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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教育廳關于印發江蘇省義務教育和普通高中學籍管理規定的通知
發布日期:2015-01-21 19:54 字體:[ ]

  蘇教規〔2014〕1號

各市、縣(市、區)教育局:

  為適應基礎教育改革發展的新形勢和新要求,按照教育部《關于印發〈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的通知》(教基一〔2013〕7號)要求,我省修訂了《江蘇省義務教育學籍管理規定》和《江蘇省普通高中學籍管理規定》,現予印發。

  各地要組織教育行政部門管理人員、中小學校長、學校學籍管理員等相關人員集中學習,準確理解學籍管理規定相關內容,嚴格執行相關規定,全面規范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要利用報紙、電視、互聯網、家長學校等多種途徑進行政策解讀和宣傳,使管理規定家喻戶曉,讓家長和社會體會到教育部門促進教育公平、提升服務水平的堅定決心和有效舉措。

  由于全國中小學生學籍管理系統尚在部署過程中,按照教育部的要求,設置學籍系統應用試運行期。試運行期具體由教育部依據全國系統應用進展情況確定。試運行期內,凡涉及跨省的學籍變動操作,按照規范管理、方便群眾的原則,以學生身份證號碼和臨時學籍號碼為主要依據,經雙方學校和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同意后,據實辦理。凡不涉及跨省協作的學籍管理,從2014年3月1日起,嚴格按照新的學籍管理規定執行。

  江蘇省教育廳   

       2014年1月26日  

  附件1                                  江蘇省義務教育學籍管理規定

  一、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深入實施素質教育,確保適齡兒童、少年受教育的權利,推進義務教育優質均衡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辦法》、教育部《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省所有由政府、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依法舉辦的小學、初中、特殊教育學校、工讀學校及其他招收適齡兒童少年的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和在這些學校就讀的學生(以下簡稱學生)。

  第三條 全省義務教育學籍管理實行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統籌,市、縣兩級教育行政部門分級負責,縣級教育行政部門為主管理,學校具體實施。逐步實現義務教育學籍由縣級教育部門獨立操作管理。

  全省義務教育學籍實行電子化管理,統一使用義務教育學籍管理系統。

  二、新生入學

  第四條 義務教育學校新生均實行秋季入學。

  凡當年8月31日之前(含8月31日)年滿六周歲的兒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送其入學接受并完成義務教育。

  適齡兒童、少年因身體狀況需要延緩入學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提出申請,提供二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身體狀況證明,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確認。

  殘疾兒童入學年齡可以適當放寬。普通學校隨班就讀、普通學校附設特殊教育班和特殊教育學校招生的起始年齡由省轄市教育行政部門確定。

  第五條 各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學校辦學規模合理劃定各公辦學校的施教區范圍,并至少在每年招生工作開始前15天向社會公布。

  公辦學校以接收施教區內適齡兒童、少年入學為主,不得跨施教區組織招生。

  第六條 本地戶籍適齡兒童、少年入學,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根據當地教育行政部門確定的學校施教范圍,在學校公布的報名時間內到學校報名,報名時需出具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及適齡子女在本施教區的戶籍證明、居住證明和當地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證明材料。

  流動人口的適齡子女在居住地接受教育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持本人及適齡兒童、少年相應的身份證明、就業或者居住證明,向居住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就讀申請。居住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以公辦學校為主,統籌安排流動兒童、少年入學。

  前款所稱流動人口,是指離開戶籍所在地的縣(市、區),以工作、生活為目的的人員,不包括在省轄市內中心城區之間異地居住的人員。

  第七條 義務教育學校須按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核定的辦學規模招收學生。

  義務教育實行新生免試入學。公辦學校實行免試就近入學。民辦學校實行自主報名,免試入學。

  第八條 學校在新學年開始前15天向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發布入學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按通知要求帶子女到指定學校報到。

  新生無故不按時報到,經學校多方聯系仍無結果的,視為輟學。

  三、學籍建立

  第九條 學校應當從學生入學之日起1個月內為其建立學籍,并逐步完善學籍檔案。學生學籍檔案內容包括:

  (一)學籍基礎信息及信息變動情況;

