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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鼓勵和引導社會辦醫加快發展實施意見的通知
發布日期:2015-12-24 16:59 字體:[ ]
 蘇政辦發〔2015〕117號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省發展改革委、省衛生計生委、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商務廳《關于鼓勵和引導社會辦醫加快發展的實施意見》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11月23日   
  關于鼓勵和引導社會辦醫加快發展的實施意見
  省發展改革委 省衛生計生委 省財政廳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省商務廳
  鼓勵和引導社會辦醫是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重要舉措,有利于增加醫療衛生資源,建立競爭機制,完善醫療衛生服務體系。為加快推進社會辦醫療機構成規模、上水平,形成多元化辦醫格局,滿足人民群眾多層次、多樣化醫療衛生服務需求,根據《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促進社會辦醫加快發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國辦發〔2015〕45號)精神,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進一步擴大社會辦醫空間
  各地、各有關部門在制定現代醫療衛生體系建設規劃和醫療機構設置規劃時,要根據《全國醫療衛生服務體系規劃綱要(2015-2020年)》有關要求,給社會辦醫留有足夠空間。到2020年,按照每千常住人口不低于1.5張床位為社會辦醫預留規劃空間,同步預留診療科目設置和大型醫用設備配置空間。發布社會辦醫指引,定期公開公布區域內醫療機構數量、布局以及床位、大型設備等資源配置情況,并將社會辦醫納入相關規劃,在符合規劃總量和結構的前提下,取消對社會辦醫療機構的具體數量和地點限制。出臺或調整區域衛生規劃和醫療機構設置規劃,須及時向社會公開公布,并詳細說明本區域可新增或擬調整的醫療資源的規模和布局。對涉及新增或調整醫療資源的,包括新建城區等,政府必須落實保基本的責任,同時支持由社會力量舉辦和運營醫療機構。未公開公布規劃的,不得以規劃為由拒絕社會力量舉辦醫療機構或配置醫療設備。支持社會辦醫療機構合理配備大型醫用設備,優先納入地區大型醫用設備配置規劃,配置比例不低于20%。不將社會辦醫療機構等級、床位規模等作為確定配置大型設備的必要前置條件,重點考核機構人員資質與技術服務能力等指標。優化大型設備配置使用程序,簡化流程。嚴控公立醫院超常配置大型醫用設備;社會辦醫療機構配置大型醫用設備,凡符合規劃條件和準入資質的,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探索以公建民營或民辦公助等多種方式,建立區域性檢驗檢查中心,面向所有醫療機構開放。大型設備配置飽和的區域不允許包括公立醫療機構在內的所有醫療機構新增大型設備,鼓勵各地通過多種方式整合現有大型設備資源,提高使用效率。鼓勵公立醫療機構與社會辦醫療機構開展合作,在確保醫療安全和滿足醫療核心功能前提下,實現醫學影像、醫學檢驗等結果互認和醫療機構消毒供應中心(室)等資源共享。
  二、加大醫療服務領域開放力度
  社會辦醫療機構在機構設置、執業監管、技術準入、設備配置等方面與公立醫療機構享有同等待遇。各級相關行政部門要按照“非禁即入”原則,全面清理、取消不合理的前置審批事項,整合社會辦醫療機構設置、執業許可等審批環節,進一步明確并縮短審批時限,不得新設前置審批事項或提高審批條件,不得限制社會辦醫療機構的經營性質,鼓勵有條件的地方為申辦醫療機構相關手續提供一站式服務。完善社會辦醫療機構設立審批的屬地化管理。允許社會資本依法自主選擇醫療服務投資領域,舉辦各級各類醫療機構。鼓勵社會力量舉辦中醫類專科醫院和只提供傳統中醫藥服務的中醫門診部、中醫診所,加快社會辦中醫類機構發展。鼓勵社會力量舉辦康復、護理、口腔等醫療機構,支持社會辦醫療機構開發個性化、定制化的高端醫療和特需醫療服務。加大醫療服務領域對外開放,鼓勵境外投資者按國家有關規定,以合資、合作、獨資等多種形式在我省舉辦醫療機構。將外商投資醫療機構納入社會辦醫療機構統一監督管理體系,并按規定享受有關扶持政策。按照總量控制、結構調整、規模適度的原則,合理控制公立醫療機構數量和規模,每千常住人口醫療衛生機構床位數達到4張的地區,原則上不再擴大公立醫院規模。各地要結合區域衛生規劃和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制定工作,明確政府辦醫的范圍和數量,落實政府投入責任,嚴格限制公立醫院特需服務規模。在公立醫療資源豐富的地區,有序引導和規范包括國有企業辦醫院在內的部分公立醫院改制,積極穩妥地將部分農(林)場醫院、廠礦醫院轉制為非公立醫療機構。優先選擇并支持具有辦醫經驗、社會信譽好的非公立醫療機構參與公立醫院改制。公立醫院改制要執行事業單位改革的有關規定,防止公共資源和國有資產流失,維護醫務人員合法權益。鼓勵公立醫院在保證基本醫療服務主體責任、服務質量和水平的前提下,積極探索與社會力量以合資合作的方式共同舉辦新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滿足群眾多層次多樣化醫療服務需求。
  三、拓寬社會辦醫投融資渠道
