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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實施意見
發布日期:2014-07-09 11:02 字體:[ ]

蘇政辦發〔2014〕56號

徐州市人民政府,省有關部門和單位:
  為認真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3〕99號),堅守發展決不能以犧牲人的生命為代價的紅線,健全煤礦安全生產長效機制,筑牢煤礦安全生產責任網、監督網、保障網,促進全省煤礦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加快煤礦開采方式轉變
  (一)降低煤礦開發強度。改變傳統的有水快流、過度開發的煤炭開發利用模式,限制采掘頭面數量。嚴禁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組織生產。全省年度原煤總產量控制在2100萬噸以內。
  (二)控制開采深度。對垂深1000米以下煤層已經形成開拓煤量的,必須經科學論證和安全風險評價,在確認有安全保障的前提下方可生產。對垂深1000米以下煤層未形成開拓煤量,未經科學論證和安全風險評價的,禁止一切采掘活動。
  二、關閉不具備安全條件的煤礦
  (三)明確關閉條件。對超層越界拒不退回和資源枯竭的煤礦,以及拒不執行停產整頓指令仍然組織生產的煤礦,依法實施關閉。對不能實現正規開采的煤礦,限期停產整頓;逾期仍未實現正規開采的,依法實施關閉。對沒有達到安全質量標準化三級標準的煤礦,限期停產整頓,逾期仍達不到規定要求的,依法實施關閉。
  (四)加強政策支持。省財政統籌現有專項資金支持煤礦企業關閉不具備安全條件的煤礦,同時爭取國家淘汰落后產能補助資金支持。對依法關閉的煤礦,退還已交納的安全風險抵押金,將剩余的資源采礦權價款,以政府專項補貼的方式予以返還,并在人員安置等方面給予支持。
  三、嚴格煤礦安全準入
  (五)嚴格煤礦建設項目核準和生產能力核定。一律停止核準新建生產能力低于45萬噸/年的煤礦,一律停止核準新建生產能力低于120萬噸/年的煤與瓦斯突出、有沖擊地壓傾向性、水害熱害威脅嚴重的煤礦。完善煤礦生產能力核定正常機制,對重大技術改造竣工礦井、發生重大自然災害和重大以上事故、安全生產條件發生明顯變化的煤礦,嚴格按標準組織生產能力核定。現有煤與瓦斯突出、沖擊地壓、開采深度超千米的生產礦井,原則上不再擴大生產能力。2015年年底前,重新核定上述礦井的生產能力,核減不具備安全保障能力礦井的生產能力。
  (六)嚴格按核定能力組織生產。煤礦應當依據登記公布的生產能力,安排年度、季度、月度生產計劃,合理組織生產,年度原煤產量不得超過登記的生產能力,月度原煤產量不得超過月度計劃的110%。無月度計劃的,月度原煤產量不得超過登記的生產能力的1/12。
  (七)嚴格煤礦生產工藝和技術設備準入。完善煤炭生產技術與裝備、井下合理生產布局以及能力核定等方面政策、規范和標準,嚴禁使用國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設備和工藝。煤礦使用的設備必須按規定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
  (八)嚴格煤礦企業和管理人員準入。規范煤礦建設項目安全核準、項目核準和資源配置程序。未通過安全核準的,不得通過項目核準;未通過項目核準的,不得頒發采礦許可證。不具備相應災害防治能力的煤礦企業申請開采高瓦斯、沖擊地壓、煤層易自燃、水文地質情況和條件復雜煤炭資源的,不得通過安全核準。煤炭企業必須有相關專業和實踐經歷的管理團隊。煤礦必須配備礦長、總工程師、分管安全、生產、機電工作的副礦長,以及開展采煤、掘進、機電運輸、通風、地質測量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具有強沖擊傾向性的礦井必須配備專職副總工程師。礦長、總工程師和分管安全、生產、機電工作的副礦長必須具有安全資格證,且不得在其他煤礦兼職;專業技術人員必須具備煤礦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或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且有3年以上井下工作經歷。省外開辦煤礦企業的煤礦現場管理人員禁止兩地兼職。建立煤炭安全生產信用報告制度,開展安全誠信評估和安全誠信示范企業創建活動,完善安全生產承諾和安全生產誠信分類管理制度,健全安全生產準入和退出誠信評價機制。
