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價醫〔2014〕353號
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物價局(發改局)、衛生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根據社會多方面反映的意見,為維護醫療救護相關各方的合法權益,在專題調研基礎上,現就規范救護收費問題通知如下:
一、完善救護車費計費方法
1.符合《院前醫療急救管理辦法》(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令第3號)規定,屬急救范圍地段內(指省轄市地域范圍內)的院前醫療急救用車收費最高價格為4元/公里(單程計費),不得區分普通型、監護型、負壓型救護車或進口、國產救護車類型。
2.跨越急救范圍地段用車或用于接送、轉運傷病員的非院前醫療急救用車指導價格為8元/公里(單程計費),各省轄市可上浮不超過25%、下浮不限制定具體執行價格。
3.救護車用車里程計算方法為患者上車救護地點送達醫療機構救治前的實際行駛公里數,不得按往返里程計算,各省轄市根據實際合理確定急救范圍地段內的起步公里數及起步基價,現行基價過高的省轄市要重新合理制定。
二、規范急救收費項目內涵,明確管理權限
1.符合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需要緊急救治的急危重傷病標準及診療規范》(國衛辦醫發〔2013〕32號)實施的院前危急重癥搶救(如心臟驟停、休克、昏迷、急性呼吸衰竭、急性心衰、多發嚴重創傷等),設立“院前危急重癥搶救費(編碼110600003)”,含出診、診查、治療、監護、監測、護理、注射、氧氣、材料、消毒、抬擔架等內容,項目價格由各省轄市核定。
2.企事業單位重大活動醫療保障備用車輛服務價格由各省轄市根據實際情況合理制定。
3.突發公共事件緊急救援當時不得收費,事后視突發公共事件性質按政府相關規定執行。
4.急救中心(站)和承擔院前醫療急救任務的網絡醫院應按規定實行收費公示和結算清單制度。非院前醫療急救用車、企事業單位重大活動醫療保障備用車輛服務堅持自愿委托,提供服務前按規定簽訂服務協議,明確服務內容。
三、相關要求
1.救護車收費服務項目由省統一立項,具體項目見附表,各地不得自行設立項目,分解收費。
2.各省轄市要加強救護車收費項目及價格的清理,結合救護車運行成本、財政保障,合理制定項目價格。在實施過程中發現的問題請及時向省有關部門反饋。
江蘇省物價局
江蘇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14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