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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工商局省地稅局省質監局省國稅局省政務服務管理辦公室關印發《江蘇省“三證合一”登記管理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發布日期:2015-01-21 19:41 字體:[ ]

  蘇工商注〔2014〕351號

各省轄市和昆山市、泰興市、沭陽縣工商行政管理局、質量技術監督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政務服務管理辦公室(行政服務中心):

  經省政府同意,現將《江蘇省企業“三證合一”登記管理實施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區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江蘇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江蘇省質量技術監督局    

  江蘇省國家稅務局      

  江蘇省地方稅務局      

  江蘇省政務服務管理辦公室 

  2014年12月3日       

  江蘇省“三證合一”登記管理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條 根據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實行“三證合一”登記制度的實施意見(試行)》,就我省實行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和稅務登記證“三證合一”(以下簡稱“三證合一”)登記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是指在不改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工商)、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以下簡稱質監)、國稅部門(以下簡稱國稅)、地稅部門(以下簡稱地稅)審批職能,不改變原有證號編碼規則的前提下,依托省企業注冊登記并聯審批平臺(以下簡稱平臺),將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和工商營業執照合一為加載組織機構代碼、稅務登記證號的營業執照,由工商登記機關打印,政務服務中心綜合窗口(以下簡稱綜合窗口)頒發的登記制度。

  持“三證合一”的企業,在江蘇省行政區域范圍內辦理涉企相關手續時無需另行提交組織機構代碼證和稅務登記證。

  第三條 我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辦理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登記和稅務登記,申請“三證合一”登記的,其設立、變更、注銷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在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人民政府領導下,政務服務中心(以下簡稱中心)會同工商、質監、國稅、地稅組織推進和實施本行政區域內“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工作。

  第五條 合并申請表格,實行一表申請。將工商登記申請書、組織機構代碼登記申報表、稅務登記申請表整合為《企業三證合一登記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申請人申請企業注冊登記時只需填寫一張申請表。

  企業申請設立登記時,申請表無需加蓋公章,由擬任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執行事務合伙人)簽字即可。

  第六條 簡化申請材料,實行檔案共享。申請人向工商、質監、國稅、地稅提交的申請材料重復的,申請人只需提交一份。

  申請材料由綜合窗口復印或掃描成檔案影像,原件由工商保存,檔案影像共享給質監、國稅和地稅。質監、國稅、地稅需要查詢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原件的,工商部門應當予以配合并免費提供查詢。

  按照國務院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要求,不再要求申請人向國稅、地稅提交驗資報告或評估報告。

  第七條 簡化審查環節,實行信息互認。工商、質監、國稅、地稅共同審查的申請材料和登記事項,工商部門已經審查的,其他部門不再重復審查。

  第八條 優化審批流程,實行“一窗收件、數據共享、并聯審批、核發一照”。

  綜合窗口根據公布的收件標準統一收件,并將申請人填報的信息錄入平臺,同時將申請材料傳遞給工商、質監、國稅、地稅(以下簡稱四部門)。

  四部門依法審查申請材料,登記核準(或確認)后生成的營業執照信息、組織機構代碼、稅務登記證號統一推送至平臺。申請人的申請信息與四部門核準信息通過平臺實現共享。

  綜合窗口統一向申請人發放加載組織機構代碼、稅務登記證號的營業執照和有關通知書,完善相關材料簽字確認手續。需要收繳舊照(證)的,由綜合窗口統一收繳后,交回發照(證)部門。

  第九條 申請材料的收取。

  綜合窗口收到“三證合一”登記申請材料后,對申請人提交的工商登記、組織機構代碼登記、稅務登記申請材料進行初審。

  對申請材料齊全的,應當當場向申請人出具收取材料憑據,并視業務辦理情況,審查并退回有關原件。

  對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當場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不能當場告知需要補正全部內容的,應當當場出具收取材料憑據,并在2個工作日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第十條 設立登記操作流程。

 ?。ㄒ唬┚C合窗口收取“三證合一”登記申請材料、并將相關信息錄入平臺后,將相關材料進行復印或掃描,按工商登記、組織機構代碼登記、稅務登記申請材料要求,將申請材料分別傳遞給四部門登記窗口。

