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政發〔2015〕134號
為有效減少機動車排氣污染,持續改善大氣環境質量,切實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根據國家《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重點區域大氣污染防治“十二五”規劃》和《江蘇省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有關規定,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稱第五階段車用乙醇汽油是指符合國家標準GB18351-2015《車用乙醇汽油(E10)》技術要求的乙醇汽油。本通告所稱第五階段車用柴油是指符合國家標準GB19147-2013《車用柴油(Ⅴ)》技術要求的柴油。
二、自2015年12月1日零時起,在徐州、連云港、淮安、鹽城、宿遷市行政區域內的加油站(點)銷售第五階段車用乙醇汽油,在全省行政區域內的加油站(點)銷售第五階段車用柴油。
三、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至2015年11月30日止,為成品油經營企業的油品置換和標識更新期。各單位在完成油品置換后,在立式招牌、發油臺、加油機、容器、購銷發票和提貨單的乙醇汽油、柴油名稱后加注“(Ⅴ)”字樣。
四、第五階段車用乙醇汽油和第五階段車用柴油零售價格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成品油經營企業要按有關規定做好油品銷售價格的明碼標價工作。
五、商務、工商、質監、物價、環保等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能,加強乙醇汽油、柴油批發和銷售環節的監管,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江蘇省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