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民規〔2014〕1號
各市、縣(市、區)民政局: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重點培育和優先發展行業協會商會類、科技類、公益慈善類、城鄉社區服務類社會組織,激發社會組織活力,加快形成政社分開、權責明確、依法自治的現代社會組織體制,按照《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和江蘇省委、省政府《關于進一步簡政放權加快轉變政府職能的實施意見》要求,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江蘇省四類社會組織直接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江蘇省民政廳
2014年9月22日
江蘇省四類社會組織直接登記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深化社會組織登記管理制度改革,規范本省四類社會組織直接登記工作,按照國務院有關要求,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基金會管理條例》及《江蘇省行業協會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四類社會組織,是指行業協會商會類、科技類、公益慈善類、城鄉社區服務類社會組織。
行業協會商會類社會組織是指從事相同性質經濟活動的經濟組織或者從業人員,為維護會員共同的合法利益而自愿組成的社會團體。
科技類社會組織是指以促進科技發展和進步為目的,專門從事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成果轉讓、科技咨詢與服務、科技成果評估、科學技術知識傳播與普及等業務的社會組織。
公益慈善類社會組織是指以特定公益為目的,為社會公眾和社會發展提供公益慈善和社會服務的社會組織。
城鄉社區服務類社會組織是指面向社區,為滿足城鄉社區居民需求、促進社區和諧發展,以開展社區服務為主要內容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四類社會組織,在辦理成立、變更和注銷登記時,可以直接向民政部門申請,不再需要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需要征詢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意見的,由登記管理機關出具征詢函。
四類社會組織中涉及政治、法律、宗教的,仍實行雙重管理。
第四條 省、市、縣(市、區)民政部門負責同級四類社會組織的直接登記管理工作。
基金會由縣級以上民政部門登記;民辦非企業單位原則上由住所所在地的市或者縣(市、區)民政部門登記。
城鄉社區服務類社會組織原則上在縣(市、區)民政部門登記。
第五條 直接登記成立四類社會組織,在符合社會組織登記管理相關行政法規規定的基礎上,可以適當放寬條件:
(一)允許“一業多會”。可以按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的小類標準設立行業協會商會;同一行業可以按產業鏈各個環節、經營方式和服務類型設立行業協會商會;
(二)允許公益慈善類社會團體名稱使用字號;
(三)降低會員數量標準。社會團體會員數量降低為20個以上個人會員或者10個以上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單位會員混合組成的,會員總數不少于20個;重點扶持的新興產業和高科技產業成立相關行業協會,會員數量可以進一步降低;
(四)降低注冊資金標準。成立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各地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適當降低注冊資金標準或者制定分批繳納制度,其中城鄉社區服務類的注冊資金可以不作要求;
(五)取消社會團體籌備審批環節;
(六)取消社會團體分支(代表)機構的審批;
(七)簡化驗資手續。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在注冊登記時,只需提供銀行進賬單或者其他合法的出資證明,無需提交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
(八)鼓勵民辦非企業單位申請注冊服務商標,采用直營連鎖、加盟連鎖等特許連鎖經營模式,開展集團化服務,其各個服務點可以使用同一字號、商標及服務集團標識,形成品牌連鎖服務;采用直營連鎖模式的,其各個服務點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備案,無須注冊登記;
(九)鼓勵大學生、社會工作專業人才創辦社會組織。在校或者畢業不滿兩年的大學生、社會工作專業人才自主創辦,或者社會力量以招聘此類人員就業為主創辦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推薦專門人員或者機構免費提供咨詢指導和服務。
第六條 直接登記成立全省性四類社會組織,在符合社會組織登記管理相關行政法規規定的基礎上,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成立行業協會商會類社會團體,發起人應當有5個以上且在本地區、本行業具有較高的代表性和影響力,會員單位應當具有廣泛性,原則上分布在8個以上設區市;
(二)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注冊資金不得低于200萬元且從業人員不得少于25人;以“研究院”冠名的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注冊資金不得低于1000萬元且專職科技人員不得少于50人;
(三)公募基金會注冊資金不得低于800萬元,非公募基金會注冊資金不得低于400萬元。
第七條 四類社會組織申請直接登記,發起人(舉辦者)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材料,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一)申請書;
(二)章程草案;
(三)住所證明;
(四)驗資報告或者銀行進賬單等;
(五)其他必需的材料。
成立社會組織需要行業資質許可的,發起人(舉辦者)應當在取得行業主管部門的資質許可后,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登記。
第八條 四類社會組織申請直接登記,應當按照下列流程辦理:
(一)申請。發起人(舉辦者)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書面申請或者網上申請。
(二)名稱核準。登記管理機關收到申請材料后,在15個工作日之內對擬成立的社會組織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直接登記的決定。同意的,發給《社會組織名稱核準通知書》,并一次性告知其成立登記所需材料;不同意的,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三)成立登記。社會組織完成相關準備工作后,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成立登記并提交有關材料,登記管理機關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成立或者不予成立的決定。準予成立的,發給社會組織行政許可決定書,頒發《社會組織法人登記證書》;不予成立的,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四)公告。社會組織直接登記后,由登記管理機關進行公告。
第九條 四類社會組織登記事項需要變更的,直接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變更內容涉及行業資質許可的,應當在取得行業資質許可后再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變更內容涉及章程修改的,應當在履行民主程序前將修改的章程報登記管理機關預核準。
四類社會組織需要注銷的,應當在注銷登記前,由登記管理機關指導完成清算工作,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
第十條 本辦法出臺前已成立且屬于直接登記范疇的社會組織,在辦理變更、注銷等事項時,參照本辦法執行;在辦理年度檢查時,無需先經行業主管部門審查。
第十一條 實施四類社會組織直接登記后,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會同行業主管部門和相關職能部門建立健全社會組織監督管理體系。
(一)登記管理機關依法履行登記、年檢、評估等日常管理職能,加強對社會組織的執法監察,依法對其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
(二)行業主管部門和相關職能部門在法律法規范圍內履行相應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職責;
(三)社會組織應當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和內部管理制度,主動進行信息披露,加強誠信自律建設,依法接受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市、縣(市、區)可以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四類社會組織直接登記的實施細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江蘇省民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