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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衛生計生委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殘聯省計生協關于進一步做好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見
發布日期:2015-10-08 16:09 字體:[ ]

  蘇衛規(家庭)〔2015〕5號

各市及昆山、泰興、沭陽縣(市)衛生計生委(人口計生委、衛生局)、民政局、財政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住房城鄉建設局、殘聯、計生協:

  我省全面推行計劃生育40年來,廣大計劃生育家庭為經濟社會發展作出了巨大貢獻。目前,一些群眾由于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其本人在生活保障、養老照料、大病醫療、精神慰藉等方面遇到一些特殊困難。對此,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全面實施了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以下簡稱特別扶助制度),對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進行扶助,取得了積極成效。為進一步做好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扶助工作,根據國家衛生計生委等5部門《關于進一步做好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國衛家庭發〔2013〕41號),結合我省實際,現提出如下貫徹意見。

  一、加大經濟扶助力度

  (一)進一步完善特別扶助制度。自2016年起,年滿60周歲的獨生子女傷殘、死亡特別扶助對象扶助金標準分別提高到:每人每月600元、700元。根據本省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建立特別扶助標準與群眾生活水平提高和物價上漲幅度相適應的動態調整機制。省財政對經濟薄弱地區給予一定補助。完善特別扶助制度實施工作,注重隱私保護,及時組織幫助符合條件的群眾申領特別扶助金,提高特別扶助金及時落實率。

  (二)開展特困人員供養和臨時救助。對符合條件的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按規定納入特困人員供養范圍。對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遭遇意外事件、重大疾病及其他原因生活出現困難,符合臨時救助條件的,按規定給予臨時救助。

  二、加大養老保障力度

  (三)給予參保繳費補貼。對符合條件的特別扶助對象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按規定給予參保繳費補貼;對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市縣人民政府為其代繳部分或全部不低于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

  (四)提供優先優惠養老服務。對符合條件的年滿60周歲失能、部分失能或者生活困難的特別扶助對象,自愿入住公辦養老機構或居家養老的,按照就地就近原則提供基本養老服務,符合條件的對象按規定享有政府購買的養老服務和補貼。

  (五)建立完善老年護理補貼制度。年滿60周歲失能、部分失能或者生活困難的特別扶助對象居家養老的,符合條件的可以發放護理服務補貼。

  (六)提供喪葬服務補貼。特別扶助對象死亡的,符合條件的免除殯葬基本服務費用。

  三、加大醫療保障力度

  (七)完善再生育保障措施。對有再生育條件和意愿的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夫婦,免費提供取出宮內節育器、輸卵(精)管復通等手術服務,參加職工生育保險的,所發生的計劃生育醫療費用按規定納入生育保險基金支付范圍;其符合規定的再生育醫療費用,由職工生育保險、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給予報銷,并對符合條件的農村孕產婦按規定給予住院分娩補助。對確實需要實施輔助生殖技術再生育的,做好咨詢指導,并提供必要的幫助。

  (八)提高醫療保障水平。對生活困難的特別扶助對象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者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個人繳費部分由當地政府按規定給予補貼。對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特別扶助對象,按規定予以醫療救助,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者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個人繳費部分,給予全額資助;對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和其他醫療保險支付后,個人及其家庭難以承擔的符合規定的基本醫療自付費用給予補助。

  (九)幫助解決診療困難。鼓勵和支持各級醫療機構開通“綠色通道”。建立完善基層醫療服務巡診制度,將年滿60周歲的特別扶助對象納入基層醫療服務機構定期上門巡診服務范圍,開展健康管理,對行動不便的按規定提供上門服務。

  四、加大生活幫扶力度

  (十)建立監護人和聯系人制度。將失去民事行為能力的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成員納入成年監護制度安排中,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成員均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由其住所地的居(村)民委員會在關系密切且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對象中指定監護人;如無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對象,由居(村)民委員會承擔監護責任。其住所地的居(村)民委員會建立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信息檔案,實行聯系人制度,及時溝通情況,了解需求,提供必要的幫助。

  (十一)優先安排收養子女。對符合條件、有收養意愿的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安排收養子女,簡化收養手續,減免相關費用。

  (十二)優先安排保障性住房。對家庭收入和住房狀況符合要求的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優先予以安排;對農村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按照有關規定優先納入農村危房改造范圍。

  (十三)實施創業就業扶持。優先為符合條件的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實施創業就業培訓,積極促進其就業,優先對符合條件的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安排創業擔保貸款。

  (十四)加大對殘疾獨生子女的幫扶力度。實行殘疾獨生子女學生從學前到大學全過程免費教育。鼓勵參加職業技能培訓,免費提供職業培訓、職業介紹、就業指導和創業輔導。優先安排康復項目,優先適配基本型輔助器具。

  (十五)做好與其他公共政策的銜接。特別扶助對象領取特別扶助金不影響其按規定享受計劃生育其他獎勵扶助政策。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申請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供養或其他生活困難補助,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時,特別扶助金及按規定免計的其他費用,不計入家庭收入。

  五、加大社會關懷力度

  (十六)開展心理疏導和精神慰藉。充分發揮各類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群眾自治組織,特別是基層計劃生育協會、志愿服務組織、社會工作專業服務機構等的積極作用,以心理疏導和精神慰藉為重點,深入開展各種形式的社會關懷活動。在春節、中秋等節日期間,對特別扶助對象走訪慰問。各地創造條件,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請心理專家或社會工作者對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進行心理干預和疏導服務,組織開展各種活動,引導和幫助其積極面對生活。

  (十七)鼓勵發揮保險機制作用。已組織實施獨生子女家庭意外傷害死亡保險的地區,對參保的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害死亡以后,要及時協助做好理賠工作,保證理賠金及時足額發放到位。積極探索建立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住院護工險等保險項目,增強計劃生育家庭抗風險能力,提高家庭保障水平。

  (十八)發展計劃生育公益金和生育關懷基金。對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遭遇意外事件生活出現重大困難時,及時提供救助。

  (十九)鼓勵提供其他優先優惠政策。在公交出行補貼、園林游覽優惠等多個社會公共政策方面,對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給予幫助和照顧。

  六、切實加強組織領導

  (二十)落實工作職責。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扶助工作政治性和政策性強,妥善解決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的問題,事關群眾切身利益,事關社會和諧穩定。各地要加強組織領導,切實承擔責任,結合實際制訂具體政策措施,進一步明確各有關部門職責,確保投入到位、工作到位、監督落實到位。

  (二十一)加強經費保障。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扶助所需經費列入各級財政預算,省財政按規定給予一定補助。各地建立的計劃生育公益金或者生育關懷基金等,重點用于扶助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

  (二十二)加強輿論引導。各地注意把握好宣傳方式,既要主動宣傳扶助政策,又要尊重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的隱私,密切關注輿情,及時回應關切,正確引導輿論,及時總結推廣好經驗和好做法,積極營造全社會關心幫助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的社會環境。

  七、參照本《意見》享受有關待遇的特殊情形

  (二十三)參照享受有關待遇的特殊情形。獨生子女死亡家庭合法收養一個子女,自2016年1月1日起參照本《意見》規定享受有關待遇。

  江蘇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江蘇省民政廳       

  江蘇省財政廳       

    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江蘇省殘疾人聯合會   

  江蘇省計劃生育協會   

  2015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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