  (二)學籍信息證明材料(戶籍證明、轉學申請及證明、休學申請及證明等);

 ?。ㄈ┚C合素質發展報告(含學業考試信息、體育運動技能與藝術特長、參加社區服務和社會實踐情況等);

 ?。ㄋ模w質健康測試及健康體檢信息、預防接種信息等;

 ?。ㄎ澹┰谛F陂g的獲獎信息;

  (六)享受資助信息;

 ?。ㄆ撸┦?、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信息。

  第十條 學籍檔案分為電子檔案和紙質檔案。電子檔案納入電子學籍系統統一管理,其余紙質檔案由學校學籍管理部門負責管理。

  學籍基礎信息及信息變動情況實行統一的電子化管理。學校所屬教育行政部門應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及時確認學生的學籍信息。

  第十一條 學籍管理實行“一人一籍、籍隨人走、終身不變”。學籍號是學籍管理的唯一識別代碼,由教育部統一制定下發。

  除普通學校接收特殊學校學生隨班就讀、特殊教育學校、工讀學校外,學校不接收未按規定辦理手續的學生入學。殘疾程度較重、無法進入學校學習的學生,由承擔送教上門的學校建立學籍。

  第十二條 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為學生合法辦理戶口和身份證。學生基礎信息發生變更,學校須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提供的《居民戶口簿》原件或其他有效證明文件為準,修改學籍信息后報所屬教育行政部門核定。

  四、轉 學

  第十三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準予轉學:

 ?。ㄒ唬W生全家戶籍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區縣遷移或在本區縣內跨學區、鄉(鎮)遷移的;

 ?。ǘ┝鲃尤丝谶m齡子女全家居住地跨省、市、區縣遷移(不含省轄市內中心城區之間遷移)的;

  (三)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長期出國(境)工作、支援邊疆建設、現役軍人(含武警)等原因,其子女投靠親屬到非戶籍所在地居住的。

  第十四條 需要辦理轉學手續的學生,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持有效證明材料(流動人口適齡子女的轉學證明材料與入學證明材料相同),向轉入學校和所屬教育行政部門提出轉學申請,經審核同意后,再到轉出學校和所屬教育行政部門辦理轉出手續。

  按照教育部要求,跨省轉學的學生除了上述相關證明材料,還須提供原學籍所在學校的學籍卡。

  第十五條 對符合轉學條件、確有轉學需求的學生,轉入學校和教育行政部門應依據學額空余情況,統籌安排、有序接納,轉出學校和教育行政部門應予以及時辦理。

  第十六條 接受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遞交的轉學申請之后,轉入、轉出學校和雙方學校所屬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分別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學生學籍辦理,并完成學生學籍檔案的交接。

  涉及跨省轉學的,其辦理時限以全國電子學籍系統實際運行時限為準。

  第十七條 轉入學校不得對學生進行入學考試或測試。學生轉學不得變更就讀年級。學生休學期間不得轉學,待復學后方可辦理轉學。

  學校不得接收沒有辦理轉學手續的學生。各省轄市中考報名結束之后,原則上不再辦理初中畢業年級學生轉學手續。

  五、休學復學

  第十八條 學生因傷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一學期內缺課累計超過總課時數的三分之一仍不能上學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提出書面休學申請并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學校審核后報所屬教育行政部門確認,準予休學。

  第十九條 學生因傷病提出休學的,須提供二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醫學診斷證明。學生因患嚴重傳染性疾病,經醫學鑒定須長期隔離者,學校可要求其休學。

  學生因到國(境)外就讀須辦理休學手續的,應提供出國護照、港澳臺通行證、簽證等有關證明。

  學生因違法犯罪經人民法院判決需服刑的,辦理休學時須提供法院或其他有關部門的證明材料。

  法院、公安、醫院等有關部門提供的證明材料作為休學申請的附件,保存備查。

  第二十條 自收到休學申請之日起,學校和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分別在10個工作日內給予明確答復。如符合休學條件的,應同時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一條 休學期限為一年。因傷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學的,自缺課之日開始計算;出國(境)就讀的自批準之日開始計算。

  第二十二條 學生休學期滿要求復學的,須在休學期滿前15天內,由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向學校申請辦理復學手續。

