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環規〔2014〕6號
各市、縣(市)環保局:
為強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管理,提高我省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行業的能力和水平,淘汰技術、產能落后的利用處置設施,引導形成管理規范、技術先進、能力充足的危險廢物利用處置體系,省廳制訂了《江蘇省危險廢物集中焚燒處置行業環境管理要求》(以下簡稱《管理要求》)。
《管理要求》正式施行后,新(改、擴)建及未通過環評審批的危險廢物集中焚燒處置設施的設計、建設、運行應嚴格執行《管理要求》;已通過環評審批且環保“三同時”驗收3年內(含未驗收)的危險廢物集中焚燒處置設施應于驗收后5年內按《管理要求》完成整改;環保“三同時”驗收超過3年的危險廢物集中焚燒處置設施應在2年內按《管理要求》完成整改。已建項目在相關期限內整改達不到要求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期滿后不再受理其申請。各地要組織轄區內相關焚燒處置單位認真學習《管理要求》,分類制定切實可行的整改方案,并督促相關企業
做好整改落實。
江蘇省環境保護廳
2014年9月19日
附件
江蘇省危險廢物集中焚燒處置行業環境管理要求
為規范我省危險廢物集中焚燒處置行業發展,確保危險廢物安全處置、污染物穩定達標排放,根據《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18484-2001)、《危險廢物集中焚燒處置工程建設技術規范》(HJ/T176-2005)、《關于切實加強危險廢物監管工作的意見》(蘇環規〔2012〕2號文)等標準、規范,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行業環境管理要求,管理要求適用于我省范圍內危險廢物集中焚燒設施的設計、建設和運行管理。
一、危險廢物焚燒工程總體要求
(一)總體能力要求。危險廢物集中焚燒處置工程選址及建設應滿足國家相關規定及環保部《危險廢物集中焚燒處置工程建設技術規范》的要求。新(改、擴)建焚燒處置設施總設計能力不低于10000噸/年(不包括單獨焚燒處置醫療廢物設施),主體設施應包含預處理系統、焚燒系統、煙氣凈化系統、自動化控制系統、在線監測系統、報警系統、應急安全防爆系統、電氣系統,焚燒設施配套煙氣凈化系統投資額不低于主體設施投資額的20%。
(二)單臺設計要求。單臺處理能力在10噸/日以上的優先采用對廢物種類適應性強的回轉窯焚燒爐,或選用其它技術更成熟、自動化水平高、運行更穩定的焚燒設施。除單獨處置醫療廢物項目外,新(改、擴)建項目采用熱解爐的,熱解爐焚燒能力不超過總處置能力的30%。
(三)政策支持鼓勵。鼓勵改造并采用生產水泥的新型干法回轉窯(2000t/d規模以上)協同處置危險廢物,水泥窯協同處置危險廢物設施系統配置應滿足《水泥窯協同處置工業廢棄物設計規范》的要求,不執行本管理要求。
二、處置設施總體設計和施工要求
(一)工程設計資質管理。新(改、擴)建危險廢物集中焚燒處置工程應由具有相關資質單位設計,設計單位應有危險廢物集中焚燒項目設計經驗和設計項目的成功業績。
(二)廠區設置要求。危險廢物焚燒處置廠應包括廢物接收貯存區、廢物處置區、附屬功能區、辦公生活區等功能區,其中廢物接收貯存區應設置廢物接收、鑒別、貯存、預處理等單元,廢物處置區包括處置、二次污染防治等單元,附屬功能區包括供水、供電(含備用電源)、消防等單元。
三、危險廢物焚燒處置設施系統配置要求
(一)危險廢物接收系統
1.危險廢物接收系統應包括檢查、取樣、稱量和卸載區。卸料場地應配有供清洗設備或卸料使用的蒸汽、水、溶劑、氮氣等,清洗廢水收集后集中處理,卸料產生的廢氣收集后送入焚燒爐焚燒或單獨處理達標后排放。
2.應對照焚燒處置系統允許接受廢料的標準,制定危險廢物預驗收和接收程序。應按“一廠一檔”方式建立危險廢物特性數
據庫,具體檢測分析數據保留5年以上。
3.實驗室至少應具備以下危險廢物特性分析能力:閃點、熱值、粘性、相容性、重點污染物質(重金屬、硫、氯、氟等)、熱酌減率、pH值等。實驗室設備投資總額不低于200萬元,鼓勵通過CMA計量認證或者開展質量管理體系認證。
(二)貯存系統
危險廢物暫存設施容量至少應滿足總焚燒處置能力滿載1個月的數量需要,倉庫使用面積最小不少于1500m2(采用重型貨架的倉庫庫容按0.5噸/平米/層計算),并按實際情況設置廢液儲罐區。危廢暫存庫及廢液儲罐區必須包括場地防滲、廢液收集、廢氣收集處理系統和消防、安全照明、報警監視系統,危險廢物分類貯存。對劇毒及揮發性大的危險廢物應設置獨立貯存庫。
