需提出補充數量質量相當的耕地的安排,并作為通過預審的必備條件。對占用耕地100公頃以上的線性工程或占用耕地70公頃以上的塊狀工程,用地預審時需提交節地評價報告,并由省國土資源廳組織實地踏勘論證。建設用地審查報批時,對建設項目占補平衡進行嚴格審查把關,堅決糾正占優補劣問題,補充耕地達不到規定要求的,不得通過審查。要正確處理好簡政放權、改革審批與保護耕地、嚴格監管的關系,提高土地審批效率,搞好供地服務。
?。ㄎ澹┐龠M各類建設節約集約用地。按照《中共江蘇省委江蘇省人民政府關于全面推進節約集約用地的意見》(蘇發〔2014〕6號)的部署要求,嚴控總量、盤活存量、優化結構、提高效率,綜合運用規劃調控、市場調節、標準控制、執法監管等手段,全面推進城鎮、工礦、農村、基礎設施等各類建設節約集約用地,切實減少建設用地對耕地的占用,不斷提升節地水平和產出效益。充分發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引領和管控作用,進一步統籌國土開發布局,優化城鄉建設用地和農業用地空間。積極盤活存量用地,提高建設用地批后供地率,開展批而未供和閑置用地專項清理??偨Y推廣節地技術及模式,促進土地復合利用、立體利用、綜合利用。
?。﹪婪兰w土地流轉“非農化”。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和抵押、擔保等,必須在符合規劃、用途管制和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的前提下進行。堅持農地農用,嚴禁以農地流轉之名違規搞非農業建設。農業結構調整不得改變耕地用途,嚴禁占用基本農田挖塘造湖、種植林果、建綠色通道及其他毀壞種植條件的行為。設施農業用地要盡可能利用農村存量建設用地和非耕地,不得占用基本農田。生態退耕要嚴格按照有關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辦理。依法享有耕地所有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耕地承包經營人,應承擔起保護和合理利用耕地的義務,堅決制止和杜絕撂荒、閑置、轉變用途及其他破壞耕地的行為。
三、規范管理,堅持補充耕地數量質量并重
?。ㄆ撸﹪栏駝澏ê陀谰帽Wo基本農田。各地要按照省人民政府批準的實施方案,加快推進基本農田劃定工作,成果數據匯總于2014年9月底前完成。堅決落實國家下達我省6323萬畝基本農田保護任務,切實做到落地到戶、上圖入庫、網上公布、接受監督。基本農田一經劃定,實行嚴格管理、永久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變用途。符合法定條件和供地政策,確需占用和改變基本農田的,必須報國務院批準,并優先將同等面積的優質耕地補劃為基本農田。農村土地綜合整治形成的優質耕地,應及時劃入基本農田管理。要進一步加強基本農田保護的宣傳和監督力度,基本農田保護區應設立統一規范的標識,標示出基本農田的位置、面積、保護責任人、示意圖和監督舉報電話等信息。
(八)進一步加大補充耕地力度。各地要通過土地開發復墾整理增加耕地補充來源,有序推進廢棄礦山、采煤塌陷地和廢棄鹽田等的復墾利用,重點實施沿海灘涂土地綜合開發利用和黃河故道流域土地綜合整治等工程。組織開展耕地后備資源專項調查,并于2014年9月底前全面完成調查工作。按照省下達的年度補充耕地計劃,科學合理確定年度耕地開發任務,并落實到具體項目和責任單位,確保按時完成年度補充耕地計劃。加強補充耕地項目管理,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強化項目在線監管。落實法人占補平衡責任制,有條件的用地單位應利用自籌資金或結合生產建設活動,組織實施土地整治項目補充耕地。
?。ň牛娀a充耕地質量管理。各地要將高標準基本農田建設列為政府年度工作任務,探索建立“以補代投、以補促建”等投入機制,引導和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共同參與高標準基本農田建設,“十二五”期間,全省建成高標準基本農田2365萬畝。健全耕地質量評價制度和監測體系,開展耕地質量等別年度更新評價和補充耕地質量等級評定工作。土地整治補充耕地要先評定質量等級再驗收,沒有達到要求的,不得通過驗收。加強補充耕地項目后期管護,制訂管護方案,明確管護責任,落實管護資金。強化后續培肥,切實提高補充耕地質量。補充耕地項目竣工后,跟蹤管理年限原則上不少于5年。探索實施耕作層剝離再利用,加大損毀土地復墾實施力度。