  鼓勵社會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按規定利用辦醫結余和捐贈資助設立醫療基金,收益用于醫療機構自身發展。鼓勵各地通過設立健康產業投資基金等方式,為社會辦醫療機構提供建設資金和貼息補助。鼓勵社會辦醫療機構以股權融資、項目融資等方式籌集開辦費和發展資金。支持符合條件的社會辦營利性醫療機構上市融資或發行債券,對接多層次資本市場,利用多種融資工具進行融資。鼓勵金融機構根據醫療機構特點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擴大業務規模。拓寬信貸抵押擔保物范圍,探索允許社會辦醫療機構利用有償取得的用于非醫療用途的土地使用權和產權明晰的房產等固定資產辦理抵押貸款。鼓勵社會辦醫療機構在銀行間債券市場注冊發行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籌集資金,鼓勵各類創業投資機構和融資擔保機構對醫療領域創新型業態、小微企業開展業務。
  四、落實社會辦醫稅費政策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嚴格執行社會辦醫療機構稅收和行政事業性收費相關政策。對社會辦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免征營業稅;對符合規定的社會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產自用的制劑免征增值稅,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對符合規定的社會辦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用的房產、土地,自其取得執業登記之日起,3年內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社會辦醫療機構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經認定為非營利組織的,對其提供醫療服務等符合條件的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企業、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對社會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的捐贈,按照稅法規定予以稅前扣除。對社會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免征行政事業性收費,對營利性醫療機構減半征收行政事業性收費。進一步清理和取消對社會辦醫療機構不合理、不合法的收費項目,在接受政府管理的各類收費項目方面,對社會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執行與公立醫療機構相同的收費政策和標準。
  五、保障社會辦醫療機構合理用地需求
  各地要將社會辦醫療機構用地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年度用地計劃,優先保障醫療用地合理需求。社會資本舉辦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享受與公立醫療機構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按劃撥方式供地,也可按協議出讓或租賃方式供地。社會辦營利性醫療機構用地應按有償方式供應。醫療用地未經批準不得擅自改變用途。
  六、完善社會辦醫補償機制
  社會辦醫療機構承擔的公共衛生和支農、支邊、對口支援、大型活動醫療保障、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等指令性任務的支出,以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全額予以補償。對實行基本藥物制度的社會辦醫療機構,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給予合理補助。將提供基本醫療衛生服務的社會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納入政府補助范圍,在臨床重點專科建設、人才培養等方面,執行與公立醫療機構同等補助政策。非營利性社會辦醫療機構從事精神衛生、傳染病和應急救治等公共衛生服務的,按照救治病人數享受與公立醫院相同補助政策。將符合條件的社會辦醫療機構納入急救網絡,按規定購買救護車的,享受與公立醫療機構同等標準的購車補助。社會辦醫療機構可申請所在地職工基本醫保、城鎮居民醫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傷保險、醫療救助等社會保障定點服務資質,執行與公立醫療機構同等政策。不得將醫療機構所有制性質作為醫保定點的前置性條件,不得以醫保定點機構數量已滿等非醫療服務能力方面的因素為由,拒絕將社會辦醫療機構納入醫保定點。規范各類醫療收費票據,非營利性醫療機構使用統一的醫療收費票據,營利性醫療機構使用符合規定的發票,均可作為醫療保險基金支付憑證,細化不同性質醫療機構收費和票據使用與醫保基金的結算辦法。鼓勵各地探索建立對社會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舉辦者的激勵機制。
  七、加強社會辦醫人才隊伍建設