  因傷病休學的,須提供二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康復證明。因服刑、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學的,需出具相關部門的證明。法院、公安、醫院等有關部門出具的有關證明,作為復學申請的附件保存備查。

  學生受行政拘留等處理期滿,年齡在十六周歲以下者,可持批準處理單位有關證明,向學籍所在校提出書面申請回原年級就讀,學校應予接收。

  因中考報名需要,可根據實際情況適時提前辦理復學手續。

  第二十三條 復學時可根據學生本人要求回原年級就讀,也可到下一年級就讀。提前復學的原則上回原年級就讀。

  第二十四條 學生休學期滿如不能及時復學,須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提出繼續休學的書面申請,經學校核實并報經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后,可續辦休學手續。

  學生休學期滿后未及時續辦休學或復學手續達到2周的,經學校多方聯系仍無結果的,視為輟學。

  第二十五條 學生因出國(境)定居不能復學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經學校核實并報經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后,可注銷其學籍。學生因出國(境)定居不能復學,但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無法聯系,或雖經多方聯系仍無結果的,可由學校提出申請,報經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后注銷其學籍。

  因出國(境)定居而注銷學籍的學生,如在義務教育年限內仍需要回國就讀的,可到原學校辦理恢復學籍手續。

  六、評價獎懲

  第二十六條 按照全面實施素質教育的要求,學校教育評價因遵循過程性、發展性原則,每學期對學生進行綜合素質評價。

  第二十七條 學校根據學生平時在校表現、考試(考查)情況填寫《學生素質發展報告書》,向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報告。

  第二十八條 小學考試(查)成績采用等第記分。記分等第分為:優秀、良好、及格、不及格。閱卷時采用百分制的,須轉換為等第通知學生。

  期末考試、畢業考試成績不及格者,應參加學校組織的補考。

  第二十九條 學生體育成績按照國家頒發的《國家學生體質健康標準》和體育項目測試標準評定,未達到標準的為不合格。

  學校應按有關規定建立學生體質健康卡片,記錄學生健康情況。

  第三十條 對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現的學生,應予以表彰獎勵。

  學生嚴重違反學生守則、日常行為規范、學校管理和治安管理等有關規定的,且經多次教育仍不改正的,應給予處分。處分不得包含開除。

  學籍檔案不記載學校處分信息。

  七、畢業升學

  第三十一條 義務教育學校不實行留級制度。

  成績優秀的學生,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經學校審核、所屬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可以跳級。跳過年級視為受完相應年限的義務教育。

  第三十二條 學生修業期滿,畢業成績達到標準,操行在及格以上,體育合格者準予畢業。畢業成績有不及格者,準予補考。補考合格準予畢業,補考不合格準予結業。

  學生畢業認定由學校負責,經所屬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后由學校發給全省統一樣式的畢業證書或結業證書。

  第三十三條 小學畢業班的所有學生均升入初中。

  各省轄市中考實行考籍與學籍對應,凡未在當地取得應屆初中學籍的學生,均確定為非當地應屆初中畢業生。初中畢業生均應在學籍所在校參加畢業、升學考試,領取文憑。

  第三十四條 學生升學時,其學籍檔案應當轉至升入學校,同時保留必要的紙質檔案復印件。學生終止學業的學校應當永久保存學生的學籍檔案,或按相關規定辦理。

  學校被合并的,其學籍檔案移交并入的學校管理。學校被撤銷的,其學籍檔案移交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指定的單位管理。

  第三十五條 在校學生無故曠課達到2周,其間雖經學校多次聯系要求復學,仍無效果的,視為輟學。

  學校應將學生輟學情況、聯系情況等依法及時書面上報當地人民政府和所屬教育行政部門,同時在電子學籍系統中進行學籍變動管理。流動人口子女輟學的,學校應及時將輟學信息告知學生戶籍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

  在義務教育年限內為輟學學生保留學籍。

  第三十六條 學生死亡或經人民法院判決或裁定失蹤,或因故喪失學習能力的,由學校在10個工作日內向所屬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確認后注銷其學籍。

  因違法犯罪而服刑的學生,服刑期滿超過十六周歲的,由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不再繼續上學的,經學校和所屬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同意,可以注銷學籍。

