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實行棚戶區(危舊房)改造貨幣化安置,既能縮短安置周期,節省過渡費用,又能滿足群眾多樣化居住需求,使安置工作更加公平有效,同時也有利于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近年來,我省認真貫徹中央決策部署,積極推進棚戶區(危舊房)改造貨幣化安置工作,取得了積極進展,但地區之間不平衡,貨幣化安置的總體比例不高。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城鎮棚戶區和城鄉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礎設施建設有關工作的意見》(國發〔2015〕37號)和《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開發銀行關于進一步推進棚改貨幣化安置的通知》(建保〔2015〕125號)要求,緊密結合江蘇實際,現就推進我省棚戶區(危舊房)改造貨幣化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明確棚戶區(危舊房)改造貨幣化安置工作的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和習近平總書記視察江蘇重要講話精神,全面落實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關決策部署,明確工作責任,創新體制機制,強化政策落實,切實加大棚戶區(危舊房)改造力度,加快推進貨幣化安置,著力改善困難群眾住房條件,推動經濟社會共享發展。
(二)基本原則。一是政府主導。科學謀劃、統籌安排,制定出臺相關指導意見和補償優惠政策,引導居民更多地選擇貨幣化安置方式。二是因地制宜。結合當地房地產市場實際,合理確定貨幣化安置的方式方法,普通商品住房存量較大的地區應優先選擇貨幣化安置方式,切實減少集中新建安置房。三是群眾自愿。充分尊重棚戶區群眾的意愿,堅持貨幣化安置和實物安置相結合,最大限度地讓群眾滿意。
(三)工作目標。自2016年起,各市、縣(市、區)棚戶區(危舊房)改造貨幣化安置比例原則上不低于50%。各地要結合實際,綜合考慮本地區商品住宅庫存情況和居民意愿,總體按照不低于50%的比例確定本地區棚戶區(危舊房)改造貨幣化安置年度工作目標。
二、多措并舉推進棚戶區(危舊房)改造貨幣化安置
(四)搭建平臺幫助居民自主購買商品住房。各地要搭建貨幣化安置服務平臺,引導房地產開發企業將庫存普通商品住房轉化為安置住房,進入服務平臺公布房源信息,供居民自主選擇購買。鼓勵和引導進入服務平臺的房地產企業,對棚戶區居民購買安置房給予適當價格優惠。
(五)集中購買普通商品住房作為安置房源。各地可由政府及其職能機構分批集中購買存量普通商品住房用于棚戶區(危舊房)改造安置。購買存量商品住房作為棚戶區(危舊房)改造安置房源,應采取陽光操作并通過招標方式擇優選擇,選購商品房源應當戶型合理、功能齊全、配套完善、質量合格,并在價格上取得一定優惠。
(六)直接向棚戶區居民發放貨幣補償。對已有住房且本人自愿的棚戶區(危舊房)改造居民,直接給予貨幣補償。
三、落實棚戶區(危舊房)改造貨幣化安置扶持政策
(七)優化征收(拆遷)補償政策。長期實行“低進低出”補償安置標準的地區應及時調整政策,對選擇貨幣補償的棚戶區居民按照市場評估水平予以補償,標準不低于在同類地段購買同面積普通商品住房的價格。在按市場價格評估補償基礎上,可給予一定比例的獎勵,具體標準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八)實施差別化信貸支持。對商品住宅庫存量大、消化周期長的地區,金融機構要從嚴控制新建棚戶區(危舊房)改造安置住房項目的貸款支持;對實行貨幣化安置的棚戶區(危舊房)改造項目,加大貸款支持力度。
(九)改進專項資金補助方式。對貨幣化安置比例高于省確定標準的地區,省在分配中央財政補助和省級保障性安居工程專項補助資金時,采取調增補助系數的方式予以獎勵。對貨幣化安置比例低于省確定標準的地區,采取調減補助系數的方式減少補助資金額度。
(十)落實稅收優惠政策。對實行貨幣化安置的城市棚戶區(危舊房)改造項目,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棚戶區改造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101號)規定,同等享受有關稅收減免政策。
(十一)簡化項目審批手續。對涉及存量普通商品住房轉為安置住房的項目,需要辦理相關審批手續變更的,要在確保審批手續合法合規的基礎上,盡量簡化審批流程,縮短審批時限。
四、提高棚戶區(危舊房)改造貨幣化安置工作的組織程度
(十二)明確工作責任。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是推進棚戶區(危舊房)改造貨幣化安置工作的責任主體,要積極做好前期論證、調查摸底、房源組織、協議簽訂等基礎性工作,及時協調解決工作中的困難和問題,確保貨幣化安置順利推進。棚戶區(危舊房)改造主管部門要與相關部門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動貨幣化安置工作。
(十三)科學組織實施。各地要在2015年年底前出臺棚戶區(危舊房)改造貨幣化安置工作的具體辦法,有序推進貨幣化安置。要對本地區普通商品房市場庫存房源位置、套數、戶型面積、價格和棚戶區居民安置意愿等情況進行詳細調查摸底,積極推動存量普通商品住房市場和棚戶區(危舊房)改造項目有效銜接。納入安置房源選購平臺或政府集中購買的商品住房項目,應當符合“四證”齊全、工程質量合格、無矛盾糾紛等要求;對開展住宅性能認定或綠色建筑等級評定的項目,各地應優先納入。
(十四)強化督查指導。建立棚戶區(危舊房)改造貨幣化安置工作督查機制,加大工作指導力度。對貨幣化安置比例明顯偏低的地區,要組織專門力量,開展重點督查和指導。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財政廳要及時通報各地工作進展情況,對政策不落實、措施不到位、效果不明顯的地區予以通報并督促整改。
(十五)加強宣傳引導。各地要在認真總結已有好經驗好做法基礎上,加大棚戶區(危舊房)改造貨幣化安置的宣傳力度,讓廣大居民了解貨幣補償政策和購買商品住房的優惠政策,引導更多的居民自愿選擇貨幣化安置,為加快推進貨幣化安置營造良好氛圍。
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11月23日