  將社會辦醫療機構納入各地醫療衛生職稱評定、人才選拔和培訓體系,在技術職稱評定、繼續教育、全科醫生培養、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職業技能培訓等方面與公立醫療機構享受同等待遇。社會辦醫療機構的衛生技術人員依法依規參加社會保險,享受同等的住房公積金待遇,鼓勵社會辦醫療機構為職工建立企業年金等補充保險制度。支持社會辦醫療機構積極引進中高端人才。社會辦醫療機構引進的專業技術人才符合各地人才引進相關政策規定的,相關部門應按照規定辦理其專項資金補助、戶籍管理、住房及子女入學入托等手續。鼓勵公立醫療機構為社會辦醫療機構培養醫務人員,提高技術水平,并探索開展多種形式的人才交流與技術合作。加快推進和規范醫師多點執業,鼓勵和規范醫師在不同類型、不同層級的醫療機構之間流動,鼓勵醫師到社會辦醫療機構多點執業,醫務人員在學術地位、職稱晉升、職業技能鑒定、專業技術和職業技能培訓等方面不因多點執業受影響。探索執業醫師注冊制度改革,選擇有條件的地區開展轄區范圍內執業醫師區域注冊試點和多點執業備案管理試點。
  八、提升社會辦醫療機構臨床水平和學術地位
  支持社會辦醫療機構加強重點學科和臨床重點專科建設,不斷提高診療水平。鼓勵社會辦醫療機構引進新技術、開展新項目,進行多方面的科技交流與合作。社會辦醫療機構在重點專科(學科)建設、科研課題申請、科研成果申報等方面與公立醫療機構享有同等待遇。鼓勵符合條件的社會辦醫療機構申報認定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基地、醫師定期考核機構、醫學高(中)等院校臨床教學基地等。符合名老中醫資質標準的可以參加名老中醫師承工作室評選,并享受相關政策。支持社會辦醫療機構參與各醫學類行業協會、學術組織、職稱評定和醫療機構評審委員會,在符合標準的條件下,不斷提高其人員所占比例,進一步保障社會辦醫療機構醫務人員享有擔任與其學術水平和專業能力相適應的職務的機會。凡在外省專業學會、協會等社會團體及其分支機構擔任領導職務的專業技術人員應聘到我省社會辦醫療機構工作的,可經我省同類社會團體推薦增補擔任相應的領導職務,該社會團體換屆時再按規定參加選舉。
  九、推進社會辦醫療機構規范化管理
  將社會辦醫療機構納入全省醫院評審評價體系、全行業醫療監督執法和醫療質量監管范圍。發揮醫療保險對醫保定點機構的激勵約束作用,促進社會辦醫療機構提高服務質量,控制醫藥費用。按照統一市場準入、統一監管的原則,對醫療機構人員、服務依法依規進行統一監管。加大醫療機構信息公開力度,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定期公開公布區域內醫療機構服務情況及日常監督、處罰信息,接受社會監督。加強監管體系和能力建設,嚴厲打擊非法行醫,嚴肅查處租借執業證照開設醫療機構和出租承包科室等行為,嚴懲經查實的惡性醫療事故、騙取社保資金、虛假廣告宣傳、過度醫療、推諉患者等行為,探索建立醫療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退出機制。建立健全醫療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信用記錄,對嚴重違規失信者依法采取一定期限內行業禁入等懲戒措施。加強醫療安全管理,引導參加醫療責任險。鼓勵社會辦醫療機構建立現代醫院管理制度,構建規范的法人治理結構,嚴格按照章程實施自主管理。加強社會辦醫療機構信息化建設,保障與公立醫療機構在政策知情和信息、數據等公共資源共享方面的同等權利,將社會辦醫療機構信息化建設納入各級衛生信息化建設規劃。鼓勵社會辦醫療機構聘請或委托國內外具備醫療機構管理經驗的專業機構參與醫院管理,提高管理效率。支持社會辦醫療機構實施品牌發展戰略,開展連鎖化運營或建立大型醫療集團。
  十、營造社會辦醫健康發展良好氛圍
  充分利用報紙、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大力宣傳鼓勵引導社會辦醫的方針政策,宣傳社會辦醫療機構在醫療服務體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宣傳和表彰社會辦醫療機構中的先進典型,擴大社會辦醫療機構的影響。引導社會辦醫療機構增強社會責任感,加強醫德醫風建設,堅持以病人為中心,做到誠信執業。培育發展社會辦醫療機構行業協會,探索由行業協會發布社會辦醫療機構績效排行,充分發揮其在行業自律和維護社會辦醫療機構合法權益等方面的積極作用,促進社會辦醫療機構規范經營行為,提高醫療水平和社會信譽。完善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處理機制,積極指導和支持社會辦醫療機構依法依規處置醫療糾紛,醫療糾紛調解委員會要主動協助解決醫療糾紛,維護醫患雙方合法權益和正常醫療秩序。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把發展社會辦醫放在重要位置,加強溝通協調,密切協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根據本實施意見要求,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工作方案,進一步細化政策措施,確保落到實處。省有關部門要組織開展改革試點,鼓勵各地在公立醫療機構改制、城市醫院轉型、體制機制完善、引導社會辦醫療機構提升發展等方面先行先試,支持試點地區社會辦醫療機構建設發展,在爭取和安排中央和省級預算內資金時,予以同等考慮。要對有關政策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跟蹤分析,建立重點工作跟蹤機制和定期督導考核制度,促進社會辦醫加快發展、取得更大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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