  八、保障監督

  第三十七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都要配備專人負責學籍管理和電子學籍系統操作,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機制。

  各級學籍管理員應當實行先培訓后上崗,并保持相對穩定。各級學籍管理員的基本信息須報送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

  第三十八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在每學期開始后一個月內完成學生學籍復核工作,確保學籍變動手續完備、學生基本信息和學籍變動信息準確。

  行政區劃調整,學校撤并或新建,學生轉學、休學、復學、跳級、畢業、輟學等,教育行政部門和相關學校均應在電子學籍系統中及時完成相應操作。

  第三十九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建立嚴格的保密制度。非經教育行政部門書面同意,學籍信息不得向外提供,嚴防學籍信息泄露和濫用。

  第四十條 教育行政部門違反本辦法的規定,由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處理。

  第四十一條 學校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校長和相關人員責任:

 ?。ㄒ唬┎粸橐呀邮諏W生建立學籍檔案的;

 ?。ǘ┮蕴摷傩畔⒔W籍或學籍檔案的;

 ?。ㄈ┎患皶r把學籍變動信息納入學籍檔案的;

 ?。ㄋ模┎患皶r報告學生輟學情況的;

 ?。ㄎ澹┙邮諏W生不為其辦理轉學手續的;

  (六)不按規定為學生轉接學籍檔案的;

 ?。ㄆ撸┬孤痘蚍欠ㄊ褂脤W生學籍信息的;

  (八)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二條 全省學籍管理涉及到的有關表、證,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依據教育部相關規定,提供統一樣式。

  九、附 則

  第四十三條 在本省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就讀的外籍學生以及華僑、港澳臺學生的學籍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依法舉辦的外籍人員子女學校學生的學籍管理不適用本規定。

  第四十四條 本規定的解釋權屬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市級教育行政部門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本轄區內適用的實施細則或補充規定。

  第四十五條 本規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正式生效,2004年頒布的《江蘇省義務教育階段學籍管理規定》即行廢止。

  

  附件2                                  江蘇省普通高中學籍管理規定

  一、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深入實施素質教育,規范我省普通高中辦學行為,提高普通高中科學管理水平,切實保障適齡少年受教育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教育部《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省境內各級人民政府、企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依法舉辦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含完全中學的高中部,以下簡稱學校)和在這些學校就讀的學生(以下簡稱學生)。

  第三條 全省普通高中學籍管理實行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統籌,市、縣兩級教育行政部門分級負責,學校具體實施。

  全省普通高中學籍實行電子化管理,統一使用普通高中學籍管理系統。

  二、入學注冊

  第四條 普通高中按照省、市教育行政部門制定的高級中等學校招生政策規定,有序招收錄取新生。

  各市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在每年8月31日前完成普通高中學校招生工作,并及時向學生發放錄取通知書。

  第五條 新生憑錄取通知書等相關材料在規定時間內報到并辦理入學注冊手續。因故不能如期辦理入學注冊手續的,須在開學后一周內向學校申請延期辦理,延期期限不超過兩周。

  開學后一周內不到校辦理入學注冊手續,又不辦理延期手續,或延期期限內仍不報到辦理者,取消其入學資格。

  任何學校不得接收未按規定辦理手續的學生入學。

  第六條 新生入學后,如發現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即取消其入學資格:偽造有關證件冒名頂替者;被其他學校重復錄取者;采用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入學資格者;其他學校的在籍學生。

  因病須休學治療的新生,按休學規定辦理。

  第七條 學校應按照辦學規模及省、市有關規定,嚴格執行招生計劃,控制班級學生數。

  三、學籍建立

  第八條 學校應當從學生入學之日起1個月內為其建立學籍,并逐步完善學籍檔案。學生學籍檔案內容包括:

 ?。ㄒ唬W籍基礎信息及信息變動情況;

  (二)學籍信息證明材料(戶籍證明、轉學申請、休學申請等);

  (三)綜合素質評價報告(含學業考試信息、體育運動技能與藝術特長、參加社區服務和社會實踐情況等);

  (四)體質健康測試及健康體檢信息等;

 ?。ㄎ澹┰谛F陂g的獲獎信息;