四、探索創新,建立耕地保護補償激勵機制
?。ㄊ┘哟蟾乇Wo建設性補償力度。按照“以建設促保護”的總體要求,不斷提高農村土地綜合整治水平,增加耕地面積,提高耕地質量,調動保護耕地的積極性。通過合理調整耕地開墾費標準、市場化配置補充耕地指標等方式,提高對非農建設占用耕地的補償力度。各地要進一步加大建設性投入,以農村土地綜合整治項目為平臺,統籌安排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用于農業土地開發的土地出讓收入、耕地開墾費、土地復墾費和其他涉農資金,發揮資金整合效益。積極鼓勵民間資本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參與土地整治,增加資金來源。規范開展補充耕地指標交易,多措并舉,全面穩定和拓寬建設性補償資金渠道,完善建設性補償管理機制。
?。ㄊ唬┨剿鹘⒏乇Wo激勵機制。省財政廳、國土資源廳完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分配方法,采用因素分配法切塊分配,將耕地保有量、基本農田保護面積等作為省分配市、縣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的重要因素,調動各市、縣保護耕地和基本農田的積極性。各地應積極探索經濟激勵的有效辦法,按照“誰保護、誰受益”的原則,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具體補貼標準,對承擔耕地或基本農田保護任務的集體經濟組織予以補貼,主要用于耕地和基本農田的后續管護等方面。省級從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中安排一定比例,按年度對出臺耕地或基本農田保護經濟激勵制度并實施較好的地區給予獎勵。
五、落實責任,嚴格耕地保護執法監管
?。ㄊ娀`法查處,落實責任追究。加強對違反規劃計劃擴大建設用地規模、農村土地流轉和農業結構調整中大量損壞耕地和基本農田等違法行為的執法檢查。堅持重大典型違法違規案件掛牌督辦制度,對重大典型案件及時進行公開查處、公開曝光。建立國土資源部門與法院、檢察、公安、監察等多部門的聯動協同機制,形成查處合力。嚴格責任追究制度,對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不合格、土地管理秩序混亂、年度管轄范圍違法占用耕地嚴重或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依據《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處分辦法》(監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令第15號)和《江蘇省黨政領導干部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責任追究暫行辦法》(蘇紀發〔2010〕10號)等有關規定,啟動黨政領導問責制,對黨政主要負責人和其他責任人實行問責追究,嚴肅處理。
?。ㄊ┙∪乇Wo監管體系。充分發揮行政執法監管、群眾監督、輿論監督和社會監督作用,構建全方位、多渠道、多關口、網絡化的耕地保護監管體系。建立耕地保護社會監督員制度、群眾舉報信訪制度,發揮新聞媒體作用,形成全社會監管保護耕地的良好局面。加強耕地和基本農田變化情況監測及調查,及時預警、發布變化情況。以第二次土地調查、年度土地變更調查和衛星遙感監測數據為基礎,加快完善土地規劃、基本農田保護、土地整治、占補平衡、耕地質量等級成果等數據庫,建立數據實時更新機制,以國土資源“一張圖”為載體,實現省與國家、市、縣四級系統的互聯互通,強化耕地保護全流程動態監管。
各市人民政府應在每年2月底前完成對下級人民政府上年度耕地保護責任目標履行情況的檢查及本級人民政府的自查,并將檢查及自查情況報告省人民政府,對各市自查情況,省人民政府將組織抽查并通報結果。
江蘇省人民政府
2014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