  四、深化煤礦瓦斯綜合治理
  (九)加強瓦斯管理。認真落實國家關于促進煤層氣(煤礦瓦斯)抽采利用的各項政策。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必須嚴格執行“先抽后采、不抽不采、抽采達標”制度,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必須按規定落實區域防突措施,開采保護層或實施區域性預抽,消除突出危險性,做到不采突出面、不掘突出頭。發現瓦斯超限仍然作業的,一律按事故查處,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十)開展煤礦企業瓦斯防治能力評估。完善煤礦企業瓦斯防治能力評估制度,提高評估標準,增加必備性指標。加強評估結果執行情況監督檢查,經評估不具備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礦企業,所屬高瓦斯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必須停產整頓、兼并重組直至依法關閉。加強評估機構建設,充實評估人員,落實評估責任,對弄虛作假的單位和個人要嚴肅追究責任。
  五、普查和治理煤礦隱蔽致災因素
  (十一)強制查明隱蔽致災因素。加強煤炭地質勘查管理,勘查程度達不到規范要求的,不得為其劃定礦區范圍。加強建設、生產期間地質勘查,查明井田范圍內的瓦斯、水、火等隱蔽致災因素,未查明的必須綜合運用物探、鉆探等勘查技術進行補充勘查,否則一律不得繼續建設生產。
  (十二)建立隱蔽致災因素普查治理機制。徐州市人民政府要加強礦區水害普查治理,對每個煤礦的老空區積水劃定警戒線和禁采線,落實和完善預防性保障措施。煤礦企業要制定年度瓦斯、水、火等隱蔽致災因素普查計劃并認真組織實施。
  六、推進煤礦“四化”建設
  (十三)推進煤礦采掘機械化。鼓勵和扶持有條件的煤礦實施機械化改造,對機械化改造提升的產能,按生產能力核定辦法予以認可。新建、改擴建的煤礦必須使用機械化開采。
  (十四)實施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推進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建設工作,加強對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考核,堅持“一級抓鞏固、二級抓提升、三級抓整改”,強化動態和崗位達標。
  (十五)加快煤礦自動化和信息化。煤礦企業要確保安全監控、人員定位、通信聯絡系統正常運轉,推進信息化、物聯網技術應用,利用和整合現有生產調度、監測監控、辦公自動化等信息化系統,建設完善安全生產綜合調度信息平臺,做到視頻監視、實時監測、遠程控制。縣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要與煤礦企業實現安全生產綜合調度信息平臺聯網,實時監控煤礦安全運行情況。
  七、強化煤礦礦長責任和勞動用工管理
  (十六)落實煤礦礦長責任。煤礦礦長要落實安全生產責任,保護礦工生命安全,確保煤礦必須證照齊全,嚴禁無證照或者證照失效非法生產;必須在批準區域正規開采,嚴禁超層越界或者巷道式采煤、空頂作業;必須做到通風系統可靠,嚴禁無風、微風、循環風冒險作業;必須做到瓦斯抽采達標,防突措施到位,監控系統有效,瓦斯超限立即撤人,嚴禁違規作業;必須落實井下探放水規定,嚴禁開采防隔水煤柱;必須保證井下機電和所有提升設備完好,嚴禁非阻燃、非防爆設備違規入井;必須堅持礦領導下井帶班,確保員工培訓合格、持證上崗,嚴禁違章指揮。達不到要求的煤礦,一律停產整頓。
  (十七)規范煤礦勞動用工管理。加強煤礦企業招工信息服務,統一組織報名和資格審查、統一考核、統一簽訂勞動合同和辦理用工備案、統一參加社會保險、統一依法使用勞務派遣用工,并加強監管。嚴格實施工傷保險實名制,嚴厲打擊無證上崗、持假證上崗。
  (十八)保護煤礦工人權益。開展行業性工資集體協商,研究確定煤礦工人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時提高下井補貼標準。嚴格執行國家法定工時制度。煤礦必須依法配備勞動保護用品,定期組織職業健康檢查,建立工人健康檔案。加強塵肺病防治工作,推進煤礦無塵化管理,對塵肺患者做到早期診斷發現、優先調換崗位、保障治療。改善煤礦職工生活,建設標準化的食堂、澡堂、宿舍和文體設施。停產整頓煤礦必須按規定向職工支付有關待遇。