  (六)享受資助信息;

 ?。ㄆ撸┦屑壗逃姓块T規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第九條 學籍檔案分為電子檔案和紙質檔案。電子檔案納入電子學籍系統統一管理,其余紙質檔案由學校學籍管理部門負責管理。

  學籍基礎信息及信息變動情況實行統一的電子化管理。市、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應在職責范圍內,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及時確認學生學籍。

  第十條 學籍管理實行“一人一籍、籍隨人走、終身不變”。學籍號是學籍管理的唯一識別代碼,由教育部統一制定下發。

  第十一條 普通高中學生的學籍管理與義務教育相銜接,學生的學籍檔案在義務教育階段學籍檔案的基礎上接續進行。

  普通高中學生的學籍號沿用義務教育階段的學籍號。

  第十二條 學生升學后,學校應為其保留電子或紙質學籍檔案備份。

  學校被合并的,其學籍檔案移交并入的學校管理。學校被撤銷的,其學籍檔案移交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指定的單位管理。

  四、轉 學

  第十三條 普通高中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準予轉學:

 ?。ㄒ唬┘彝艏绠斈暾猩鷧^域、且實際居住遷移,確需轉學的(憑戶籍轉移證明、身份證明、房產證或暫住證等居住證明);

 ?。ǘ└改敢蚬ぷ骱途幼〉乜绠斈暾猩鷧^域遷移,確需轉學的(憑家庭戶口簿、父母工作證明、房產證或暫住證等居住證明);

 ?。ㄈ└改鸽p方或者其他監護人長期出國(境)工作、支援邊疆建設、從事野外工作、為外省市現役軍人(含武警),其子女投靠親屬到非戶籍所在地居住的(憑家庭戶口簿、父母出國證明、工作證明、軍人證、部隊證明等);

 ?。ㄋ模┖M鈨S胞、港澳臺胞、在華工作的外國專家(教師)的子女,可準予隨監護人轉學至常住地學校。

  第十四條 普通高中學校與中等職業學校之間學生轉學,限同一個省轄市范圍內,且須符合有關轉學條件,并經雙方學校及所屬教育行政部門確認。

  普通高中學校學生轉入中等職業學校僅限高一年級學生,且只能轉入中等職業學校三年制專業,并應補學中等職業學校一年級的缺修課程。

  中等職業學校學生轉入普通高中學校,其中考成績須達到轉入學校當年錄取分數線,并應補學相應的缺修課程。

  第十五條 普通高中學生不得隨意轉學。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轉學:

 ?。ㄒ唬偻徽猩鷧^域學校之間的轉學行為;

  (二)民辦學校向公辦學校轉學(轉入地無民辦學校的由教育部門統籌安排);

  (三)本省低星級學校向本省高星級學校轉學(轉入地無對應學校的由教育部門統籌安排);

 ?。ㄋ模┪催_到轉入校當年錄取分數線的本招生區域初中畢業生,通過其他途徑轉入該校;

  (五)外省初中畢業、外省非重點高中錄取后向本省三星級及以上普通高中轉學(該招生區域無二星級及以下普通高中除外);

 ?。┰谛輰W期間的。

  高三年級第二學期學生原則上不辦理轉學。

  第十六條 需要辦理轉學手續的學生,其監護人應持有效證明材料,向轉入學校和所屬教育行政部門提出轉學申請,經確認同意后,再向轉出學校和所屬教育行政部門提出轉學申請,經確認同意后,轉交學籍檔案,完成轉學手續??缡』蚩缡≥犑修D學,需省轄市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同意。

  按照教育部要求,跨省轉學的學生除了上述相關證明材料,還須提供原學籍所在學校的學籍卡。

  第十七條 學生轉學應自行聯系轉入學校,如確有困難的,也可由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根據上述有關規定,統籌安排轉入學校。在學額許可的情況下,學校不得拒收符合正常轉學條件的轉學生,不得拒收教育行政部門統籌安排的轉學生。

  學生轉學不得變更就讀年級。

  第十八條 在籍學生的轉學手續應在開學后一周內開始辦理,轉入、轉出學校和相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分別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學生學籍轉接。

