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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人民政府關于推廣使用第四階段車用柴油的通告
發布日期:2014-08-06 09:25 字體:[ ]

蘇政發〔2014〕89號
  

    為有效減少機動車排氣污染,持續改善大氣環境質量,切實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根據國家《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重點區域大氣污染防治“十二五”規劃》和《江蘇省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有關規定,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稱第四階段車用柴油是指符合國家標準GB19147-2013《車用柴油(Ⅳ)》技術要求的柴油。
  二、在2014年4月1日南京市推廣使用第五階段車用柴油的基礎上,自2014年10月1日零時起,在無錫、徐州、常州、蘇州、南通、連云港、淮安、鹽城、揚州、鎮江、泰州、宿遷市行政區域內的加油站(點)銷售第四階段車用柴油。各市主城區和高速公路兩側加油站(點)不得銷售普通柴油,其他加油站(點)不得向除三輪汽車、低速載貨汽車和拖拉機以外的機動車銷售普通柴油。
  三、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至2014年9月30日止,為成品油經營企業的油品置換和標識更新期。各單位在完成油品置換后,在立式招牌、發油臺、加油機、容器、購銷發票和提貨單的柴油名稱后加注“(Ⅳ)”字樣。
  四、第四階段車用柴油零售價格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成品油經營企業要按有關規定做好油品銷售價格的明碼標價工作。
  五、工商、商務、質監、物價、能源、環保等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能,加強柴油批發和銷售環節的監管,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江蘇省人民政府
  2014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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