 ?。ǘ┕ど檀翱谑盏缴暾埐牧虾推脚_推送的設立申請信息后,對工商登記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準予設立登記的核準意見,將核準信息上傳至平臺。

 ?。ㄈ┵|監窗口收到申請材料和平臺推送的工商核準登記信息后,辦理組織機構代碼登記,將組織機構代碼發送至平臺。

  (四)國稅窗口、地稅窗口收到綜合窗口傳遞的申請材料和平臺推送的工商核準登記信息、組織機構代碼后,辦理稅務登記,將稅務登記證號發送至平臺(對不需要辦理國稅登記的,由國稅將相關意見反饋給綜合窗口)。

  (五)綜合窗口通過平臺了解審批辦理的進度,收到四部門核準(或確認)登記信息后,及時通知申請人,向其頒發加載組織機構代碼、稅務登記證號的營業執照及有關通知書。

  第十一條 變更登記操作流程。

  對已實行“三證合一”登記的企業,以及符合“三證合一”登記條件、但在本辦法實施前已辦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的企業,有下列變更登記(備案)情形的,適用本條規定。

  (一)企業名稱、類型、住所(經營場所、營業場所)、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執行事務合伙人、投資人)、注冊資本(金)、經營范圍、營業期限(經營期限、合伙期限)發生變化的,在辦理工商變更登記的同時,應當辦理組織機構代碼變更登記和稅務變更(或設立)登記。

  1.綜合窗口收取“三證合一”變更登記申請材料、并將相關信息錄入平臺后,將相關材料進行復印或掃描,按工商登記、組織機構代碼登記、稅務登記申請材料要求,將申請材料分別傳遞給四部門窗口。(對未實行“三證合一”登記的企業申請三證合一的,收回原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并分別傳遞給質監、國稅、地稅窗口)。

  2.工商窗口收到變更登記申請材料和平臺推送的變更申請信息后,對提交工商登記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準予變更登記的核準意見,將核準登記信息上傳至平臺。

  3.質監窗口收到變更登記申請材料和平臺推送的工商核準變更登記信息后,辦理組織機構代碼變更登記,將組織機構代碼變更登記核準信息發送至平臺。

  4.國稅窗口、地稅窗口收到綜合窗口傳遞的變更申請材料和平臺推送的工商核準變更登記信息、組織機構代碼變更登記信息后,對申請材料符合法定形式,且不涉及稅務登記機關調整的,以及變更經營范圍不涉及辦理國稅注銷登記手續的,辦理稅務變更登記,將稅務變更登記核準信息發送至平臺(對不需要辦理國稅登記的,由國稅登記窗口將相關意見反饋給平臺)。

  5.綜合窗口收到四部門窗口發送的變更登記信息后,應當及時通知申請人,頒發加載原組織機構代碼、稅務登記證號的營業執照和有關登記通知書,統一收繳舊照(證),交回發照(證)部門。

  6.對因住所(經營場所、營業場所)變更涉及稅務登記機關調整的,綜合窗口向企業頒發工商準予變更登記通知書,同時將國稅窗口、地稅窗口發送的要求企業到原稅務登記機關辦理稅務手續(遷移、注銷)的意見告知申請人。

  申請人持工商部門核發的準予變更登記通知書及稅務登記機關要求提供的相關材料,到原稅務登記機關辦理稅務手續(遷移、注銷)手續。

  申請人持原稅務登記機關出具的同意遷移或注銷通知書,向國稅窗口、地稅窗口申請設立稅務登記,國稅、地稅作出稅務設立登記并將設立登記核準信息發送至平臺。

  綜合窗口收到四部門發送的變更登記信息后,應當及時通知申請人,頒發加載原組織機構代碼、新稅務登記證號的營業執照和有關登記通知書,統一收繳舊照(證),交回發照(證)部門。

  7.對因經營范圍變更涉及辦理國稅注銷登記的,綜合窗口向企業頒發工商準予變更登記通知書,同時將國稅窗口發送的要求企業到原稅務登記機關辦理國稅注銷登記手續的意見告知申請人。