  除父母工作變動、舉家遷移等特殊原因外,學期中途一般不予轉學。

  五、休學復學

  第十九條 學生因傷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一學期內缺課累計超過總課時數的三分之一仍不能上學的,由其監護人提出書面休學申請并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學校審定后報所屬教育行政部門確認,準予休學。

  第二十條 學生因傷病提出休學的,須提供二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醫學診斷證明。學生因患嚴重傳染性疾病,經醫學鑒定須長期隔離者,學??梢笃湫輰W。

  學生因到國(境)外就讀須辦理休學手續的,應提供出國護照、港澳臺通行證、簽證等有關證明。

  學生因違法犯罪經人民法院判決需服刑的,辦理休學時須提供法院或其他有關部門的證明材料。

  法院、公安、醫院等有關部門提供的證明材料作為休學申請的附件,保存備查。

  第二十一條 自收到休學申請之日起,學校和所屬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分別在10個工作日內給予明確答復。如符合休學條件的,應同時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二條 休學期限原則上為一年。因傷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學的,自缺課之日開始計算;出國(境)就讀的自批準之日開始計算。

  學生就讀普通高中期間至多可休學三年。

  第二十三條 學生休學期滿要求復學的,須在休學期滿前15天內,由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向學校申請辦理復學手續。

  因傷病休學的,須提供二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康復證明。因服刑、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學的,需出具相關部門的證明。法院、公安、醫院等有關部門出具的有關證明,作為復學申請的附件保存備查。

  因普通高中學業水平測試報名、高考報名等特殊情況未到復學時間的,可根據實際情況適時提前辦理復學手續。

  第二十四條 復學時可根據學生本人要求回原年級就讀,也可到下一年級就讀。提前復學的原則上回原年級就讀。

  第二十五條 學生休學期滿如不能及時復學,須由監護人提出繼續休學的書面申請,經學校核實并報經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后,可續辦休學手續。

  六、退 學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準予退學:

 ?。ㄒ唬┮蚧季弥尾挥闹匕Y、嚴重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原因,已休學滿三年,仍不能正常學習者;

 ?。ǘ┬輰W期滿后30天,仍未辦理復學或繼續休學手續的;

 ?。ㄈW生無故連續曠課滿8周或累計曠課10周以上,經學校多次與家長聯系,幫助教育無效者;

  (四)因違法犯罪經人民法院判決需服刑三年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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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渌荒苷W習者。

  第二十七條 學生退學原則上應由學生本人及其家長提出書面退學申請,經學校審核同意并報經所屬教育行政部門確認。上述情況準予退學,但學校多次與家長聯系后,家長不能主動辦理退學手續的,學校報經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后,可按自動退學處理。

  學生退學應注銷其學籍。被注銷學籍的學生檔案由注銷學校負責保存。

  第二十八條 學生退學一年之內或刑滿釋放后,如屬未成年人,本人要求重新回校學習,報經所屬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可準予回校學習,并重新恢復學籍。

  第二十九條 學生死亡或經人民法院判決或裁定失蹤,或因故喪失學習能力的,由學校在10個工作日內向所屬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確認后注銷其學籍。

  七、評價獎懲

  第三十條 學校教育評價應適應素質教育和課程改革的要求,在確保課程計劃和選修制度正常執行基礎上,突出評價的過程性與發展性,重點做好學生綜合素質評價和學分制管理工作,務求內容全面、客觀、多元,操作流程民主、公正、規范,滿足學生主動、個性發展的需要。

  第三十一條 普通高中不實行留級制度。

  個別學生學業水平優異,實際已經達到高一年級水平的,經學校審核、所屬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可以跳級。跳級視同修滿教育年限,并獲得相應學分。跳級一般應在學年度起始階段一個月內辦理。

  第三十二條 學生轉學,在原校獲得的學分經轉入學校核實后,可予以認定。

  第三十三條 對德智體美勞諸方面全面發展,或在某一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給予表彰和獎勵。

  凡頒發榮譽證書(獎狀、獎章或獎品)、授予榮譽稱號、發給獎學金的,需經學生民主評議推選,并經校務會議討論通過。

  第三十四條 對犯錯誤的學生,應堅持正面教育為主,協同家長做好深入細致的思想教育工作。對屢教不改的學生,可視其問題性質、情節輕重及對待錯誤的態度,給予通報批評、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等處分。