(三)預處理和進料系統
1.應配備危險廢物破碎和攪拌等預處理設施,按合理設計的配伍方案進行入爐廢物搭配,保障焚燒爐穩定運行。配料系統產生的滲濾液應配備收集系統。
2.主要進料系統應全封閉并實現自動進料,連續進料裝置應根據工藝情況配置可調節供應量的計量裝置實現定量投料并配備稱重系統,對熱解爐每批次進料應該要有計量。進料計量數據保留5年以上。同一焚燒設備處理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時,醫療廢物應有單獨的進料路線和裝置。
(四)焚燒處置系統
1.具體采用的焚燒工藝和設備原則上近3年內在相似工程中應有成功應用2個以上的實例,焚燒控制條件應滿足《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18484-2001)要求。
2.焚燒處置設備宜采取連續焚燒方式,需采用DCS或者PLC自動控制系統,應保證焚燒負荷在70%~120%的范圍內波動時能穩定運行。
3.焚燒處置系統宜考慮對其產生的熱能以適當形式加以利用。進料含氯量大于5%時,不提倡余熱利用。
(五)二次污染控制系統
1.廢氣污染控制系統
(1)廢氣凈化技術必須包括急冷、除塵、脫酸、吸附二噁英和重金屬等工序,并預留脫硝工序接口。應注意組合技術間的關聯性。
(2)中和劑應配有根據煙氣在線監測系統反饋數據自動投料和計量、記錄裝置。
(3)廢氣排放中重金屬、二噁英排放濃度須達到《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
2.廢水污染控制系統
(1)廢水處理系統包括對運輸車輛、轉運工具、周轉箱(桶)的清洗消毒廢水、生產工藝廢水、地面沖洗水、生活污水、初期雨水的收集、處理系統。
(2)建設規范的清污分流和雨污分流系統,生產廢水、生活污水經處理后宜優先考慮循環再利用,達納管標準的可納管排放。全廠應設有安全事故池,以容納消防污水、事故工況下罐區的泄漏液。
3.殘渣處理系統
(1)殘渣處理系統包括爐渣處理系統、飛灰處理系統,應具有較高的機械化、自動化水平。
(2)應設置專門的殘渣貯存區,并對爐渣和飛灰的產生、貯存、處置數量進行詳細記錄。殘渣必須交有資質單位處置,廠內暫存不得超過1年。
(六)在線監測系統
1.應對焚燒煙氣中的煙塵、硫氧化物、氮氧化物、氯化氫等污染因子,以及氧、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一燃室和二燃室溫度等工藝指標實行在線監測,對焚燒系統相關設備的壓力、溫度、開關度、料位等工況參數實行在線監控,并按規定與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聯網。所有在線監測數據應自動記錄,在廠區明顯位置設置顯示屏,將爐溫、煙氣停留時間、煙氣出口溫度、一氧化碳濃度等數據向社會公布。
2.對貯存庫房、物料傳輸過程以及焚燒線的重要環節,應設置現場工業電視監視系統,數據保留1年。料斗料位由抓斗起重機控制室的監視器顯示,焚燒爐燃燒及除渣池狀況由設置在中央控制室的監視器顯示。
四、運行管理要求
(一)運營團隊必須具有相關危險廢物集中焚燒項目經營管理業績,3年內無重大違法經營行為。
(二)企業應有3名以上環境工程或相關專業本科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職稱)并具備相關崗位3年以上工作經驗的技術人員,實驗室應有2名以上具有化學分析或相關專業大專學歷以上的操作人員。管理人員和相應操作人員均應培訓后持證上崗,至少2人具備安全員資格。
(三)應按照國家的法律、法規,結合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要求,分崗位建立完善的內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檔案、臺賬,建設可全程跟蹤廢物流向的ERP管理系統,按日在“江蘇省危險廢物動態管理信息系統”中填報危險廢物接收、貯存、處置及焚燒灰渣產生情況。按規范編制應急預案并按規定備案,配備必要的應急設施設備,定期開展應急演練。
(四)危險廢物處置設施的污染物排放、采樣、環境監測和分析的項目和頻次應遵照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規定,自行監測結果應定期向社會信息公開。
五、本管理要求自201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