  (十九)提高煤礦工人素質。加強煤礦工人職業道德教育,培育遵章守紀、愛崗敬業的精神。加強煤礦班組建設,重視班組長的培養、管理和使用。強化礦工實際操作技能和安全生產培訓考核,建立獨立的安全培訓機構,配備專職管理人員和師資,提足用好教育培訓經費。所有煤礦從業人員必須經考試合格后持證上崗,嚴格教考分離,建立統一題庫,對考核合格人員免費頒發上崗證書。將煤礦農民工培訓納入促進就業規劃和職業培訓扶持政策范圍。
  八、提升煤礦安全監管和應急救援水平
  (二十)落實屬地監管責任。煤礦安全監管必須堅持“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強化“一崗雙責”,執行“一票否決”。省人民政府對全省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實施風險抵押金管理及安全目標考核。徐州市要加強轄區內包括中央企業煤礦在內的所有煤礦企業安全監管。按管理權限明確停產整頓煤礦的監管責任人和驗收部門,省屬煤礦和中央企業煤礦由省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組織驗收,主要負責人簽字。上述企業以外的煤礦由徐州市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組織驗收,市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簽字。
  (二十一)履行部門監管職責。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明確省級部門監管職責。省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發現煤礦存在超能力生產等重大安全隱患和行為的,依法責令停產整頓;發現違規建設的,責令停止施工并依法查處;發現停產整頓期間仍然組織生產的,提請地方人民政府依法關閉。省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嚴格安全準入,嚴格煤礦建設工程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加強對地方政府煤礦安全監管工作監督檢查;對停產整頓煤礦依法暫扣其安全生產許可證。省國土資源部門要嚴格執行礦產資源規劃和礦業權設置方案制度,嚴厲打擊煤礦無證勘查開采、以坑探為名實施井下開采、超越批準的礦區范圍采礦等違法違規行為。
  (二十二)加快煤礦應急救援能力建設。加快推進省礦山及地下工程應急救援徐州基地建設,使其能夠承擔覆蓋周邊地區的礦山及地下工程應急救援、應急隊伍培訓及煤礦應急管理培訓和應急物資儲備任務。基地建設費用列入省級財政預算,并爭取國家財政支持。加強中央在蘇煤礦企業和地方煤礦企業救護隊伍建設,運行維護費用由省和地方財政給予支持。加強煤礦現場應急處置能力建設,提高作業現場人員事故前期處置、緊急避險和自救互救能力。
  (二十三)加強應急演練和救援指揮。煤礦企業要統一生產、通風、安全監控調度,建立快速有效的應急處置機制。完善煤礦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體系,煤礦企業每年至少組織1次全員應急演練。煤礦發生險情時,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要迅速啟動應急預案,科學決策、安全施救,嚴禁違章指揮、盲目救援。在煤礦搶險救災中犧牲的救援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報烈士。
  (二十四)加強煤礦應急救援裝備建設。煤礦要按規定建設完善監測監控、人員定位、緊急避險、壓風自救、供水施救、通訊聯絡等六大系統,配備井下應急廣播系統,儲備自救互救器材。集中配備適用的排水設備和應急救援物資。支持煤礦應急指揮、通信聯絡、應急供電等設備和移動平臺以及遇險人員生命探測與搜索定位、災害現場大型破拆、救援人員特種防護用品和器材等救援裝備的研發。

  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4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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