  給予留校察看和開除學籍處分的,須報經所屬教育行政部門確認。

  第三十五條 對學生的處分結論應事先告知學生本人及家長。學生本人及家長對學校的處分決定不服的,可向當地教育行政部門申訴。教育行政部門按規定程序進行復查,并及時將復查結果以書面形式告知學校和申訴人。

  第三十六條 受警告、嚴重警告、記過和記大過處分的學生經一學期后,如確有悔改表現并有明顯進步者,可撤銷其處分。受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經一年后,如確有悔改表現者,可撤銷其處分;如仍無悔改表現,但尚屬未成年人,學校應適當延長留校察看時間;如已屬成年人,學??砷_除其學籍。

  八、畢業(結業、肄業)

  第三十七條 在籍學生三年修業期滿,并達到以下標準的準予畢業:

 ?。ㄒ唬┟繉W年在每個學習領域都獲得應有學分;

 ?。ǘ┤陜全@得116個必修學分(其中包括綜合實踐活動23個學分);

 ?。ㄈ┇@得28個選修學分(其中選修Ⅱ至少獲得6個學分);

 ?。ㄋ模┛倢W分不少于144個學分;綜合素質評價各維度達到要求。

  國家對普通高中學業認定有新要求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八條 對照上述畢業標準,有一項不達標的,應認定為結業。學生中途退學者(不含開除學籍者),應認定為肄業。

  畢業證書、結業證書、肄業證書的發放時間為7月底之前。

  第三十九條 學校編制畢業生花名冊,經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后填寫畢業(結業、肄業)證書。各類證書均須由校長簽章,并加蓋學校公章及教育行政部門學歷證書審驗章。學校同時須將學生畢業情況記入學生檔案,永久保存。

  第四十條 各類證書遺失不予補發。往屆畢業生需要學歷證明時,可由畢業學校發給學歷證明,經教育行政部門驗印后生效。學歷證明原則上只補發一次。

  第四十一條 海外僑胞、港澳臺同胞、外國籍學生如未按計劃完成全部學業者,學??砂l給寫實性學習證明。

  九、保障監督

  第四十二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都要配備專人負責學籍管理和電子學籍系統操作,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機制。

  各級學籍管理員當實行先培訓后上崗,并保持相對穩定。各級學籍管理員的基本信息須報送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

  第四十三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在每學期開始后一個月內完成學生學籍復核工作,確保學籍變動手續完備、學生基本信息和學籍變動信息準確。

  行政區劃調整,學校撤并或新建,學生轉學、休學、復學、跳級、畢業等,相關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均應在電子學籍系統中及時完成相應操作。

  第四十四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建立嚴格的保密制度。非經教育行政部門書面同意,學籍信息不得向外提供,嚴防學籍信息泄露和濫用。

  第四十五條 教育行政部門違反本辦法的規定,由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處理。

  第四十六條 學校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校長和相關人員責任:

  (一)不為已接收學生建立學籍檔案的;

 ?。ǘ┮蕴摷傩畔⒔W籍或學籍檔案的;

 ?。ㄈ┙邮找延兄械嚷殬I學校學籍的學生就讀的;

  (四)不及時把學籍變動信息納入學籍檔案的;

 ?。ㄎ澹┙邮諏W生不為其辦理轉學手續的;

 ?。┎话匆幎閷W生轉接學籍檔案的;

 ?。ㄆ撸┬孤痘蚍欠ㄊ褂脤W生學籍信息的;

  (八)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七條 全省學籍管理涉及到的有關表、證,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依據教育部相關規定,提供統一樣式。

  十、附 則

  第四十八條 在本省普通高中學校就讀的外籍學生以及華僑、港澳臺學生的學籍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依法舉辦的外籍人員子女學校學生的學籍管理不適用本規定。

  第四十九條 本規定的解釋權屬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市級教育行政部門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本轄區內適用的實施細則。

  第五十條 本規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正式生效,1992年頒布的《江蘇省全日制普通高級中學學籍管理規定》即行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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