  申請人持工商部門核發的準予變更登記通知書及稅務登記機關要求提供的相關材料,到原稅務登記機關辦理國稅注銷登記手續。

  綜合窗口收到企業提交的原稅務登記機關出具的《注銷稅務登記通知書》和相關材料后,頒發加載原組織機構代碼、地稅登記號的營業執照和有關登記通知書,統一收繳舊照(證),交回發照(證)部門。

  8.對因經營范圍變更、稅收政策調整涉及新辦國稅登記的,需辦理國稅設立登記。

 ?。ǘ┕竟蓶|或股權發生變化的,在辦理工商變更(備案)登記的同時,應當辦理稅務變更登記。

  1.綜合窗口收取“三證合一”變更登記申請材料、并將相關信息錄入平臺后,將相關材料進行復印或掃描,按工商登記、組織機構代碼登記、稅務登記申請材料要求,將申請材料分別傳遞給工商、國稅、地稅窗口。

  2.工商窗口收到變更登記申請材料和平臺推送的變更申請信息后,對提交工商登記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準予變更登記的核準意見并將變更登記信息上傳至平臺。

  3.國稅窗口、地稅窗口收到綜合窗口傳遞的變更申請材料、工商窗口通過平臺發送的核準變更(備案)登記信息后,辦理稅務變更登記并將變更登記信息上傳至平臺。

  4.綜合窗口收到工商、國稅、地稅發送的變更登記信息后,應當及時通知申請人,換發加載原組織機構代碼、稅務登記證號的營業執照和有關登記通知書,統一收繳舊照(證),交回發照(證)部門。

 ?。ㄈ┢髽I開戶銀行及銀行賬號、財務負責人(會計)、辦稅人、從業人數、電話等發生變化的,仍按原稅務變更登記程序,由企業到中心國稅窗口、地稅窗口辦理。

  第十二條 注銷登記操作流程

  對已實行“三證合一”登記的企業,按原稅務注銷登記程序先行辦理稅務注銷登記手續,由稅務部門在“三證合一”的營業執照上加蓋“國稅已注銷”(地稅已注銷)的印章;然后按原工商注銷登記程序辦理工商注銷登記手續,收繳營業執照;再按原組織機構代碼注銷登記程序辦理組織機構代碼注銷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 設立登記提交的申請材料。

  (一)企業三證設立登記申請表;

 ?。ǘ┕ど淘O立登記申請材料;

  (三)組織機構代碼設立登記申請材料;

  (四)稅務設立登記申請材料。

  第十四條 變更登記提交的申請材料。

 ?。ㄒ唬┢髽I三證變更登記申請表;

  (二)工商變更登記申請材料;

 ?。ㄈ┙M織機構代碼變更登記申請材料;

  (四)稅務變更登記申請材料。

  第十五條 申請人申請三證合一登記的。四部門對申請材料需要補正內容的,應當自收件之日起2日內及時將需要補正的內容告知申請人。

  第十六條 對于企業省外經營,確需提交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的,由質監、國稅、地稅部門根據企業申請,憑其提交的營業執照,予以制發與營業執照記載的組織機構代碼、稅務登記號相一致的機構代碼證和稅務登記證,不再另行收取費用。

  第十七條 除本辦法規定事項外,企業在領取營業執照后需辦理的其他涉稅事項,按現行規定到國稅部門、地稅部門辦理。

  第十八條 各市應按照本辦法要求,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三證合一”登記辦事指南、工作流程、提交材料清單等。

  第十九條 在平臺支持變更登記前,實行“三證合一”登記的企業申請變更時,按“三證合一”的審批流程和提交材料辦理,但證照暫時按“三證聯辦”辦理。

  第二十條 未實行“三證合一”登記的企業申請變更時,可選擇按“三證合一”的審批流程和提交材料辦理,也可選擇按原工商變更登記、組織機構代碼變更登記、稅務變更登記的審批流程和提交材料辦理。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宜,由工商、質監、國稅、地稅部門按現行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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